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滥用职权
案号 (2019)津0111刑初546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三部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经审查,于同年7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及其辩护人尚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初,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党委研究决定拆除大侯庄村傅某1、陈某4地块违章建筑。大侯庄原村主任陈某1(另案处理)趁机要求把其哥哥陈某2地块上的归属于中铁六局的搅拌站违章建筑(已拆除)一并测量面积,并征得了时任王稳庄镇副镇长朱某3的同意。后朱某3授意时任王稳庄镇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万某根据卫星图出具测量数据。被告人万某在陈某1的要求下,将估算建筑面积约为4000余平方米的搅拌站地上物面积虚增为8750平方米。2018年2月,王稳庄镇政府按照被告人万某编造的面积数据对陈某2支付补偿金610.4万元。经调查,中铁六局搅拌站地上物被拆除前实际面积应为4242.9平方米,被告人万某虚增面积4507.1平方米,虚增部分补偿金为313.4万元。
2018年3月,陈某1为感谢被告人万某帮忙虚报搅拌站违建面积,在其位于天津市鑫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将装有7万元现金的布袋交给被告人万某,并让被告人万某将其中2万元转交给刘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万某将剩余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被告人万某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作为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受贿数额较大,被告人万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万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
被告人万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万某如实供述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因滥用职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有立功情节且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党委研究决定拆除傅某1、陈某4租用的本镇大侯庄村地块上的违章建筑。大侯庄原村委会主任陈某1(另案处理)趁机要求把其兄陈某2租用地块上的归属于中铁六局的搅拌站违章建筑(已拆除)一并测量面积,并征得了时任王稳庄镇副镇长朱某3的同意。因陈某2租用的地块上的违章建筑已拆除无法测量,朱某3遂授意时任王稳庄镇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万某根据卫星图出具测量数据。被告人万某在陈某1的要求下,将估算建筑面积约为4000余平方米的搅拌站地上物面积虚增为8750平方米。2018年2月,王稳庄镇政府按照被告人万某编造的面积数对陈某2支付补偿金610.4万元。经调查,中铁六局搅拌站地上物被拆除前实际面积应为4242.9平方米,被告人万某虚增面积4507.1平方米,虚增部分补偿金为313.4万元。
2018年3月,陈某1为感谢被告人万某帮忙虚报搅拌站违建面积,在其位于天津市鑫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将装有7万元现金的布袋交给被告人万某,并让被告人万某将其中2万元转交给刘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万某将剩余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万某被查获归案。现被告人万某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滥用职权罪证据:
1、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大侯庄搅拌站的违章建筑已拆除了。到了2016年8、9月份国家土地督察,搅拌站那块地的拆除也就验收合格了。到了2017年春节前,国土局和国家土地督察又给镇里发函,要求拆除陈某4与傅某1地块的违章建筑。镇领导让其和万某测量陈某4和傅某1地块的违建面积。当时搅拌站都拆了,没办法测量面积,这块地是万某自己弄得。后来巡察组找万某谈话之后,他才说搅拌站那块地他多量了,其才知道搅拌站那块地出问题了。
