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冀0406刑初155号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刑诉(201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史燕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关系车辆逃避正常处罚。其通过微信账号×××,非法收受马宁、牛鹏、史志伟、李恒莹、代付锁、王新星、王鹏、张勤学、蔺志龙、牛超、白燕军、杜文龙、叶玉帝、崔文起十四人钱款,合计人民币1341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蔺瑞华
人民陪审员 程亚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