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 受贿
案号 (2019)辽0311刑初78号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鞍千检公诉刑诉[201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受贿罪,被告人刘某文、曹某、于某辉、张某犯行贿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6日、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嘉暄、王樱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孟洪丽、何金,被告人刘某文及其辩护人吕洪斌、常栩,被告人曹某、于某辉、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被告人谢某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我市具体执行标准为:增量房(一手房)、存量房(二手房)承受方(买方)需按房产面积、家庭拥有套数,缴纳全额1%-4%不等的契税。存量房(二手房)转让方(卖方)房产年限不满2年的,增值税需缴纳全额5.6%,超过两年(含2年)的,免征增值税;转让年限不满5年的,个人所得税需缴纳全额1%;超过5年(含5年)的且唯一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非唯一住房的,个人所得税需缴纳全额1%。2018年9月末,鞍山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汤岗子分中心税务征收窗口成立,被告人谢某担任不动产契税征收窗口的审核员,负责审核客户房产登记年限等信息,确定客户需缴纳的税种和税额,完成房产交易环节的征收审核工作,2018年12月14日调离审核员岗位。被告人谢某熟知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房产部门只审核契税税票,并不审核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大税)的情况下,分别与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科员被告人刘某文、鞍山市铁东区天邦置业房屋中介所经营者被告人曹某、鞍山市铁西区宏桥房屋中介服务部合伙人被告人于某辉、鞍山市铁西区飞龙房屋中介所合伙人被告人张某相互勾结,告知被告人刘某文、于某辉、张某等人除正常收取全额契税外,需收取大税的40%作为好处费,双方同意。被告人刘某文、于某辉、张某等人为获利,积极联系房产交易不足两年的客户,自行决定按大税总额的50%-60%和全额契税向客户收取费用,自留大税的10%-15%后,再将全额契税和大税的40%支付给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谢某收到款项后,利用对工作环境、业务的熟悉及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工作区,擅自独立完成审核、信息录入、收款并开具契税发票等需要多岗才能完成的工作,特别是利用审核员权限钻征收漏洞,人为操作电脑系统,将房屋登记年限不满2年的或超过2年不足5年的改为5年以上,系统审核通过后客户不再缴纳全额5.6%的增值税、1%的个人所得税,只需要缴纳全额契税,将全额契税正常征收,大税的40%据为己有。
另查,2018年11月24日,鞍山中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刘某1为千山区中骏汤泉香墅小区的业主王某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人谢某告诉刘某1该房产交易需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12万余元,但他可以帮忙办理减免税款,但是需要65000元的好处,刘某1同意。被告人谢某只收取了该房屋交易的契税27669.91元,刘某1另外给谢某个人65000元,谢某将该款据为己有。该笔业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23416.66元。
(二)被告人刘某文、被告人曹某构成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科员被告人刘某文在办理税款征收业务中与被告人谢某相识,在频繁的业务办理过程中,于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文和谢某达成减免税款共识,被告人刘某文有意告知鞍山市铁东区天邦置业房屋中介所经营者被告人曹某有需要缴纳大税客户,可以帮忙减免,按减免税款的50%给他,被告人曹某同意后,有意收取按规定必须缴纳大税的客户资料,并按大税总额的60%和全额契税向客户收取费用,被告人曹某将收取大税自留总额的10%后将余款转交给被告人刘某文,被告人刘某文再自留10%后交给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谢某收到被告人刘某文提供的客户所需材料和款项后,利用下班后和周末休息时间进入办公区,利用审核员的权限,擅自将存量房(二手房)登记年限更改至5年以上,也就是具备免征大税的条件,上缴了全额契税外,大税40%款项据为己有。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文利用被告人曹某联系需缴纳大额客户后通过谢某利用上述手段为36户办理了不征大税业务,其中被告人曹某自办5户(王某16、薛某、彭某1、湛某、佟某),少交税款59868.44元外,还为菠萝地产经理李某3办理8户(钰博房产中介经理盛某1户<张某3>;李某3自办7户<代某、张某2、于某4、王某6、程某、崔某3、王某5>),少交税款76310.01元;为517不动产经纪人阎某办理10户(鞍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人尹某办理4户<刘某8、董某4、吴某2、巴某>;自办6户<高某、齐某2、朱某、刘某32户、王某12>),少交税款126191.52元;为鞍山顺缘房屋中介经营者施某办理4户(汇居房产服务中心业务员张某5办理1户<胡某1>;深宝房屋中介店长项某办理1户<姜某1>;自办2户<黄某、洪某>),少交税款38092.98元;为家伴侣地产经理田某2办理2户(王某2、崔某4),少交税款28521.22元;为鼎鑫房产中介经理赵某2办理2户(董某2、蒋某),少交税款31701.24元;为石榴地产经理林某办理1户(张某12),少交税款10843.16元;为517不动产幸福里店经理孙某1办理4户(郭某1、张某1刘某7、张某1),少交税款105322.94元;被告人曹某自办5户(王某16、薛某、彭某1、湛某、佟某),少交税款59868.44元。被告人谢某、刘某文、曹某的上述共同行为致使国家税款流失476851.52元,按约定比例,被告人谢某非法收受贿赂190740.61元,被告人刘某文、曹某各非法获利47685.15元。
