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贪污
案号 (2019)冀0903刑初21号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2018)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刚、李贺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李昂、胡爱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11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黄骅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黄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开发区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扩建、拆迁、变更土地性质、项目招投标、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12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51595元。
(一)2012年初,河北昌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准备扩建,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公司董事长关某1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在扩建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中秋节,王某某在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收受关某2送予一张存有20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卡;2012年底,在办公室内收受关某2送予的一张存有30000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共计50000元。王某某将收受的银行卡交由其妻子李某1保管,用于日常消费。王某某收受关某2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是关某2以同学孟某的名义开设,孟某在2015年6月8日将该卡销户,把卡上10000元余额转入自己新办理的银行卡内,该款被扣押。
(二)河北国富草业有限公司2002年10月在黄骅经济开发区购买一块工业用地。2013年初,黄骅市人民政府主导集中为开发区的几块工业用地变更性质为住宅用地,但河北国富草业有限公司的工业用地不在其中。该公司法人卢某向王某某寻求帮助,王某某接受卢某请托,承诺为其公司在变更土地性质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3月15日,河北国富草业有限公司的工业用地被加入改变土地性质的用地规划,并提交黄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2014年1月,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卢某为表示感谢所送现金30万元。
(三)2013年初,王某某接受朱某请托,为其在销售医疗器械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3月,经王某某向黄骅市卫生局副局长、黄骅市人民医院院长高某打招呼,朱某顺利将医疗设备销售给了黄骅市人民医院。2013年中秋节前和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办公室内先后收受朱某所送现金20000元、30000元,共计50000元。王某某收受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
(四)2013年底,黄骅德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实施整体搬迁,王某某担任拆迁项目负责人,接受王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拆迁补偿评估方面提供帮助。后经王某某协调,王某1的公司顺利通过拆迁补偿评估。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在办公室内收受王某1为表示感谢所送现金50000元。
(五)2013年左右,王某某接受王某2请托,为其在新开油井淤泥、污水处理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后王某某向中国石油大港油田滩海开发公司总经理赵某1打招呼,王某2成功承揽了2013年至2017年10月黄骅市南排河镇新开油井的淤泥、污水处理工程。2013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某在家中先后三次收受王某2为表示感谢所送现金1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计50000元。
(六)2012年,黄骅市人民政府启动沈庄片区拆迁工作,王某某代表黄骅市人民政府与许某商谈该项目。在商谈过程中,王某某积极促成黄骅市人民政府与许某合作,使得许某顺利接手该项目。为对王某某表示感谢,同时与王某某进一步拉近关系,方便以后房地产开发工作顺利开展,许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每平米6250元的单价将其公司开发的金都花园一套门市出售给王某某,总面积232.94平米,总价款1455875元。经运河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套房产当时市场价格为每平米11517元,总价为2682770元,差价为1226895元。
(七)2013年5月,黄骅市人民政府成立搬迁工作指挥组,负责黄骅市金某电磁线有限公司的搬迁工作,王某某任副指挥长。王某某接受公司负责人刘某1请托,承诺为其在企业搬迁、补偿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12月,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1送予的一张存有50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2014年下半年,该公司搬迁补偿款拨付到位后,王某某收受刘某1为表示感谢所送的200克金条一根。经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金条价值48600元。
(八)2015年6月,神农居医院在黄骅经济开发区内开发神农居医院职工公租房项目。该小区原来规划的道路在小区北面,由于村民对道路占地补偿不满意,道路无法修建。该项目负责人刘某2找到王某某寻求帮助,请求协调处理,王某某表示同意后帮助刘某2在小区南面协调修建了一条临时道路,王某某在经济开发区办公室收受刘某2为表示感谢所送的一块帝舵牌手表。经沧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表价值36100元。
