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2刑初238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农用运输车搭乘王某某(男,殁年46岁)、刘某某、王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大学路与小老路交叉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时车辆向右侧翻,致使王某某死亡、刘某某、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刘某某、王某均未构成轻微伤;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刘某某、王某无责任;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经电话传唤自行到通州交通支队接受审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具有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赵智一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薇
书 记 员 段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