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冀0523刑初2号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1、亢某某2、王某某3犯受贿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某、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1、亢某某2、王某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6日,内邱县成立内邱县太行山高速建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太行山高速内邱段全面征拆工作。
1、2016年10月,被告人贾某某1、亢某某2、王某某3利用清点、统计地面附着物的职务便利,将南赛乡任庄村村民王建芳(另案处理)名下的一张地面附着物调查表上内容为“名称:核桃树;规格:5公分;单位:棵;数量:149”中的“149”改为“1749”,“5公分”后添加“以上”改为“5公分以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王某1给予贾某某1、亢某某2、王某某3每人2万元好处费。
2、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3、亢某某2利用自己清点、登统地面附着物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将王某1名下的一张《地面附着物调查表》上增添一行“桩号:K26+300;名称:莲花菩提;规格:3以下;单位:棵;数量:517”,为王某1增加莲花菩提数量517棵。由于王某1名下没有其他适合改动的调查表,按照王建芳提议在南赛乡张公塔村程某2志名下的一张《地面附着物调查表》进行改动,调查表的内容“桩号:K26+720;名称:莲花菩提;规格:3以下;单位:棵;数量:310”,王某某3在原有的“数量:310”的基础上,把“310”改为“810”,增加莲花菩提数量500棵。王某1当时表示,多发放给程某2志(另案处理)的补偿款由其向程某2志要回。当天下午王某1同王某某3、亢某某2二人来到中国银行内邱县支行,王某1从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中(户名王某1,账号10×××89)支取了6万元现金,给予王某某3和亢某某2每人3万元好处费。
3、2016年9月,由于前期太行山高速公路定界红线放错位置,致使宽度不够。重新放置红线后,需清点附着物,其中涉及王某1的附着物。2016年9月29日,贾某某1、王某1、杨某1到现场后发现新加宽位置内的部分附着物存在移栽情况。经商议贾某某1、杨某1、亢某某2同意进行登记,王某1于2016年10月给予贾某某110万元好处费,2016年11月份分两次给予杨某110万元好处费,2016年11月份给予亢某某25万元好处费。
4、2016年10月3日,王某某3、亢某某2和杨某1到太行山高速天桥处清点王某1树木附着物时,王某某3和亢某某2先查出每平方米附着物数量,再以长乘宽得出面积的方法估算出附着物的数量,以此照顾王某1。2016年10月4日,王某1给予杨某1、王某某3和亢某某2每人2万元。
2018年5月份,贾某某1得知王某1正被调查,主动向其退还了10万元。在内邱县监察委员会对贾某某1、王某某3、亢某某2调查期间,贾某某1于2018年10月23日主动上缴其2万元的非法所得,王某某3于2018年10月25日主动上缴了其7万元的非法所得,亢某某2于2018年10月25日主动上缴了其12万元的非法所得。
被告人贾某某1、亢某某2、王某某3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王某1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贾某某1、王某某3、亢某某2的供述等。
被告人贾某某1对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亢某某2对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王某某3对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内邱县成立内邱县太行山高速建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内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太行山高速内邱段全面征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成员是庞某、贾某某1、亢某某2和王某某3。2016年8月23日,任庄村被征地户地面附着物大部分已清点完毕,后期因新增地或其他原因需清点附着物的工作主要由杨某1(另案处理)、贾某某1、亢某某2、王某某3共同负责。
一、2016年10月,南赛乡任庄村村民王建芳(另案处理)提出为其登记的树过细,被告人贾某某1、亢某某2、王某某3在县交通局亢某某2办公室,利用清点、统计地面附着物的职务便利,将王某1名下的一张地面附着物调查表上内容为“名称:核桃树;规格:5公分;单位:棵;数量:149”中的“149”改为“1749”,“5公分”后添加“以上”改为“5公分以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王某1给予贾某某1、亢某某2、王某某3每人2万元好处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国共产党内邱县纪律检查委员第六纪检监察室关于调查中发现贾某某1、王某某3、亢某某2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证实,2018年9月20日,内邱县监察委员会在调查南赛乡任庄村原党支部书记王风辰、村主任王风军、村民王某1有关问题时发现内邱县交通局工作人员贾某某1、王某某3、亢某某2涉嫌受贿违纪违法问题。
2、被告人贾某某1供述,2016年的时候,内邱县政府成立了“太行山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内邱县交通局,县交通局抽调他为指挥部办公室成员,还有王某某3、亢某某2,主管领导是交通局副局长庞某。先是由勘测公司勘测定界,放红线,放红线就是确定征地范围,红线之内的附着物由他和亢某某2、王某某3负责清点,同时参加这项工作的还有省筹建处的杨建芳、市指挥部的程某1、乡镇干部、各村村干部,被征地户参加。六方同时在现场,市指挥部提供地面附着物调查表,是复写式六联单,需要由他刚才说的六方都认可无异议后签字才生效,然后根据调查表上的内容申报补偿款。
