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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8)冀0527刑初5号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8-08  浏览:

​​案由    受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案号    (2018)冀0527刑初5号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庆新、张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袁顺峰、周立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薛某某受贿罪犯罪事实

1、2006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金某为取得冀东监狱和唐山监狱基建工程项目或尽快结算工程款,向时任冀东监狱副狱长和唐山监狱狱长的被告人薛某某分11次行贿,共计人民币111万元。2006年至2013年期间,在被告人薛某某的关照和帮助下,金某先后在冀东监狱和唐山监狱承揽到多项基建工程,合同造价人民币4000余万元。

2、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薛某某任冀东监狱副监狱长,主管基建工作。李某2(另案处理)在冀东监狱承揽建筑施工工程,为了使薛某某在承建冀东监狱基建工程和结算工程款时提供便利。2005年至2009年期间,李某2以现金方式先后七次送给薛某某共计人民币70万元。2005年至2010年期间,在被告人薛某某的关照和帮助下,李某2先后在冀东监狱承揽到南堡盐场气象观测站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五支队监舍楼等工程,工程合同造价约人民币1000余万元。

3、2007年至2011年期间,郑某1(另案处理)为感谢薛某某在其取得冀东监狱和唐山监狱基建工程项目或尽快结算工程款上给予的帮助,向时任冀东监狱副狱长和唐山监狱狱长的被告人薛某某分6次共送现金人民币19.5万元。郑某1在薛某某的帮助下,先后在冀东监狱承揽到多项基建工程,合同造价人民币2000余万元,在唐山监狱承揽到服装加工车间工程,合同造价人民币1000余万。

4、被告人薛某某担任唐山监狱监狱长期间,为了职级待遇、职务晋升,41名唐山监狱干警向薛某某送人民币共计106.3万元。其中,唐山监狱政治部主任刘某3(另案处理)为得到提拔分两次送给薛某某人民币20万元;唐山监狱原总经济师赵某1(另案处理)为得到提拔送给薛某某人民币10万元;唐山监狱六监区原监区长王某2为了解决副处级待遇,于2013年底给薛某某送人民币5万元;唐山监狱七监区监区长于某1为了解决副处级待机待遇,于2014年冬季的一天早上,给薛某某送人民币2万元;唐山监狱原生活科科长张某2为调整工作岗位并解决正科级待遇,于2012年初的一天,到薛某某办公室给其送人民币2万元;唐山监狱五监区监区长胡某某(另案处理)为调整工作岗位并解决正科级待遇,于2013年10月的一天,到薛某某办公室给其人民币2万元;另外,白某、王某3、毕某、姚某等35名唐山监狱干警为调整工作岗位和解决职级待遇分别向薛某某送不同数额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5.3万元。

5、在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薛某某任冀东监狱副监狱长主管基建工作和唐山监狱长期间,为了使薛某某在承建冀东监狱基建工程和结算工程款时提供便利,多名施工方向薛某某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36万元。其中,唐山市丰南区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佟某某(另案处理)在2008年至2013年间共分四次到薛某某冀东监狱办公室送给薛某某人民币20万元;唐山市滦县宏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李某3(另案处理)在2005年至2010年间共分十次到薛某某冀东监狱办公室送给薛某某人民币40万元;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项目经理唐某1(另案处理)在2006年至2008年间共分7次到薛某某冀东监狱办公室送给薛某某人民币15万元;唐山南盐建筑工程公司五处业务经理康某1(另案处理)在2006年至2008年间共分七次到薛某某冀东监狱办公室送给薛某某人民币20万元;山东天幕集团业务经理闫某(另案处理)在2006年至2009年间分4次到薛某某冀东监狱办公室送给薛某某人民币20万元;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总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马某1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分3次到冀东监狱薛某某的办公室内向薛某某送现金人民币8万元;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刘某1(另案处理)2007年至2009年期间分四次到冀东监狱薛某某的办公室内向薛某某送现金人民币8万元;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崔某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分两次到冀东监狱薛某某的办公室内向薛某某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上交部分非法所得人民币330万元。

二、被告人薛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事实

被告人薛某某在唐山监狱任狱长时,在其本人住院和家人住院、去世期间收受的礼金人民币240万元无法说明具体来源。薛某某购买的海南三亚金凤凰海景公寓(购房合同价款为90万元)1处房产,无法说明交付房款的资金来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职文件、户籍证明信、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陈某、顾某、庞某、裴某1、王某1、薛某1、刘某2、卢某、姜某1、李某1、金某、李某2、郑某1、佟某某、李某3、唐某1、闫某、康某1、马某1、刘某1、崔某等人及41名唐山监狱干警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银行查询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工程施工合同、指定管辖文书、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财物清单、工资收入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被告人薛某某在任冀东监狱副狱长和唐山监狱监狱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及工程款结算和解决职级待遇提供帮助,从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42.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对其可支配的存款240万元和其价值90万元的房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侦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某某辩称,我犯了受贿罪,但是数额没那么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认为不成立,在侦查阶段当时我交代的很清楚了。李某2只给我一次钱,2006年秋,给了我5万元,到底是在办公室还是在饭店给的钱我记不清楚了。当时刘某3分两次给我送20万元,第二次给我的钱中包括我应得的3万元奖金。赵某1没给我送过钱,当时他就是后备干部,没必要给我送钱。我承认王某2、余某、张某2、胡某2、白某、王某3、毕某、姚某确实给过我钱,其余的人给过但是人和名字对不上。庭审结束后,对其受贿事实也予以认可。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公诉机关对薛某某受贿数额的指控,尤其是薛某某在侦查阶段受侦查人员“要争取有个好态度”的影响,侦查程序存在违法性,相关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指控薛某某收受金某111万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薛某某当庭供述在2007年分两次收受金某7万元,在2011年底曾向金某借款20万元,上述三次共计27万,对被告人薛某某当庭的陈述,辩护人无异议。对于薛某某向金某借款20万元,辩护人认为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受贿,薛某某实际收受的金某的贿赂为7万元。金某的供述是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供述,跟薛某某所作供述,时间上不具有对偶性,薛某某供述不一,金某供述模糊。薛某某与金某供述相互不一致,不具有排他性。公诉机关指控薛某某从金某处受贿111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指控收受李某2行贿款70万元,证据不足,且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实薛某某实际收受李某2的行贿款为5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薛某某收受李某2行贿款70万元,所出示的证据中有关于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李某2证言,所发生的戏剧性的变化和后期又惊人一致的内容,以及李某2侦查程序的瑕疵,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在侦查阶段逐步形成完全一致书面材料,结合今天庭审薛某某的当庭陈述,不能排除薛某某、李某2系在受到诱导的情形下做出的违背客观事实和真实意愿的供述。再结合本案关于行贿款项的来源、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均不能得出唯一性、具有排他性的结论。尤其是今天庭审,薛某某当庭供述实际收受李某2的行贿款只有一次5万元。而根据辩护人提取的李某2的证言,可以证实李某2实际行贿的数额就是5万元。故公诉机关对薛某某指控收受李某270万元行贿款,证据不充分,应当不予认定。

