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72号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郇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18时45分,在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北台村路段,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天挂”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由西向东超速行驶,适有被害人蔡某由北向南步行过公路,“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与蔡某身体接触,致蔡某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郇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蔡某符合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郇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无责任。郇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郇某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郇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晓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丽涓
书 记 员 贺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