当时经过请示领导同意,为了不耽误工期,清点附着物分为两组:一组是程某1和王某某3从张公塔村村北地开始往北推进清点;另一组由省筹建处的杨建芳、亢某某2和他从张公塔村村南地开始向南推进清点。将近一个月时间左右,大部分的清点工作就结束了,他们每次清点完毕后都是在中午或者晚上碰头时,杨某1和程某1互相补签调查表。后期如果遇到红线放不够新增地上的附着物需要清点,他和王某某3、亢某某2三人谁有时间谁就去现场清点,再临时通知省、市指挥部的人和乡镇工作人员、村干部、被征地户到现场清点,后期省、市指挥部的人有时候来一个,后期清点工作一般省筹建处的杨某1来的多,调查表登记好后由没来现场的补签名字。
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当时他和王某1等人饭后去县城金某KTV唱歌,在唱歌包房内,王某1给他说,以前给他(王某1)登记的核桃树、桃树有很多登记的有些细了,还说算了算差了他二、三十万元呢,看能不能照顾照顾,想法给他改改,把这些给他补上。因为根据补偿标准,树的粗细不同单价不同,他就给王某1说在调查表上把树的粗细、数量等登记后就不好再改了,因为六联单调查表登记好后前三联都交由亢某某2和王某某3保管,如果省、市指挥部要的话,就把其中一联送过去,如果不要就都由亢某某2和王某某3他俩保存,后三联都交给乡镇,后三联该给谁由乡镇给谁,如果不要就在乡镇保存。王某某3和亢某某2还要汇总调查表为电子版,给市指挥部报一份,给乡镇发一份,报电子版一般都是王某某3负责。所以要改动调查表还得找王某某3和亢某某2,而且改也只能在调查表上把合适的数字改大。王某1就叫他联系这俩人过来,当时他只给亢某某2打了电话叫亢某某2来金某KTV唱歌,亢某某2过来后他们又玩了会,期间他和王某1又把这事给亢某某2说了下,王某1当时说如果能给他把少得的补偿款补上,是不会叫他们白帮忙的,然后他就让亢某某2开车拉着他去找王某某3,因为亢某某2来的时候是开着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去之前他给王某某3联系了下,叫王某某3在小区门口(县劳动局家属院)等他们。出金某KTV后,王某1给了他1万元现金,想法把调查表改改,把少得的补偿款补上,到时候不能叫他们白帮忙。到了王某某3住的小区门口后,王某某3已经在小区门口等着了,王某某3就上车了,他就把王某1提出少得补偿款的事给王某某3说了说,看能不能照顾一下王某1,把王某1名下的调查表改改,给王某1把差的补偿款补上,还说王某1也不会叫白改。在车上他把王某1给他的1万元现金拿出来,查好后分成两个5000元,他给了王某某35000元,王某某3没有说什么就接了。给亢某某2时,亢某某2不接,但也不表示说不给王某1帮忙,说给王某1改调查表只给5000元,亢某某2的意思是嫌给的钱少。他一看这情况,就给亢某某2说:“这5000元我先拿着,到时候叫王某1找你,你俩商量着看看怎么改”,之后他们就各自回去了。
后来一直到11月底的一天下午快下班时,亢某某2给他打电话说叫他去一趟办公室。他就去了亢某某2和王某某3所在的交通局二楼西边从西往东查阳面第二个屋子。当时亢某某2和王某某3都在办公室,亢某某2指着屋子办公桌上面放着钱说:“这是王某1给的钱,我、王某某3和你每人两万”,还说他已经拿了5000元了,这是15000,并叫他查查。他一听亢某某2说这他就明白这是已经给王某1改调查表了,把差王某1二、三十万元补偿款给补上了,这是王某1给他们三人的好处费。他看有一个整把的,一摞是散着的,都是100元面值的,他当场查了查,整把的是1万元现金,散着的是5000元现金,他就把钱装好拿走放在家里,平时花钱时从里面拿。
3、被告人王某某3供述,县里针对太行山高速建设在2016年成立了太行山高速建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了内邱县交通局,指挥部办公室除了他之外还有亢某某2和贾某某1、分管这项工作的县交通局副局长庞某。他们具体就是地面附着物的清点和统计工作。2016年8月份开展的太行山高速修建地面附着物的清点登记工作,持续大约有1个多月的时间,参加这项工作的除了县交通局他、亢某某2和贾某某1之外,还有省太行山高速筹建处的杨建芳和市高速公路指挥部办公室的程某1。他们5个人是从柳林镇安上村开始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当时他们5个人一起在这个村清点,干完安上村的附着物清点工作后感觉这个清点的太慢,再加上高速公路修建的工期比较紧,他们就分成了两个组进行清点,以南赛乡的张公塔村为界分的组,张公塔村以北(包括张公塔村)由他、韩某(县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工作人员)和市高指办程某1负责这片区域的附着物清点工作,张公塔村以南(包括张公塔村)由省筹建处的杨某1、贾某某1和亢某某2三人负责那片区域的附着物清点工作。
附着物的数量清点都被登记在《地面附着物调查表》上,调查表是六联单,是从邢台市高速公路指挥部办公室领取的,是六张彩色的纸张,第一张是白色,其余五张都是彩色的,六联单带有复写功能。六联单是省、市、县、乡、村、户六方签字的单子,需要他们六方签字才可以生效,对于签好字的单子也会发给这六方,但是省里都不要第一联的单子,市里的前期登记好的单子都拿走了,后期的也都没有拿,前三联省、市、县不要单子他们就统一存放在县交通局了,后三联乡、村、户就交给乡里了。对于登记好的调查表六联单的前三联统一存放到县交通局二楼以楼梯为界,从东往西数阳面第三个办公室,这个办公室是县指挥部在交通局设立的指挥部办公室所在,这个办公室是他和亢某某2二人办公的地方,六联单的前三联都存放他们这里了,他和亢某某2根据六联单的内容进行汇总。主要是由他在电脑上根据六联单的内容以电子版的形式汇总形成电子文档,将电子版打印出来经主管副局长庞某审核签字后,给交通局财务报一份纸质版,然后再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发给乡里主管这项工作的人员,给乡财政所一份纸质版的汇总表,县交通局财务根据汇总表上的款数将钱打到乡财政所的账户上,补偿款是由上面统一拨付下来的预支款,这笔款提前已经打到县交通局的财务账户上了,县交通局财务根据汇总表的款数将补偿款打到乡财政所账户。
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在家里(锦盛家园小区,劳动局家属院),贾某某1给他打电话说是他和亢某某2、王某1刚在金某KTV唱完歌,让他从家下来一下,找他说点儿事情。他到小区门口的时候贾某某1和亢某某2已经在门口路边立着等他,他、亢某某2和贾某某1在门口路边立了一会儿就上车上了,在车上贾某某1说给王某1登记树的时候少登记了,还有树木本来是粗的给王某1登记的细了,希望可以给王某1照顾照顾。他当时说要是给人家登记错了该照顾就照顾,他说完之后,贾某某1从兜里掏出5000元现金给了他,说这是王某1给的,他也没有多说什么就装起来拿回家了。
2016年11月27日(农历10月28日),当时县城的庙会。那天中午他和亢某某2在县交通局对面的“顺六筋头巴脑饭店”吃饭,亢某某2给王某1打电话让他过来的,还给王某1说把剩余的钱给补齐。亢某某2给王某1打完电话后过了会儿,王某1就到了“顺六筋头巴脑饭店”,他、亢某某2和王某1吃完饭后,王某1说饭店的人太多到你们单位去说吧。他们三个人就到了县交通局,他、亢某某2和王某1三个人直接到了单位二楼从以楼梯为界从东查阳面第三个房间,这个房间是他和亢某某2的办公室,王某1手里拿着一个手提袋。王某1说这是给他们的5万元,就直接把这5万元放到办公桌上了。之后他拿了15000元现金,亢某某2拿了20000元现金,具体忘了是他还是亢某某2给贾某某1打的电话让贾某某1过来的,贾某某1把剩下的15000元现金拿走了,这样王某1总计给他、亢某某2和贾某某1每人20000元。