3、指控薛某某收受郑某119.5万元行贿款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关于薛某某2007年到2011年收受郑某1合计4.5万的事实,被告人认可,辩护人也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均是发生在过节期间,其性质属于礼金,就金额、时间来讲属于一般礼尚往来,其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15万元借款,从证据形成时间及形式来看,均不能排除系侦查机关诱导后形成,且被告人薛某某就借款交付地点(修造厂)与郑某1(修配厂)所证也不一致,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另根据今天的庭审中薛某某对修造厂西几十米处的陈述,其是冀东监狱所有干警职工上下班的必经之路,且是最不能掩人耳目之地,在如此地点交接钱款,明显与事实逻辑不符。退一步讲,即使存在该15万元的借款事实,从薛某某的供述与郑某1的供述均提及到薛某某向郑某1借款15万元后表示要偿还该笔借款,也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受贿。

4、指控薛某某收受李某340万元的证据中,薛某某的讯问笔录程序违法,其自书材料和李某3的证言证据单一,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关于李某3向薛某某行贿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薛某某是否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以及李某3在冀东监狱干了多少工程,获取了多大的经济利益,而向薛某某行贿40万元,以及行贿款项的来源,受贿款项的去向均无证据证明。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或者补强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尤其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本起犯罪事实,并未全面提供证据,请求合议庭在评判时予以充分考虑。

5、指控薛某某收受佟某某20万元,唐某115万元、康某120万元、闫某20万元、马某18万元、刘某18万元、崔某5万,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薛某某收受上述人员贿赂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指控的证据为薛某某的自书材料和讯问笔录对具体行贿时间、数额不一致,与事实相违背,与行贿人员佟某某、闫某、康某3等供述的行贿地点、次数、数额、包装方式互相矛盾,均不一致,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也相互矛盾,供述不具有确定性、排他性,并且与薛某某供述互相矛盾,个人供述前后矛盾,不能得出排他性结论,应当以薛某某当庭供述为准。

6、指控薛某某收受监狱干警行贿款106.3万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薛某某收受41名唐山监狱干警106.3万元,至目前辩护人多次、反复的统计仍不能完全确定公诉机关指控薛某某到底收受了哪位干警,具体多少金额,无法计算出公诉机关指控的41名干警和指控的薛某某受贿106.3万的数额,到底是哪位干警向薛某某行贿了多少金额。纵观对该起犯罪事实指控的证据,多数薛某某的有罪供述均是瑕疵证据,如指控薛某某收受刘某3、赵某1、张某2、毕某、姚某、赵某2、琚某、曹某、魏某1、杨某1、张某3、马某2等干警的贿赂共计54万,所有薛某某的讯问笔录均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因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薛某某此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且经庭审查明上述人员所作证词与薛某某供述在时间、数额等关键情节上大部分存有差异,不具有统一性和排他性,不具有确定性,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指控郑某2、杨某2、徐某、韩某1、高某1等5人行贿共10万元,只有行贿人的证词,没有薛某某的供述,认定薛某某受贿证据不足。指控薛某某收受随君、孙某2、林某、刘某4、李某7、韩某2、张某4、田某、秦某、高某某、高某3、袁某、贾某、张某5、赵某4、聂某、闫某某、刘某5、李某8、靳某等20人行贿款15.8万元,没有薛某某的合法供述,该20人只有一份简单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所证内容只有数额,时间、地点均不确定,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更无表述,从证据形式及取得程序上讲,没有调取人及办案人员的签字,没有调取时间,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刘某3行贿的数额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20万,应当将本应属于薛某某个人的奖金的3万元予以扣减。干警赵某1出庭证明,根本就未向薛某某行贿10万元,薛某某也当庭供述未曾接受过赵某1的行贿款。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薛某某收受监狱干警106.3万行贿款犯罪事实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应不以认定。

7、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不足,且公诉机关指控自相矛盾。公诉机关指控薛某某240万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但公诉机关并未明确卷中那些证据可以证明240万是那笔具体的款项及具体性质。就公诉机关指控的24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起诉书实际上已经明确了来源,起诉书明确的来源系薛某某住院、亲属住院、亲属去世时收受的礼金。既然已经明确了系收受的礼金,那又何来的来源不明呢?指控自相矛盾。况且法律并不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友、同学之间人情往来,对于人情往来与刑事犯罪显属两个明显的不同的范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本人不能说出来源。根据上述规定,指控薛某某构成此罪,首先要确定薛某某的合法收入有多少,合法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以及其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馈赠,继承的财产。到目前为止,公诉机关并没有证据证明薛某某夫妇二人的合法收入有多少,指控该罪没有依据。薛某某能够说明其名下存款系弟弟薛某2收入,薛某2在世时收入均由薛某某及其母保管。薛某2是薛某某唯一的弟弟,因父亲被关牛棚,母亲被办学习班,二人从小相依为命,薛某某对其弟弟亦兄亦父。薛某215岁被查出有白血病后,因父亲身体原因,薛某2所有的检查和治疗都是薛某某负责,薛某某对薛某2的付出,像父亲倾其所有;薛某2对薛某某的依赖更像是一个儿子对父亲的信任。薛某2久病成医,自己治病的同时和病友互相的交流,逐渐形成一套治疗方法和体系,吸引了全国各地的病人来求治。加之薛某2有经商的头脑,不断的投资宾馆、饭店、钩机等等。但薛某2与妻子系再婚,妻子与其前夫有一男孩,二人婚后生育一子薛某某2。因薛某2知道自己生命不久于人世,担心其去世后妻子将其财产分配给其前夫的孩子,将其所有的收入都交给薛某某保管,以薛某某2的名字存于银行。证人张某1、于某2、刘某6均出庭证实上述情况,与薛某某供述一致。侦查机关根据薛某某名下存款情况,倒推系受贿所得或认定来源不明,先入为主导致侦查的思路与方向都有偏颇,更为关键的是会殃及无辜。最后,三亚金凤凰的房产公诉机关已经查明系薛某某借款所购,后用薛某某2的存款偿还借款。薛某某当庭供述该房产系为薛某某2购买,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系来源不明的款项所购。那么对三亚金凤凰的房产就不应列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否则就是无端增加了薛某某的刑罚。公诉机关对此罪名的指控,缺乏薛某某夫妻应当的合法收入是多少的证据;缺乏薛某某夫妻存款、理财、炒房、炒黄金正常收益的证据;缺乏薛某某代为保管薛某2哪些财产的证据;缺乏薛某某无法说明来源的证据;缺乏支持指控数额的证据。在上述证据无法补足的情况下,对该起犯罪应当不予认定。