另查,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曹某受理客户姜某2购买铁西区口两个商业门市房的交易材料后,与被告人刘某文商量,决定收取过户费用265000元(包括手续费和税费)。按规定该交易应当缴纳增值税431939.60元,个人所得税204320.88元,契税75634.68元,共计711895.16元。姜某2妻子韩某5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2日分别转款100000元、165000元,合计265000元至被告人曹某邮政储蓄卡。被告人曹某收到款项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2日分别转款30000元、170000元,合计200000元至刘某文中国银行储蓄卡。被告人刘某文收到款项后,于2018年12月22日转账160000元至谢某兴业银行储蓄卡。被告人谢某收到款项后,只代缴了姜某2契税79335元(按应缴契税多缴3700.32元),剩余的80665元据为己有。该笔业务的办理,使国家税款流失636260.48元,被告人谢某非法收受贿赂80665元,被告人刘某文非法获利40000元,被告人曹某非法获利65000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文主动上缴赃款20000元,被告人曹某主动上缴赃款112685元。
(三)被告人于某辉构成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铁西区宏桥房屋中介服务部合伙人于某辉(与其姐姐于某1共同经营)在办理房产交易缴税业务过程中与谢某相识。2018年11月,二人在房产大厅聊天过程中,谢某告诉于某辉房产交易没过两年的,他能帮省点钱,按全额契税和应缴大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总和)的40%给他,双方同意。之后于某辉有意收取按规定必须缴纳大税的客户,并按大税总额的55%和全额契税向客户收取费用,于某辉将收取大税自留总额的15%后将余款交给谢某。谢某收到于某辉提供的款项及客户提供的房证、身份证、结婚证等必备材料后,利用下班后和周末休息时间进入办公区,利用审核员的权限,擅自将存量房(二手房)登记年限更改至5年,也就是具备免征大税的条件,大税40%款项据为己有,同时上缴了全额契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于某辉通过谢某利用上述手段为25户办理了不征大税业务,其中除于某辉自办4户(李某1、苗某、罗某、韩某1),少交税款25741.74元外,还为庚硕置业员工王某7办理1户(刘某4),少交税款8475.18元;鞍山市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赵某31户(牛某),少交税款11729.74元;鞍山市宏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王某88户(齐某1、腾某1、李某4、张某8、李某13<2户>、曲某、张某9),少交款77949.27元;汇居房产中介合伙人张某7、张某54户(田某3、石某、李某5、李某10),少交税款32290.33元;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经营者吴某11户(彭某2),少交税款18937.14元;宏桥房屋中介服务部经营者于某1、合伙人于某25户(赵某4、耿某、宁某、韩某4、苏某),少交税款56636.11元;隆呈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张某61户(黄某),少交税款45154元。于某辉的行为,使国家税款流失总计276913.51元,其中按免征税款总额的40%计算,谢某将110765.40元据为己有;按免征税款总额的15%计算,于某辉非法获利41537.03元。
2019年7月9日,于某辉主动上缴赃款41537元。
(四)被告人张某构成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铁西区飞龙房屋中介所经营者张某(与其爱人王某共同经营)在办理房产交易缴税业务过程中与谢某相识,2018年11月,张某电话询问谢某能不能减免税款,谢某说办不了,过几天,谢某给张某打电话说,减税的事能办,并告诉按全额契税和应缴大税(指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的总额)的40%收取,双方同意。之后张某有意收取按规定必须缴纳大税的客户,并向客户收取大税总额的55%和全额契税,张某将收取大税自留总额的15%后将余款交给谢某。谢某收到张某提供的客户所需材料和款项后,利用下班后和周末休息时间进入办公区,利用审核员的权限,擅自将存量房(二手房)登记年限更改至5年以上,也就是具备免征大税的条件,大税40%款项据为己有,同时上缴了全额契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张某通过谢某利用上述手段为11户办理了不征大税业务,其中顺缘房产中介经营者施某除为徐某1办理1户外,为深宝房屋中介店长项某办理3户(董某1、王某13、李某2);为鞍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赵某1办理1户(刘某10);为汇居房产中介合伙人张某5办理1户(许某),少交税款109228.95元。还为个人中介任某办理1户(马某1);张某本人自办4户(赵某5、乔某、周某3、山某)。张某的行为,使国家税款流失总计185594.70元,其中按免征税款总额的40%计算,谢某将74237.88元据为己有;按免征税款总额的15%计算,张某非法获利27839.21元。
2019年7月9日,张某主动上缴赃款27839元。
综上,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谢某非法办理免征税款业务142笔,使国家税款流失2438884.37元,其中增值税及附加税1800702.68元,个人所得税638181.69元。被告人谢某收受贿赂521408.89元。
被告人谢某与被告人刘某文、被告人曹某、被告人于某辉、被告人张某、刘某1相互勾结,非法为刘某文、曹某办理38户,使国家税款流失1113112元,刘某文非法获利87685.15元,曹某非法获利112685.15元;非法为于某辉办理25户,使国家税款流失276913.51元,于某辉非法获利41537.03元;非法为张某办理11户,使国家税款流失185594.70元,张某非法获利27839.21元;非法为刘某1办理1户,使国家税款流失123416.66元,刘某1非法获利2万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作为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故意实施不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并从中索取好处费,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文、于某辉、张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工作人员谢某合谋,采用非法减免房屋交易中应征收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手段,少征税款,并向谢某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刘某文向谢某行贿,其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是找其办事的人主动提出给其好处,其认罪悔罪并补缴了部分税款。