4、被告人亢某某2供述,县里成立了太行山高速建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了内邱县交通局,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成员是县交通局副局长庞某,还有王某某3、贾某某1和他。村庄的地面附着物的清点主要由王某某3、贾某某1和他负责。他们开展地面附着物的清点工作是在2016年6月15日左右开始的,2016年10月左右结束。由于任务较重,他们分两组清点,他和同事贾某某1及省一级的杨某1一组,负责张公塔村、石流河、蔡庄村、色沟村、任庄村、刘家沟村共六个村的高速公路建设地面附着物的清点登记工作。剩余村庄的地面附着物清点登记工作是由王某某3和市一级的程某1一组负责的。他和贾某某1、杨建芳、乡里的包村干部、村干部、附着物所有者共计五方人员同时在现场进行清点无误后在调查表上签字。因为地面附着物调查表(一式六联复印又叫六联单)上需要省一级(项目业主)、市一级(市指挥部)、县一级(县指挥部)、乡一级(乡镇政府)、村一级(村委会)、户一级(所有者)六级签字。他和贾某某1、杨建芳一组与乡干部、村干部和附着物所有者五方在现场确认无误后签字,市一级的签字先空着,因为同时程某1和王某某3在另一组开展工作,程某1无法现场签字,他们统计完后再让程某1补签字,清点登记时如果乡政府干部不在,他们签完字后再让乡政府干部补签。
地面附着物调查表登记是按树木种类分果木树、木材树、文玩核桃、莲花菩提等种类,种类和粗细不一样,补偿的价格也都不一样,果木树、木材树、文玩核桃都是一棵一棵的数的,果木树的粗细是现场量的基径,木材树现场量的胸径,文玩核桃也是按棵数的,莲花菩提属于酸枣树上的嫁接,一个枝就算是一棵。一般都是贾某某1、杨某1和所有者清点无误后,贾某某1给他报桩号、名称、规格和数量,他再往调查表上登记。前期的任庄村地表附着物清点登记工作是由他和贾某某1一组负责,主要是贾某某1负责清点完给他报数后,他负责登记六联单。树木少得一棵一棵数,当时大部分地方的树木种植十分密集,有荆棘无法下脚,他们就数一下长和宽的数量,采取长乘以宽的方式算出树木的大约数量。
2016年9月份或者10月份,有一天晚上,贾某某1给他打电话让他去金某歌厅唱歌,他到了贾某某1给他说的包间后见到杨某1和王某1还有另外几个他不认识的人,他们就唱起歌来。他们唱了会后,王某1就跟他和贾某某1说话聊天,王某1就说以前给他登记的很多核桃树、桃树登记的太细了,算了算差了他不少补偿款,让他们照顾照顾给他补上。后来贾某某1就说和他去找王某某3商量一下,他就开车(我的大众轿车,车牌是冀E×××××)拉着贾某某1去找王某某3。记不清当时王某1跟没跟他们一起去了,记不清是谁给王某某3打电话了。他们到了王某某3小区门口时,王某某3就等着他们呢。他们抽了一支烟后就上车说话,贾某某1给了王某某3一沓钱,说是5000元,并给王某某3说照顾一下王某1,王某某3就收下了5000元。说完话后,王某某3就回家了,他就开车把贾某某1送到交通局门口,贾某某1就说把剩下的5000元让他拿着,并说这也是王某1给的钱。他就问贾某某1说要了吗,贾某某1说王某1刚才在金沙唱歌时候就拿了10000元现金,现在只剩下5000元,让他先拿着,但他当时没有要,贾某某1直接把这5000元拿走了。大约过了两三天后,王建芳就来交通局他和王某某3的办公室了,王某1说以前给他登记的核桃树、桃树有好多都是太细了,因为粗细不同补偿单价不同,因为这他少得了二、三十万的补偿款。期间王某1又提出还给他漏记了400多棵莲花菩提,让他们想法给他补上,如果把粗细和莲花菩提补上了再给他们5万元,这样他们三人每人就是2万元了。接着他们就商量着怎么改调查表,他找了找王某1名下的的调查表,发现有一张表可以改动,就是把原来表上的其中的一项核桃树或者桃树的规格“5公分(5公分的意思就3-5公分粗)”改成“5公分以上(就是5-10公分粗)”,把其中的数量“149”改成“1749”,这样根据单价算下来也就多出30多万元。但这张表的后三联都已经交到南赛乡政府了,电子版也都已经汇总好发过去了,要是改调查表需要从南赛乡拿出来,电子版也需要改动后重新往乡里发一份,王某1就说乡里面就靠给他了,让他只负责把表改了就行。他记不清是第二天还是过了几天,王某1就从乡镇府把表给他拿过来了,他就按照原来的计划把调查表上数字改动了,改完后王建芳就把从南赛乡政府拿过来的六联单又拿走去送还了。他就告诉王某某3改动调查表的内容让王某某3把改动后的电子版重新给南赛乡政府发了一遍。
2016年11月27日的中午,当时县城的过会,而且还是一个周末。他和王某某3在县交通局对面的“顺六筋头巴脑饭店”吃饭,贾某某1给他打电话问问王某15万元什么时候给,他就给王某1打乐电话,过了会儿,王某1自己过来了,他们一起去单位办公室,王某1手里拿着一个白色塑料袋,说里面是5万元,就把钱放到王某某3的办公桌上了,他又把钱放到了办公室的抽屉了。后来贾某某1自己到单位,贾某某1拿走了15000元现金,王某某3拿走15000元,他拿了20000元。
5、王某1证实,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当时他和贾某某1在内邱县金某KTV唱歌,唱歌期间他想起来以前在登记他的地面附着物时,把他的很多桃树、核桃树的粗细都登记的过细了,但他的这些桃树、核桃树有很多都是粗的,粗细不同补偿价格不同,这样他算了下他至少少得了三十来万元的补偿款。他就给贾某某1说这事,得想法把他这些少得的补偿款补回来。贾某某1想了想说这事得找王某某3和亢某某2说下,之后贾某某1给亢某某2打电话让他过来了,简单说了下这事情,贾某某1说一起去找王某某3。在金某歌厅门口车上他给了贾某某11万元,并对他们说现在身上只有1万元现金,到时候不会让他们白帮忙的,让贾某某1给亢某某2和王某某3好好说说。他和亢某某2、贾某某1开车到王某某3家小区时(县劳动局后面的锦盛家园),王某某3已经在门口等着了,然后他就去一边吸烟了,贾某某1、亢某某2、王某某3他们说些什么话他就不清楚了。后来过了大概两三天,贾某某1给他打电话叫他去交通局找亢某某2。他到亢某某2办公室时,他记得贾某某1、王某某3、亢某某2都在办公室,但时间长了,他确实记不清了。他就问他们怎么想法给他把少给的补偿款补上,最后说是改一下调查表。但是他们说以前登记好的六联单调查表的后三联都已经交到南赛乡政府的梁某(太行山高速南赛乡负责人)那了,汇总的电子版也已经发过去了,因为六联单调查表是带复印的,第一张写字后面5张都复印上了,想改表得从乡政府把后三联拿回来。他说去乡里把后三联拿回来,他记不清是谁给他说拿后三联的理由就说是调查表登记错误了,需要拿回来改改。他记得当天就直接开车去南赛乡里了,在乡里找到梁某说以前的调查表有的地方登记错了,交通局让他过来拿过去重新修改一下。他记得梁某还给交通局的人(我不知道是谁)打了个电话问了问才叫他把后三联拿走了。他拿走之后就给了亢某某2他们,他当时给他们说是不会叫白改的。亢某某2翻了翻档案袋里的调查表,最后说是把他名下的一张调查表改动一下,计算后总共给他加三十万左右的补偿款。直到2016年11月27日,内邱县城十月二十八过会那天,亢某某2给他打电话说给钱的事,并说在县交通局对过的“筋头巴脑”饭店吃饭。他开车先去中国银行取了5万元现金,是在柜台取的钱,这5万元现金是捆好的5把,每把1万元,然后他就把钱装到他包里去“筋头巴脑”饭店了。亢某某2和王某某3在大厅吃饭,他等他们吃完饭和他们一起到了交通局二楼他们两人的办公室,他就把这5万元从包里拿出来,放到了他们屋的桌子上,给他们说这是5万元,加上之前给的1万元,一共是6万元,你们(贾某某1、亢某某2、王某某3)三人每人2万元。