2、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其受镇里委托做傅某1、陈某4的工作,最后镇里同意补偿这两家。其找副镇长朱某3要求对陈某2那块地进行测量,朱某3让其找万某去办。其找到万某后,万某说朱某3镇长并没有告诉他给搅拌站出测量图的事情,而且地上物拆除了根本没办法出测量数据,让其找朱某3,其又找到朱某3。几天后其又找到万某,再次跟他说搅拌站出测量图的事,万某说知道了回来给看看,其跟他说能多别少,意思就是测量的数据能多写别少写。后建管站的牟长喜要求把万某出具的王稳庄镇拆迁认定表换成西南环线拆迁认定表,后万某又在西南环线拆迁认定表上签了字。
3、证人陈某2证言证明:其租的大侯庄村西的地,后通过朱某2又转租给了中铁六局。2016年4、5月,中铁六局将搅拌站厂房和地面进行了拆除,还剩下变压器和围墙。王稳庄镇政府在2016年在中铁六局拆除房子之前对其的承租地进行过测量。量完地没多久,其四弟陈某1告诉其去村里对量地结果签字确认,其让儿子陈某3去签的。2018年春天,陈某1告诉陈某3去村里领补偿款,领取了610万元。
4、证人陈某3证言证明:其父亲陈某2租的大侯庄村西的地,后来中铁六局租的这块地。王稳庄镇西南环铁路拆除建筑物认定表两份,是其去村委会签的,这份认定表是在签那份补偿协议之前签的。其签字的时候,村里和镇里那一栏都是空白的。当时测量的时候,其没在现场,签认定表的时候,陈某2不在家让其签的字。具体测量的面积是多少,怎么和村里、镇里谈的拆迁补偿,其都不知道。2018年2月14日,是其让杨继娟领的6104000元钱。
5、证人傅某1、傅某2证言证实:陈某2、傅某1与陈某4承包了大侯庄村的土地。后三家土地以一个整体的名义划在了中铁六局临时用地。中铁六局实际使用的是陈某2的地。2016年5月西南环铁路项目完工后,中铁六局把主体搅拌设备拆走了。
6、证人陈某4、朱某1证言证明:陈某4租用了大侯庄村西头的地后交给女婿朱某1使用。后镇里拆违章建筑得到赔偿款的情况。
7、证人肖某证言证明:大侯庄村委会给陈某2、陈某4、付忠奎补偿款的情况。
8、证人许某证言证明:其是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建公司项目经理。其租用了大侯庄三块地。但公司施工实际使用了一块地,其余两块地没有用,这块地做为搅拌站使用。搅拌站上的所有设施,归中铁六局所有。2016年间,公司在拆除搅拌站的搅拌设备以后,其他的地上物我们中铁六局没做处理,因为大侯庄村不让拆除。
9、证人朱某2证言证明:中铁六局一共租用了大侯庄村三块地,最大的一块是陈某2的,还有是傅某1和傅某2的,一块是陈某4的,实际是陈某4的姑爷朱某1。中铁六局没有实际使用傅某1和陈某4的地。
10、证人朱某3证言证明:在镇里定下来答应对傅某1、陈某4土地上的违章建筑进行补偿后,陈某1多次到镇里跟其反映,他哥哥陈某2那块地的地上物已经拆除了,也应该和傅某1、陈某4这两家一起进行赔偿。陈某2那块地的地上物在2016年已经拆除了,之前也没有测量过搅拌站,其让他和万某、万某联系。之后陈某1多次找其跟万某打个招呼,最后,其单独把万某叫到办公室,让他出一个搅拌站的测量结果,万某说东西都拆了没办法出,其就让万某根据卫星图片给出,具体万某怎么编造的测量结果就不清楚了。最后根据他们提供的数据和金额,在班子会上提出的补偿。
11、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镇党委开会决定给中铁六局临时用地的地上物所有人进行补偿的情况。
证人张某2、张某3、万某证言均印证了证人张某1的证言内容。
1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为西青区国土局土地监察所工作人员。2016年3、4月份搅拌站开始拆除,除了硬化没有处理,搅拌罐及罩棚什么的都拆完了。2016年7、8月份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检查发现硬化没有处理,要求继续整改硬化,印象中执法队的刘某或万某在场,当场答应整改,后来没过几天就整改完毕了。中铁六局办理临时用地三块,除了搅拌站这块地之外,还有搅拌站正南、东南方向有傅某1、朱某1的土地也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我们是在2016年先督察镇里把搅拌站那块地拆除复垦,2017年年初,国土部卫星图片反映挂在中铁六局名下的傅某1、朱某1的地块上的违建没有拆除。一直到2017年下半年,这两家的违建才拆除了。
13、天津铁路枢纽西南环线扩能改造工程混凝土搅拌站临时征地补偿协议及相关票据;临时建设用地申请表;天津市西青区地籍管理中心地籍调查成果;西青国土资源分局关于批准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临时使用土地的通知及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书证证明:中铁六局使用大侯庄村土地的情况。