薛某某有自首情节,主动上交330万,此前表现良好,在工作岗位上一直兢兢业业,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综上,请求贵院对本案证据综合评判,剥茧抽丝,寻踪觅源,尊重事实和敬畏法律,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薛某某减轻量刑,让本案经得起法律的考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经审理查明:

一、在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薛某某任冀东监狱副监狱长主管基建工作,当时金某在冀东监狱承揽工程,2010年5月,薛某某从冀东监狱调到唐山监狱担任监狱长后,金某就开始在唐山监狱承揽工程,为了使薛某某在承建冀东监狱、唐山监狱基建工程以及结算工程款时提供便利,2006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金某以现金方式先后多次送给薛某某人民币。其中,2006年五一节前一天,金某在薛某某办公室送给薛某某2万元现金;2006年年底的一天,在唐山市南堡水上公园附近路上,金某在其驾驶的捷达车上送给薛某某现金2万元;2007年3、4月份的一天,金某到薛某某办公室送给薛某某现金2万元;2007年年底的一天,金某到薛某某办公室送给薛某某现金5万元;2008年年底的一天傍晚,薛某某说要出去转一圈,在薛某某居住的唐山市南堡经济开发区苑小区附近送给薛某某现金15万元;2009年底、金某在薛某某居住的唐山市南堡经济开发区西苑小区楼下分两次送给薛某某现金30万元;2010年年底的一天,金某在薛某某办公室送给薛某某现金10万元:2011年年底的一天,薛某某说要出去转一圈,让金某给其20万元,金某在唐山监狱办公楼东南角的小马路边送给薛某某现金20万元;2012年年底的一天下午,金某在薛某某办公室送给薛某某现金20万元;2013年4月份,薛某某说去省厅给金某要工程款,金某在唐山送给薛某某现金5万元。2006年至2013年期间。在被告人薛某某的关照和帮助下,金某先后在冀东监狱和唐山监狱承揽到多项基建工程,合同造价人民币40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证明,证实金某系该公司员工,从事工程项目工作,在唐山监狱承包多项工程。结算工程款时有时通过公司账户13×××80代转,具体数以帐为准。

2、收款收据汇总表、收据,证实顾某出具的收取唐山监狱工程款项的详细情况,共计19笔,计9209261.39元。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被告人金某承包的冀东监狱施工合同,包括八支队劳作区滩房重建、九支队废液池毛石护坡、医院室外配套--围墙、硬化、厕所、自行车棚等工程、南堡盐场医院CI室工程、四支队蒸发池改造东蒸三、四毛石护坡(南埝)、四支队蒸发池改造东蒸三、四送水路池埝山皮石、四支队蒸发池改造东蒸三、四毛石护坡(东西埝)、南堡盐场街心公园。

承包唐山监狱施工合同,包括唐山监狱2011年零星工程、车间改造墙体及拆除工程、车间采暖及给排水工程、车间改造地面工程、唐山监狱办公楼西侧停车场、唐山监狱办公楼北侧停车场、唐山监狱监区车间围挡安装工程。

4、证人顾某证言,我没有上过班,我在家里照顾老人和孩子,有时候我丈夫金某在外干工程时需要钱时,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取钱或转账给别人钱,我没有其他具体工作。我丈夫金某是在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作,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我们没有成立自己的公司,有时以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干工程,有时挂靠一些其他公司干工程,金某工作上的事儿我不参与,挂靠的什么公司不清楚,我只知道在冀东监狱和唐山监狱干过工程。我听金某说过薛某某,知道他是唐山监狱的领导,但我没有和他直接联系过,我不清楚唐山监狱工程款是如何结算,但现在唐山监狱还欠我们不少工程款。因为搞工程,我家有保险柜,平时经常存着几十万元不等的现金,有时候购原材料、付给工人工资等经常需要现金,平时我或金某从银行支取的钱也在家里放着用。家里经常存放现金也是为了使用方便,不至于临时急用从银行支不出来。我老公金某是干工程的,所有工程联系都是他负责的,我是家庭主妇负责家里生活,有时帮他办理转账。金某经常从家里取现金用,至于他干什么用我就不清楚了。

5、证人麻某证言,我和金某是姑舅弟兄关系,我跟着他一起干工程多年,另外我们还都是同事关系(同在唐山城建总公司),还有今年一起合作开办型煤厂,又是合伙人关系,彼此非常熟悉,我对他十分了解。金某平时人挺好,他不怎么喝酒,不抽烟,无不良嗜好,就是性子有点急,脾气急躁,个人能力比较强,有事业心,工作中能带头干,能吃苦,就是工作中有时候我们做的不好他爱发脾气,言语上偶有不文明行为,一句话说性子有些急。金某在工作方面挺认真的、工作标准高,干的建筑活质量不错,口碑好。为人上待人诚恳,有责任心,没有什么异常行为,就是有时工程工期紧,资金压力大时比较烦躁,爱着急。

6、证人王某1证言,我任基建办负责人时,唐山监狱主要有武警营房装修、监狱办公室会见室装修项目、运动场工程项目,还有监狱食堂、综合楼等项目工程,具体工程项目以合同为准。上述工程中主要是南堡开发区来的金某承包的,还有就是佟某某2的唐山市燕丰建设工程公司搞监狱内的绿化工程。我以前不认识金某,当时主管基建的庞某副狱长曾叫我跟他去武警营房查看工程现场,给我说这是小金子(金某),是从南堡开发区来的,后来庞狱长对我说金某和薛某3关系好,我当时就明白这是领导介绍的关系户,以后和金某吃过几次饭后就熟悉了。2010年8、9月份时,武警营房装修工程签合同时,在薛某某办公室中见的面,监狱长薛某某给我介绍过金某,说这是金老板干工程的,我就明白领导的意思了,随后金某在唐山监狱干过很多工程,2010年干过监狱罪犯操场工程,结算价460多万元;2011年干过监狱综合楼工程,造价900多万元,结算1100多万元;2011年、2012年监狱地源热泵工程,造价200多万元;2013年监狱厂房改造工程,造价150多万元,具体以合同为准。金某承包的小点的工程没有招标,由领导直接定,150万元以上大一点的工程是要经过招标程序的。金某的工程款结算金额都是领导决定的,是主管领导告诉我,我再出报告单,上报领导逐级签批,最终由监狱长薛某某签字,签批后再交给财务部门负责结算,金某承包的工程款没有结算完,还欠着金某的工程款。

