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409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腾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7月23日17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李魏路西营村村委会西侧路口,被告人曹**伟驾驶叉车叉运货物由东向南行驶时,适有魏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乘赵某)由西向东行驶,叉车叉运的货物与电动三轮车左侧相撞,造成魏某、赵某受伤。后赵某(男,顺义区人,殁年66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曹**伟负事故主要责任,魏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被告人曹**伟后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伟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伟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曹**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曹**伟的供述,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杨某、付某、赵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种设备考试合格证,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国家标准,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曹**伟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伟犯罪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曹**伟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杜学禄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