(九)2011年期间,赵某2拟购买土地做物流运输,为获得关照,通过其叔叔赵某3送给时任黄骅市长边某现金20万元。2011年六七月份,边某即将赴任潮海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时,将20万元交给王某某,让其暂时保管。2014年期间,边某赴任沧州市政协副主席后,让其将该款退还给赵某3。后王某某联系赵某3,告知边某退还20万元的情况。赵某3征求赵某2对20万元的处理意见,赵某2为以后获得王某某的关照,要求赵某3将该款送予王某某,赵某3通过电话联系直接将该款送予王某某,王某某予以收受。
(十)2016年秋,王某某接受任某请托,为其在幼儿园扩建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秋天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在家门口收受任某送予的现金20万元。后王某某协调土地、规划等部门对阳光幼儿园扩建予以关照,因其他原因,阳光幼儿园未扩建。
(十一)2016年期间,王某某接受郑某请托,为其在承揽黄骅经济开发区管道疏通、污水处理工程和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在2016年初、年底收受郑某送予的两次现金,每次10000元,共计20000元。王某某任黄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一直由郑某承揽该工程。
(十二)2013年上半年,王某某接受王某3请托,承诺为其在小型住宅用地变更普通住宅用地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某与王某3到沧州游玩,返回黄骅市时,在王某3车上,王某某收受王某3送予的现金50000元。2013年底,经王某某协调,王某3的小型住宅用地变更为普通住宅用地。2014年和2015年的春节前,王某某在其家中收受王某3送予的现金两次,每次10000元,共计20000元。
十二、贪污罪
2010年4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黄骅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单位套取资金购买的一辆汽车、单位办理的加油卡、单位公款兑换的美元据为已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037993元。
(一)2010年4月8日,王某某安排政府办公室会计史某从黄骅市财政局借款160000元,后以1508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现代轿车,并将轿车登记在刘某3名下,牌照号为冀J×××**。后王某某安排刘某3虚开一张北京鑫鑫贸易有限公司172008元的发票交给史某,用于冲抵之前向黄骅市财政局160000元的借款,剩余12008元和买车剩余的9200元全部用于该车的税款、保险、装具等费用。该车作为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用车使用两个月后,王某某将该车开回家中,一直由妻子李某1使用。案发前,王某某将该车藏匿于刘某3家中。
(二)2010年11月,王某某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1346320.44元,并由史某保管。2011年3月,在用46320.44元冲抵了政府办公室的费用后,王某某让史某将剩余1300000元公款转给时任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某1保管。2012年4月,王某某从张某1处转款1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瓷器花瓶。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张某1分三次共计取款60万元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其余60万元用于冲抵了政府办公室不能报销的费用。
(三)2011年8月,王某某安排史某用公款购买6张每张面值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王某某将其中3张用于单位公车使用,其余3张据为己有。2012年12月,王某某安排史某用公款购买3张每张面值10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全部据为己有。
(四)2013年9月,王某某因公出国需要使用美元,便安排史某套取公款兑换美元,后某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150400元。2013年9月28日,史某在中国银行黄骅支行使用套取的公款兑换美元24558元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出国花费共计4831美元,剩余的19727美元(以2013年10月份最低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120985元)被王某某据为己有。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受贿罪、贪污罪没有异议,辩解涉案事实均是自己主动供述。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全案应构成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和全部贪污事实均是主动交待;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赃,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被告人王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受贿、贪污情节轻微;被告人王某某从许某处购买的房产不应按照受贿处理,边某退还赵某3的20万元也不应认定为受贿;被告人王某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受贿事实
2011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黄骅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黄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开发区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扩建、拆迁、变更土地性质、项目招投标、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12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51595元。
