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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津03刑初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31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津03刑初8号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津检三分院三部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李国安、王瑜,检察官助理曹冬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明勋、任学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郝某某自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汉沽分局)局长、督察长(兼)。

2017年1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鑫石财富管理公司、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等处先后发生持刀行凶、聚众斗殴案件。经公安汉沽分局调查,确定邵某1、王新京(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该起系列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并立案侦查。为侦破此案,公安汉沽分局抽调刑侦支队第八大队、汉沽派出所、河西派出所等单位警力组成专案组开展刑事侦查工作。为逃避处罚,邵某1联系并给予郭某(另案处理)现金人民币40万元,由郭某出面请托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郝某某接受请托后,干预案件侦办,并要求解散专案组,从轻处理相关涉案人员,导致该案侦查工作未能及时有效开展,致使邵某1、王新京等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2017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郝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郭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美元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3.69万元。

被告人郝某某离任公安汉沽分局以后,该分局重新组织力量启动侦查工作,邵某1、王新京等人于2018年9月被陆续抓获归案。

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郝某某被监察机关查获到案。到案后,郝某某亲属已代为退缴全部涉案款物。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宣读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郝某某的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人郭某、邵某1等人的证言,公安汉沽分局刑事侦查卷宗,依法扣押在案的2万美元、恒大牌烟魁烟以及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郝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和到案经过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提前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郝某某的辩护人对郝某某犯受贿罪不持异议,认为郝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一般,认罪悔罪且已退缴全部赃款,并当庭愿意提前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某自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任公安汉沽分局局长、督察长(兼)。

2017年1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鑫石财富管理公司、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等处先后发生持刀行凶、聚众斗殴案件,该系列案件被公安机关列为敏感警情。经公安汉沽分局调查,确定邵某1、王新京(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该起系列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并立案侦查。为侦破此案,公安汉沽分局抽调刑侦支队第八大队、汉沽派出所、河西派出所等单位警力组成专案组开展刑事侦查工作。为逃避处罚,邵某1通过张某1联系并给予郭某(另案处理)现金人民币40万元,由郭某出面请托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郝某某接受请托后,先后两次找到时任公安汉沽分局副局长李某1干预案件侦办,要求撤销案件、解散专案组,从轻处理相关涉案人员。在郝某某的违法干预下,该案专案组解散,侦查工作未能及时有效开展,致使邵某1、王新京等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2017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郝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郭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美元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3.69万元。

被告人郝某某离任公安汉沽分局以后,该分局重新组织力量启动侦查工作,邵某1、王新京等人于2018年9月被陆续抓获归案。

2019年3月2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依据掌握的情况,对郝某某涉嫌职务犯罪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同年3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通过天津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通知郝某某到该纪检监察组办案点接受谈话,并对郝某某采取留置措施,郝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郝某某到案后,监察机关依法扣押郝某某违法所得美元2万元,郝某某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等证明:2019年3月,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依据问题线索并经过初步核实,发现郝某某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3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同年3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通过天津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通知郝某某到该纪检监察组办案点接受谈话,并对郝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27日,郝某某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逮捕。

2.证人邵某1的证言证明:邵某1系个体经营者,绰号“黑人”。邵某1于2017年1月24日因琐事与魏某、王某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邵某1好友聂建东将王某砍伤,后魏某送王某前往医院就医,邵某1跟随前往医院查看伤情。民警到达医院处置警情时,邵某1、魏某两方人员再次发生打斗,致邵某1受伤,后邵某1电话纠集郭永红、王新京等人到医院进行报复。事发后,邵某1知道自己被公安机关传唤后遂潜逃并寻求关系解决此事,其得知郭某与时任汉沽分局局长郝某某有私交,遂请求张某1联系郭某出面请托郝某某。2017年过完春节快出正月的一天,邵某1、郭某、张某1、刘某1、张某2等人在泰运食府吃了一顿饭,在吃饭的过程中,邵某1再次请托郭某出面找郝某某协调此事,并在饭后给予郭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之后公安汉沽分局民警没再找过邵某1。

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张某1系泰运食府老板。2017年1月份邵某1等人在汉沽医院打架以后,邵某1找到张某1商量如何平息这件事,因为郭某时常在其管理的泰运食府宴请时任汉沽分局局长郝某某,张某1提议找郭某出面请托郝某某“平平”此案,于是张某1致电郭某,郭某答应帮问问,但一直没有消息。2017年快出正月的一天,邵某1再次来泰运食府商量此事,张某1遂联系郭某至泰运食府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张某1、邵某1二人再次请求郭某帮忙,邵某1还提出拿出人民币40万元解决此事,郭某应下了此事,但是饭后没有将钱带走。过了大概一两天以后,郭某来泰运食府,从40万中拿出5万元给了张某1,把剩下的35万拿走了。后来郭某告诉张某1说他已经把钱给郝某某送去了。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刘某1系个体经营者。刘某1知道邵某1、魏某等人因纠纷在医院打架的事,并参与了双方的和解。刘某1参加了2017年2月份在泰运食府张某1组织的有郭某、邵某1、张某2等人参加的饭局,看见邵某1拿出来人民币40万元放在了张某1那里。

