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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京0102刑初79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20  浏览: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2刑初79号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福田牌大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榆树馆桥下路口时,将在人行横道处的被害人杨某撞倒,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被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1月13日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5万元,得到书面谅解。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属于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悔罪,且赔偿了被害人近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马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