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2刑初87号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28日9时28分,在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南口,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禁行时间未按照指示标志行驶,与被害人岳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岳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告人张某某报警及报急救,在现场等待民警及医护人员,后被害人岳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符合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现被告人张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综上,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冰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