(一)2012年初,河北昌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准备扩建,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公司董事长关某1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在扩建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中秋节,王某某在其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收受关某2送予一张存有20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卡;2012年底,在办公室内收受关某2送予的一张存有30000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共计50000元。王某某收受后将银行卡交由其妻子李某1保管,用于日常消费。王某某收受关某2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是关某2以同学孟某的名义开设,孟某在2015年6月8日将该卡销户,把卡上10000元余额转入自己新办理的银行卡内,该款被扣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关某2、孟某的两张银行卡是关某2过年过节送给其的。给其送银行卡之前,关某1跟其说公司有整体改造规划,主要是厂子扩建,就是在公司北面盖几栋宿舍楼和专家楼,想让其帮忙协调领导和相关部门,其答应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关某2证言:公司有扩大规模的规划,当时王某某是政府办公室主任,他的职务和行政部门沟通比较方便,其就在建设银行开了一张存入2万元的银行卡,随后联系王某某在他办公室简单谈了一下公司扩建的想法,希望他帮忙协调一下相关部门,王某某当时答应了,其把银行卡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就走了。两三个月后,其以同学孟某的名字开了张3万元的邮政银行卡又给王某某送去,见面后提了一下公司扩建的事情,让他找有关部门协调一下,王某某把这张银行卡也收下了。
(2)证人关某1证言:2012年,其让关某2给王某某送两次银行卡是为了公司扩建让王某某给沟通协调。
(3)证人孟某证言:关某以其名字开了一张银行卡,存入了3万元。
3、书证
(1)关某2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交易流水证实:2012年8月15日存入2万元,2016年8月2日取现20200元;孟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2012年11月30日存入3万元,12月1日取现2万元,2017年6月22日取现10100元。
(2)河北昌某公司会议纪要证实:2012年5月22日公司研究二期厂房及生产线扩建;河北昌某公司任职证明证实:2008年9月至2012年12月,关某2为该公司员工;河北昌某公司营业执照、规划图证实:河北昌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1,公司进行过扩建规划;公司支款凭证证实:2012年7月10日,关某2在公司借款10万元。
4、物证
扣押涉案银行卡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和邮政储蓄银行卡、建行卡照片;扣押孟某1万元涉案款。被告人王某某指认两张银行卡为关某2所送。
(二)2002年10月,河北国富草业有限公司在黄骅经济开发区购买了一块工业用地。2013年初,黄骅市人民政府主导集中为开发区的几块工业用地变更性质为住宅用地,但河北国富草业有限公司工业用地不在其中,公司法人卢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寻求帮助,被告人王某某承诺为该公司在变更土地性质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3月15日,河北国富草业有限公司工业用地被加入改变土地性质的用地规划,并提交黄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2014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卢某所送现金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卢某送给其30万元。2013年初,黄骅市政府主导开发区土地变性,卢某在开发区大概有100亩地,刚开始计划里没有卢某这块地,卢某让其找领导把他的土地也加入到变性计划里,其答应协调。黄骅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其第一时间通知卢某土地变性通过。2014年1月的一天下午,卢某提着一个银行的蓝色包到其办公室说土地变性成功了,谢谢其的帮忙,随后把包放下说这些钱看着分一下。其把钱交给妻子李某1了,她把钱放在王某3公司得利息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卢某证言:2013年过年前几天,其带着30万元现金到王某某办公室说要带孩子去天津看病,公司土地变性你帮了不少忙,快过年了也没买什么东西,这些钱你拿着,下一步土地手续还得帮忙,钱如果不够其再拿,说完之后,其把钱放到王某某办公桌下面就走了。
(2)证人马某1证言:2013年,黄骅市政府主导开发区的几块土地变性,卢某的土地在开发区符合条件,但开始没有列入计划,卢某开始告状,其找当时的政府相关领导说了之后,就把卢某的土地也加入了,其和王某某说过。
(3)证人李某1证言:王某某平时给其3000元、5000元用于日常支出、购买房产和存在王某3的公司。
3、书证
(1)黄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文件证实:2013年3月15日,黄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河北国富草业有限公司100.54亩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被告人王某某为参会人员。
(2)卢某儿媳尚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交易流水、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11日分别取款10万元、20万元。
(三)2013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受朱某请托,为其在销售医疗器械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3月,经被告人王某某向黄骅市卫生局副局长、黄骅市人民医院院长高某打招呼,朱某顺利将医疗设备销售给黄骅市人民医院。2013年中秋节前和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收受朱某所送现金20000元、30000元,共计5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受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3年,朱某找其说黄骅市人民医院需要购买设备,让其给医院领导打个招呼,其给黄骅市人民医院院长高某打电话关照一下。2013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朱某到其办公室送了2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几天,朱某又到其办公室送了3万元现金。黄骅市人民医院属黄骅市政府管理,是正科级单位,其是政府办公室主任,黄骅市政府党组成员,高某有很多事情需要其帮忙,所以其才会跟高某打招呼。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证言:2013年8月,其在黄骅市人民医院中标后,到王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2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后,为了和王某某继续保持联系,也是再次表示感谢,其又到王某某办公室送了3万元现金。
(2)证人高某证言:王某某打电话说和朱某是朋友,希望其给关照一下。朱某找其说想卖给医院一个照相设备,其说只要设备符合规定,能够达到要求就可以,让他找器械科室进行投标,之后朱某以100余万元中标,医院购买了他的设备。
