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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京0115刑初56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30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京0115刑初563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职检部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斌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冀莹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北京市大兴区×中心系北京市×管理委员会大兴分局下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为×提供登记发证服务。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中心工作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先后多次接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户专员田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户专员刘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马某的请托,为他人在加快办理业务、加急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业务和解除抵押注销登记加急归档业务中提供帮助,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收受田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51225元,收受刘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500元,收受马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4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被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725元于被告人王某某中国银行账户(62166901000********),现该笔钱款已被冻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刘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北京市大兴区×中心出具的简历、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及调整有关情况说明,北京市大兴区中心法人代码证、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历史沿革说明、主要职责、业务办理流程、登记受理时限情况说明、受理凭证及工作规范、加急业务审批材料,微信钱包交易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建设银行交易记录,冻结金融资产通知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王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王某某中国银行账户(62166901000********)内人民币二十万零七百二十五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童 赟

人民陪审员  董殿华

人民陪审员  滕会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周 红

书 记 员  孙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