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张某2系个体经营者。张某2知道邵某1、王新京与魏某在汉沽医院打架的事,并参与了打架双方的和解,张某2还和邵某1一起去找张某1,想通过张某1找公安局的人把这件事压下来,后来张某1找到了郭某。在2017年2月份的一天,张某2参加了泰运食府的饭局,张某2看到邵某1从车里拿了人民币40万给了郭某。

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郭某原系公安汉沽分局辅警。郝某某任公安汉沽分局局长以后,郭某在一次饭局上与郝某某结识,后郭某多次在张某1开办的泰运食府宴请郝某某,二人发展为朋友关系。2017年1月份,邵某1等人聚众斗殴案案发后,张某1请托郭某出面找郝某某平息此案,郭某当时未答应。后张某1再次打电话给郭某,称斗殴双方已经和解,再次请托郭某找郝某某说情,郭某碍于情面给郝某某打了电话,请求郝某某过问案件,从轻处理邵某1,郝某某电话中表示知道此事了。2017年过年后的一天,张某1邀郭某前往泰运食府吃饭,郭某在此饭局上见到了邵某1、张某2、刘某1等人,在吃饭的过程中,邵某1、张某1再次请托郭某出面找郝某某帮忙,饭后邵某1拿出人民币40万元给郭某,郭某当时没有把钱拿走,将钱留在了泰运食府张某1处。离开泰运食府后,郭某再次给郝某某打电话询问邵某1案件处理情况,郝某某回复“就那样吧”。郭某领会到郝某某是答应此事了,于是前往泰运食府取邵某1给的40万元现金。拿到后,郭某拿出5万元给张某1。后郭某联系刘某2用14万元人民币换取了2万美元,郭某将换来的2万美元连同剩下的20万元,又买了几条恒大牌烟魁烟一起装到了一个红色手提袋里,送到了郝某某的办公室,郝某某收下了这些财物,后来邵某1他们也没有被公安机关处理,直到2018年9月份邵某1等人突然又被公安机关抓获,郭某将邵某1等人被抓的消息告诉了郝某某,郝某某要求郭某、张某1两人扛住此事,订立攻守同盟。

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李某1原系公安汉沽分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2017年1月24日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汉沽医院)发生的聚众斗殴案件,汉沽分局已经立案侦查,在李某1牵头下并报时任局长郝某某同意后抽调了刑侦八大队及两个属地派出所的警力组成专案组侦破此案。立案后,专案组先后确定邵某1、王新京、郭永红、于怀全为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并依法传唤,但该四人均潜逃。案发后一周左右,受害人到公安机关申请撤案,说私自达成和解。又过了一两天郝某某打电话询问李某1是否可以撤销该案,李某1回复现在无法撤案。再后来,郝某某又找到李某1说基层警力不足,派出所民警长期在专案组干活不合适,李某1遂按照郝某某要求撤掉了专案组,邵某1、王新京案件转入经营状态,直到2017年11月公安汉沽分局重启侦查工作,2018年9月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8.证人邵某2的证言证明:邵某2原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刑侦支队政委、邵某1涉嫌聚众斗殴案专案组副组长。2017年1月25日,李某1副局长在汉沽分局刑侦支队二楼会议室召集邵某2、刑侦支队长李在森、副支队长刘敏强、刑侦八大队队长李某2、刑警综合室主任刘明开会研判发生在2017年1月24日晚的犯罪嫌疑人聂建东砍伤王某、汉沽医院聚众斗殴案件。通过研判确定邵某1、王新京等人为聚众斗殴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并决定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立案侦查,抽调刑侦八队、汉沽派出所、河西派出所民警组成专案组侦破案件。专案组成立后就对犯罪嫌疑人展开了抓捕,但是均没有抓获归案。过完年以后没多长时间,民警汇报说被害人王某、魏某请求撤案。又过了几天,李某1副局长在刑侦支队召集李在森、邵某2以及其他专案组内的负责同志开会,会上李某1说各派出所工作压力都很大,让抽调的民警回所里工作,这起案件继续经营。专案组成员回到各自岗位以后,仅留下两三个人利用公安合成作战平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注和研判,专案组就此解散。专案组解散延缓了案件的侦破工作,办案力量大部分集中到了其他案件的侦破上。