3、书证
(1)朱某自述材料,黄骅市人民医院和北京盛某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X光机升级DR系统采购合同、附件合同证实:2013年3月20日,黄骅市人民医院购买朱某公司DR系统。
(2)北京盛某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朱某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高某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高某系黄骅市卫生局党组成员,黄骅市医院院长、党组成员。
(四)2013年底,黄骅德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实施整体搬迁,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拆迁项目负责人期间接受王某1请托,为其公司在拆迁补偿评估方面提供帮助。后经被告人王某某协调,王某1的公司顺利通过拆迁补偿评估。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王某1所送现金5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3年,其是王某1公司拆迁的政府牵头人。王某1找其在拆迁过程上进行照顾,让拆迁顺利点。王某1的黄骅德富皮革制品公司对第一次评估不认可,为了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其让王某1选了沧州一家评估公司,第二次评估比第一次多,王某1认可了。王某1在办公室给其的5万元现金用一个小黑包裹着。其把钱拿回家给妻子用于平时开销了。
2、证人王某1证言:2014年春节前几天,当时企业拆迁第二次评估完毕等着签协议了,在这个过程中,王某某因为这个项目协调政府领导、评估公司等各方面出力了,使其的企业搬迁敲定了,其为了感谢,也为了进一步沟通感情送给王某某现金5万元,这5万元是从公司支的。
3、书证
(1)黄骅市人民政府会议[2013]107号、[2015]9号纪要文件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主持召开黄骅德富公司、金某公司搬迁工作会议,王某某任德富公司搬迁工作指挥部副指挥长。
(2)付款凭证、黄骅德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2014年1月12日,王某1在公司支款5万元,王某1是黄骅德富皮革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书证实:黄骅市人民政府补偿黄骅德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209393923元。
(五)2013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接受王某2的请托,为其在新开油井淤泥、污水处理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某向中国石油大港油田滩海开发公司总经理赵某1打招呼后,王某2成功承揽了2013年至2017年10月黄骅市南排河镇新开油井的淤泥、污水处理工程。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在家中收受王某2所送现金1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计5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3年,王某2担心大港油田不让他继续拉污水污泥,就让其给大港油田滩海公司的赵某1打招呼关照一下,赵某1同意后,王某2从2013年至2016年给其送了50000元钱。油区办作为政府部门,负责滩海石油工司协调当地的一切事项,油区办主任是政府办副主任。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2证言:2013年,王某某给大港油田在南排河开新井打招呼后其干了新井的活,所以每到春节时就给王某某送点钱。其从2013年到2017年送过三次钱,一次10000元,两次20000元,共计50000元。
(2)证人赵某1证言:2013年二三月份,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把拉雨水的活交给他亲戚继续干,其给滩海公司生产科长孙某打电话进行了安排。
(3)证人刘某4证言:油区办对于滩海公司是一个重要部门,如果没有油区办,大港油田滩海公司的业务将不好开展,其在黄骅油区工作办公室任副主任。
(4)证人孙某证言:2013年初,滩海公司经理赵某1跟其说王某某有个亲戚想继续在滩海公司的油井生产现场拉雨水,让其给安排一下,其给安排了。
3、书证
(1)中国石油大港油田滩海开发公司关于赵某1的任职情况说明、关于大港油田滩海开发公司情况说明、黄骅支油办与滩海开发公司关系的说明、证明材料和黄骅市人民政府油区工作办公室说明证实:赵某1于2009年任滩海公司经理,滩海公司是国有企业;支油办是政府机构,负责与大港油田公司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是市政府处理油地关系的管理协调部门。
(2)被告人王某某签字确认的王某2于2011年至2017年在滩海公司井场拉雨水的扣押手机清单、拍照说明以及被告人王某某手机短信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委托赵某1让王某2继续干拉雨水的活,赵某1向孙某进行了交代。
(六)2012年,黄骅市人民政府启动沈庄片区拆迁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代表黄骅市人民政府与许某商谈该项目,在商谈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积极促成黄骅市人民政府与许某的合作,使得许某顺利接手项目。许某为了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感谢,也是为了进一步与被告人王某某拉近关系,方便以后房地产开发工作顺利开展,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每平米6250元的单价将其公司开发的金都花园一套门市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该门市总面积232.94平米,总价款1455875元。经运河区价格认定,该套门市当时市场价为每平米11517元,总价2682770元,差价为122689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2年许某的公司接手沈庄片区拆迁项目时,其给许某和政府之间牵线搭桥促成了项目,再有其和许某的私人关系不错,他是开发商老总,其是黄骅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党组成员,他便宜卖门市是为了和其沟通感情,看的是其的身份和职务,也为了以后给他协调一些关系。许某当时说门市的市场价是每平米10000元左右,卖给其的价格是每平米6000多元,总价值是140多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许某证言:其应黄骅市政府要求接手沈庄片区改造项目前期是王某某代表政府谈的,后来与政府洽谈这个项目过程中,王某某积极促成此项工作,最终黄骅市政府答应借给其公司1亿元的启动资金。其作为开发商,跟政府部门打交道比较多,王某某作为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党组成员,以后肯定有用着的地方,还有两人私人关系不错,基于以上因素其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了王某某门市。2013年、2014年小区门市的销售均价在10000元以上。