14、西青国土资源分局关于西南环改扩建工程临时用地项目的情况说明证明: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天津铁路枢纽西南环改扩建工程临时用地项目,坐落于王稳庄镇大侯庄村,使用年限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分局于2016年1月28日进行现场勘探,建筑物尚未拆除清理,于2016年4月11日移交土地监察部门,按照违法用地进行处理。分局于2016年8月15日对该公司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该公司自行将违法建设的搅拌站、配套用房及地面硬化进行拆除,经现场验收合格,于2016年9月15日结案。
15、王稳庄镇西南环铁路拆除建筑物认定表证明:所有人为陈某3的拆除建筑物认定情况,仅60㎡的地上物高度低于8米,其余6690㎡地上物均高于8米,村负责人签字为陈某1、寇成刚、崔凤贵,镇级核实人签字为万某。
16、天津市测绘院的测绘报告证明:天津铁路枢纽西南环改扩建工程临时用地测绘面积情况,搅拌站地块建筑总占地面积4242.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21.13平方米,层高1层。
17、大侯庄村关于陈某3、陈某4地上物补偿款进账凭证,关于陈某3地上物补偿款现金支出凭证、收据、用款申请书及拆迁补偿协议,陈某3补偿款领款收据、进账、转账支票等书证证明:陈某3实际收到补偿款6104000元的情况。
18、被告人万某供述:陈某1找其要求测量一下陈某2地上的违章建筑。其跟陈某1说搅拌站都拆除了,东西都没了,没办法打尺,管不了。过了几天,朱某3打电话把其叫到办公室,朱某3跟其说,搅拌站那块地也一块量一下,其说那都拆没了,没办法量,朱某3说在图上看看吧,其就同意了。朱某3和其说完之后,陈某1又去办公室找其,其跟陈某1说你这房子4000多平米不到5000平米。陈某1说怎么也得给量到8000多平米。最后和陈某1商量好,测量面积最后是8000平米,具体的数字记不清。其就根据这8000平米的面积,填的王稳庄镇拆迁复垦测量表,把这张表填好之后交给朱某3了。
二、受贿罪证据:
1、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2018年3月份其给了万某7万块钱,其中2万是给刘某的。应该是2018年3月份左右,搅拌站的补偿款下来之后,其把万某叫到其在东台子村化工厂的办公室,从桌子下面拿出一个类似布的袋子,里面装着7万块钱,其把这个袋子递给万某说辛苦了,你们哥俩看着买身衣服吧。其就是为了感谢万某、刘某他们,感谢万某给编的测量表,没有万某编这个测量结果,就拿不到补偿。
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8年3月份左右,在上班时,具体上午或下午说不好了,万某就从外面回来了,他进办公室后,走到其桌子旁边,从上衣口袋里拿出2万块钱,是一万一捆的,就像银行刚取出来那样,用纸捆着的。他把钱放在桌子上,其问他这是什么钱,他说是大候庄村陈某1给买衣服的钱。其就把这钱放在抽屉里,日常都花了。
3、被告人万某供述:2018年3月份,陈某1打电话让其去陈某1的厂子,他这个厂子坐落在东台子和东兰坨交界的地方。其到了陈某1的办公室,陈某1从他座位底下拿出一个类似布的袋子给其,说这些天辛苦了,这里面有两万块钱你给刘某,剩下的给你。大概待了三、五分钟,其把装钱的袋子放在车后备箱,回到单位后,打开后备箱,拿出其中的两万块钱放在上衣口袋里,回到办公室之后,其走到刘某的办公桌旁边,把这钱给了刘某,刘某问什么钱,其说是陈某1给的,他就把钱收起来了。其收受的5万元用于家里日常支出都花了。
三、综合证据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3月14日,万某因职务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万某主动交代了受贿的事实。
2、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万某的身份情况。
3、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出具材料证明:被告人万某没有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万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万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万某到案后主动交待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积极退缴所得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的辩护人提出滥用职权的情节轻微且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至本院。)
二、案缴赃款人民币伍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洪利
人民陪审员 李俊秀
人民陪审员 李祖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