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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津0113刑初421号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8-01  浏览:

​案由    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案号    (2019)津0113刑初421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淑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09年2月至2012年7月任天津市西堤头镇韩盛庄村党总支书记兼农工商经理,2012年7月至2018年6月任韩某党总支书记。

2010年,在韩盛庄村协助北辰区农委开展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建设项目中,赵某某伙同时任韩盛庄村委会主任的刘月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将本村修路工程发包给借照经营的杨某,并帮助杨某解决施工过程中与村民的纠纷。2013年2月,二人在韩盛庄村委会门口收受杨振悦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后二人合意将上述钱款以刘某1的名义出借给韩某委会。

2015年,在韩盛庄村协助北辰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开展的北辰区清洁村庄行动中,赵某某帮助赵兴军等人借用天津市振军龙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获得承包资质将本村清洁村庄铺砖工程发包给本村村民赵某、刘某2等人,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某等人解决施工过程中与村民的纠纷。2016年初,赵某某在其村里的五金厂内收受赵兴军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6万元。赵某某所收受上述钱款用于其日常支出。

2013年,天津市津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振校借用天津市兴辰水电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西堤头镇镇政府签订协议,实施“韩某幸福渠清淤治理及配套建筑物更新改造工程”,施工地点在韩某,赵某某伙同刘某1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振校解决施工过程与村民的纠纷。2014年1月,赵某某在韩盛庄村施工工地收受赵振校给予的好处费14万元。后将赃款分予刘某17万元。赵某某收受上述钱款用于其日常支出。

2014年初,刘凤永借用天津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天津市北辰区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签订合同,承建北辰区西堤头镇2013年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第一片区),施工地点包括韩某。期间,赵某某伙同刘某1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刘凤永解决施工过程与村民的纠纷,刘凤永将部分沟渠回填工程以大幅超出造价的工程款20万元交与赵某某,赵某某将工程以7万元的价格转包刘林施工,剩余13万元由赵某某个人获得。事后,赵某某将赃款分予刘某15万元。赵某某收受上述钱款用于其日常支出。

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接受北辰区核实情况时主动供述本人的犯罪行为,并主动退缴赃款22.6万元,赃款现暂扣在天津市北辰区监察委员会。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对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09年2月至2012年7月任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韩盛庄村党总支书记兼农工商经理,2012年7月至2018年6月任韩某党总支书记。

2010年,在协助天津市北辰区农委开展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建设项目中,赵某某伙同时任韩某委会主任的刘某1利用职务便利,将本村修路工程发包给借照经营的杨某,并帮助杨某解决施工过程中与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2013年2月,二人在韩盛庄村委会门口收受杨振悦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后二人合意将上述钱款以刘某1的名义出借给韩某委会。

2015年,在协助北辰区市容委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北辰区清洁村庄工程中,赵某某通过借用天津市振军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帮助赵某等人获得承包资质,并将本村清洁村庄铺砖工程发包给赵某、刘某2等人。在施工过程中,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某等人解决施工过程中与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2016年初,赵某某在其村里的五金厂内收受赵兴军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6万元。赵某某已将上述赃款用于其日常支出。

2013年,天津市津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振校借用天津市兴辰水电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农业和水务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实施“北辰区西堤头镇韩盛庄村幸福渠清淤治理及配套建筑物更新改造工程”,施工地点在韩某,赵某某伙同刘某1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振校解决施工过程与村民之间发生的纠纷。2014年1月,赵某某在韩盛庄村施工工地收受赵振校给予的好处费14万元。后将赃款分予刘某17万元。赵某某已将上述赃款用于其日常支出。

2014年初,刘凤永借用天津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天津市北辰区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签订合同,承建北辰区西堤头镇2013年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第一片区),施工地点包括韩某。施工期间,赵某某伙同刘某1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刘凤永解决施工过程与村民的纠纷,刘凤永将部分沟渠回填工程以大幅超出造价的工程款20万元交与赵某某,赵某某将工程以7万元的价格转包刘林施工,剩余13万元由赵某某个人获得。事后,赵某某将赃款分予刘某15万元。赵某某已将上述赃款用于其日常支出。

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接受北辰区核实情况时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行为,并主动退缴赃款22.6万元,上述赃款已由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北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暂扣。其余赃款刘某1已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主体身份相关材料、居民信息表、涉案款物、区财政局、区市容委相关文件、请款单、施工合同、市农委、市财政文明生态村的相关文件、区农委资金使用情况表、西堤头镇收拨补助款、韩盛庄村出具的相关材料、清淤工程相关书证、中标标书、财务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标施工通知书、施工合同、审核报告、支付工程款的发票、经费的请示、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退缴赃款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开展天津市文明生态村建设项目和北辰区清洁村庄行动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利用担任村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对其分别处以刑罚,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鉴于赵某某在北辰区核实情况时自愿接受审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已退缴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

二、由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北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暂扣的赃款22.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君

人民陪审员  季景艳

人民陪审员  韩 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