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谢某认罪认罚,主动到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谢某积极补缴税款,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谢某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且犯罪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刘某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罪。刘某文只是在谢某和曹某之间牵线搭桥,主观上是为了获取人情利益,利用为两人代为转送行贿款的便利实施了截留行贿款的行为,属介绍贿赂行为。2、刘某文在立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3、刘某文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愿意返赃并缴纳罚金。4、刘某文是介绍贿赂人,其在被追诉前(立案前),在监委询问时已经主动向监委交代犯罪事实,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于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谢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受贿的犯罪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我市具体执行标准为:增量房(一手房)、存量房(二手房)承受方(买方)需按房产面积、家庭拥有套数,缴纳全额1%-4%不等的契税。存量房(二手房)转让方(卖方)房产年限不满2年的,增值税需缴纳全额5.6%,超过两年(含2年)的,免征增值税;转让年限不满5年的,个人所得税需缴纳全额1%;超过5年(含5年)且唯一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非唯一住房的,个人所得税需缴纳全额1%。2018年9月末,鞍山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汤岗子分中心税务征收窗口成立,谢某担任不动产契税征收窗口的审核员,负责审核客户房产登记年限等信息,确定客户需缴纳的税种和税额,完成房产交易环节的征收审核工作,2018年12月14日调离审核员岗位。谢某熟知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房产部门只审核契税税票,并不审核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大税)的情况下,分别与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科员刘某文、铁东区天邦置业房屋中介所经营者曹某、铁西区宏桥房屋中介服务部合伙人于某辉、铁西区飞龙房屋中介所合伙人张某相互勾结,告知刘某文、于某辉、张某等人除正常收取全额契税外,需收取大税的40%作为好处费,双方同意。刘某文、于某辉、张某等人为获利,积极联系房产交易不足两年的客户,自行决定按大税总额的50%-60%和全额契税向客户收取费用,自留大税的10%-15%后,再将全额契税和大税的40%支付给谢某。谢某收到款项后,利用对工作环境、业务的熟悉及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工作区,擅自独立完成审核、信息录入、收款并开具契税发票等需要多岗才能完成的工作,特别是利用审核员权限钻征收漏洞,人为操作电脑系统,将房屋登记年限不满2年的或超过2年不足5年的改为5年以上,系统审核通过后客户不再缴纳全额5.6%的增值税、1%的个人所得税,只需要缴纳全额契税,将全额契税正常征收,大税的40%据为己有。
另查,2018年11月24日,鞍山中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刘某1为千山区中骏汤泉香墅小区的业主王某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谢某告诉刘某1该房产交易需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12万余元,但他可以帮忙办理减免税款,但是需要65000元的好处,刘某1同意。谢某只收取了该房屋交易的契税27669.91元,刘某1另外给谢某个人65000元,谢某将该款据为己有。该笔业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23416.66元。
(二)被告人刘某文、曹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科员刘某文在办理税款征收业务中与谢某相识,在频繁的业务办理过程中,于2018年11月,刘某文和谢某达成减免税款共识,刘某文有意告知鞍山市铁东区天邦置业房屋中介所经营者曹某有需要缴纳大税客户,可以帮忙减免,按减免税款的50%给他,曹某同意后,有意收取按规定必须缴纳大税的客户资料,并按大税总额的60%和全额契税向客户收取费用,曹某自留收取大税总额的10%后将余款转交给刘某文,刘某文再自留10%后交给谢某。谢某收到刘某文提供的客户所交材料和款项后,利用下班后和周末休息时间进入办公区,利用审核员的权限,擅自将存量房(二手房)登记年限更改至5年以上,也就是具备免征大税的条件,上缴了全额契税外,大税40%款项据为己有。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刘某文利用曹某联系需缴纳大额客户后通过谢某利用上述手段为36户办理了不征大税业务,其中曹某自办5户(王某4、薛某、彭某1、湛某、佟某),少交税款59868.44元外,还为菠萝地产经理李某3办理8户(钰博房产中介经理盛某1户<张某3>;李某3自办7户<代某、张某2、于某4、王某6、程某、崔某3、王某5>),少交税款76310.01元;为517不动产经纪人阎某办理10户(鞍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人尹某办理4户<刘某8、董某4、吴某2、巴某>;自办6户<高某、齐某2、朱某、刘某32户、王某12>),少交税款126191.52元;为鞍山顺缘房屋中介经营者施某办理4户(汇居房产服务中心业务员张某5办理1户<胡某1>;深宝房屋中介店长项某办理1户<姜某1>;自办2户<黄某、洪某>),少交税款38092.98元;为家伴侣地产经理田某2办理2户(王某2、崔某4),少交税款28521.22元;为鼎鑫房产中介经理赵某2办理2户(董某2、蒋某),少交税款31701.24元;为石榴地产经理林某办理1户(张某12),少交税款10843.16元;为517不动产幸福里店经理孙某1办理4户(郭某1、张某1、刘某7、张某1),少交税款105322.94元;曹某自办5户(王某16、薛某、彭某1、湛某、佟某),少交税款59868.44元。谢某、刘某文、曹某的上述共同行为致使国家税款流失476851.52元,按约定比例,谢某非法收受贿赂190740.61元,刘某文、曹某各非法获利47685.15元。