7、证人庞某证言,任唐山监狱党委委员、副狱长期间主管企业财务,另外在2010年至2012年3月间临时主管基建办工作。当时主要有武警营房装修、企业厂房、监狱会见室项目、监狱操场工程,还有监狱食堂、综合楼等项目工程,具体工程项目以合同为准。上述工程主要是南堡开发区来的金某承包干的,还有其他的一些工程想不起来是谁干的。2010年下半年时,监狱长薛某某给我介绍过金某,说是南堡来的干工程的。2010年8、9月一天,我在陪薛某某去武警营房查看工程现场,当时金某也在场,我知道他想做这个工程,以后慢慢的我就认识熟悉了。当时我曾叫王某1跟我去武警营房查看工程现场,我给王某1说这是小金子(金某),是从南堡开发区来的,金某和薛某3认识等。金某承包小点的工程没有招标,由领导直接定,150万元以上大一点的工程是要经过招标程序的,金某自己找公司投标,具体如何运作我就不清楚了。金某的工程款结算金额都是监狱领导开会研究决定,决定好后,由我来通知王某1,王某1提出报告单,逐级上报领导签批,最终由监狱长薛某某签字,签批后再交给财务部门负责结算。金某承包的工程款我调走之前没有结算清。

8、证人裴某1证言,1994年9月调入唐山监狱财务科,2000年2月任唐山监狱财务科副科长;2006年5月任财务科科长至今。财务科职责是管理财政拨款、预算、决算,监狱内基建工程付款等。2010年下半年时,主管财务领导是党委委员兼总经理庞某,2012年以后是吴某、邢某,但最终决定权在薛某某签批。2010年5月份薛某某来唐山监狱任狱长后,唐山监狱陆续进行基建工程,唐山监狱与施工方签订工程合同以后的工程结算都通过监狱财务。我在工程结算中知道承包监狱工程的是金某,后来听说是南堡来的干工程的,跟薛某3关系不错。就这样以后工程结算等有时是金某安排他媳妇顾某或麻某来结算工程款,由此也就认识了金某。金某在唐山监狱2011年干过监狱综合楼工程,造价900多万元,结算1100多万元;2011年、2012年监狱的地源热泵工程造价200多万元;监狱办公楼玻璃幕墙工程等,具体以合同为准。金某承包到小的工程由领导开会研究,准备干这工程后,再进行议标。最初我也纳闷,为什么总是由金某中标承包,后来听说他与薛某某关系后,我就明白了。大一点的工程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干的工程,金某也中标不少工程,具体如何运作中标的我就不清楚了。金某常以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义与我单位签合同,有时也以其他公司名义签。金某的工程款结算都是先由基建办主任王某1提交报告,经领导逐级签批,最终由监狱长薛某某签字后再交给我们财务部门,我们根据审计报告及领导签字后进行工程结算。金某承包的工程款没有结算完,还欠着金某的工程款。

9、证人金某证言,在2006年到2013年期间先后给薛某某送了有110万元左右,具体是2006年五一节前的一天,我到薛某某冀东监狱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现金,用普通信封装着,我放到他办公室了,也没说什么话;2006年(年底)春节前我又给他2万元现金,这次是在南堡水上公园路边上,当时怎么说的,用什么包装装钱记不清了;2007年大约3、4月份我又给薛某某2万元现金,具体地址、包装和当时怎么说的记不清了;2007年(年底)春节前我又给了薛某某5万元现金,具体地址和当时怎么说的记不清了,包装是用一个小纸袋;2008年(年底)春节前我又给薛某某15万元现金,具体地址记不清了,包装是用一个小纸袋,当时薛某某说年前出去转一圈,我就给的他;2009年底给了薛某某30万元现金,是分两次送的,一次10万元,一次20万元,具体地址、包装和当时怎么说的不记得了,只记得有一次是在薛某某住宅楼下送的;2010年5月份薛某某调唐山监狱后,我去看他,当时留给他3000元至5000元现金,具体也记不清了;当年年底我又给薛某某10万元现金,具体地址记不清了,包装是用一个小纸袋,当时什么也没说;2011年(年底)春节前,薛某某说想出去转一圈,让我给他20万元,我来到唐山监狱办公楼东南角的路边,这次是用纸袋或者塑料袋我忘记了;2012年(年底)春节前我又给薛某某20万元现金,具体地点忘记了,是一次性送的,是用纸袋或者塑料袋我忘记了;2013年4月份,薛某某说去省监狱局给我们要工程款去,我就给他拿了一箱海参,另外给了他5万元现金,地点是在唐山,怎么包装的忘记了。2013年4月份以后,因为唐山监狱没给我结算工程款,我们就起诉唐山监狱后再没有给薛某某送过钱。

10、被告人薛某某2016年10月31日主动坦白交待材料,证实收受被告人金某110万元。

11、被告人薛某某供述,从2006年开始前前后后金某分多次给我送了110多万元,具体的时间和经过都记不清了,但记忆深刻的是2006年五一节前的一天,金某到我办公室里闲聊,走的时候将一个普通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说,说是表示感谢。他走后我看了看信封里是2万元,后来每逢春节、或者节假日金某都给我送上五千到二十万不等的现金,具体的有2万元的,5万元的,10万元的,15万元的,20万元的,具体每一次送钱的细节,具体时间、金额等我都记不清楚了,从2006年五一节到2013年4月这几年间总共送了有110多万元。金某送钱为了在冀东监狱和唐山监狱承揽工程以及日后工程款结算时让我给他提供方便,金某在冀东监狱和唐山监狱干过好多工程,具体做的工程不记得了,我尽量在结算时快一点,给他多结算一点,少拖欠-点。金某送给这些钱都存在银行我侄子薛某某2的名下。出示“2007年5月20日至2009年10月28日冀东监狱工程施工合同8份”,出示“2011年4月5日至2015年5月4日唐山监狱工程施工合同30份”,以上工程都是金某干的。

二、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薛某某任冀东监狱副监狱长,主管基建工作,李某2在冀东监狱承揽建筑施工工程,为了使薛某某在承建冀东监狱基建工程和结算工程款时提供便利。2006年度,送给薛某某5万元现金。2005年至2010年期间,在被告人薛某某的关照和帮助下,李某2先后在冀东监狱承揽到南堡盐场气象观测站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五支队监舍楼等工程。工程合同造价约人民币10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河北城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证明,经查档核实河北城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07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某2。2009年03月31日更名为河北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李某2变更为潘某。2012年04月23日法定表人由潘某变更为李某2。2013年11月22日法定代表人由李某2变更为李某1。

2、证人李某2从公司支取现金的收据,证实支取现金情况。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实证人李某2与冀东监狱签订的施工合同情况。

4、证人薛某1证言,2008年我考上了北京交通大学,9月份要到北京交通大学报到。我父亲薛某某和母亲陈某要送我到北京,当时我父亲的司机刘某7叔权(大名刘某2)开车拉着我和我母亲陈某、父亲薛某某一起到北京的报到的。我们先到北京交通大学门口,随后到北京的一家宾馆住下了,第二天我父亲和母亲就回去。去北京交通大学走的是哪条路不记得了,到北京交通大学是否有人带路我也不记得了。