(2)证人李某1证言:顺意步行街门市是王某某买的,他没有和其要钱。
3、书证
(1)黄骅市人民政府[2012]26号证明、黄骅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记账凭证证实:黄骅市人民政府为沈庄片区改造项目提供1.5亿元融资支持,王某某为参会人员;黄骅市人民政府派王某某联络协调沈庄金都拆迁工作。
(2)购房人王某4购房合同及交款凭证、发票;黄骅市金都房产的58套门市的购房合同、交款复印件;黄骅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营业执照证实:2013年10月15日,购房人王某4以1455875元购买2幢3号232.94平米一套门市,均价6250元;2012年6月,购房人徐某购买232.81平米1号门市,价款为2764619元。2013年10月9日购买174.61平米的2号门市,价款2073494元;购房人宋某1购买174.61平米的5号门市,价款1885788元,平均价格11000元左右。
(3)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证实:涉案门市2013年10月15日市场价格为每平米11517元,市场交易价格为2682770元,差价为1226895元。
(七)2013年5月,黄骅市人民政府成立搬迁工作指挥组,负责黄骅市金某电磁线有限公司搬迁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任副指挥长期间受公司负责人刘某1的请托,承诺为其在企业搬迁、补偿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刘某1送予的一张存有50000元钱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2014年下半年,该公司搬迁补偿款拨付到位后,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刘某1为表示感谢所送的200克金条一根。经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金条价值48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黄骅市人民政府委派其负责刘某1的金某铜业公司拆迁项目,其给项目出了不少力。项目签完拆迁协议后,刘某1为让其帮忙协调补偿资金尽快到位,给其送了一张50000元银行卡。补偿资金到位后,刘某1为了表示感谢又送给其1根金条。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证言:2013年底,黄骅市人民政府对其厂子实施拆迁,2014年上半年拆迁补偿已经达成协议,其知道政府财政紧张,就找王某某关照尽快把补偿款落实了,王某某说没问题。其看王某某答应的挺痛快,他是政府办主任,也有这个能力,就准备给他送点钱。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其让公司准备50000元银行卡后直接到王某某办公室给他,王某某收下了。补偿款如期到位的一天,其去王某某办公室给他一块金条。2008年买这块金条是40000元。
(2)证人李某1证言:王某某往家里拿过1根金条。
3、书证
(1)黄骅市人民政府与黄骅市金某电磁线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搬迁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书,黄骅市财政局关于拨付金某电磁线搬迁补偿资金的意见及转账凭证,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黄骅市人民政府[2013]58号纪要文件证实:黄骅市人民政府与金某公司签订协议经过及拨付补偿资金情况,被告人王某某为该项目副指挥长。
(2)河北金某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证明,金条说明证实:刘某1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案金条在工商银行购买,每克200元;中国农业银行卡照片、银行卡交易流水、说明证实:张某2的银行卡为河北金某铜业有限公司所用,2013年12月,该卡内存有50100元,2016年8月支取现金50000元左右;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定结论证实:涉案金条价值48600元
4、物证
扣押物品清单、决定书、银行卡照片、金条(ICBC字样)照片、照片制作说明等证实:在李某1处扣押金条1根;在井某处扣押银行卡。被告人王某某指认金条、银行卡是收受刘某1所得。
(八)2015年6月,神农居医院在黄骅经济开发区开发神农居医院职工公租房项目。该小区原来规划道路在小区北面,由于村民对道路占地补偿不满,致使道路无法修建。该项目负责人刘某2找被告人王某某寻求帮助后,在小区南面协调修建了一条临时道路,刘某2为表示感谢在黄骅经济开发区王某某办公室内送给其一块帝舵牌手表。经沧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表价值36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5年6月其到开发区任职时,田某的公司在开发区盖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已经建成,但是规划在小区北面的道路由于村民对占地补偿不满,致使道路没有修建,田某找其协调处理在小区南面修条路,其同意后就在他小区南面修了一条临时道路,他为了表示感谢送给其一块手表。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2证言:王某某协调解决在,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其花2万余元购买一块帝舵牌手表送给了他。
(2)证人田某证言:刘某2找管委会相关部门协调在小区的南侧修通了道路。
(3)证人赵某4证言:黄骅神农居项目负责人刘某2找王某某沟通修一条临时道路,王某某同意后让其去找村干部进行协调。
3、书证
(1)黄骅神农居医院土地证复印件,黄骅市人民政府[2013]113号会议纪要,黄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纪要[2013]13号文件,河北黄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发区神农居公租房北侧规划路工程的情况说明证实:黄骅神农居医院公租房项目获批及建设经过,规划路为神农居公租房唯一出行道路,因村民阻工未建成。
(2)黄骅神农居医院证明,黄骅神农居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刘某2出具的证明、刘某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刘某2是神农居项目医院负责人,其2016年支款5万元购买一块帝舵牌手表。
(3)鉴定意见证实:北京市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瑞士帝舵手表,市场价格36100元。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2015年10月瑞士帝舵手表市场价格36100元。