另查,2018年12月下旬,曹某受理客户姜某2购买鞍山市铁西区口两个商业门市房的交易材料后,与刘某文商量,决定收取过户费用265000元(包括手续费和税费)。按规定该交易应当缴纳增值税431939.60元,个人所得税204320.88元,契税75634.68元,共计711895.16元。姜某2妻子韩某5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2日分别转款100000元、165000元,合计265000元至曹某邮政储蓄卡。曹某收到款项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2日分别转款30000元、170000元,合计200000元至刘某文中国银行储蓄卡。刘某文收到款项后,于2018年12月22日转账160000元至谢某兴业银行储蓄卡。谢某收到款项后,只代缴了姜某2契税79335元(按应缴契税多缴3700.32元),剩余的80665元据为己有。该笔业务的办理,使国家税款流失636260.48元,谢某非法收受贿赂80665元,刘某文非法获利40000元,曹某非法获利65000元。
2019年7月9日,刘某文主动上缴赃款20000元,曹某主动上缴赃款112685元。
(三)被告人于某辉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鞍山市铁西区宏桥房屋中介服务部合伙人被告人于某辉(与其姐姐于某1共同经营)在办理房产交易缴税业务过程中与被告人谢某相识。2018年11月,二人在房产大厅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谢某告诉被告人于某辉房产交易没过两年的,他能帮省点钱,按全额契税和应缴大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总和)的40%给他,双方同意。之后被告人于某辉有意收取按规定必须缴纳大税的客户,并按大税总额的55%和全额契税向客户收取费用,被告人于某辉自留收取大税总额的15%后将余款交给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谢某收到被告人于某辉提供的款项及客户提供的房证、身份证、结婚证等必备材料后,利用下班后和周末休息时间进入办公区,利用审核员的权限,擅自将存量房(二手房)登记年限更改至5年,也就是具备免征大税的条件,大税40%款项据为己有,同时上缴了全额契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于某辉通过被告人谢某利用上述手段为25户办理了不征大税业务,其中除被告人于某辉自办4户(李某1、苗某、罗某、韩某1),少交税款25741.74元外,还为庚硕置业员工王某7办理1户(刘某4),少交税款8475.18元;鞍山市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赵某31户(牛某),少交税款11729.74元;鞍山市宏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王某88户(齐某1、腾某1、李某4、张某8、李某13<2户>、曲某、张某9),少交款77949.27元;汇居房产中介合伙人张某7、张某54户(田某3、石某、李某5、李某10),少交税款32290.33元;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经营者吴某11户(彭某2),少交税款18937.14元;宏桥房屋中介服务部经营者于某1、合伙人于某25户(赵某4、耿某、宁某、韩某4、苏某),少交税款56636.11元;隆呈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张某61户(黄某),少交税款45154元。被告人于某辉的行为,使国家税款流失总计276913.51元,其中按免征税款总额的40%计算,被告人谢某将110765.40元据为己有;按免征税款总额的15%计算,被告人于某辉非法获利41537.03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于某辉主动上缴赃款41537元。
(四)被告人张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鞍山市铁西区飞龙房屋中介所经营者被告人张某(与其爱人王某共同经营)在办理房产交易缴税业务过程中与被告人谢某相识,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电话询问被告人谢某能不能减免税款,谢某说办不了,过几天,被告人谢某给被告人张某打电话说,减税的事能办,并告诉按全额契税和应缴大税(指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的总额)的40%收取,双方同意。之后被告人张某有意收取按规定必须缴纳大税的客户,并向客户收取大税总额的55%和全额契税,被告人张某自留收取大税总额的15%后将余款交给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谢某收到被告人张某提供的客户所需材料和款项后,利用下班后和周末休息时间进入办公区,利用审核员的权限,擅自将存量房(二手房)登记年限更改至5年以上,也就是具备免征大税的条件,大税40%款项据为己有,同时上缴了全额契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通过被告人谢某利用上述手段为11户办理了不征大税业务,其中顺缘房产中介经营者施某除为徐某1办理1户外,为深宝房屋中介店长项某办理3户(董某1、王某13、李某2);为鞍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赵某1办理1户(刘某10);为汇居房产中介合伙人张某5办理1户(许某),少交税款109228.95元。还为个人中介任某办理1户(马某1);张某本人自办4户(赵某5、乔某、周某3、山某)。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使国家税款流失总计人民币185594.70元,其中按免征税款总额的40%计算,被告人谢某将74237.88元据为己有;按免征税款总额的15%计算,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27839.21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主动上缴赃款27839元。
综上,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谢某非法办理免征税款业务142笔,使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2438884.37元,其中增值税及附加税人民币1800702.68元,个人所得税人民币638181.69元。被告人谢某收受贿赂人民币521408.89元。
被告人谢某与被告人刘某文、曹某、于某辉、张某及刘某1相互勾结,非法为被告人刘某文、曹某办理38户,使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1113112元,被告人刘某文非法获利人民币87685.15元,被告人曹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12685.15元;非法为被告人于某辉办理25户,使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276913.51元,被告人于某辉非法获利人民币41537.03元;非法为被告人张某办理11户,使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185594.70元,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7839.21元;非法为刘某1办理1户,使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123416.66元,刘某1非法获利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房产中介人员,主要业务是代办房屋过户手续,也包括交税。我给客户交税有一个不是正常办理的,是省税的,是熙金中介的刘某2给我的一个客户,客户叫什么我记不住了。刘某2的客户我让飞龙中介的张某帮着办的。张某告诉我说能省大税,也不用排队,如果有客户就给他介绍。房子没过两年过户交的税我们行内都叫大税。刘某2介绍给我的这笔业务我收了张某100元左右的代办费,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张某和我说过,去千山区交税能省税,不用排号。张某找的谁,怎么办的我不清楚。
