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津0118刑初831号
公诉机关以津静检一部刑诉〔202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6日9时43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冀R×××**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天津市静海区向东行驶至104国道交口向南右转弯时,适遇李佳伟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津文路由西向东驶来,左某某所驾车辆前部右侧碰撞李佳伟车辆左侧后部,并碾压李佳伟身体,致李佳伟颅脑损伤、胸部心肺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左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公安机关认定,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1、李某、陈某、张某、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110接警记录单、急救中心情况说明、抓拍照片、监控录像视频、车辆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明海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