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津0116刑初6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9〕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强、张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任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处主任科员;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在社会事务处负责居住证积分入户的牵头、打分工作;2015年11月至被抓获前,任某副处长,期间,于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借调至其他单位,不再负责居住证积分入户工作。
2016年,被告人吕某某与原天津某房地产公司项目经理马某1(另案处理)结识,2017年初,被告人吕某某经马某1介绍与马某2(另案处理)结识,并接受马某2的请托,为其代办的来津落户人员在办理积分落户过程中提供帮助。
2017年天津市第二期积分落户办理期间,马某2通过手机微信多次向马某1发送拟申报积分落户的人员名单,马某1遂将该名单转发至被告人吕某某,请其疏通积分落户窗口工作人员的关系,并对名单中所列人员在申报积分落户时予以关照。被告人吕某某在明知马某2申报的落户申请材料中存在违规挂靠社保、申报材料不齐等情况下,仍利用其多年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处担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工作期间,与积分落户窗口工作人员因工作联系而彼此熟识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积分落户窗口工作人员路某的职务行为,为马某2代办的积分落户申请提供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表示感谢,马某2通过马某1先后给予被告人吕某某好处费共计18万元。第二期积分落户公布后,马某2以只办理成功30余人、需要向其余客户退款为由,向马某1提出退钱的要求,后被告人吕某某将好处费中的7万元通过马某1转交马某2,其余款项被其用于个人理财和日常消费。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退缴赃款11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案件线索移送函、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请托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吕某某在庭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其在公诉机关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亦无异议。
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吕某某构成自首、到案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吕某某从轻、减轻处罚;3.公诉机关指控犯罪金额为18万元,吕某某实际已经退给马某27万元,犯罪金额应为11万元,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吕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间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分别担任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处主任科员、副处长。期间,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负责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的牵头、打分工作,于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借调至其他单位,不再负责居住证积分入户工作。
2017年,被告人吕某某经马某1(另案处理)介绍与马某2(另案处理)结识,并接受马某2的请托,为其代办的来津落户人员办理积分落户提供帮助。2017年天津市第二期积分落户办理期间,马某2多次通过微信向马某1发送拟申报积分落户的人员名单,马某1将该名单用手机微信转发给被告人吕某某,请其疏通积分落户窗口工作人员的关系,并对名单中所列人员在申报积分落户时予以关照。被告人吕某某明知马某2代办的积分落户申请材料存在违规挂靠社保、申报材料不齐等问题,仍利用其多年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处担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工作期间,与积分落户窗口工作人员路某因工作联系而彼此熟识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路某的职务行为,为马某2代办的积分落户申请提供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表示感谢,马某2通过马某1先后给予被告人吕某某好处费共计18万元。第二期积分落户公布后,马某2以只办理成功30余人、需要向其余客户退款为由,向马某1提出退钱的要求,后被告人吕某某将好处费中的7万元通过马某1转交马某2,其余款项被其用于个人理财和日常消费。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归案,本案即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退缴赃款11万元,马某2主动退缴赃款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6年在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时结识吕某某。其知道马某2在做代办积分落户,想到吕某某管积分落户,就和马某2商量找吕某某提供帮助,为客户办理积分落户,于是其介绍马某2给吕某某认识。马某2先联系好客户,然后将客户情况整理成电子表格发给其,其再通过手机微信发给吕某某,让他先看一下,同时马某2会根据人数确定给其和吕某某的好处费金额,吕某某同意后,马某2就会给其现金,其再分给吕某某。吕某某能帮忙预约落户申请;有的客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落户窗口会拒收,吕某某帮着打招呼、协调,让窗口收件,对名单中所列人员在申报积分落户时予以关照;其和马某2试图通过吕某某为客户争取加分项,但印象中几乎都没加上分。其三人一共办过三批积分落户,第一批十多个人,马某2给其现金2.6万元,其从中给吕某某2万元,这批基本没办成,其和吕某某都退给马某2了;第二批三十多人,几乎都办成了,马某2给其现金大概20万元,其从中给吕某某11万元;第三批一百多人,马某2给其现金大概20多万元,其从中给吕某某大概7万元。2017年底,马某2说很多积分落户人员没办成,其就和吕某某商量退一部分钱,吕某某给其7万元现金,其在2017年12月22日通过其名下光大银行卡向马某2指定的刘某银行账户转出13万元,还给了马某27万元现金,总共退给马某220万元。