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辽宁熙金房产有限公司任业务经理。我从事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为客户买卖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包括看房,谈价,协议,办手续,缴税款等一条龙的服务。
我认识马某1,2018年年底的时候他找过我卖一个房子,办手续都是我给处理的。马某1是卖家,买家叫杨某1。贷款手续都是我亲自跑的,我带着买卖双方去的。因为办理过户缴税手续太慢了,我就把过户手续这个事交给了铁西房产交易大厅的房屋中介任某大姐。我给了任某100元,然后我把买卖双方介绍给了任某,我和买卖双方之间没有涉及少缴税款的问题。
3、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鞍山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是职员。在办理房屋过户缴税过程中,我存在为客户减免税款的情况。我减免的是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是顺缘中介的法人施某给我办的。2019年1月份,我去鞍山市房屋交易中心大厅遇见施某,我的客户需要交的税款比较多,我就问施某能不能想办法减免点税款。施某说能,就这样我把客户的资料和2万元钱给施某了,过了4天左右,施某把客户资料和税票给我了,交完税剩了200元,施某一起给我了。我的客户是买方交税,买方叫刘某10,我收了刘某102.3万元,给施某2万元,交了1600元的土地出让金,80元工本费,给公司200元,剩下1320元我自己留下了。
4、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份买的房子,面积是146平左右。我买的住房是我的唯一住房。卖方也是他的唯一住宅。交税是我朋友宋某4找的飞龙中介办理的,联系人是张某。我把税款2.1万元用浦发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交给宋某4,宋某4和中介是怎么联系的我就不清楚了。买卖房屋转籍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和卖方约定是我们买方出。我不清楚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应当交多少税费和其他费用。我没有去过汤岗子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款。
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22日买的房子,在凯兴富力城,88平方米。这是我买的首套房。我购买的房子是2013年的房子。我买房子都是中介公司给我办的手续,我在铁西虹桥下面找的中介公司,具体什么名字我忘了。我跟卖方约定好我们各自承担各自的税款,卖方有大税,我只需要承担我总房款1%的税款。我给中介2500元的税费,200元的跑腿费,中介公司帮我跑所有的手续,我什么也不用管。我办理房屋转籍手续去过虹桥下面的鞍山市房屋交易中心,也去过千山西路的一个综合办事处。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补缴过15671.29元税款。
6、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29号买的房子,地址在鞍山市铁东区,面积是104.2平。卖方卖给我的不是唯一住房,是第二套。我买的房屋也是第二套。我买的房子是我表弟马某1找的位于双山的熙金房屋中介公司,和我联系的叫刘某9。办理房屋转籍的费用都是我出的,我爱人王某14从工商银行卡取的现金交给中介刘某9,一共是4万多元,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以银行取款记录为准。我没有和中介公司谈过付多少中介费。我办理房屋转籍手续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补缴过税款8596.5元,我不知道是谁补缴的。
7、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29日卖过住宅,地址在鞍山市铁东区,面积是104.2平。我卖的房子是第二套住房,买房的人叫杨某1。我卖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房屋中介公司。我认识干房屋中介的刘某9,我把刘某9介绍给杨某1,具体事项是他们之间谈的。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的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我作为房屋出让方,没有缴纳过税款,所有的费用都是杨某1承担的。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补缴过税款8596.5元,我不知道是谁补缴的。
8、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31日把房子卖给我老女儿周某3,房子的地址在立山区北出口,是回迁房,87平方米。我卖的房子是我的唯一住房,也是她的首套房,是2018年下的房产证。我卖房子办理的各项手续,都是飞龙中介公司给我办的。中介公司负责人叫张某。我图省事,就找了个中介公司,我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了中介公司8000元现金,我亲手交给了张某。我办理房屋转籍手续就去过虹桥下面的鞍山市房屋交易中心,是张某的媳妇带我去办的手续。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补缴过税款9055元。
