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晋0430刑初5号
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玮、助理检察员安宏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田某在协助沁县漳源镇人民政府办理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工作过程中,利用其担任南园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向该村刘某等12户索取钱财,共计20900元。据此认为,被告人田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对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田某在协助沁县漳源镇人民政府办理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工作过程中,利用其担任南园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向该村刘某等12户索取钱财,共计20900元。
另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田某把收受本村3户危房改造户办理费6800元交到沁县漳源镇纪委后,该纪委代他上交到沁县财政局红包礼金专户内。2016年夏天被告人田某把收受村民田俊虎危房改造办理费1200元交给漳源镇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退还给田俊虎的妻子冯某1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沁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10月27日,沁县监察委员会对田某受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沁县监察委员会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6月20日,南园村村民书面举报田某收受危房改造贿赂款。经初步核实,漳源镇南园村危房改造23户,与危房改造农户核实,田某向其中12户索要钱财,共计20900元;其中田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红包礼金上交收受南园村危房改造3户办理费6800元。
2018年11月19日上午8时,该委办案人员曹晓斌、卫征驾驶车辆至田某家中,向其送达讯问通知书,要求田某到沁县纪检委接受讯问。田某表示同意,一同回到沁县纪委监委接受讯问。在整个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没有拒绝、逃跑行为。到案后,田某能够如实供述办案人员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人员未掌握的其向另外三名危房改造户索要钱财的情况,但经办案人员核实,三户当事人及家属均未承认田某向其索要钱财的事实。
3、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田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4、沁县漳源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田某于2008年11月至2017年9月任漳源镇南园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
5、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85号、(2013)38号、(2014)23号、(2015)40号、(2016)2号、(2017)13号文件证明: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下发了沁县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其中包括目标和原则、方法和措施、组织和保障,并成立了工作领导组,下发了各乡镇任务分配表,并对相关事项作了详细规定。
6、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证明:2012年至2017年期间,申请人田应川、田俊虎、田国云、田某1、田某2、田文印、王国中、田某3、田某4、田某5、张某、田书英、田某6、田岳飞、田菊明、田某7、刘粉先、田广林、田会清、田某8、田来保、刘凤孩、宋冬仙均向沁县漳源镇南园村委申报危房改造,及相关的审批情况。
7、沁县漳源镇南园村危房补助情况证明: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该证明材料证明2012年至2017年期间,沁县漳源镇南园村危房补助23户的相关情况。
8、沁县漳源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证明:危房改造工程系一项惠民政策,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各村村委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并对相关申报程序作了具体说明。