4、物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表照片、制作说明证实:在李某1处扣押一块帝舵牌手表,经被告人王某某确认为刘某2所送。
(九)2011年期间,赵某2拟购买土地做物流运输,为获得关照,其通过叔叔赵某3送给时任黄骅市长边某现金20万元。2011年6、7月份,边某即将赴任渤海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时将20万元交给被告人王某某暂时保管。2014年期间,边某赴任沧州市政协副主席后,让其将该款退还给赵某3。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赵某3,告知边某退还20万元的情况。赵某3征求赵某2对20万元的处理意见时,赵某2为以后获得被告人王某某的关照,要求赵某3将该款送予被告人王某某。赵某3通过电话告知该款送予被告人王某某后,王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1年六七月份,时任黄骅市长边某到渤海新区管委会任副主任时给了其20万元现金,说是赵某3送给他的,让其先放着。2014年,边某任沧州市政协副主席时让其去他家说给赵某3退回去20万元。随后其联系赵某3退钱,赵某3说钱先从其这放着,随后再说。20万元和其家的钱混在一起用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3证言:2012年赵某2打着其名义给时任黄骅市长边某送了20万元钱想买块地搞物流运输。2013年,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送给边市长的20万元放在他那让退回去。其一听蒙了,王某某说是其侄子赵某2送的,其问赵某2后才明白怎么回事,其当时随口跟王某某说钱不要了,让他拿着花吧。赵某2和其说过边市长不要,钱在王某某那了,王某某是政府办公室主任,以后有用得着的地方,就送给王某某吧。
(2)证人赵某2证言:2011年,其黄骅市宇丰运输有限公司想扩大规模,就让叔叔赵某3给时任市长边某送去20万元帮忙,不知什么原因没办成。过了几个月,其叔叔赵某3打电话说王某某说边某把20万元放他那了,让他去拿,其对赵某3说王某某也是政府领导,以后用的时候很多,20万元给王某某得了,其叔叔赵某3告诉王某某给他了。
(3)证人边某证言:赵某3在其办公室扔下20万元现金就走了,其把时任办公室主任王某某叫到办公室说,这是赵某3送的20万元钱,赵某3人不错,为黄骅市引进项目做出了贡献,找个合适的机会给赵某3退回去,王某某就把钱拿走了。几年后,其突然想起此事给王某某打过一次电话,王某某说市长放心吧,后来其没再问过此事。
3、书证
黄骅市宇丰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说明证实:黄骅市宇丰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及法定代表人情况。
(十)2016年秋,被告人王某某受任某请托,为其在幼儿园扩建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家门口收受任某送予的现金20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协调土地、规划等部门对阳光幼儿园扩建予以关照,因其他原因阳光幼儿园未扩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5年6月,其到开发区任职时,任某让其找土地、规划部门协调解决阳光幼儿园扩建的事情,其答应了。2016年,阳光幼儿园北面规划的是开发区体育场、开发区小学,这三个项目都是开发区的重点项目,其作为开发区代表与土地、规划部门协调时,提议在不违反大规划的情况下,尽量在北面给阳光幼儿园的扩建多让出点土地。2016年中秋节前一天,任某打电话说去家里串门,其当时在外面吃饭让他等会,回家后任某跟其上楼没有进门,在家门口给其一个蓝色银行手提袋,第二天打开一看是20万元钱。
2、证人证言
(1)证人任某证言:其幼儿园坐落于开发区,王某某是开发区管委会一把手,他的地位和职务能够帮其协调土地、规划部门对幼儿园进行扩建。2016年秋天的一天晚上,其找人问了王某某家的具体地址,然后电话联系王某某是否在家,王某某当时在外面吃饭还没有回来,其在他家楼下等着,等王某某回来之后,其跟着上楼没进家门,在门口把20万元钱给了王某某。
(2)证人陈某证言:阳光幼儿园的北侧规划的是开发区小学和体育场,王某某让其在规划的时候,在保障开发区小学和体育场合理规划下,尽量给阳光幼儿园的北面多留点土地,以便阳光幼儿园扩建。该幼儿园坐落在开发区,开发区的项目一般会征求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
(3)证人李某2证言:2016年,其在土地局分管开发区土地工作,涉及开发区的项目一般会征求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王某某找其说任某的阳光幼儿园想扩建,让其把幼儿园北面的土地供给任某。
3、书证
(1)黄骅市阳光幼儿园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的关于教舍扩建征用土地的申请、规划图;黄骅市阳光幼儿园土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实:黄骅市阳光幼儿园向管委会申请用地事项。
(2)黄骅市阳光幼儿园支款单、收据证实:任某在单位支取现金20万元。
(十一)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受郑某请托,为其在承揽黄骅经济开发区管道疏通、污水处理工程和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2016年初、年底收受郑某送予两次现金,每次1万元,共计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任黄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郑某一直承揽该工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其收受了郑某送的2万元钱。
2、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证言:其公司一直在黄骅开发区有业务,因为要继续干工程和索要欠款,其分两次送给王某某2万元。
(2)证人马某2证言:2016年夏天,在对开发区北汽南侧排水沟污水治理确定施工单位时,王某某对其说让河北碧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别走招投标了,指派其签订的合同。
3、书证
河北碧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身份说明、营业执照、支付工程款的说明、黄骅开发区北汽南侧排水沟污水应急治理工程施工合同,黄骅市北汽西侧排水沟应急治理工程施工合同,支款单、记账记录截图证实:河北碧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黄骅开发区北汽南侧排水沟污水应急治理工程施工,郑某系公司董事长。已收工程款10万元,尚欠50余万元。
(十二)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受王某3请托,承诺为其在小型住宅用地变更普通住宅用地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3到沧州游玩返回黄骅市时,被告人王某某在王某3车上收受现金5万元。2013年年底,经被告人王某某协调,王某3小型住宅用地变更为普通住宅用地。2014年、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收受王某3送予的两次现金,每次1万元,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因协调土地变性收受王某3送的5万元,春节两次收受2万元。