9、证人山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买了一套房屋,原房主是韩某2。该房产位于沙河北出口回迁小区,面积是75.64平。在办理过户缴税等手续时,原房主跟我说认识飞龙中介,中介是夫妻两个人,男的叫张某。张某跟我说需要4800元的税款钱,还有额外的中介费200元。具体都是什么税种,每个税种都需要缴纳多少钱,他没跟我说。我购买的房屋是我名下的第二套房产。我买的这套房产应该是刚刚办理的房产证。我不知道买卖2年内的房产需要缴纳大税,中介也没跟我说。我是以现金形式给的张某5000元,张某的爱人带我们去的高新区办理过户。我们把税款钱给了张某,张某负责的缴税。大概过了十天左右,张某打电话说房产证下来了,我去他店里取的税票和取证单,然后取的房产证。我没有去过汤岗子的市民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1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我母亲腾某2在2019年1月份买过住宅,买房手续我帮着办的。房子地址在旧堡高层,91.37平。我母亲名下还有一套房屋。我们与卖方约定所有税费都由我们承担。我办理各项手续找了鞍山飞龙房产中介,所有手续都是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给我办的。费用是张某给我算的,11000元税费,300元中介费,他说多少钱我就给了他多少钱。2019年1月14日,我在铁西虹桥下面的建设银行取的现金给张某的爱人,她又把现金存在她的建行卡里,她没让我直接卡对卡转账。我母亲交完税费之后张某给了我一张2576.64元的契税发票。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过汤岗子的房屋交易中心。
1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鞍山市中骏物业有限公司任客服主管。王某1于2018年11月份在汤泉香墅小区买的住宅,房屋过户手续是我帮着办的。
我在2018年11月中旬的时候到千山区汤岗子镇的鞍山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汤岗子分中心去问办理房屋过户的流程,我问了纳税窗口的工作人员,姓谢,他从纳税窗口出来,在办事大厅里看了我带去的资料,说我办的这套住宅缴税需要不少钱,我能给你省点,你办不办。我说我过后再和你沟通,再定办不办。当时大厅里没人。他给我留了电话,之后我给他转钱的时候知道他叫谢某。我过了一个礼拜左右给谢某打电话,说准备办。谢某告诉我缴税一共需要11万多,我能给你省几万块钱。我问过别的中介,大概知道交税得10多万元。我告诉王某1缴税需要11万多元,王某1给我转了12万元。王某1给我转完钱,我给谢某打电话,问什么时候办。谢某让我等他电话。2018年11月24日周六,谢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汤岗子大厅交税,我去汤岗子大厅,就谢某一个人在,谢某让我先刷卡,刷完卡给谢某拿6.5万元现金。我先刷卡交了27669.91元,交完钱之后谢某给我几张单子,其中有一张是税票,当时谢某就和我要钱,我没给他。第二天,也就是2018年11月25日,谢某又打电话跟我要钱,给了我兴业银行的卡号,我就去建行取钱,分7笔共取了6.5万元的现金,在四隆附近的兴业银行ATM机给谢某存了一笔5000元,一笔20000元,一笔19700元,我用手机中的建行APP给谢某跨行转了20300元。我给谢某的6.5万元是谢某跟我要的好处费。我不清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交什么税种,交多少钱。谢某没和我说过需要交什么税,就说一共需要交税11万多,能帮着我省几万块钱。王某1不清楚我交税的过程。王某1给我转的12万元,除去我刷卡交的税款和给谢某的6.5万元,剩下的钱我返给王某17330元,我剩了2万元。
1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下旬买过住宅,房子地址中骏汤泉香墅,面积是405.42平。我买的房屋不是我的唯一住房。我全权委托刘某1帮着办的所有手续,我不清楚刘某1帮助我办理房屋交易转籍手续的过程。刘某1主动说帮助我办理所有的房屋买卖手续,说办理过户手续得11万多,没有说具体明细,我同意了,我妻子马某4用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分3次一共给刘某1转了12万元,手续办完剩了7330元,刘某1用微信给我转回来了。我不知道办理房屋过户都需要缴纳多少税款。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13、证人蒋某的证言、购房情况说明,证实我在2019年2月份买了一个房屋,地址在铁东区,77平方米。我负责所有的过户税费等。我在58同城找的鼎鑫中介,跟我联系的工作人员叫赵某2。赵某2跟我税,这个房子需要缴纳大税和契税等,一共是2.7万元左右。当时赵某2明确跟我说有房屋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他可以找人在税费上有优惠,能优惠30%,只需要缴纳20445元,但是得额外给他好处费1000元。当时我看能优惠,我就答应了。我通过网上银行给他转账2万元。过了两三天,赵某2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手续都办完了,给了我一个取房产证的单子。我取到房产证后,又给了赵某2445元,还有中介费1000元和好处费1000元,都是微信转账的形式。我又问税票什么时候给,赵某2说税票在房产局的档案里。过了一阵我需要办理落户,又找赵某2,赵某2给了我一个3000余元的契税发票复印件。当时我问怎么只有3000多元,而且还是复印件。赵某2说房管局就是这么开的,不影响取证,还有原件在档案保存,给你复印件你能办事就行了。当时我就觉得这里面有猫腻,但是当时忙于落户和装修,就忘了再追问此事。我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名下的首套住房。原房主跟我说他也是第一套房产。原房主的房产证是2018年年底下来的,我再购买此房产属于两年之内交易的住房。没有税务部门或者中介通知我补缴税款。
1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2月买的房子,地址在高新区,面积是109平,是我的第四套住房。我购买房屋办理相关手续找的517不动产中介帮我办理的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叫阎某,是他带我办的房屋买卖相关手续。我给了阎某5000元的中介费,25000元税款,是2019年1月10日我通过我的建设银行卡给他中国银行卡号转的账。2019年1月16日,他给我转回3950元,说钱没花完。我不知道我买这套房产需要缴纳多少税款,都是阎某给我算的税款钱数。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15、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3月3日买的房子,地址在铁东区,面积是53平多一点。是我买的首套住宅。我不认识卖方,我是在家伴侣中介公司看到的房源。帮我办理房屋转籍手续的中介公司是卖方找的一个中介公司,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办各种手续我一共给中介公司将近1万元,中介替我交付各种税费手续。我是以网上转账方式支付的费用,我交这些钱没有给过我凭证或收据。我不知道购买房屋需要缴纳多少税款。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1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份买了一套房屋,位于铁东区,面积是104平,房子评估价是31万元。这是我买的第二套房子。我买的这套房子没过两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税的所有费用都是由我承担。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税是通过中介办理的,委托给517地产的孙某1办的。