9、被告人田某供述证明:其于2018年11月19日讯问笔录称:在我任职期间,我负责的××县危房改造共23户,2012年四户,田来宝、宋东仙、刘凤孩、田应川;2013年五户,田会清、田某8、刘粉先、田俊虎、田广林;2014年八户,田文印、田某2、田某3、田菊明、田国云、田某7、田某1、王国中;2015年一户,田某4;2016年四户,田岳飞、田书英、田某5、田某6;2017年一户,张某。原则上房子是危房,贫困户或者边缘贫困户才可以申报,而且要求原址重建,面积不超过70平米,开会后有意向的危房改造户写好申请交到我手上,我将申请交给乡镇府,乡镇府再核实后,期间分四次照相,记录危房改造的过程,而后村委上会确定人员名单并公示,之后危房改造户填写申请表,并复印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秋天房子盖好后,村委和镇政府对危房改造户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补助款就打到各申报户账户上。我是协助漳源镇人民政府工作,当时我是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里的事情都是我负责。危房改造户将申请交给我,村委上会初步审核后,由我将名单上报镇政府,还帮助危房改造户填报,最后和镇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做好验收等工作。南园村危房改造的农户,名单上是上会的,也全都公示了,但回忆记录是我自己写的,包括签字也是我一手签的。签字都是我一个人的笔体,村干部都不愿意签字,经常是上会研究后,让我一个人签,但是危房改造必须大家同意后才能办理,所以我只能自己签了。我向部分人要过钱,向田俊虎家要了1200元,刘凤孩家要了2000元,田应川要了(刘某)1000元,田文印要了2000元,田某2要了2000元,田某3要了2400元,田国云要了2000元,田某7要了2000元,田某1要了2000元,王国中要了500元,田某4要了1000元,田岳飞要了2000元,田某5要了2800元,田某6要了1000元,张某要了2000元。共15户共要了25900元。后来我分别退还了改造户田某12000元、张某2000元、田某52800元,这三户在村里整天说我收他们钱,我害怕有人查,又因为当时有政策,交了钱就不处理人,所以就拿出6800元主动交给漳源镇纪委书记,由他交到红包礼金账户了。我向每户要钱的细节记不清了,大概是第一户田某1家,他家本来不符合政策,早就有了新房子,2014年另外买了一块地要盖新房,想要享受政策,2014年3月,田某1到我家申请危房改造,因为我很了解他的情况,就对他说“你不符合政策,不能享受。”过了大概两个月,他就到我家给了我2000元,是20张100元的整钱,说是让我给他报上危房改造就行,剩下的事情就不用我管了。我拿上钱后就把他的名额报到乡镇府,年底这个钱就发下来了。第二户张某家,2013年张某家的房子进行修缮,但没有新盖,找到我让我帮她申报危房改造,我当时答应了他,让她写申请。后来乡镇府工作人员验收,说她不符合政策,就没有办成,当年就没有给她弄好,她因为想申报成功,所以她就分两次给我共2000元,每次1000元,都是整钱,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两次都是我到她家后,她把钱给我的。到了2017年才申报成功。第三户是田某5家,2013年春,他家盖新房,找到我申请危房改造,按照他的情况不符合政策,我就把实际情况告诉他了。过了几天,他到我家给了我1000元,说是让我帮忙申请危房改造,我也就答应了。2013年夏天的时候,我到田某5家,聊天的时候又拿出1000元给了我,说让我帮忙一定办成。2013年秋天,我到了田某5家,她妻子王某2问我还短多少,我当时说不用了,她就又拿出800元钱给了我,这三次都给我的是100元的整钱。但是当年年底也没有帮他家把危房改造办成,直到2016年田某5家的正楼塌了后,才将危房改造申请成功。第四户刘凤孩家是2012年春天,刘凤孩的儿子田某9盖房,想申报危房改造。有一天晚上,田某9到我家中,让我帮忙给申报危房改造,并拿出2000元现金给到了我手上,因为符合要求,我就同意了,然后他就走了。当年年底他家就享受了危房改造补助,他给我的钱都是100元的整钱。第五户田应川家,2012年春天田应川家中新盖房屋,他的女婿刘某找到我,要申报危房改造,因为符合要求,我听后就同意了,让他写申请,隔了几天我到刘某家,他把申请书给我,并给了我1000元现金,都是100元的整钱,说是让我帮忙,我拿上钱就走了,当年年底他家危房改造就申请成功了。第六户田俊虎家,2013年田俊虎家中新盖房子,他找到我要申报危房改造,因为田俊虎精神当时就不太正常,我怕他家盖不起来,就向他要了1200元,对他说是危房改造押金,当年就把房子盖好,可是我没有退他钱,后来他到乡政府反映,说我收他危房改造款了,让我退钱。到了2016年春天,田俊虎又到乡政府反映,分管信访的马某找到我核实情况,我就将1200元交给马某,由崔某副镇长将钱退给田俊虎的妻子冯某。第七户田文印家,他家是2014年春天盖得新房,是他儿子田某10盖得,当时找到我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因为符合政策,我就同意了。