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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21)京0118刑初17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21  浏览: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17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常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4时许,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辽EEA1**)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檀西路石桥小区路口时,同由东向西步行的卜月川(男,64岁)身体相接触,造成卜月川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卜月川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卜月川无责任。经检测,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8mg/100ml。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1、韩某、孟某、安某、李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信息表等相关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刑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小琴

书记员代  亚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