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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津0102刑初460号单位受贿、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7-31  浏览:

案由    单位受贿受贿   

案号    (2019)津0102刑初460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三部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石荣、张德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单位受贿罪

被告人李X自2011年4月至2014年1月,任原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第五大队(以下简称第五大队,已撤销)副大队长;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任原第五大队教导员。

2011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李X任原第五大队副大队长、教导员期间,为解决办公经费不足问题,经时任原第五大队大队长王某同意,以单位名义收受辖区企业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的赞助款共计38.16万元,为该公司加强道路环境秩序的管理。其中36万元用于第五大队办公费用,2.16万元被李X侵吞,用于个人消费。

二、受贿罪

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李X任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多次收受下属毛某给付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在工作上为毛某提供关照。

2016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X任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辖区部分商户违规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行为提供关照,收受傅某等20人以现金或微信转账形式给付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0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被告人李X收受傅某现金1000元,为其违规占用道路宣传提供关照。

2、2016年7月,被告人李X收受邓某微信转账600元,为其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关照。

3、2016年,被告人李X收受佟某现金5000元,为其违法建设提供关照。

4、2016年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李X多次收受鲁某现金共计13000元,为其违法建设提供关照。

5、2016年9月,被告人李X收受闫某2微信转账3000元,为其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关照。

6、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X多次收受翁某微信转账共计9700元,为其违规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关照。

7、2017年,被告人李X两次收受李某4现金共计3000元,为其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关照。

8、2017年4月,被告人李X收受李某3微信转账500元,为其违规占用道路宣传提供关照。8月,李X收受李某3微信转账2000元,为其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关照。

9、2017年4月至9月,被告人李X多次收受袁某现金共计3000元,为其违规占用道路宣传提供关照。

10、2017年4月至10月,被告人李X多次收受靳某微信转账3000元、现金1000元,为其违规占用道路宣传提供关照。

11、2017年,被告人李X收受周某2微信转账2000元,为其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关照。

12、2017年4月,被告人李X收受秦某微信转账3000元,为其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关照。

13、2017年5月,被告人李X收受刘某1微信转账10000元,为其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关照。

14、2017年6月、9月,被告人李X两次收受刘某2微信转账共3000元,为其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关照。

15、2017年6月、8月,被告人李X两次收受张某2微信转账共1500元,为其违规占用道路宣传提供关照。

16、2017年,被告人李X收受李某7现金10000元,为其违法建设提供关照。

17、2018年,被告人李X多次收受丁某现金8000元、11张面额200元的充值卡,共计10200元,为其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关照。

18、2018年9月,被告人李X收受林某现金2000元,为其违规占用道路宣传提供关照。

19、2018年11月,被告人李X收受李某5现金2000元,为其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关照。

20、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李X收受高某1现金2000元,为其违规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关照。

案发后,被告人李X于2019年4月1日被监察机关查获归案,李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缴全部赃款。

庭审中,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称被告人李X系自首。且有证人王某、周某1、李某1、于某、赵某、张某1、宋某、孙某、李某2、闫某1、毛某、刘某1、刘某2、闫某2、秦某、袁某、林某、周某2、傅某、翁某、高某1、靳某、鲁某、李某3、张某2、李某4、佟某、丁某、李某5、邓某、吴某、李某6、高某2、米某、宣某的证言,被告人李X的供述和辩解,身份及党员信息,开除党籍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文件材料,开除公职决定书,顺驰支付汇总表,记帐单、发票、交易材料,协议书,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帐记录,个人社保记录,行政罚款记账凭证、缴款书、开票明细查询,条例,银行流水,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退缴说明,被告人李X获奖证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第五大队非法收受其他单位财物,为其他单位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李X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X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X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虽能如实供述,但属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X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X退缴在案受贿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