过了几天,我到了他家后,田某10与我聊天,让我帮忙把危房改造的事情办一下,并且把桌子上放着的书打开,里面有2000元现金,是20张100元的面额,塞到我上衣口袋,我当时推了一次,看他态度强硬,我就把钱拿上走了,当年年底就把危房改造办下来了。第八户田某2家,他家也是2014年春天盖得新房,找到我申请危房改造补助,他与我说“田某10家给了你2000元,我也给你这个数,你帮忙把危房改造办一下。”因为符合政策,我就同意了,过了几天我到了田某2家,其他家聊天,捎带把钱拿上,他看到我后把现金2000元,是20张100元的面额,给到了我的手上。第九户田某3家,是2014年春天盖新房,找到我申请危房改造补助,他家符合政策,我就同意了,让他写申请。过了几天,我到田某3家中找他,他看到我后从身上拿上2400元(24张100元面额的整钱)给了我,说是让我帮忙,我接下钱并拿上申请就走了,到了年底,危房改造补助款就打到他家的账户上了。第十户田国云家也是2014年新盖的房子,2014年春天的一个中午,我去了田国云家,李某1说是让我帮忙办理危房改造,我说行,你们没有房子,田国云的妻子李某1在她家给了我现金2000元,到了年底也享受了危房改造补助。第十一户田某7家是盖了3间东房,2014年春天,田某7家开始盖房,他和我是同学,经常去我家串门,四五月份的一天,田某7去了我家说,“老同学,别人能弄危房,你也给我弄一个,我不会亏待你,别人咋样我咋样,当下就给了我2000元现金”,我说“咱们是同学,算了吧”。他执意要给,最后我就收下了,也享受上危房改造了。第十二户王国中家,2014年春天盖房,秋天就盖好了,他家的指标是自己找关系弄得,春天没有给我钱,开始申报的时候,王国中就和我说,我只管盖章就行,其他的不用我管。到了秋天,刚办完手续的时候,王国中就去了我家说要感谢我,说没有我办不成危房改造,就给了我500元的现金。第十三户田某4家,2015年春天开始修的房子,当年就盖好了,大约在七八月份的时候,我去了田某4家,田某4的妻子给我1000元钱,说“你帮忙办理危房改造,给你1000元,你不要嫌少”,我说不要,他硬要给我,我就拿上了。第十四户田岳飞家,2016年新盖的房子,符合政策。2016年春天田岳飞去我家说,“你给弄个危房,这是2000元帮忙费”,放下钱就走了,年底也享受了危房补助资金。第十五户田某6是2016年新盖的房子,2016年春天,田某6去我家和我聊了一会,什么也没说,快走的时候,我把他送到门口,他说想盖房,让我帮忙申报危房改造,我说你一个人盖什么新房,他说房子快塌了,必须得盖了,并拿出钱给了我,他走后我拿出来看见是1000元。我拿上这些钱大部分买了收藏品了,我从2009年开始一直买收藏品。镇政府的张亮、史某,国土和城建的人去的时候,我管饭、加油、送烟,每次都是每人给一条烟。钱都是危房改造户主动给我的,我没有说过需要手续费。给我的钱也不一样,看关系和自己家的情况,情况好的我就多给些,困难的少给些。他们就是想申请上危房补助款,不给钱怕我不给办理,所以才给我钱。除了给我的钱,危房补助户还出过照相和订牌的钱,这些钱和我没有关系,是照相的人和乡镇府的人收的。除了这15户,其他的危房改造户没有给过我钱。其于2018年11月23日询问中称:我村的危房改造基本按程序进行,每年都是镇政府安排后,我回村给老百姓宣传,有意向的村民就会找我申报,书写申请交到我手上,然后村委上会确定名单,上会的有支村两委干部李某2、田某11、田某12,有时候还有村民代表,但是有的没有会议记录,我们对会议记录不重视,认为无关紧要,开始镇政府也不要求,到了2016年会议记录才成为必须要的资料,2016年的会议记录是我补的,其他的没有。确定名单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入户实地查看,这样就算申报成功了,然后个户开始建设,到了冬天,钱快下来的时候,填表复印身份证,完善资料,最后补助款打到个人卡里。按照政策规定每户危房改造的不能超过70平米,但实际上都超过了,必须是原址新建,比如田某1家就是已经有房子,又重新选地址新建。而且还必须是已经成为危房,没有房子居住了,比如田某5家、张某家。还有就是子女不符合要求,就以其父母的名义申报,实际盖房、住房都是子女,田某10以其父亲田文印名义申报,刘某以其老丈人田应川名义申报。这些不符合政策的开始我肯定不同意,个户就老去找我沟通,我就和他们说你们不符合政策,不好办,说有什么困难,需要和镇政府的领导沟通,需要打点关系,吃饭之类的话,有的和我关系不错的,我就会半开玩笑的说你不符合政策,怎么沟通,别人来了不用吃饭,让别人喝水不行,对方就会说,那得多少钱,我说怎么也得2000元,对方就听懂我的意思了,然后他们大部分就送我钱了。具体和谁说过这个话我记不清了,不是所有人都说了,就和几个人说过,村子较少,几个人办了就传开了。我拿这些钱买收藏品花了一部分,请镇政府人吃饭、买烟就花完了,没有给过他们钱,钱也不是统一时间收的,就都零花了。收取危房补助钱以后,田俊虎找我让我退钱,其他人没有,田某5和张某家是钱给我了,我没有给办成,但没有让我退钱。我愿意退还别人的钱,但是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年纪也大了,之后一定想办法把收村民的钱还上。其于2018年11月23日询问称:在上次笔录中的2016年4月上交的红包礼金账户6800元,是收田某1危房款2000元、张某家2000元、田某5家2800元。三个人的金额不一样,田某1家是因为一块土地问题和我有了矛盾,田某5家是2013年盖房,当年分三次给了我2800元,但是本年没有申报成功,没能享受到危房补助,直到2016年才申报成功,张某家和田某5家情况差不多,2013年分两次给了我2000元,每次1000元,2017年才享受到危房补助。