6、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至12月份他在内邱县南赛乡政府挂职党委委员兼石流河村第一书记。负责协调、联络太行上高速征地清点、登记地表附着物及施工等工作。2016年10月份,任庄村王建芳是否到南赛乡政府找他要过《地面附着物调查表》六联单的后三联的事他想不起来了。
7、书证地面附着物调查表证实,内邱县任庄村王某1地面附着物调查表的第一、三、四、五、六联单显示,桩号K28+420王某1名下所有的核桃树规格为5公分以上,数量为1749棵。
上列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贾某某1、王某某3、亢某某2收受王某1行贿款2万元的犯罪事实属实。
二、2016年11月27日,因王某1反映在后期登记其嫁接的莲花菩提时有漏登的情况,被告人王某某3、亢某某2利用自己清点、登统地面附着物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将王某1名下的一张《地面附着物调查表》上增添一行“桩号:K26+300;名称:莲花菩提;规格:3以下;单位:棵;数量:517”,为王某1增加莲花菩提数量517棵。由于王某1名下没有其他适合改动的调查表,按照王建芳提议在南赛乡张公塔村程某2志名下的一张《地面附着物调查表》进行改动,调查表的内容“桩号:K26+720;名称:莲花菩提;规格:3以下;单位:棵;数量:310”,王某某3在原有的“数量:310”的基础上,把“310”改为“810”,增加莲花菩提数量500棵。王某1当时表示,多发放给程某2志(另案处理)的补偿款由其向程某2志要回。当天下午王某1同王某某3、亢某某2二人来到中国银行内邱县支行,王某1从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中(户名王某1,账号10×××89)支取了6万元现金,给予王某某3和亢某某2每人3万元好处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3供述,2016年农历10月28日(阳历是11月27日),当时是县城的庙会,他、亢某某2和王某1在县交通局对面的“顺六筋头巴脑饭店”吃饭,吃完饭之后,王某1说有件事要给他们说,这里的人多提出到他们局里去说吧。他们三个人就一起到了县交通局二楼以楼梯为界从东查阳面第三个房间,这个房间是他和亢某某2的办公室。王某1说因为在高速公路修建后期,有些红线不够的地方有新增地,地面上的莲花菩提有的看的是死树,其实是已经嫁接过的莲花菩提当时没有给他(王某1)登记。当时他们看的莲花菩提,有的嫁接好的看着已经死了,就没有给王某1登记。王某1说这些嫁接的莲花菩提毕竟已经嫁接了,自己还花钱买的码儿(音)嫁接的,他们现在登记的情况少给他(王某1)登记了大几百棵莲花菩提。按照他们现在登记的树木数量算下来少给王某1算了十几万元的补偿款,希望他们把没有登记上去的给他(王某1)登记上去,让他们在调查表上改动一下,把前期给他(王某1)少登记的那部分附着物补上,还提出不会让他白照顾,承诺给他和亢某某2每人3万元的好处费,他和亢某某2就同意了。他当时改动了两张调查表,一张是任庄村王某1名下的调查表,一张是张公塔村程某2志名下的调查表。
在任庄村王某1名下的《地面附着物调查表》上重新添加了一行,添加了一行莲花菩提,数量大约是500多颗,3以下的莲花菩提补偿价格是每棵135元,共计多出了6万多元。张公塔村程某2志名下的《地面附着物调查表》上他把这张调查表上面的数量一栏内的原来是“310”,他把“310”中的“3”改成了“8”,成为了“810”,多出了500棵莲花菩提,每棵价值135元,共计价值6万多元。当时是在王某1名下的调查表没有合适改动的了,王某1说他和张公塔村的程某2志的关系不错,叫他们(王某某3和亢某某2)直接在程某2志名下的调查表上改动吧。他们俩也没有多问,然后他就直接改了,把数量“310”改成了“810”。
他改完调查表后王某1就带着他们去县中国银行取钱去了,但是亢某某2开着自己的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拉着他和王某1一起去的中国银行。到了中国银行门口,王某1自己下车去的中国银行里面取的钱,他和亢某某2在银行门口车上等着。取完钱之后,王某1拿着6万元现金在车上每人给他们3万元,是王某1自己分好给他们的。之后他们就把王建芳放到了县法院东边十字口,他和亢某某2就往单位了,到单位后他就拿着3万元现金回家了。
2、被告人亢某某2供述,2016年11月27日(农历十月二十八)县城过会那天中午,他和王某某3在顺六筋头巴脑饭店吃饭时联系王某1过来后,在他和王某某3办公王某1给了他们5万元的时候,当时办公室有他、王某某3和王某1三个人,王某1说以前给他登记的树木少登记了,提出改动调查表再多添点,他记得王某某3当时从办公室的柜子里面找出来一些调查表,然后王某某3在其中的调查表上改动了几下,当时他喝多酒去上厕所了,具体没见怎么改的。改完之后,王某某3开车拉着他和王某1到了蓬山公园西边的中国银行,王某1自己进的银行,他和王某某3在车上等他,王某1出来之后手里拿着一个银行专用的手提袋装上了车,他们开车把王某1放到了法院的十字路口的地方,他和王某某3就直接回单位了。到了单位他看了一下手提包说怎么这么多钱,王某某3给说他改了两张调查表,这是给他们分的钱,钱就放在了车上。他们在单位歇了会儿回家的时候,王某某3从车上拿走了3万元,他把剩余的3万元用原有的装钱的手提包拿走了。
3、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7日中午11点左右(农历十月二十八县城过会),交通局的亢某某2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去交通局对面的“筋头巴脑”饭店吃饭,有事商量,他当时有事没有答应去,后来亢某某2一直给他打电话,他就去了“筋头巴脑”的大厅,就亢某某2和王某某3在吃饭。歇了会,亢某某2和王某某3就带他一起去了交通局二楼西边阳面的办公室里,亢某某2和王某某3就给他说手里缺钱花打算在他的六联单上把数字改动一下把数字改大,当时已经知道附着物补偿价格了,改动后计算是多出补偿款6万多元,王某某3和亢某某2要了6万,多出的零头都和他俩消费花了。当时改动的调查表不是他名下的调查表,而是张公塔村程某2志的一张调查表,他记得是把上面的一个数字“3”改成了“8”。当时王某某3和亢某某2在找“所有者”是他的调查表时,他在一边等着,王某某3他俩翻找了一会,他记不清是谁问和张公塔程某2志熟不熟,他说认识,并问怎么了,王某某3他俩说在他的调查表上找来找去找不到合适的数字改动,程某2志的调查表上有合适的数字可以改动,他俩就想在程某2志的调查表上改动,并叫他和程某2志联系下,给程某2志说下这个事。他想他和程某2志关系不错,就说不用给程某2志说直接改吧,他记得是王某某3把程某2志这张调查表上的“310”改成了“810”的。他从中国银行柜台上取出6万元现金给亢某某2放到车上后他就自己开车走了。他到任庄村后找到程某2志,告诉程某2志把他的调查表上面的莲花菩提数量从310棵改到了810棵,等到补偿款下来了把多出的这500多棵莲花菩提补偿款给他。程某2志不同意,他说晚了,已经改好了。程某2志没有办法只好同意了。后来补偿款下来了,程某2志把多出的这67500元给了他,给的他是现金。