5、证人刘某2证言,2008年时,薛某1考上了北京交通大学,2008年9月份薛某1大学开学,薛某某让我开车去北京送薛某1上学,当时车里有薛某某、陈某和薛某1以及薛某1的行李,我开到北京交通大学西南角一家宾馆,宾馆已经定好了。薛某1放假了,薛某某也让我去北京接回来的。我去过北京接送薛某1好多次。第一次送薛某1到北京交通大学报到时,没有找朋友带路或找朋友帮忙,但记得有一辆北京牌照的奥迪车给我们带的路,我们是在北京和这辆北京牌照奥迪车会的面,这辆车把我们带到北京交通大学的,到学校后,薛某某和带路车上的一个人在旁边儿说了一会儿话,我们就分开了,后来我帮忙将薛某1的东西往学校里搬了。

6、证人姜某1证言,1998年我在北京市做土建工程,当时李某2在北京市做建筑水电安装,我们经常打交道就认识了。后米李某2开了家河北城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我有时利用他公司的资质走手续,就一直有联系。2003年李某2开始在冀东监狱承包工程的时候给我联系,让我去帮他负责冀东监狱的项目工地。2003年李某2在冀东监狱承揽工程以后,他知道我有土木建筑这方面的经验,找到我让我给他负责冀东监狱工地建设,我就一直在他的公司干到2009年。大约是2005年或2006年的时候,有一天我和李某2在上,李某2对我说薛某某是监狱副狱长管着工程基建,咱去看看薛某某,给薛某某送个钱。我说咱也挣不着钱,给他送钱也没有必要,李某2也没说什么,后来就再也没有对我过说给薛某某送钱这事了。出示“河北省南堡盐场东风道沥青混凝土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南堡盐场气象观测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南堡盐场气象观测站室外配套工程建筑施工合同”。这三份合同是我签的字,是李某2委托我签的合同,但工程都是李某2的,我是给李某2干的。

7、证人卢某证言,我和李某2都是邯郸市临漳县砖寨营乡的,我们是邻居。李某2是河北城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老板。我当时在北京打零工,李某2联系我,让我去他的公司当出纳。在河北城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当出纳期间,李某2支取过大约八十多万元,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以公司账目凭证为准。出示河北城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记账凭证的十张现金支取单据,具体是“2005年6月4日李某2收到壹万元整”、“2005年7月11日李某2收到陆仟元”、“2005年8月27日李某2收到壹拾肆万元整”、“2006年5月12日李某2收到壹万壹仟贰佰元整”、“2006年11月1日李某2收到壹万元整”、“2007年2月7日李某2收到壹万元整”、“2007年3月6日李某2收到贰拾叁万贰仟元”、“2008年6月7日李某2收到壹万叁仟陆佰元整”、“2008年1月29日李某2收到壹拾叁万元整”、“2008年8月24日李某2收到叁拾贰万叁仟柒佰肆拾叁元贰角”共十张记账凭单共计886543.2元。这十张都是李某2从公司支取的现金凭单。李某2是老板,他支取现金做什么用我也不能去过问。

8、证人李某1证言,我是李某2的二儿子,现在是河北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我向办案机关提供的是2004年11月20日李某2从公司财务支取现485075元的凭条,一份2007年1月30日李某2从公司财务支取现金352535.7元的凭条,这两张凭条是由卢某经办的。前两天卢某来检察院提供李某2支取现金凭单,遗落了两张凭条,我现在给检察院送来,看你们是否需要。卢某只是查找了2005年至2008年的凭条,遗漏了2004年的凭条。

9、证人李某2证言,认识冀东监狱的薛某某,在冀东监狱承揽工程使用南盐建筑公司九处、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涞水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在冀东监狱干过工程,有冀东监狱五支队监管楼项目、六支队力公楼部分工程项目,还有冀东监狱一支队和三支队部分工程,具体项目记不清了。所承揽的这些工程是经过招投标承揽的,有部分小工程是议标。还承揽过冀东监狱多功能馆维修工程,这个项目也是项目经理姜某1具体负责的,我不清楚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

10、证人李某2证言,我于2003年左右到冀东监狱干工程,当时薛某某是办公室主任,后来2005年薛某某当了副监狱长,主管基建工作,成了顶头上司,相互交往就多了,偶尔在一起吃个饭,联络一下感情。薛某某当上副监狱长后主管冀东监狱基建工作,所有涉及到的监狱建设、修缮工程以及工程款结算等都离不开他。我也想多干些工程,多挣些钱,就想法儿和他多联系。为此在2006年秋天的一个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为了想多揽点工程,想让薛某某在结算工程款方面多多照顾,工程款结算快点,就在冀东监狱南边的南南盐招待所请薛某某吃顿便饭。往外走时,我送他出了招待所,看四外无人,我拿了一个塑料袋(里面用报纸包着5万元现金),交给了薛某某,他推脱说不要,我说为了工作,将来工程方面要多多照顾一下,他收下就走开了。

11、被告人薛某某2016年11月3日自首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2为取得冀东监狱五支队监舍楼工程项目和六支队办公楼项目及工程结算,多次给我好处费75万元左右。其中印象最深是2006年秋天在南盐招待所一次午饭后给我五万元现金,外用手提纸包包装。第二次在2007年秋天,在南盐一个小饭馆里为结算工程用报纸包十万元,外用塑料袋包装交给了我。第三次与第二次情景一样,在南盐另一饭馆给我十万元。将钱放家后,与爱人说是弟弟薛某2的钱,让存薛某某2名下。

12、被告人薛某某2016年11月4日供述及辨认笔录,我任冀东监狱副狱长之后的一天,大约是2006年的上半年通过我们单位一个领导介绍我和李某2相识了。他在我们冀东监狱做工程,因为我担任冀东监狱副监狱长主管基建工程,李某2求我以后多多关照,这之后接触多了,后来就熟悉了。2006年的上半年的一天,李某2通过我们单位一个领导把我叫到南堡南盐问招待所一起吃晚饭。饭后李某2趁房间没别人送我一个报纸包着外裹塑料袋的包,要求我以后多关照。他走后我到办公室看到报纸里包着的是5万元,都是一百面额的。