照相共四次,对旧房子照一次,根基打好照一次,墙垒好后照一次,最后一次是房子基本完善后,订上危房改造牌子照一次。照相的人也不固定,都是个户自己找,钱也是自己给了照相的人。最后一次,是镇政府分管危房改造的工作人员、城建局等部门去照相、订牌验收,快验收的时候,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就会告诉我,什么时间要去验收了,让通知户主必须在家,到时候一起去验收。先把危房改造的牌子订好,再照相,从2012年到2015年都是收300元,钱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收取的。这些钱都没有经过我手,验收的时候我会和镇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去,但是钱我没有拿过。最后一次收300元,没有单据,是危房改造的牌子钱。
10、关于收取危房改造户贿赂情况说明材料证明:田某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该证明称,我于2013年5月至8月期间收取田某12000元,他已办理,享受了危房补助。2013年5月份,我收取张某家2000元未能给解决。2014年6月份收取田某5家2800元未给办理。
11、证人刘某证言证明:我的户籍在我老丈人田应川的名下,我家是2012年申请的危房改造,因为我丈人耳朵听不见,一般家里的事都是我办的。我申报危房改造时,是田某负责的南园村的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是以六口人申报的,我老丈人田应川、老丈母田某13、妻子田彩霞、女儿田娅楠、儿子田宇楠和我。我家与田某是邻家关系,但关系一般。我家的房子是2012年成为危房,房子漏水,已经快塌,准备修建新房,我找到田某,问危房改造怎样申报,当时田某说我家的条件符合,未拆房以前照相、写申请就能办理,我写好申请就交给田某。2012年3月,未拆房的时候照过一次相,大约在7月正盖房时候照过一次,10月份左右房子盖好又照过一次,一共照了三次。三次都是乡镇府派人照的,不认识那个人,也叫不来名字,三次照相共200元左右。又过了几天,田某到我家和我索要1000元手续办理费用,我也没有想其他,以为很正常,就当下从家中取出1000元给了他,当时给1000元的时候我老丈母田某13在场,从家里柜子里拿出来的,家里正在盖房子,买料随时得花钱,家里就准备的有钱,这个事情我妻子、老丈人、老丈母知道,其他人不知道,除了这1000元和照相钱我没给过其他的钱。2012年年底,危房改造补助就打到了我的卡上,共12000元。
12、证人田某13证言证明:我家是2012年申报危房补助的,当时是时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田某负责的,是刘某申报的。2012年四、五月份时候,田某去我家问刘某要1000元手续费,当下刘某给了1000元,都是100元面额的,给钱的时候我在场,具体要的什么钱我不知道。这个钱是田某要的,盖房子钱也没有,刘某不可能主动给他。
13、证人冯某证言证明:我丈夫现在精神不正常,2015年送到长治精神病院治疗了。我家是2013年申请的危房改造,当时是我丈夫田俊虎申请的。是时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田某负责的。我家和田某是一个村的,我们只是认识。2013年旧房住不成,需要重新盖房,我丈夫田俊虎当时找到田某,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具体怎么申请的我不知道,只听我丈夫说送给田某12**元好处费,当年年底政府就将危房补助款打到我丈夫卡上了,后来我丈夫得了精神病,2016年夏天乡政府崔某镇长与村会计田某11到我家退给了我1200元。其他的我都不知道了。
14、证人田某10证言证明:我家不是贫困户,我父亲田文印以前是贫困户,2014年我以父亲的名字申报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我父亲2017年6月份去世了,危房改造实际上就是我办理的,房子也是我盖的。是当时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田某负责的。我和田某就是一个村的,没有什么关系。我家房子年代久远,不能居住,2014年院子里要盖新房子,我就找到田某说我家要盖房,想申报危房补助,田某说可以,但是得出2000元,我打听了一下,村里其他申报危房改造户都给人2000元。2014年三、四月份的时候,我就拿了2000元现金去田某家给了他,这样就算报上名了,给的都是100元的面额,给钱的时候田某和他妻子都在场。除了这2000元,就是打印和照相的钱,钱都是给了照相的人和打印店了,给田某的钱不包括这部分钱。不给就办不上危房改造,自己家房子也成了危房,不改造不行。除了我家,当年申报危房改造的还有田某2、田国云、田某3、田某1、田菊明。他们几家听说都给田某钱了,具体情况不清楚。之后我开始盖房,到了秋天房子就盖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验收合格,到了腊月,往我父亲卡上分两次打了12000元,第一次10000元,第二次2000元。