我办理过户手续、交税和中介费用我一共支付给孙某122800元,现金方式支付。孙某1和我说过办理过户手续能便宜点,具体怎么回事不清楚。办理过户等手续,我没有去过汤岗子的市民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17、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14日买的房子,在铁西区,59.9平方米。写的我爱人张某12的名字。我买的房屋是我的首套房。我不清楚该房产是房主高某2的第几套房子,但是肯定该房产证是近期才下来的,一两年之内。我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房屋中介公司,都是中介公司给我办的手续。中介公司在铁西六道街附近,叫石榴,具体办事的人是一个男的,30多岁。我办理房屋转籍各项手续中介跟我谈的价格是3200-4000之间,确定的数我记不清楚了,这些钱包括办产权证的费用、契税、中介费等,我交完这笔钱就等着拿税票和房产证就行了。我没有去过汤岗子的市民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18、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2月份买了房屋,地址在立山区,面积是104.08平,房产证是我爱人王某12的名字。是我买的第一套住宅,我不知道卖方是第几套住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交的税款我和房主高某1约定的是我交税。在办理过户缴税等手续时,我找的鞍山市517不动产工作人员阎某给办的。帮我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阎某说我买的房子没过5年,有大税,房屋过户交税一共需要3.4万元,我用现金的方式给阎某。阎某和我说了能省税,但是没说能省什么税。我给阎某3.4万元,阎某没用了,返还给我4000元,也是现金返给我的。办理过户手续我没有去过千山区的鞍山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通知我补交税款。
19、证人代某的证言,证实我岳母湛某在四、五年前从徐长相手里买了一个回迁房,在立山区,60平左右。这个房子是2019年1月份才下的房本,我替我岳母办的更名和过户。办理更名和过户是通过东亚第一城附近天邦置业的曹某办理的。曹某说需要500元的中介费,其他的税费需要6374元,他都替我办了,等十多天就能拿到房本。我答应了。其中500元的中介费我是给的现金,6374元的税费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他的。曹某没有明确告诉我,该房子需要缴纳多少税种,税款一共是多少,就告诉我一个6374元的总额。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20、证人党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卖给崔某1房子,地址在立山区,90平方米。我卖的房子不是我的唯一住房,在我名下没超过2年。我不知道买方是否是首套房。我卖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517不动产中介公司,我没给过中介费,买方给过,几千块钱。我不知道卖房屋需要缴纳多少税款,我就知道这个没到2年,有大税。我与买方约定,房屋转籍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我承担。帮我办理房屋转籍手续的是我在虹桥下面找的一个中介,是个大姨,她说她帮我办能省时间,还能省钱。我在虹桥下面的房产局给的她现金17000元左右,她帮我办理房屋转籍手续。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21、证人崔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22日买的房子,地址在立山区,面积是89.33平。我买的房屋是第二套住宅。我不知道卖方是第几套住宅。我跟卖方谈中介、过户等等费用都由卖方承担,中介公司也是卖方找的。中介公司就给我一个金额是2308.29元的完税证明。办理房屋转籍的费用是卖方出的。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2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5日卖过房子,地址在鞍山市千山区,108.6平方米。我卖的房子不是一手房,我卖房的时候应该是在两年以内。买房人叫马某3。我卖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房屋中介公司了。房屋中介公司名字叫家伴侣地产,在铁西黎明小学附近。办理房屋转籍的各项手续一共花了3000元左右,这笔钱是家伴侣中介公司让我交的税款。我不知道是什么税,税票交给买方马某3了。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不是我补缴的税款2334.1元,我不知道是谁补缴的。
23、证人姜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买过住宅,在立山区,面积是58平左右。在2019年1月22日办理的手续。中介公司的名字是深源地产,经纪人是个男的,30多岁。中介跟我说了这个房子的房产证日期没到两年,有一个大税,需要一万多块钱,还有一些其他费用,我当时就跟他说,我给你150000元钱,别的我都不管了,我就要房产证过户到我名下就行了,其他费用都包括在这150000元钱之内。中介答应了,之后我交了20000元定金,我们签的合同。我现在买的是二套房,房子的房产证是2017年11月份左右办理的,到我买的时候不到两年,所以有大税。我问房屋中介到底我自己缴了多少税款,中介跟我说缴税能刷卡,刷卡后有小票就能看到有多少税款,但是当天办完手续,我也没看到税款到底是多少。后来中介又跟我说,等拿房产证的时候一起给我。我取房产证和钥匙的时候,我只拿到了一个面额为1000多元的契税发票。我问中介其他税票的发票,中介说以后买卖房子就需要房产证和契税,别的也不用,我说我就想知道我到底缴了多少税款,中介说别的你不用管了,为这个事,我们闹的还挺僵,后来也不了了之。当时中介还跟我说,我们中介就是干这个活的,肯定也得赚钱,交多少税,交没交,都不用你管,你手续不差就行。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2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份卖的房子,地址在立山区,面积是58平左右。我卖的房屋是我的唯一住房,我不清楚买方有几套房。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手续所需要交纳的税费和其他费用都由买方承担。我不清楚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应当交多少税费。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款。