4、程某2志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太行高速工程加宽时涉及到他的树木,11月23日交通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等人到他种的莲花菩提现场清点登记,登记的数量是310棵,规格是3以下。后来没几天,王某1找到他说,他(王某1)和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商量好了把他的这张表上的310棵改成了810棵,就是多记了500棵莲花菩提,按单价135元每棵计算,就是多了67500元,让把钱给了他(王某1)。大概是没过几天,他就用门市上一部分钱和他从银行取了一部分钱就给了王某167500元。
5、书证地面附着物调查表证实,内邱县张公塔村程某2志地面附着物调查表的第一、二、三、四、五、六联单显示,桩号K26+720程某2志名下所有的莲花菩提规格为3以上,数量为810棵。
6、书证地面附着物调查表证实,内邱县任庄村王某1地面附着物调查表的第一、三、四、五、六联单显示,桩号K26+300王某1名下所有的莲花菩提规格为3以上,数量为517棵。
上列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3、亢某某2收受王某1行贿款3万元的犯罪事实属实。
三、2016年9月,由于前期太行山高速公路定界红线放错位置,致使宽度不够,重新放置红线后,需清点附着物,其中涉及王某1的附着物。2016年9月29日,贾某某1、王某1、杨某1到现场后发现新加宽位置内的部分附着物存在移栽情况。经商议贾某某1、杨某1、亢某某2同意进行登记,王某1于2016年10月给予贾某某110万元好处费,2016年11月份分两次给予杨某110万元好处费,2016年11月份给予亢某某25万元好处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贾某某1供述,第一次放红线后,原红线内的树木等附着物都已清点完,当时是如果户主还要这些树木就自己想法挪走,如果户主不要了,那么施工队就用机器统一清理了。到2016年9月底的时候,施工方给他打电话说原来定界的红线放错了需要加宽,这就涉及到附着物清点。他和亢某某2就联系省筹建处的杨某1,又让杨某1联系市指挥部的程某1了,但程某1没有来,所以就他和杨某1、亢某某2去了现场,到现场后发现被征地户是任庄村的王某1。到现场后主要是确定下红线加宽的位置,但他发现王某1将第一次红线内的已经清点登记过的桃树又移栽出来,正好这次红线的外扩又把这些树都包含进去了,也就是如果还清点就相当于在王某1这块地上的树木被清点了两次,需要给王某1两次补偿款。经过和杨某1商量,他们分别和各自领导请示,他请示主管领导庞某局长,庞某又和市里联系说是先登记吧。他当时想补偿款是省里出的钱,就问杨某1这情况该怎么办,杨某1给他说看县里的意见,当时他和杨某1怎么商量的,记不清了,最后的意思就是把王某1移栽的树也登记上去,如果杨某1不同意也不会把这些移栽的树都登记上六联单调查表。当时他就把这些树都查了一遍,心里有了个数,有嫁接的莲花菩提,莲花菩提是原有的。他当时数的时候有200多棵,具体数得以调查表上为准,剩下的是桃树,他数的是大约3000来棵,但他没有分粗细,查的是总数,但当时去现场的目的就是确定位置,没有拿六联单调查表,没有登记,他们就回去了。第二天上午他和亢某某2还有杨某1、王某1又去了现场,带着六联单调查表,但在现场没有登记只是看了看,也没有再次清点,因为他头一天已经查过了,杨某1也没有查,但头一天他查的时候杨某1见了,当时去的晚,现场转一圈也快中午了,他们就去王某1家里了。到王某1家里后就商量怎么往表上登记,他就问王某1:“你种的树你说有多少吧”,王某1说:“有五六千棵桃树”,但说的太多了,他说:“我也查过没有这么多”,他就问杨某1怎么记,杨某1说:“既然你查过就按照你查的登记吧”,他说:“桃树有3000来棵”,王某1认为不多,又在他说的3000来棵上加了几百棵,王某1说这些不会让他们白登记,不会让他们白干的,移栽过去的都是10公分以上粗的,剩余的桃树都是细点的5-10公分粗的。他就把数据给亢某某2说了,亢某某2就登记在调查表上了,这些都是经过亢某某2和杨某1同意的了。登记完之后,亢某某2找他说这事得每人给王某1要多少钱,他说要个3万、5万就行了,亢某某2得要10万,他说太多了,但亢某某2一直坚持要10万元,后来他也就没有再和亢某某2争论这个事,他给亢某某2说:“你就要你自己的钱吧,别管我了。”这期间他也没有找王某1要钱,直到201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当时天气已经冷了,他在单位(内邱县交通局)上班,王某1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出来一下在园丁小区附近等他。他开着车从单位出来,王某1是在胜利西路园丁小区南口往西路北侧的地方等着他。当时王某1开的是黑色吉利轿车,车牌尾号是319。他们碰头之后,王某1从他车上拿出一个报纸包着的东西直接放到他的车副驾驶座椅上了,说里面是10万元现金,他当时开他的白色速腾轿车,车牌号是冀A×××××,之后他开车直接到了他在内邱县工会小区1-1-301室的家里,直接把这个钱放到家里就去单位了。他当时看了看是10把100元面额的现金,每把1万元。
在2018年5、6月份的时候,他知道纪委一直在调查王某1,也找他谈过话,他怕牵扯到他,就决定把钱退给王某1。一天晚上,当时他记着是南赛乡神头村扁鹊庙有个演出,他和王某1电话联系上后就找王某1见面说退钱的事,王某1还说怎么了,他说最近县纪委叫他好几次了问查树这个事情,把钱退给你(王某1)心里就踏实了.他们就约定第二天的晚上,他把钱退给王某1。第二天晚上8、9点钟的时候,他给王某1打电话问在哪里,他把钱拿过去,王某1说在家里。他到王某1在福海花园小区的时候,王某1在小区东口对面的大石头那里等着他。他当时开的是他白色大众牌速腾轿车,他把钱直接放到王某1开的一辆黑色2000轿车后座上了。钱是用一个红手提袋装着,还是王某1给他的那10万元现金,还是10把100元面值的现金,每把1万元。