15、证人温某证言证明:2014年的时候,因为我丈夫田文印是房主,所以我儿子田某10就是用我丈夫的名字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当时是时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田某负责的。我和田某就是一个村的,没有什么关系。在办理危房补助过程中,田某向我儿子田某10要了2000元,说是不给钱就不给办危房补助,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时间、在哪里将2000元给的田某。我儿子田某10不是自愿给田某钱的,不给钱就不给办。
16、证人田某2证言证明:2014年4月,我家中房屋大梁断了,房屋已经住不成了,需要重建。我与田某商量要重建新房,田某告诉我可以申请危房补助,让我自己写个申请,他帮我把名报上。过了半个多月,我将申请给了田某。之后过了几天,田某到我家找到我,让我准备2000元,说是办理危房改造的手续费,我当时就在我家把钱拿出来交到他手上了。快11月份的时候,我到乡政府将表签好。年底乡政府到我家中验收,照相后,乡镇史书记向我要了300元,说是手续费。之后钱就打到了我的卡上,共12000元补助款。在2014年冬天,补助款快回来的时候,在乡政府填的表,还复印过身份证等材料。除了2300元,还给过打印费和照相钱,照相的钱给了照相的人,打印的钱给了打印店了。我申报当年,还有田国云、田某1、田国中、田某3、田某10、田某7家。我平时每天放羊,不知道田某是否和别人还要过钱。
17、证人董某证言证明:我家是2014年申报危房改造的,以我丈夫田某2的名义申报的,当时是时任南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田某负责的。2015年年初享受的危房改造补助,手续都是我丈夫田某2办理的,具体情况我不太了解。在申报危房改造过程中,田某和我家要过2000元,完了验收的时候还要过300元。钱是我丈夫田某2给的,但是他和我说过这个事。是田某要来,如果不给,危房改造肯定就办不成,要的是什么钱我也不知道。
18、证人田某3证言证明:2014年我家中房子老旧,屋顶漏水,需要重新修盖。在我重新修盖房的时候,时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田某找到我,向我介绍了国家的政策,按我的标准可以申领危房改造补助,可以申请一万元左右,但需要2400元的费用,就可以把手续办下来。我听了以后,觉得这是好事,就央求田某帮我办理危房改造手续,当时在我家就将2400元(24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给了田某让他办理,当时我、田某和我母亲刘粉仙都在场,手续也是他给签的,我其他的什么也没管。后来照相验收后又交了田某3**元,我不知道是什么钱。除了这2700元,我还出过打印的钱和照相的钱,打印的资料钱都给了打印店了,照相的钱给了照相的人。应该2014年年底政府将一万元打到我卡上,后又给我打到卡上2000元。我家和田某就是一个村的,没有其他关系,田某在危房改造工作中,都是自己一个人办理的。除了申报危房改造,田某或者其他村干部没有再向我索要过钱财。我申报当年,还有田某2、田国云、田某1、王国中申报。当时办理危房改造时不清楚,后来听村里人说过田某向他们索要过钱,但我没有打听过。
19、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我家以我丈夫田国云名字申报的危房补助资金。2014年我家房子快塌了,基本不能居住,到了2014年夏天准备盖房子,我去找时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田某说,能否给我家申报危房改造补助,我家想盖房子,田某说可以。当时也没有说钱的事情,过了一段时间,2015年7、8月份,我家正在盖房,田某去我家找我说,想申报危房改造补助,得出2000元,是他主动和我要的,我也不知道要的是什么钱,田某也没有说。不给钱危房改造就办不下来,我当时打听了一下,都说申请危房改造户都给人家钱来,我也就给了。我当时家里正在盖房家里就放着部分现金,我就拿了2000元,都是100元面额的,当下在我家就给了田某,就我和田某在场。快完工的时候,田某又和我要了300元,说是危房改造手续费,我就给了他300元,还有些打印费、照相钱。危房改造过程中,我去镇政府填过表,其他记不得了。当年办理危房改造的还有田某10、田某2、田某7、田某1、田某3家,听说他们也给过田某钱,应该也是2000元,具体情况不清楚。到了秋天就盖好了,往我丈夫田国云的卡上分两次打了11100元,第一次11100元,第二次1000元。
20、证人田某1证言证明:我家以前住的是土墙房,早就成了危房,2014年我准备将房子改建,知道有危房改造补助这个事,就找到田某,问看看我的条件能否享受危房补助,田某说写上申请就行。过了几天,田某到我家找到我,说办理危房改造手续需要3000元,不出钱就办不成,我听后就答应给钱。我心里想,自己长时间不在家,麻烦别人帮忙,就多拿了200元到了田某家中,对田某说“我常不在家,这个事情就麻烦你了,我给你3200元,3000元是办手续费,200元你拿去抽烟,”之后我就把3200元钱给他放下了,都是100元面额的钱,在田某家中给的钱,他也没给我打收据。后来听我妻子范某说过,田某到我家和她要过两次钱,说是办理危房改造验收、照相订牌的钱,共700元,我妻子都把钱给他了,一共和我家要了3900元。2014年年底就把危房改造补助款打到了我的卡上,补了12150元。