2、证人王某3证言:其为开发商品楼办理土地性质变更送给王某某5万元现金,过年过节还给王某某送过2万元现金。
3、书证
黄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纪要[2013]8号文件,黄骅市人民政府黄政出字[2013]041号关于王某3建设用地的批复,黄骅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2013]6号纪要文件,黄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审批表,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2013年9月23日土地资产管理会议,被告人王某某是参会人员,以及王某3土地变性的获批经过。
二、关于贪污事实
2010年4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黄骅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办公室主任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单位套取资金购买的一辆现代轿车,单位办理的加油卡,单位公款兑换的美元据为已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037993元。
(一)2010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安排政府办公室会计史某从黄骅市财政局借款160000元后,以150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现代轿车,车牌号为冀J×××**,并将该车登记在刘某3名下。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刘某3虚开一张北京鑫鑫贸易有限公司172008元的发票交给史某,用于冲抵财政局的160000元借款,剩余12008元和买车剩余的9200元全部用于该车的税款、保险、装具等费用。该车作为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务用车使用两个月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开回家中,一直由其妻子使用。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车藏匿于刘某3家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0年春天,其到黄骅市政府办公室任职时家里没有车用,其想弄辆车开,当时政府办公室也缺车,其就想借政府办缺车的名义套出钱来买辆车,政府办先用一段时间之后再开回家中。其让史某去财政局借了16万元钱买的车,然后让兴达烟酒店的老板虚开发票把财政局的借条顶了,把车开回家由妻子李某1使用。该车从2010年9月一直使用到2018年5月。
2、证人证言
(1)证人史某证言:王某某让其到财政局借现金16万元后,其和李某3到沧州现代4S店购买了一辆黑色现代名驭轿车。6月底,王某某让其用北京牛栏山鑫鑫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72008元发票冲抵了财政局的16万元借款。
(2)证人张某1证言:因政府办公室缺车,王某某让其定了一辆。汽车买回来之后,政府办公室用了两个月左右,王某某就把车开回家了。北京牛栏山鑫鑫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上的字是其签的,单位上没买过172008元的酒。
(3)证人李某3证言:其与史某一同购买的现代轿车。
(4)证人李某1证言:现代轿车是多年前王某某开回来的,一直由其使用。
3、书证
涉案现代汽车销售发票等购车手续,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记账凭证、记账单,黄骅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借款单、单位往来记账单、经费报账单、发票、张某2(史某妻子)在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涉案现代轿车购买钱款来源及在黄骅市人民政府的报销经过。
4、物证
涉案现代轿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冀J×××**轿车照片证实:在刘某3处扣押涉案现代汽车,李某1确认该车由自己使用,被告人王某某指认是其贪污所得车辆。
(二)2010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采用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公款1346320.44元由史某保管。2011年3月,在用46320.44元冲抵政府办公室费用后,被告人王某某让史某将剩余130万元公款转给时任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某1保管。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从张某1处转款1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瓷器花瓶。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要求张某1分三次共计取款60万元后据为己有,其余60万元用于冲抵政府办公室不能报销的费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0年,其通过城投公司、鑫盛金属制品公司、天天食品公司等采取虚构工程、多开发票的方式从财政套取130万元。张某1分三次给其60万元占为己有。其还用10万元购买了一个花瓶。
2、证人证言
(1)证人史某证言:王某某套出公款130万元放在其银行卡后转给了张某1。
(2)证人张某1证言:2011年3月,王某某把其叫到办公室让其开一张新的银行卡,说办公室现金会计史某那有130万元钱,让史某把钱转到其的卡上随用随取,其就找史某把钱转到了其的卡上。2011年5月,其取了50万元给了王某某;2012年4月,王某某让转给王某4账户10万元;2014年2月,其给了王某某10万元;剩下的60万元分三次给了王某某,每次20万元。
(3)证人王某3证言:王某某使用其表弟王某5账户转钱买了一对瓷瓶。
(4)证人宋某2证言:其给黄骅市政府办公室虚开61万元左右的发票,把钱汇入后转给了史某。
(5)证人杨某证言:其给黄骅市政府干了20万元的工程,打到公司94万余元。其把工程款扣下后,将剩余70多万元转账到史某的个人账户。
3、书证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发票;黄骅市临港华捷建筑安装公司记账凭证、转账凭证;黄骅市天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账目、转账凭证、发票;史某、张某1、王某5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取款凭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发票套取资金转给史某后,史某转给张某1,张某1又转给被告人王某某的过程。