2、被告人亢某某2供述,2016年9月份刚清点完被征地户大部分的地表附着物时,当时太行高速的红线放错了,需要重新清点登记地表附着物,涉及到任庄村王某1的树木。当时他和同事贾某某1,省里的杨某1还有被征地户王某1来到现场,还有没有其他人记不清了,当时杨某1和贾某某1负责清点数目,他当时记不清是在地头还是在车里坐着,没有去现场。他们清点完后没有让他当场登记,然后他们都到了任庄村村东王某1的家里,当时就他和杨某1、王某1和贾某某1四人在。贾某某1和杨某1、王某1是怎么商量登记的,具体内容因为时间太长记不清了。他们商量完后贾某某1和杨某1就给他报数,他就开始在六联单上登记名称和规格及数量。登记完后他和杨某1就现场签了字,王某1就在调查表上所有者处签了他妻子郭某的名字。他记不清是在王某1家他和王某1一起出去上厕所时还是中午他们一起吃饭时,王某1给他说过不会让他们白登记,说是每人给他们100000元好处费。这事过后一段时间,大约是11月份,他因为要还信用卡就给王某1打电话借50000元,王某1说还在整理登记树木情况,补偿款还没有到账,没有那么多现钱。后来又过了几天,他就又给王某1打电话说借50000元钱的事,王某1就给他说让他去任庄村他(王某1)家中拿吧。于是他就开着他的桑塔纳3000轿车到了王某1家门口,他给王某1打电话后,王某1从家里拿着一个白色塑料袋出来后就给了他,里面装着50000元100面额的现金,他就拿着开车回家了。后来的几天里他按照他办理的信用卡还款日期提前把钱还上了。王某1没有给他要过这5万元,他也没有还过。
3、王某1证实,在高速公路征地清点他在任庄村承包地上的附着物时,对于已经清点好的树,高速公路的工作人员说如果不要就直接清理了,如果还要这些树,就需要移走,他的一些树都已经长得不小了,所以他就将这其中一些已经清点过的好树移栽到原来放的红线外面了。2016年9月底的一天,他记不清是县交通局谁给他打电话说之前的红线放错了,需要加宽,又涉及到他的地面附着物需要清点。他记得是当天他们就去了一趟现场,是重新放红线的,确定一下位置,确定好位置后,他们就回去了。第二天的时候,贾某某1、杨某1、亢某某2过来清点这些附着物。他和省里的杨某1、内邱县交通局查树人员贾某某1、亢某某2在现场清点的附着物,贾某某1和杨某1负责查树,亢某某2带着调查表负责登记。当时因为有之前他移栽过来的树,为这事贾某某1说这些移栽的树原来已经登记过了,现在就不再登记,他不同意,最后杨某1和贾某某1经过商量又打电话请示才同意登记了。他这片地有桃树和莲花菩提。在现场没有往调查表上登记,贾某某1和杨某1去里面转了一圈,他们都没有细查,当时贾某某1还说按说不能把移栽过来的树再登记了,他说到时候不让你们白登记。之后他和杨某1、贾某某1、亢某某2就到了他家的北房中间的大屋子里,贾某某1和亢某某2一起把调查表登记了。这些都是经过杨某1、亢某某2认可的,填完调查表后他们也在调查表上签字了,他当时在所有者处登记的是他妻子郭某的名字,他代替郭某签的名,但郭某不知道这个事。
他记得是在内邱县城园丁小区附近给了贾某某110万元(都是100面额的,一共10把)。好像是在山上给了杨某15万元现金,后来又给杨某1转账了5万元,用的是他的一张工商银行卡给杨某1转的,银行有记录。但他还没有给亢某某2,后来亢某某2多次给他打电话要这次记树的钱,他记不清亢某某2以什么理由了,后来就叫亢某某2来他家拿吧。亢某某2开着自己的黑色无牌照桑塔纳3000型轿车来了,他给了亢某某25万元就走了。在2018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他家福海小区门口,贾某某1把钱退给了他。贾某某1说知道有人在查他,拿着他的钱心里不踏实,当时贾某某1直接把钱放到他开的桑塔纳2000轿车后座上了。后来他经过查看,贾某某1给他退的钱都是一百元面额的。
4、杨某1证实,2016年9月份太行高速征地清点地表附着物后期,9月底的一天,由于太行高速定界的红线放错了需要加宽,涉及到任庄村王某1的一块地里的树木,他和内邱县交通局的贾某某1、亢某某2及王某1一起来到王某1的地里。由于先期已经放过一次红线,红线内的树木清点登记完后,如果各户还要就移栽走了,如果各户不要了,就施工清理了,王某1把这块红线内的一部分树木移栽到了红线以外的没有在征地清点登记范围内的树木当中,而加宽红线后需要清点登记的树木就包括王某1的这些树木。如果清点登记就涉及到有的树木重复计算了,后来他就请示他们单位地方科的领导,贾某某1就请示他们县交通局的领导。他请示的结果是尊重内邱县交通局的决定,贾某某1的请示的结果是计算在内。后来贾某某1和亢某某2就清点树木,用长乘以宽的算法,我记不清当时算出的数量是多少了,但清点完后没有当场登记六联单。他记不清是谁说到王某1家歇会喝点水再登记,之后他和贾某某1、亢某某2、王某1就去了王某1家中。当时在王某1的北屋里,他在屋里看电视,贾某某1和亢某某2还问他怎么登记,他说该怎么登记就怎么登记,贾某某1和亢某某2对王某1说不能白登记这么多树之类的话,王某1具体和贾某某1、亢某某2说什么记不清了,他们嘀嘀咕咕了一会儿,最后他们商量好了。王某1对他和贾某某1、亢某某2说,这个登记完了后每人给他们10万元钱,他听见了说这么做有点危险,但也没反对,也算默认同意了。后来亢某某2就把登记表填上了,他也在上面签了字。
5、郭某的证言证实,王某1是她的前夫,是任庄村的,她俩是在2017年春天的时候离婚的。太行高速征地没有她的附着物,但当时村里叫她办理过中国银行卡,给她往卡上打过补偿款,这些补偿款是王某1的,后来都转给王某1了,但具体每笔款都是哪些补偿款她就不知道了。调查表上右下角的“郭某”这三个字都不是她签的,手印也不是她按的,但村里往她办理的中国银行卡上打过钱,她把钱都转给王某1了,所以她想这可能是王某1签的她的名字,因为当时她和王某1还没有离婚。
6、书证地面附着物调查表证实,内邱县任庄村郭某地面附着物调查表的第一、三、四、五、六联单显示,桩号K25+860郭某名下所有的桃树规格为5—10、数量为2000棵,10—15数量为1500棵,酸枣树规格3以下数量为276棵。
上列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贾某某1、亢某某2分别收受王某1行贿款10万元、5万元的犯罪事实属实。
四、2016年10月3日,王某某3、亢某某2和杨某1到太行山高速天桥处清点王某1树木附着物时,王某某3和亢某某2先查出每平方米附着物数量,再以长乘宽得出面积的方法估算出附着物的数量,以此照顾王某1。2016年10月4日,王某1给予杨某1、王某某3和亢某某2每人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3供述,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还是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省筹建处的杨某1打电话说是和王某1在县城的金某KTV唱歌,让他和亢某某2过去玩会儿吧。他和亢某某2一起去的,过了一会儿他和亢某某2到了金某的一个包间,当时在包间里只有他们四个人(杨某1、王某1、亢某某2和他)。杨某1给他们说王某1这是自己人,在任庄村清点过程中涉及他的附着物,让他们照顾照顾,王某1就提出照顾好了给他们三个人每人2万元好处费。在金某KTV说完这个事情之后的两三天,他们去清点任庄村天桥处的地面附着物了。涉及到的附着物是王某1的,当时大概是他和亢某某2、杨某1去的,王某1也在现场,那块地因为是坡地地势不平整他们不好进去,他们就采取按长乘宽估算这块地上附着物的方式清点的,他心里大概估算出了一个数。然后他就问王某1有多少树,王某1给他们报了个数,王某1报的数和他估算的差不多,然后由亢某某2就填在调查表(六联单)上了,因为这片区域的树木有密集的地方,也有比较稀松的地方,他们按照密集的地方估算的,王某1认为他们是照顾他(王某1)了。亢某某2给了他2万元,是在清点王某1任庄天桥地面附着物之后过了几天,亢某某2给他打电话说王某1已经把钱给了,说是钱给他放在他们办公室南边桌子的抽屉里了。他当时也没有多说什么,王某1把钱如何给的亢某某2他就不知道了。