21、证人范某证言证明:2013年我家旧房子进行修缮,时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田某找到我丈夫田某1说,我家可以享受危房改造补助,帮我弄一个,但没有申报成。2014年1月份,我家决定重新选地址,新盖房子。我就找到田某说我家想盖新房子,是否能享受危房改造补助。田某说行。到了2月份,村里有家办事,田某过来我家,和田某1说,享受危房改造得出3000元,是公家要了,如果不出就申报不成,田某1就答应了。又过了几天,正好家里刚卖了玉米有钱,田某1就从家拿上钱,去田某家里,说:“除了3000元,我再多给200元,这200元算是给你个人的补助,”共给了田某32**元。夏天的时候,田某说需要打印表格、复印身份证,说得出350元,我就在我家给了田某3**元钱。到了秋天房子就盖好了,政府到我家进行了验收,田某又要了350元,说是照相和订牌的钱,我又在我家给了他350元,年底钱就打到了我的卡上,共12150元补助款。当年危房改造的还有田国云、天国中、田某3、田某10、田某7共七八家。
22、证人王国中证言证明:2014年我家的旧房子塌了,就准备建新房,我就找到时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田某说,我家能否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田某说能报,在大约4月份时候,就开始动工建设,秋天就基本完工了,到了年底打到我卡上补助款12000多元。办理过程中,开始我写了手续,中间到乡政府填表,村委开证明,还照过两三次相,最后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验收。2014年8、9月份,镇政府要求危房改造必须有村委证明,我就找到田某,他给我开好证明,盖好章,田某说急用钱,问我借点钱,我认为我申请危房改造了,不借怕办不成,就拿了500元在田某家给了田某,后来也没有还,其实他说借,就是要了,觉得我家申报危房改造需要用人家,钱也不会还。除了这500元,还出过打印费、照相钱、挂牌出了300元,这些钱没给田某。
23、证人郭某证言证明:我家以前住的是土墙房,在2014年时房子住不成了,就准备盖新房。听说政府能申报危房改造,我家中也比较困难,我丈夫王国中就找到时任支书田某,向他询问我家中是否可以申请危房改造,在得到肯定后,就自己写了个申请交给了田某,后来又到镇政府签完表,年底钱就打到我丈夫卡上了,共12000元左右。在办理危房改造时,村委盖完章后,田某向我丈夫借500元,说是用钱了,我丈夫给了他后,至今也没有还,我丈夫认为他在危房改造时帮忙了,所以也就不要了。除了这500元,还出过照相钱、验收、挂牌钱300元,这个钱是给了当时照相的人。
24、证人田某4证言证明:2015年春天,我家准备盖房子,我听说新盖房子国家有补助,我就去田某家找到田某说,我家今年要盖房子,看能不能申报危房改造补助,去的时候带了一条云烟(价格100元),田某说可以申报。这样我就开始盖房,到了秋天房子盖好了,到了年底给我的卡上打了14650元。大约在7、8月份时候,田某去我家说,得出1000元钱,我妻子李某3就给了田某10**元,都是100元的面额,我也不知道是什么钱,当时给钱的时候我、李某3、田某都在场。除了这1000元,还有就是打印和照相的钱,这些钱和田某没有关系,也不在给田某的1000元中包括,当年申报危房改造的就我一家。
25、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2014年以我丈夫田某4名义申报了危房改造,我家房子年久失修,基本不能居住了,到了2013年春,准备重新盖房子,我丈夫田某4就去找田某说,想申报危房改造,并给了田某一条云烟,价格100元,田某说能办。这样我家就把旧房子拆了,准备盖新房,到了秋天就盖好了,到了年底给田某4卡上打了14650元,在2015年夏天的时候,田某去我家说,得出1000元,我们也没问什么钱,觉得人给办了,就在我家里给了田某10**元,给钱的时候,就我和我丈夫在场。除了这1000元钱,还出过照相钱、打印钱,照相钱是给了照相的人,打印钱是给了打印店,给田某的钱不包括这些钱。听其他申报危房的人们说过他们之前给过田某钱,具体多少不知道。
26、证人田某5证言证明:2013年时候我家新盖三间房屋,时任村干部田某找到我,说是可以帮我申请办理危房改造补助,大概12000元左右,但是我家新盖房屋不符合申请标准,需要花钱打点、跑关系,让我给他2000元,我回家与妻子王某2商量后,觉得可以申请补助缓解一下家庭困难,就在第二天,我去田某家找他,把2000元给了他。后来写了申请后我就不管了,当年田某没有帮我家把危房补助办理下来,我和妻子问他,他也一直推脱不好办。我一直在外打工,后来听我妻子说,田某又单独找他要过两次钱,以办理手续为由,一次是1500元,一次是300元,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了,可是一直没有帮我家申请下危房改造补助款。一共和我家要了3800元,都是100元面额的。第一次是2013年,我将钱送到田某家,当时就我和田某两个人,也没有给打单据,后来我妻子要的两次钱我也不清楚。直到2016年我家房塌了,找到漳源镇政府申请,才在年底把补助申请下来。