三、2005年薛某某任冀东监狱副监狱长,主抓基建工程,2010年左右,薛某某任唐山监狱监狱长,在此期间,郑某1也先后在冀东监狱、唐山监狱承揽工程。为了感谢薛某某在工程上的帮忙,也为了今后能取得更多的工程,从2007年至2011年,郑某1每年春节前都到薛某某家中以现金方式先后分五次送给薛某某人民币共计4.5万元。期间,郑某1在薛某某的帮助下,先后在冀东监狱承揽到多项基建工程,合同造价人民币2000余万元。200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给郑某1打电话,以急需用钱为由向郑某1借15万元现金,郑某1当即答应。2009年4月的一天,郑某1与薛某某在冀东监狱修配厂西边约几十米的路边见面,郑某1将装有15万元现金的手提袋交给了薛某某。2010年5月薛某某调到唐山监狱任监狱长,在薛某某的关照下,郑某1在唐山监狱承揽到服装加工车间工程,合同造价人民币10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协助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证实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询郑某1工商银行滦南县支行04×××45账号在2009年3月份和4月份由代理人李某4分两次支取现金15万元和10万元的有关情况。

2、人民检察院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证实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南和县工商银行查询郑某1银行存款情况。

3、工程汇总表及施工工程合同,证实被告人郑某1在唐山冀东监狱和唐山监狱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及实施的工程,包括冀东监狱四支队监舍楼室外工程、老幼儿园装修工程、冀东监狱四支队办公楼及室外配套工程、冀东监狱特殊病犯监区工程及污水处理站工程、冀东监狱四支队犯人中心医院室外配套工程、河北新纪元机械有限公司服装车间工程、河北新纪元机械有限公司仓库工程。

4、证人李某4证言,我和郑某1都是滦南县人,我们是经别人介绍认识的。郑某1是承包建筑工程的老板,大概在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间我给郑某1当过司机,给他开过车。在他那里干了差不多三年多,差不多2010年的时候我自己开了个小饭店,就没在他那儿干活了。当时我主要是给郑某1当司机,负责给他开车,有时也按照他的安排帮他跑银行支款或转账业务。出示两份中国工商银行滦南支行的两笔支款手续,经辨认,是郑某1把他的工商银行卡及身份证给我,让我帮他办埋的现金支取业务。

5、证人王某1证言,2010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任唐山监狱临时基建办主任,2015年11月份至今任唐山监狱政治处副主任。郑某1是来自滦南县干工程的承包商,他在我们监狱干过一个服装车间加工厂厂房工程和一个库房改造工程。出示唐山监狱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经辨认,这两个工程就是服装加工车间工程(造价1244万元)和库房改造工程(造价70.6万元),是郑某1和唐山监狱河北新纪儿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

2010年薛某某来唐山监狱任监狱长,唐山监狱的服装加工车间和库房需要改造,该工程郑某1负责承建。我记得大约有一次在唐山监狱工程现场,薛某某给我介绍说:“这是在冀东监狱干工程的郑某1,活干的可以”。我就知道了这是领导的关系户,让我们多关照些。监狱小的工程由领导开会研究直接决定发包,大的工程唐山监狱找招标代理公司,通过招标程序干的工程。郑某1自己找公司投标,具体他如何运作我就个清楚了。郑某1的工程款结算金额都是领导决定的,是主管领导告诉我,我再出报告单,上报领导逐级签批,最终由监狱长薛某某签字,签字后再交给财务部门结算。郑某1承包的工程款还没有结算完,现在还欠他一百多万元。

6、证人郑某1证言,大约2004年左右,我在南堡盐场干活儿经常和冀东监狱领导人员吃饭,期间经人介绍和薛某某吃过几次饭,当时他任办公室主任,我在冀东监狱干一个工程,一来二去就熟悉了。2005年后薛某某提职当上了副监狱长,主抓基建,彼此联系就更多了。我通过他打招呼承包到艾滋病医院工程、一个综合楼工程以及污水泵房工程等。大约在2009年左右,我还替他装修了一个二层楼,为他盖了一个车库。2010年左右,薛某某离开南堡到唐山监狱当领导,我也跟着到唐山监狱干了一个加工厂房工程,造价约一千多万元,别的大工程没干过。因为在唐山监狱干工程经常找薛某某催要工程款闹得不愉快,后来和薛某某就很少来往了。我找他干工程期间经常给他送些烟酒、食用油,给他无偿装修过房子。从2007年春节开始,每年春节前我都要到薛某某家中探望,通常是晚上时间,第一次送5000元,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春节都是一万元。前后共送了45000元现金,自2012年后就不再送钱了。给薛某某送钱主要是感谢他在工程上的帮助,再有就是还想通过他拿到手更多建筑工程多赚些钱。

在薛某某关照下,我拿到不少工程,我非常感谢他,经常对他说些“个人需用钱时说话”之类的话。2009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薛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个人有急事需要借用15万元现金,我说没问题。之后我安排司机李某4到滦南县工商银行从我行卡支取了15万元现金,备好后和薛某某联系定好见面地点。2009年4月初的一天,我自己开车赶到冀东监狱修配厂西边约几十米的路边和薛某某见面,见而后我把装有15万元现金的纸袋子交给了薛某某。薛某某至今也没有还过这15万元。我心也明白,干工程离不开薛某某的关照,自己也不会吃亏的,果然,薛某某到唐山当狱长后,我又在他关照下承包了唐山监狱服袋车间工程等,虽然没有挣到钱,但也算干了工程。

7、被告人薛某某自首材料,证实我于2005年任副监狱长至2010年5月,分管办公室、基建处、六支队,在此其间与长期在冀东监狱承揽工程的郑某1熟悉了起来,他为了让我在工程拨款上提供帮助,送钱给我,分别是2007年春节送5000元,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春节都是一万元,前后共送了45000元现金。2009年度,因岳父患病和女儿上学急用钱,还借郑某115万元,至今没有归还。

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薛某某辨认出给其行贿的郑某1。

9、被告人薛某某供述,2004年认识郑某1后,逢年过节郑某1以拜年为名常给我送些烟酒食品等。自2007年春节开始送钱,通常都是临近春节前几天到我家中以拜年探望为名送些钱给我,共送5次钱,第一次是在2007年春节前一天晚上,郑某1到我家中(南堡开发区西苑小区),客套了几句后放下5000元现金后就走了。以后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春节前都是送的10000元现金,以上春节前我共收受郑某1现金45000元。除此之外,2009年三、四月份时,还借过郑某115万元,这15万元实际上是郑某1以借为名送给我的钱,郑某1送钱给我主要是为了感谢我在工程上的关照。

在冀东监狱特别病犯医院工程承包和唐山监狱服装加工车间承包上给郑某1提供了照顾便利,在工程承揽上我给唐山监狱主管基建工程的狱领导庞某和王某1都打过招呼,同时工程款及时的给他进行了结算,预付款拨付上也及时给他提供了帮助。