2、被告人亢某某2供述,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省筹建处的杨某1给他打电话让他联系王某某3到县城金某KTV唱歌玩会儿,他和王某某3到了金某包间的时候,杨某1和王某1都在金某的包间里面了。他们唱歌期间,王某1提出在清点王某1的地面附着物的时候多照顾照顾,王某1还说照顾好了每人给他们2万元的好处费,他和王某某3就同意了。在他们唱完歌的第二天,他、王某某3和杨建芳就去了高速公路天桥在任庄村的占地的现场,现场的附着物属王某1所有,他记得当时是在清点现场周围转了一圈,由于现场的地势不平整,附着物现场的树木有的地方密,有的地方稀,他们都统一按照密的地方采取长乘以宽的方式估算出了一个数,当时估算的数字他记不清楚了,最后是由他登记在六联单上了。这样统一按照树木密集的地方估算出来的数量王某1认为他们是照顾他了。
没几天,王某1给他打电话见面,王某1开着黑色帝豪轿车过来的,他当时是骑着电车过去的。在约定的地点王某1给了他6万元现金,这6万元现金是用黑色的手提袋装着的,把钱给他的时候王某1就说这是给他们三个人(指的是杨某1、王某某3和我)的钱,每人两万元,说完话他们就各自离开了。当天下午,他在单位给王某某3打电话说王某1把钱给了,他们每人2万元,现在过来拿吧。王某某3当时说是有事过不来,他就把2万元现金放到了县交通局二楼从西查阳面第二个房间他和王某某3办公室桌子的抽屉里,让王某某3有空了自己过来拿,王某某3就答应了。他给王某某3打完电话没有多久,就给杨某1打电话说王某1把钱给了,杨某1让他把2万元转账过来,并给他发一个银行卡号。他收到短信后,他在天颐宾馆西边的工商银行的ATM机上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给杨某1存了2万元。存完钱之后,他给杨某1打电话说已经把钱转过去了,让杨某1在那边查收一下,杨某1就答应了。
3、王某1证实,2016年国庆节的一天晚上,他和省筹建处的杨某1、县交通局的亢某某2、王某某3吃完饭后在内邱县金沙KTV唱歌,在唱歌的时候,他和王某某3去包房的厕所说了几句话,之后亢某某2也进来了,当时亢某某2说明天要去清查任庄天桥处的附着物,到时候多登记点给他们也分点钱,说这事时他记得把杨某1也进厕所了,简单的把多登记树木数量分钱的事说了一下,四人就都同意了。第二天,他们去村里清点他在任庄天桥处的附着物,当时是杨某1、王某某3、亢某某2还有他在场,将他本来原有的树木清点好后,还没有在调查表六联单上登记,因为当时已经知道补偿价格了,亢某某2他们就商量着,他们三人每人分2万元,就是一共6万元,然后根据补偿价格增加数量,算出补偿款多出6.8万多元。计算好数量后,亢某某2就在调查表上填写内容了,但具体每种树多改多少他就不清楚了。
把调查表写好的第二天,因为当时商量时说的是尽快把这6万元给他们,他当时手里有钱,就给亢某某2打电话,联系好后,他开车到亢某某2单位附近把6万元现金给了亢某某2,之后亢某某2怎么分的钱他就不清楚了。郭某是他妻子,他不愿意登记他的名字是不愿意显得他名下附着物太多,郭某的名字也是他替签的,郭某不知道这事。
4、杨某1证实,大概是在2016年9月底或者10月初的一天晚上,他、王某1、王某某3、亢某某2在内邱县金沙KTV唱歌,当时大部分附着物已经清点完了,只剩下一些临时占地或者有争议的了。他记得在KTV包房内,王某1、王某某3、亢某某2给他商量说等再清点王某1的附着物时多填点树的数目,到时候分点钱,他说别这么干,万一出事了谁也担不住,但亢某某2和王某某3他们说没事。之后他也就没有再说什么,也就算默认这事了。过了没几天他们继续登统工作,当时好像是清点的是任庄村天桥北边王某1的附着物,如果数量少的话他就不参与清点了,只是在现场看着,在清点附着物数量和填写调查表的时候他也就没有太在意,他们写好后他就直接签字了。直到10月4日白天,亢某某2给他打电话要银行卡号,并说多给王某1登记树木的事情王某1给了6万元,亢某某2和他、王某某3三人每人分2万元。他想他们把钱收了,他也就同意了。他就发短信把他的工商银行的卡号给了亢某某2,没有多大一会,亢某某2通过无卡存款给他的工商银行卡上存了2万元钱。
5、书证杨某1个人客户账户情况表证实,2016年10月4日杨某1的工商银行银行卡现存10000元2次。
6、书证地面附着物调查表证实,内邱县任庄村郭某地面附着物调查表的第一、三、四、五、六联单显示,桩号任庄天桥郭某名下所有的桃树规格为5—10、数量为96棵,规格为10—15数量为282棵,酸枣树规格3以下数量为276棵。
上列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3、亢某某2分别收受王某1行贿款2万元的犯罪事实属实。
另查明,2018年5月份,贾某某1得知王某1正被调查,主动向其退还了10万元。在内邱县监察委员会对贾某某1、王某某3、亢某某2调查期间,贾某某1于2018年10月23日主动上缴其2万元的非法所得,王某某3于2018年10月25日主动上缴了其7万元的非法所得,亢某某2于2018年10月25日主动上缴了其12万元的非法所得。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1、王某某3分别主动到中国共产党内邱县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亢某某2主动到中国共产党内邱县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还提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程某1证言证实,2016年邢台市政府成立“邢台市太行山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他是办公室成员之一。从2016年指挥部成立至今,他被邢台市交通局派往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内邱县段的征拆和附着物登统工作。
附着物清点工作是从2016年8月份开始,但是为了不耽误工期,经过请示,清点工作分为两组开始。一组是他和县指挥部的王某某3从张公塔村村北地开始往北推进清点;另一组由省推进组的杨建芳、县指挥部的贾某某1、亢某某2从张公塔村村南地开始向南推进清点。大概一个月时间左右,大部分的清点工作就结束了,他们每次清点完毕后都是在中午或者晚上碰头互相补签调查表。前期大部分清点工作结束后他就回市指挥部主要干一些报表、文件下达等工作。但是后期县指挥部的贾某某1给他联系几次,给他说涉及到新增地的附着物或者有争议的、个别的附着物需要清点,但是他有其他工作没法去,就让他们负责清点,但贾某某1他们会通知他去在调查表上把名字补签上去。
2、王某2证言证实,2014年4月至2017年10月他任任庄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太行山高速公路征迁工作时,他接南赛乡政府通知负责协调太行高速在他村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大部分调查表都是他签的字,但是他不清楚都是不是实数。