27、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2013年我家盖了三间东房,田某看见我家新盖房屋后,就找到我丈夫田某5,说是可以申请办理危房改造补助,但是因为是新盖的,不符合规定,所以需要跑跑关系,花2000元就能办成。我丈夫回家后,就把这个事情告诉我,我听后觉得能行,我们夫妻俩就借了别人2000元,第二天由我丈夫拿着钱去田某家,把钱给了他。2014年8、9月份的时候,田某到我家找我,说是办理手续不顺利,还需要1500元,不然就办不成,我听后也没有办法,就从家里取出1500元给了他。当年年底,田某又到我家,说是钱快申请下来了,需要照相、挂牌钱300元,让我把钱给他,我当时也相信了他,就把钱顺手给了他,都是100元面额的人民币,也没有打过收据,说的就是好处费,但是当年也没有办理下危房补助款,我去找田某,他推说说明年就行了,但是直到2016年以前也没有给办好。2016年我家正房塌了,找到乡镇府申请,才把危房补助款办理下来,当年年底补到我丈夫田某5的卡上12000元左右。
28、证人张某证言证明:我家房是2012年底塌的,2013年就开始修建新房。修房时我找到田某,问他我家中的情况能不能申报危房改造补助,当时田某说能行,并让我写申请。2014年春天,田某找到我,说是办理手续需要1000元,第二天我拿着1000元送到田某家中。2014年8月,田某到我家中,向我以办理手续困难为由索要1200元,我当时刚刚卖了玉米,正好有钱,就将1200元当场给了他。2014年年底,田某又到我家找到我,说是我的手续不好办,还需要1000元,我心想到给了2200元了,就再给点把事情办通,当时家中正好有钱,就把这1000元也给了他了。2015年田某到我家,又和我说照相,做牌需要钱,和我又要了300元,我一直去找田某,但是他说一直办理不下来,没有给我办通,2016年我去镇政府找党委书记,想问问什么情况,书记安排分管危房改造的人接待我,我说我家房子2013年就盖好了,还出了3500元手续费,为什么没有申报成功,工作人员告诉我说不用出手续费,只出照相钱、订牌钱300元就可以了,这时候我才知道钱是田某拿了。工作人员又和我说,当年是赶不上了,直到2017年我家才享受上危房补助。
29、证人田某7证言证明:2014年3月我就准备盖新房,正在拆旧房子的时候,田某路过看见了,就进来问我准备盖房子了,我说是。我问他我家能不能申报危房补助,他说帮我问问。过了几天,田某去我家找到我,说他问了,可以申报,但是得出2000元,打点关系,还得先写上申请,我说可以。大约2014年4月份,我就去田某家给了他2000元,连同申请一起给了田某。田某说这就行了,我得给旧房子照相,我就走了。之后我就开始盖房,到了秋天房子就盖好了,镇政府的人进行验收、订牌,除了这2000元,还出过照相钱。订牌钱,钱给了照相的人了,最后验收的时候是镇政府人员照相、订牌,还出过几十元钱,这些钱是给了镇政府的人了。2015年初分两次往我的卡上打了12000多元。当年申报危房的还有田某1、田菊明、田某3、王国云家等人。
30、证人马某证言证明:2016年夏天,镇政府接到南园村村民田俊虎口头举报,称南园村村支书、主任田某向其索要危房改造款1200元。镇政府领导安排我与崔某同志到南园调查落实此事,我们两人到南园村找到时任支书、主任田某,向他进行落实,田某承认收过田俊虎1200元,是申请危房改造的抵押金,说田俊虎有精神病,怕他盖不起房,抵押他钱让他盖新房,说愿意将钱退给田俊虎,过了几天,田某将1200元给了崔某同志,由他退给了田俊虎的妻子冯某。退款时打的收款条,是崔某同志办理的这个事情。
31、证人崔某证言证明:2016年夏天的一天,镇政府分管信访的马某镇长找我说,南园村田俊虎举报田某收受其危房补助改造款,让我和他去调查核实,我们二人一起去南园村找见田俊虎,田俊虎和我们反映说因为办理危房改造,田某收取其1200元好处费。我们又找田某核实情况,田某承认收1200元,是危房改造押金,并愿意将1200元退还给田俊虎。过了几天田某把钱交到马某镇长手上,之后由我拿上钱去南园村在田俊虎家门口把1200元现金给了田俊虎妻子,当时在场还有南园村原会计田某11,我把钱给田某11数了数,同面给了田俊虎妻子,我让田俊虎的妻子打的收据。
32、证人田某11证言证明:2016年夏天,崔某副镇长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村街道旁,我过去后,看见田俊虎的妻子冯某和崔副镇长在一起站着,看见我后,他掏出1200元让我数清,并做一个见证人,当场把这1200元退还给了冯某,然后崔镇长就让我走了,后来听冯某说这个1200元是危房改造的钱。当时冯某打的收据,我还作为见证人在单据上签了字。南园村危房改造从来没有上过会,会议记录我也没有见过。
33、证人孙某证言证明:我家房子不能住了,2016年3月我就准备盖新房,我找到时任村支部实际、村委主任田某说,我想申报危房改造,田某说能行,让写份申请。之后就开始施工,田某通知要什么手续,我就给他提供。到了秋天,房子就盖好了,但是没有装修,就直接住进来了。2016年12月,给我丈夫田岳飞的卡上打了一万多元。申请过程中,田某没有和我家要过财物,也没有和我丈夫要过。在申请危房改造时,我填过表、照过相,其他就没有了。照相时我村的王国庆照的,钱也给了王国庆了,还有就是出过打印费和买档案袋子的钱,都是几十元。田某没有和我丈夫田岳飞要过钱,当时申报危房事都是我办理的,田岳飞就没有管过这回事。2016年申报危房补助的还有田书英、田某6,他们给过田某钱没有我不知道。
34、证人田某6证言证明:2016年4月份,我家中因房子漏水,影响到我的安全,所以就开始重新修建房屋。我找到田某申报危房补助,因为我家中符合政策要求,他就同意,并指导我怎样办理申报程序。我从未拆房之前照相、写申请,后来盖好房乡政府领导验收,当年年底就把钱打到我的折子上了。田某没有在我申报危房补助时要过钱,我记得就是给过照相钱,当时给了照相的人了。田某有无和其他办理危房改造的人要过钱,我不清楚。