(三)201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史某用公款购买6张每张面值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后,将其中的3张加油卡用于单位公车使用,其余3张据为己有。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史某用公款购买了每张面值10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3张全部据为己有。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1、2012年的时候,其让史某各购买了几万元的油卡后放在家中。
2、证人史某证言:其给王某某办过两次加油卡,第一次是6张,各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2012年12月,办理了3张,各10000元的加油卡。
3、书证
黄骅市人民政府记账凭证、账单及发票、转账支票存根证实:加油卡费用在黄骅市人民政府报销;中国石化加油IC卡客户额度台账对账单、客户持卡清单证实:加油卡登记持卡人是史某。
4、物证
涉案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中国石化加油卡及照片证实:在李某1处扣押的中国石化加油卡,史某确认是被告人王某某让其办理的,被告人王某某指认是其贪污所得。
(四)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因公出国需要使用美元,便安排史某套取公款兑换美元,后某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150400元。2013年9月28日,史某在中国银行黄骅支行使用套取的公款兑换美元24558元后交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出国花费共计4831美元。剩余19727美元被告人王某某据为己有。以2013年10月份美元最低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120985元。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3年9月,其和领导们因公出国让史某兑换了2万多美元后在国外花了一部分,剩下不到2万美元其拿回了家中。
2、证人证言
(1)证人史某证言:2013年9月,其到中国银行将150400元人民币兑换成24558元美元后在王某某办公室交给了他。
(2)证人李某1证言:家中美元是王某某出国剩下的。
3、书证
黄骅市财政支付中心转账支票,黄骅市海鲜城信誉冷库营业执照以及黄骅市海鲜城信誉冷库开具的发票、证明证实:黄骅市信誉楼给黄骅市人民政府多开发票16万元已报销;中国银行货币兑换汇率表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情况。
4、物证
涉案美元扣押决定书、扣押美元清单,以及美元照片证实:在李某1处扣押美元,被告人王某某指认是让史某兑换的。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被监察机关调查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不掌握的收受卢某、朱某、王某1、王某2、许某、赵某2、任某、郑某等人财物的事实,以及贪污60万元的事实。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赃、追缴。
其他证据:
1、被告人王某某亲笔供词证实:其供认受贿、贪污事实情况。
2、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干部“三龄”审核结论表,干部任免审批表。
3、黄骅市人大常委会黄人常字[2010]3号任免人员名单;黄骅市人民政府黄政字[2015]174号关于王某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4、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黄政办法[2010]41号关于印发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黄机编字[2017]6号关于河北黄骅经济开发区内设机构等事宜的通知。
5、中共黄骅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黄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责文件,政协黄骅市委员会关于免去王某某政协副主席职务、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文件。
6、沧州市监察委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被立案调查之前,调查机关已经掌握了其收受王某3财物的犯罪事实;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关某2、刘某1、刘某2财物,以及贪污公款10万元、现代轿车、加油卡和美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不掌握的收受卢某、朱某、王某1、王某2、许某、赵某2、任某、郑某等人财物,以及贪污60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黄骅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和黄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共计2351595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3799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在被监察机关调查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并如实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2096895元、贪污600000元的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扣押于检察机关,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相关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全案应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从许某处购置房屋差价1226895元,以及边某退还赵某3的20万元不应计入被告人王某某受贿数额。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对低价购买许某房产,以及收受赵某3的20万元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该事实另有证人许某、赵某3、赵某2、边某证言,以及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沧运价认字(2018)第2号认定结论书予以佐证,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已由检察机关扣押的涉案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永胜
审 判 员 刘忠诚
人民陪审员 尚晓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