2.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其主要从事代办落户手续的工作,2017年,其通过马某1认识了吕某某。不久,其收集了一批客户,找马某1想要让落户窗口顺利收件,还有加分项能够适当放宽一些,马某1让其通过手机微信发送了落户申请人员名单,之后其的客户材料就被滨海新区行政审批中心收件窗口顺利受理。其有一次去窗口提交材料的时候,窗口人员不受理,其就通过马某1联系了吕某某,吕某某找了窗口工作人员,可能是路某,后来其就把材料交上去了。其提交的材料形式上都符合要求,但是社保一般都是挂靠的。第一批客户六七人左右,其给了马某13万元现金,后来因落户不成功他退给其了。其一直收集客户,几乎每个月都会找马某1,每次马某1都让其把名单用微信发给他,剩余的事他去操作,其给他名单的前后,就会把打点关系的钱给他,有时候现金、有时银行转账、微信转账。一直到2017年第二期积分落户收件结束,其陆续给了马某140万元,提供了100多个客户的名单,落户结果出来之后,有一部分没落户成功,马某1联系给其退钱,后来退给其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其指定的刘某账户13万元,现金退给其7万元,其中一部分可能是从吕某某那退回来的。
3.证人路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行政审批局某窗口的负责人,其所在的某窗口是综合窗口,负责初步审核人社、计生、民政、教委、银行征信等五项内容。初审之后,受理收取符合申请条件的资料,并将收取的材料送到负责打分的行政审批局事务处。其与吕某某认识,2014年和他一起参加过培训。2014年9月左右滨海新区设立了积分落户窗口,其到受理窗口工作,吕某某所在的某处负责积分入户的牵头、打分工作。积分落户窗口搬到宝策大厦后,其得知吕某某升任了某副处长。2017年天津市第二期积分落户办理期间,吕某某经常跟其打招呼,过问某些落户申请件的受理情况,让其给予照顾,其考虑到吕某某是行政审批局的副处长,他找其帮忙,其也不好直接驳他面子。有时候窗口拒收件的时候,吕某某会询问原因,让其给予照顾;有时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太齐全,吕某某让其先收着再等申请人补材料。这期积分落户结束后,吕某某给过其10张“赤道”海鲜自助餐券。
(二)书证
4.《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干部任免审批表》、滨海新区某处出具的《审批事项目录》及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建设交通处出具的《工作职责说明》证实: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任滨海新区某处主任科员,期间,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其在某负责居住证积分入户的牵头、打分工作。2015年11月至被抓获前,被告人吕某某任滨海新区某处副处长,期间,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其挂职任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某处副处长;同时,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其被借调到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建设交通处工作;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其被借调到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集中参加“放管服”改革工作;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参加滨海新区创文督导工作。
5.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路某同志情况说明》及《劳务派遣合同》证实:自2014年10月,路某负责滨海新区积分落户受理工作,并担任组长,负责现场接件、现场审核,并在系统通过后将所受理的材料送某处进行审核打分。
6.《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滨海新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暂行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居住证积分服务管理办法》《天津市滨海新区审批局关于承接居住证积分入户办理工作的请示》证实: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居住证积分入户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包括岗位设置及具体职责情况、申报条件、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等。
7.积分落户档案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帮助马某2办理的积分落户人员的身份信息情况。
8.《查询金融资产通知书》、被告人吕某某尾号为2836的工商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资金往来情况,具体情况如下:2017年7月23日,存入10笔共计9.97万元;2017年8月29日,存入8笔共计7.96万元;2017年12月20日,取现18万元;2018年3月22日,存入10.035917万元;
9.《查询金融资产通知书》、证人马某1尾号为7065的光大银行卡、刘某尾号为2818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12月22日,马某1转账13万元至刘某银行账户的情况。
10.刘某出具的《证明》证实:其朋友马某2用其尾号为2818的农业银行卡收过一笔13万元的钱。
1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11月29日,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侦十大队侦查员在见证人张某的见证下,依法对被告人吕某某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并依法扣押小米手机一部。
