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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京0117刑初27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20  浏览: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7刑初27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21日6时许,在北京市平谷区某地,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红白色豪门牌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由南向北行驶时,适有孙书华由南向北步行,王某某所驾车辆右前部与孙书华身体接触,造成孙书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2021年1月1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丽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孟雨琦

法官助理 刘运惜

书 记 员 宋春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