四、被告人薛某某担任唐山监狱监狱长期间,为了职级待遇、职务晋升,薛某某收取唐山监狱部分干警礼金。其中,唐山监狱政治部主任刘某3分两次送给薛某某人民币17万元;唐山监狱原总经济师赵某1送给薛某某人民币10万元;唐山监狱六监区原监区长王某2于2013年底送给薛某某人民币5万元;唐山监狱七监区监区长于某12014年冬季送给薛某某人民币2万元;唐山监狱原生活科科长张某22012年初送给薛某某人民币2万元;唐山监狱五监区监区长胡某某2013年10月送给薛某某人民币2万元;另外,白某被提职为副处级调研员,为了感谢薛某某的帮助,大约是在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把10万元放在一个纸袋里,送到了薛某某办公室,说了些客套话就走了。王某3为了争取一下实职副处职位,大概是在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把10万元放在一个纸袋里,送到了薛某某办公室。2014年毕某被提职为副处级待遇,为了感谢薛某某,大约是在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把3万元放在一个信封里,送到了薛某某办公室。2013年姚某被提职为副处级调研员,为了感谢薛某某,大约是在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把3万元用报纸包着,送到了薛某某办公室,说了些客套话就走了。2011年至2015年期间,赵某2为感谢薛某某狱长对其工作的支持和个人的关心,每个春节和中秋节,都去薛某某办公室送给他些现金,共计送给他8000元。2013年琚某被提职位正科级,为了感谢薛某某的帮助,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在薛某某办公室送给了薛某某2万元。2011年份魏某1被提职正科级待遇,为了感谢领导的关照,2011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就准备了2万元现金,在薛某某监狱的办公室里给了薛某某2万元。2011年份杨某1被提职正科级待遇,为了领导在工作中的支持,2011年下半年就准备了2万元现金,在薛某某监狱的办公室给了薛某某2万元。2013年时,薛某某帮张某3调整职位到了狱政科任副科长,为了感谢薛某某帮调整岗位,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就准备了3万元现金放在一个大信封里,在薛某某的办公室里给了薛某某3万元。大约2013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马某2为了争取副处级待遇,把3万元钱放在个大信封里,送到了薛某某的宿舍里。2015年郑某2提副科级,薛某某让拿5万元感谢,就准备了5万元现金用报纸包着,在薛某某的办公室里给了薛某某5万元。2013年11月份杨某2提任正科级,为了以后在工作中得到薛某某的支持和提拔使用,2014年春节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就准备了1万元现金,在薛某某监狱的宿舍里给了薛某某1万元。2011年份徐某被提职副科级待遇,为了感谢领导的关照,2012年春节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就准备了1万元现金,在薛某某监狱的办公室里给了薛某某1万元。2013年11月份,韩某1被提职为副科级待遇,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感谢薛某某,就准备了1万元现金放在一个文件袋里,在薛某某的办公室里给了薛某某1万元。2011年份高某1被提职正科级待遇,提职后,为了领导在工作中的支持,2011年下半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就准备了2万元现金,在薛某某的办公室里给了薛某某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河北省唐山监狱2012年上半年生产经营监区考核兑现和罪犯劳动报酬发放表及白某证言,证明刘某3第二次向薛某某交付的10万元中,有3万元是刘某3代为领取的薛某某的奖金,不应作为行贿数额。

2、证人刘某3证言,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时任唐山监狱监狱长的薛某某给我打电话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说近期省监狱管理局要来推荐一名副处级干部,你们一监区各方面工作都是全狱的标杆,你本人也比较成熟,如果你想争取的话,我可以运作,但你需要破费点,我问薛某某需要怎么做,他说你先准备10万元钱,给你先办着,不够我再给你说,后来我便把自己保管的私房钱,还有从几家银行取出的存款10万元用报纸包好装在一个手提袋里送到了薛某某的办公室,并说拜托领导多费心,表示忘不了领导的栽培之恩,薛某某说我先给你想办法办着。2012年6月底省监狱管理局来唐山监狱考察推荐副处级干部,我得票最高,经过组织程序,我被任命为唐山监狱总工程师,成为了一名副处级干部。为了表达对薛某某的感谢,在宣布任命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我又把攒的奖金和银行取出的钱凑了10万元,用报纸包好装在一个手提袋里送到了薛某某的办公室,我让薛某某请上级领导吃个饭什么的,并再次表示了感谢。他说了几句客气话,也没有推脱就收下了。

3、被告人薛某某供述,2012年底的一天下午,刘某3来到我在唐山监狱办公室,说了感谢的话,然后手里拎着一个纸袋放到我的办公桌上,我反复推脱没有推掉,就留了下来,后来他走之后我打开看了才知道这是10万元现金。又过了一段时间的一天下午,他又来到我唐山监狱的办公室,将一个纸袋子放到我的办公桌上,我惊讶的问他这是干什么,他说将钱有机会送给厅局的领导,为以后的进步做铺垫。我就反复跟他说,你是个优秀的年轻人,凭自己的努力应该没什么问题,不必要这样。在他的一再坚持下,我还是将纸袋子留了下来,他走之后我打开看了才知道这是10万元现金。从言语中我也明白刘某3的意思,他还是为了感谢我的知遇之恩,所以将钱送给了我。刘某3后转任政治处主任。庭审供述收受刘某317万元。

4、辩护人提交的对刘某3提取笔录及证人白某证明、白某2012年度监区考核发放表,证实刘某3向薛某某第二次行贿的10万元中包含薛某某的奖金3万元。

5、被告人薛某某关于赵某1送钱的交待材料,证实2010年下半年,赵某1被任命为唐山监狱总工程师。为了感谢送给我十万元人民币。

6、证人赵某1证言,我记得是201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和薛某某分在一个组带班执勤,吃了晚饭后,大约是七点多,我到了二楼他的办公室后,见他在办公桌前坐着,脸朝西,进屋后我就坐在他对面椅子上,寒暄过后,又闲聊了一会儿工作上的事,具体谈了什么现在也想不起来了,之后我站起来绕到他身边,拉开他办公桌抽屉放进去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用报纸包了10万元钱,面额都是100元的,说:“感谢领导的帮助,春节了,自己买点东西”。我就出来了。这10万元钱是让我媳妇孙某1给准备的,家里钱的都是由孙某1保管,她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都有开户,具体在哪个银行支取的我不清楚。

7、证人孙某1证言,我记得是在2010年春节前一天,具体日期因为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赵某1说过自己被提拔了,需要向薛某某表示一下,我记得我在工商银行支取了10万元,回家后将钱交给了我丈夫赵某1,赵某1具体是否给薛某某送的钱,我就不知道了。

8、辩护人提交的证人孙某1在开滦银行交易情况。

9、被告人薛某某供述,2010年底的一天下午,赵某1来到我在唐山监狱办公室,说了很多工作上的想法和感谢的话,然后手里拎着一个纸袋放到我的办公桌左手边上,我反复推脱没有推掉,就留了下来,后来他走之后我打开看了,才知道这是10万元现金。我知道赵某1给我送钱的目的是他在唐山监狱的副处级职级待遇解决之后为了感谢我。

