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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京0113刑初226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17  浏览: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22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梓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内乘坐孙某、庞某)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通顺路任李路时,与李某(男,58岁,顺义区人)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发生剐蹭后逃逸;后行驶至通顺路京平高速顺通桥北侧时,夏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道路东侧树木相撞后驶入沟内,造成孙某受伤、车辆及路政设施损坏。经鉴定,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1mg/100m1,孙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为无责任,孙某为无责任。

被告人夏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孙某的陈述,证人庞某、贾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顺义区医院门诊病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工作说明,营业执照,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杜学禄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杭

书 记 员 康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