12.吕某某与马某1、路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手机传送文件证实:2017年5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吕某某利用路某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办理积分落户过程提供帮助,以及马某1发送给吕某某申报人员信息情况。
13.《问题线索移交办理通知书》《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在办理宝策大厦附近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过程中,发现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8年11月29日凌晨,吕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新大道雅境园5号楼601号被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1日,滨海新区公安局以吕某某涉嫌职务犯罪将该案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2018年12月28日,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对吕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14.《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9年5月24日,马某2主动退缴涉案款7万元。
15.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信息及《检索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出生日期、出生地等基本身份情况,案发时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无其他前科劣迹。
(三)被告人供述
16.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9月任滨海新区某处主任科员,2015年11月至被抓获前任滨海新区某处副处长,期间2016年4月借调到建设交通处工作,2017年7月借调到行政审批局“放管服”专项工作组工作。
2015年1月,滨海新区正式办理积分落户业务,区行政审批局是积分落户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是某。2014年其和路某一起参加天津市积分落户政策的统一培训,与路某结识,其和路某从滨海新区开设积分落户窗口就负责积分落户工作,她负责受理,其负责打分。受理窗口虽由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中心管理,但是某对积分落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可以说在积分落户业务方面其是路某的领导。2015年12月起,其不再负责积分落户工作,路某仍一直是积分落户受理窗口的负责人。
2016年,其与时任某房地产公司项目经理马某1结识,后经马某1介绍与马某2结识。2017年天津市第二期积分落户办理期间,马某1找其为他人办理积分落户手续提供帮助。2017年6月,马某1用手机微信给其发了一个拟申报积分落户的人员名单,说是朋友代办积分落户,让其帮忙协调关系在滨海新区积分落户窗口申报,其答应了。7月份后,马某1给其发过几次落户人员名单,让其帮忙,其找受理窗口的路某打了招呼,名单上的人都顺利受理了。之后马某1又陆续发给其名单,让其帮忙放宽初审要求,保证顺利收件,其又找到路某打招呼,让其予以关照,后来其经常找路某打招呼,和她之间也有了默契,其有时直接给路某发名单或某个公司的营业执照,路某就明白什么意思了,马某1给其发的名单上的人也都顺利通过初审,申报材料得以受理。其大多数情况下都直接找路某,因为她是窗口的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都听她的,另外路某虽然人事关系不在行政审批局,但积分落户受理窗口业务上由某指导,其算是她的领导,直接找她也好说话。一般其跟路某打过招呼之后,马某1发的这些人的申报材料窗口就都受理了,路某应该是对挂靠社保的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形式满足条件就行了;缺材料的先受理,然后再让申报人补齐材料;其还有几次单独找路某给予了照顾,有一次马某2直接找其,说马某1让他找其帮忙,他的材料被窗口拒收了,其当时也明白了马某1提供给其的客户名单和好处费来源应该都是马某2,于是其去窗口找路某打了招呼,路某同意后受理了马某2客户的申报材料。2017年第二期收件受理工作结束后,为了感谢路某,其给了路某10张“赤道”海鲜自助餐券。马某1找其提供帮助,前后给其三笔钱,两笔7万元,一笔4万元,一共18万元。2017年底,马某1告诉其,他给其发的名单中只办成功了30多人,要给客户退钱,其就退给马某17万元,剩下的10万元其用在工商银行买了理财,还有1万元用于其日常的个人消费了。
以上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吕某某受贿数额应为11万元的辩护意见,吕某某在收取请托人18万元好处费后,应请托人要求退回7万元的行为系受贿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置,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因此,其受贿数额为18万元,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另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吕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证据证实,与案件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立案侦查,到案后其主动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的事实,故对其受贿行为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评判,予以量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十八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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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云洁
审 判 员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刘 岩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