35、证人田某9证言证明:2012年2月,我与母亲住在一起,因房子漏水,家中人口又多,实在没办法,就决定盖新房。听村里人说可以申请危房补助,我就找到田某,把我的意思告诉他,我家条件也符合规定,他就同意了,答应帮我申请。我回家中让儿子帮我把申请写好,隔了几天就把申请给了田某,在之后有人到我家中照相,盖好房子乡镇府有人到我家中验收房子,当年年底钱就打到我的折子上了。田某没有向我索要过钱财,有可能是我母亲(名叫刘凤孩,2015年已经去世了)给过他2000元,我母亲也没有和我说过给过田某钱。我就出过照相钱,直接给了照相的人手里了,其他钱没有了。
36、证人周某证明材料证明:田菊明是我丈夫,我是2014年危房改造户,领取了危房补助款12150地,在办理危房改造过程中,我没有给任何人送过礼品和钱财。
37、证人田来保证明材料证明:我是2012年危房改造户,领取了危房补助款12050元,在办理危房改造过程中,我没有给任何人送过礼品和钱财。
38、证人李某4证明材料证明:刘粉先是我婆婆,2013年我以婆婆名义进行危房改造,享受过危房补助款12150元,田某没有和我要过钱。
39、证人田某12证明材料证明:我从2009年至2017年任南园村党支部委员,2017年7月至今任村党部书记,在我任支委期间,南园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是田某,关于我村危房改造,名单确定的会议我未参加,对各户情况不清楚,也未在相关会议记录本上签过字。
40、证人李某2证明材料证明:我从2012年至2017年任南园村党支部委员,南园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是田某,有关村里危房改造问题,至始至终没有上过会,我一概不知。会议记录不是我写的。
41、证人田某8证言证明:我是2013年南园村危房改造户,领取了危房补助款12150元,在办理危房改造过程中,我没有给任何人送过钱和礼。
42、证人田某14证明材料证明:我是田书英的丈夫,我家2016年申报危房改造,当时是由村支书田某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我在2016年得到危房补助款12150元,在办理危房改造过程中田某没有和我家要过钱,我也没有给田某送过钱和礼。
43、证人史某证明材料证明:我于2010年至2016年3月任沁县漳源镇纪检书记,2016年3月至今任沁县牛寺乡人大主席。我在漳源工作期间,当时由于漳源镇政府城建管理员有病长年不上斑,具体各村危房改造事宜都由我负责。在每年验收危房改造户时,都要进行完工验收照相,危改户要进行改造前、中、后三张照片,验收合格还要进行挂牌,完工验收后,由负责照相的王国庆收取资料费、牌牌及照相费用共计280元,牌匾30元,资料费100元,照相150元,最后由照相人把资料费交到打印店,牌匾30元由我交给县城建局。除此费用,我本人未和危改户收过任何好处费,当时验收危房改造时,我和照相的都在场,有时个户把钱280元交给过我,但我随后全部把钱交由照相者王国庆,最后该交谁的就统一交付了。
44、收条一支证明:支书田某退给田俊虎危房改造抵押金1200元,收款人为冯某。
45、漳源镇纪检委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4月,按照县委、县纪委会议精神,要求乡镇府党委书记与各村主干进行谈话,目的就是引导有问题的干部依靠组织、相信组织,主动交代问题,主动上交违纪款物,当时南园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田某在谈话中主动交代收受本村3户危房改造户办理费6800元,田某于2016年4月22日把钱交到沁县漳源镇纪委后,代他上交沁县财政局红包礼金专户。
46、沁县漳源镇南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该村在2017年换届选举时,前任村委主任未将关于危房改造及村委会议记录进行移交,村委无相关资料。
47、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2018)晋0430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1、被告人田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被告人田某挪用沁县漳源镇南园村村民委员会通道绿化补助款、村级管理费共计57972元,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予以退赔。3、被告人田某利用公款所购赃物香港回归玉玺、文革邮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内在联系,其效力予以确认。以上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被告人田某受贿的事实存在。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能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罚金款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某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淼
人民陪审员 张瑞宏
人民陪审员 张雪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