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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京0114刑初383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17  浏览: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4刑初383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红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21日10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日产”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昌流路8公里+900米处时,与张德春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德春受伤,张德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孙某、陈某的证言,接报案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执行凭证,刑事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晓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