10、证人王某2证言,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大约是在2013年底至2014年初,有一天我去他办公室汇报工作,说完工作他对我说孩子去上学需要钱,看我方便给他凑点钱,我问他需要多少钱,他说五万块钱,我就答应了下来,大约过了一个多星期,我凑够了五万块钱到薛某某办公室给他了。对他帮我提职副处级调研员存在报恩思想,他以孩子上学为借口向我要钱,我觉得自己应该给他就同意了。

11、证人于某1证言,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听说唐山监狱有提副处的指标,我想我在监狱工作时间也长,工作各方面也符合条件,因为第一期提副处的时候没有我,自己岁数也大了,后来我听说省监狱局又给了唐山监狱三个副处指标,我就准备了2万元想送给薛某某表示一下。大约是在2014年冬天的一个早上,我把钱放在一个信封里,在上班的路上我见薛某某开车过来,我往薛某某副驾驶座上放了2万元,我说帮帮忙,我就走了。给了他2万元后,没过多久我就提升为副处级了。

12、证人张某2证言,2011年10月,我提职任命为生活科科长后,由于工作关系经常需要去找薛某某签字等,这时薛某某对我的工作经常挑毛病,没有好脸色。在这种情况下,我记得是在2012年初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就准备了2万元现金放在一个普通的信封里,在薛某某的办公室里给了薛某某2万元,说了几句客套话我就走了。薛某某是监狱长,我也想让自己的工作开展得更顺利,也需要领导照顾,我就给薛某某送了2万元,觉得心里踏实些。送钱后薛某某也确实对我不再挑刺了,工作开展的比较顺利。

13、证人胡某1证言,2013年10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时任唐山监狱监狱长薛某某找到我说单位要调整干部提五个正科,你工作表现不错,想不想进步?回头我考虑了几天,心想领导主动找我看来希望挺大,不表示表示没有希望,于是过了两天我从家里拿了2万元钱装到一个信封里送到了薛某某在监狱的办公室了,我把装钱的信封放到他办公桌上,他客气了两句,说领导们研究研究,然后我就出来了。

14、证人白某证言,2014年时唐山监狱有提副处的指标,我被提职为副处级调研员,我为了感谢薛某某的帮助,我就准备了10万元送给了薛某某了。大约是在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把10万元放在一个纸袋里,送到了薛某某办公室,说了些客套话就走了。

15、证人王某3证言,2011年9月时唐山监狱有提副处的指标,我被提职为副处级调研员,提副处后不久,薛某某给我说单位还有一个副处实职职位,要不要争取一下,我说需要多少钱,薛某某说怎么也得十万、八万元吧。我就准备了10万元,想送给薛某某争取一下实职副处职位。大概是在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把10万元放在一个纸袋里,送到了薛某某办公室,说了些客套话就走了。

16、证人毕某证言,2014年时唐山监狱有提副处的指标,我在监狱工作时间也长,工作各方面也符合条件,因此我被提职为副处级待遇。我为了感谢薛某某,我就准备了3万元想送给薛某某表示一下。大约是在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把3万元放在一个信封里,送到了薛某某办公室,说了些客套话就走了。

17、证人姚某证言,2013年时唐山监狱有提副处的指标,我被提职为副处级调研员,提副处后不久,我为了感谢薛某某,我就准备了3万元送给他。大约是在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把3万元用报纸包着,送到了薛某某办公室,说了些客套话就走了。

18、证人赵某2证言及证明材料,2011年至2015年期间,为感谢薛某某狱长对我工作的支持和个人的关心,每个春节和中秋节,我都去他办公室送给他些现金,共计送给他8000元。

19、证人琚某证言,2011年我提任副科级,2013年时单位有提职正科实职指标,我各方面都合格,我被提职为正科级。我提职为正科级后没多久,在工作中薛某某经常找我工作中的一些错误,对我进行批评等,工作也不给予支持。我为了在工作中也为了感谢薛某某在我提职为正科级的帮助,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就准备了2万元在薛某某办公室送给了薛某某了,说了些客套话就走了。

20、证人魏某1证言,2011年份我单位有提职正科指标,我被提职为正科级待遇,我为了感谢领导的关照,2011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就准备了2万元现金,在薛某某监狱的办公室里给了薛某某2万元,说了几句客套话我就走了。

21、证人杨某1证言,2011年份我单位有提职正科指标,我被提职为正科级待遇,但薛某某对我工作不满意,我为了领导在工作中对我的支持,2011年下半年我就准备了2万元现金,在薛某某监狱的办公室给了薛某某2万元,说了些客气话。

22、证人张某3证言,2011年时,我任九监区教导员,由于我在九监区工作压力大血压高等原因,我曾找到时任唐山监狱监狱长薛某某,表示要给我调整工作岗位,当时他答应帮我调整岗位,但一直没有给我调整岗位,直到2013年时,薛某某帮我调整到了狱政科任副科长。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为了感谢薛某某帮我调整岗位,我就准备了3万元现金放在一个大信封里,在薛某某的办公室里给了薛某某3万元。说了几句客套话我就走了。

23、证人马某2证言,2013年时,我陪薛某某到监区视察工作时,薛某某给我说单位有提副处级指标,问我是否符合条件,我说我符合,薛某某说你要争取一下。我为了争取副处级待遇,大约2013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把3万元钱放在个大信封里,送到了薛某某的宿舍里,说了些客套话就走了。

24、证人郑某2证言,2011年我单位有提职副科指标,我各方面都合格,但没有给我提职,2013年时又有提副科指标,但还是没有提我。2015年时单位又有提副科指标了,这时薛某某找我说小郑前几次提职没有你,你要抓紧呀,他的意思是让我给他送钱。我提副科级后,薛某某让我拿5万元感谢。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就准备了5万元现金用报纸包着,在薛某某的办公室里给了薛某某5万元,说了几句客套话我就走了。

25、证人杨某2证言,2013年11月份我被提职任正科级干部后,因以前在工作中与薛某某有些误会,我为了以后在工作中得到薛某某的支持和对我的我的提拔使用,2014年春节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就准备了1万元现金,在薛某某监狱的宿舍里给了薛某某1万元,说了几句客套话我就走了。

26、证人徐某证言,2011年份我单位有提职副科指标,我被提职副科级待遇,我为了感谢领导的关照,2012年春节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就准备了1万元现金,在薛某某监狱的办公室里给了薛某某1万元,说了几句客套话我就走了。

27、证人韩某1证言,2011年时,我单位有提副科级待遇的指标,我各方面都符合,但没有提职,2013年11月份,我被提职为副科级待遇,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为了感谢薛某某,我就准备了1万元现金放在一个文件袋里,在薛某某的办公室里给了薛某某1万元,说了几句客套话我就走了。

28、证人高某1证言,2011年份我单位有提职正科指标,我被提职正科级待遇,提职后,薛某某多次暗示我让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