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李某2原系公安汉沽分局刑侦八大队大队长。2017年1月25日,李某1副局长宣布抽调河西派出所、汉沽派出所民警,与李某2所在的刑侦八大队民警组成专案组,侦破汉沽医院聚众斗殴案件。25日当晚专案组对主要犯罪嫌疑人邵某1、王新京、郭永红、于怀全展开抓捕行动,但是没有抓获成功。过完年回来以后,专案组继续工作,通过摸排确定聂建东也是汉沽医院斗殴案犯罪嫌疑人。大约过了一个月,李某1副局长在专案组开会的时候说,各单位工作压力都挺大,专案组成员回各自单位工作,专案组就此算是撤销了,不再集中时间、人员侦破此案。一直到了2018年1月份,李某1副局长再次组织人员成立专案组侦破此案。

10.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苏某原系公安汉沽分局汉沽派出所副所长。苏某作为处置汉沽医院聚众斗殴案件的属地派出所汉沽派出所民警,其被抽调至刑侦支队与河西派出所民警组成专案组侦查该案,后因李某1副局长宣布撤销专案组,其不再参与该案侦查工作。

1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赵某原系公安汉沽分局河西派出所副教导员。2017年1月24日汉沽医院发生系列斗殴案件,25日汉沽分局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立即开展抓捕行动,其与苏某负责抓捕王新京但没有抓获归案。春节过后,李某1在主持的一次专案组会议上,以基层警力不足为由撤销了专案组,之后案件转入经营状态,河西派出所也不再参与该案的侦查工作,延缓了案件的侦破。

1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春节以后的一天,郭某联系刘某2想换点美元,后来郭某以14万元人民币从刘某2处换取了2万美元。

13.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及自书材料证明:郝某某到任汉沽分局后结识了郭某,经常与郭某一起吃饭。2017年年初,郭某给郝某某打电话,说虎哥(张某1)的舅爷跟别人因为要债的事打起来了,郭某请托郝某某出面干预此事。郝某某不认识邵某1、王新京等人,也没有经济往来,不了解此案情况。后郝某某找到时任汉沽分局副局长李某1过问此案,李某1称该案涉嫌聚众斗殴,已经成立专案组调查案件。郭某再次向郝某某打电话请托此事,郝某某又找到李某1过问此案,并要求李某1撤销专案组和案件,从轻处理相关涉案人员。李某1称当事人已经达成谅解并进行赔偿,专案组可以撤,但案件撤不了。2017年出正月的一天,郭某到郝某某办公室,给郝某某送了人民币20万元,美元2万元和几条香烟,郝某某知道郭某送的钱肯定跟案子有关。2019年3月31日,郝某某被监察机关查获归案。

14.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接处警情况表、行政受案登记表、刑事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呈请传唤报告书、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谅解书、撤案申请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2017年1月24日21时许开始,110接警中心陆续接到5个报警电话,先后接报鑫石财富管理公司、汉沽医院、河西区骨科医院陆续发生斗殴警情,公安机关将此案列为敏感警情。经时任汉沽分局副局长李某1审批,汉沽分局于2017年1月2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日传唤犯罪嫌疑人邵某1、王新京、郭永红、于怀全。2018年9月16日,汉沽分局对此案再次立案,邵某1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15.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调取的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3日、11月9日讯问邵某1的笔录,于2019年2月3日讯问郭某的笔录,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3月30日对刘某1所作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郝某某到案前,郭某等人向办案机关供述了郝某某受贿犯罪事实。

16.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清单,收缴赃款凭证,扣押在案的美元2万元、恒大烟魁烟4条的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询问笔录,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2017年2月至3月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及相关情况说明证据等证明:扣押在案的美元2万元、恒大烟魁烟4条系郭某送给郝某某。郝某某家属主动上缴赃款20万元人民币,监察机关在执行搜查过程中依法查获赃款2万美元。2017年2月至3月间汇率最低日为2月17日,汇率为1美元折合人民币6.8456元,2万美元折合13.6912万人民币。

17.干部任免审批表、天津市公安局任免职文件等证据证明:郝某某于2016年9月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局长、督察长(兼),2017年6月被免去该职务。到案前,郝某某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

本院审理期间,郝某某亲属代为提前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争议焦点,本院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郝某某辩护人提出的郝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证据证实,郝某某到案前,监察机关已掌握郝某某受贿罪相关事实,并根据已掌握事实,通知郝某某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对其采取留置措施。郝某某系被动到案,不符合自首条件,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所提郝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根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郝某某辩护人提出的郝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一般,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郝某某作为公安局长,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等重要职责,但接受他人请托,两次利用职务便利干预相关案件侦办工作,并要求撤销案件、解散专案组,从轻处理相关涉案人员,主观恶性较大。且郝某某干预案件侦办的行为,客观上使相关恶性、敏感案件侦查工作未能及时有效开展,并致使相关犯罪嫌疑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辩护人提出的郝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一般,可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郝某某辩护人提出的郝某某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并当庭愿意提前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其亲属案发后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并代为提前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3.6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提前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郝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郝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监察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美元二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劲姿

审判员  张玉军

审判员  姚 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