3、杨某2证言证实,2016年期间,他是张公塔区区长,分包任庄村、张公塔村、刘家沟村等11个村,包括太行山高速协调征迁等工作。他有时候去现场有时候不去现场。如果他在现场就是在现场签的字,有时候不在现场了,都是交通局的亢某某2拿到他的办公室让他补签的字。
4、庞某证言证实,2006年至今他任内邱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主管公路规划、建设等工作。2016年,除了负责公路规划、建设等工作外,内邱县成立太行山高速公路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王玉民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他任副主任,主要负责内邱县太行山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成员包括贾某某1、王某某3、亢某某2,主要负责太行高速征地放线后拍摄录制占地界内影像资料及核查登记工作,保存形成的正式资料原始资料封存,汇总拆迁资料,录入电脑编制电子版等工作。
5、高海明证言及承包合同复印件证实,在2006年11月份时,当时任庄村委会将村集体荒山承包给他个人进行治理,他就承包了几块村村集体荒山,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当时没有测量荒山面积,只规定了四至,在规定的范围内除了户个人土地和树木等外,只要属于村集体的都承包给了他。是他跟本村的王某1合伙承包的,他们二人共同对承包的荒山进行治理,但当时县公证处只让在承包合同上写一个人的名字,就写了他的名字。承包费是他跟王某1合伙出的,一人一半,承包费收据上也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上述荒山承包到手后,他跟王某1签有协议,他记得主要说的是谁治理谁收益。
6、书证干部任免表及技术资格审核表证据及内邱县交通运输局的证明证实,贾某某1,中共党员,1998年12月至今在内邱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工作,其中,2009年至今任内邱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副站长;亢某某2,群众,2012年5月至今在内邱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工作;王某某3,中共党员,2007年5月至今在内邱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工作。
7、书证内邱县太行山高速公路指挥部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南赛乡任庄村占地附属物分户清单证实,2016年太行山高速公路实施方案、补偿标准情况以及占用任庄村王某1树木、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的情况。
8、内邱县公安局内邱镇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信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贾某某1、亢某某2、王某某3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在案发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9、中国共产党内邱县的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1、王某某3分别主动到中国共产党内邱县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亢某某2主动到中国共产党内邱县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
10、书证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被告人贾某某1向内邱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其非法所得2万元,王某某3上缴了其非法所得7万元,亢某某2上缴其非法所得12万元。
11、贾某某1、王某某3、亢某某2的陈述材料及忏悔书证实,贾某某1、王某某3、亢某某2主动承认2016年太行山高速公路征迁工作中收受王某1贿赂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1、亢某某2、王某某3作为内邱县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在太行山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1清点登记地面附着物时给予照顾,致使王某1多得补偿款后,贾某某1、亢某某2、王某某3分别收受王某1的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1、王某某3、亢某某2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1得知王某1正被内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主动向其退还了10万元,并主动到中国共产党内邱县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且主动上缴其2万元的非法所得;被告人亢某某2主动到中国共产党内邱县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且主动上缴了其12万元的非法所得;被告人王某某3主动到中国共产党内邱县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且主动上缴其7万元的非法所得,本院依法分别对被告人贾某某1、亢某某2、王某某3免除处罚。被告人所得的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1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亢某某2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某3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贾某某1所得赃款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亢某某2所得赃款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3所得赃款人民币七万元,分别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范卫清
审判员 石增恺
审判员 杨峰岭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