25、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30日买的房子,地址在铁东区,面积50平左右。我名下还有一套房产,这是我买的第二套房产。卖家王骏联系的中介公司,就是位于东亚第一城市民服务中心对面,中介是一个小伙,30多岁。中介就说需要10200元,包括所有费用,没有明确说明都包括什么费用。但是中介明确跟我说了,我正常缴纳税款肯定比在他那交要多,但是具体缴纳多钱中介没说。我没有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26、证人逄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31日买的房子,地址在铁西区,63.56平方米。我买的房子没有到2年,中介说需要缴纳税费1万多块钱,我又给中介公司2万元手续费,中介公司帮我跑所有手续,我什么也不用管。我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中介公司2万元现金。中介公司一个30多岁的男的,带我去办的手续。交完税费之后,我收到了缴费凭证。当时中介跟我说过,我的缴税凭证跟实际费用可能不符。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款。我没有交过我所买房屋需要补缴的税款12876元。
27、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份买的住宅,地址在立山区,123平。我买的房子不是我的唯一住房,是我的第三套住房。卖方的房子没超过两年。我与卖方约定由我承担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他税费由卖方负责。我不知道我购买房屋需要缴纳多少税款。我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委托铁东区天邦置业房屋中介所,我把中介费给中介公司了,所有手续都是中介公司给我办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叫曹某。我买房子花了44万,其中1万元的尾款是我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曹某,我还给了曹某8800中介费,9000多元的税钱。我先给曹某2000元的意向金,是微信转账,剩下的所有钱我都是通过交通银行转账到曹某的银行卡里。曹某收了我的钱款之后,给了我3张收据,一张2000元的意向金收据,一张6800元的中介费用收据,一张430000元的房款收据。交完费用之后曹某给了我一张5724.58元的契税发票。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去过汤岗子的房屋交易中心。
28、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买了一套房屋,原房主是李某14。该房产位于沙河北出口,面积是108.72平。我是通过517中介看到的房屋出售信息,中介跟我明确说明了该房产有大税,但是大税由卖家李某14承担,我另外支付10700元的契税钱。但是后来中介又给我退回1000元,说是省下来的税钱。517中介的工作人员叫阎某。中介费是转账,其他费用都是现金支付的。缴税是中介替我们去的,我们没去。我购买的房屋是我名下的首套住房。我不清楚我买的房产是原房主名下第几套房,具体哪年办理的房产证,但是应该没过两年,因为中介明确跟我说了有大税。办理过户等手续,我没有去过汤岗子的市民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29、证人佟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3月份买过房屋,地址在铁西区,日新小区,面积是91.76平。我买的房子是我的唯一住房。卖方应该不是第一套,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卖方卖了3套房子。卖方卖给我的房子没过两年。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我和卖方刘振奇约定所有的费用都是我承担。办理更名过户我是通过中介办的,是东亚第一城附近的天邦置业的曹某办理的。曹某告诉我应该交1万多的税,说给我省了3000元左右。曹某跟我要了9700元,我用现金的方式给他。我不知道曹某是怎么给我交税办理过户手续的,就告诉我什么都不用管。没有税务局或者房产中介通知我补缴税款。
30、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5月份买的房子,地址在铁西区,面积是60平左右,但是当时没办理过户手续,在2019年1月份办的过户手续。我母亲生病需要用钱,在2019年2月份过完年就把房子卖了。我买的房屋是我的第一套住宅。我买房子的时候通过中介买的,是铁西虹桥附近的517房屋中介,中介和我联系的人叫阎某,这户房子的所有手续都是阎某帮着我办的。我买房子交税是我交,这套住宅卖出去也是我交税。我6万元左右买的房子,9万元左右卖的房子,这两次买卖我给了阎某2万元左右,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所有的缴税和交费,办理手续都是阎某帮着我办的,我只是配合着签字,照相。我给阎某的2万元都是现金。阎某帮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没给过我税票,我只见过房产证。我买、卖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去过虹桥的鞍山市房屋交易中心2次,去东亚的鞍山市不动产交易中心1次,取房产证。阎某没告诉我都需要缴多少钱税款,就说有税,他办能省钱,他和我要多少钱我就给他多少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没去过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31、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份买过房屋,是高新区,128平米。中介的名字是517不动产,中介工作人员叫孙某1,房屋过户、缴税等手续都是他带我去的。我就记得他告诉我需要3.3万元钱的税款,我就给了他3.3万元钱。我还给中介1.45万元的中介服务费。我给中介的这两笔钱都是通过微信转账。我没有去过汤岗子便民服务大厅办理业务。我购买的房屋是我们夫妻名下的首套住房。我不清楚我购买的房产是原房主名下的第几套住房。
3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2月6号买的房子,地址在铁西区,70.7平方米。我买的房屋是第二套房。我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菠萝中介公司,都是中介公司给我办的手续。我给中介公司5700元手续费,还给中介公司18000缴税的钱,我一共给中介公司23700元。中介公司帮我跑所有的手续。当时中介公司给我预算的税费是21000元,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说通过他们办能给我便宜。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补缴过税款17232.22元。
3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我2011年在王某17手里买的回迁房,地址在立山区,面积是85.04平。当时房子不能办理房产证,只有一个买卖合同,当时约定房子能办房产证的时候再给我过户。我买的房屋是首套房。2018年年底或者2019年年初,我自己联系的钰博房产中介,经纪人叫盛某。他给我算了一下说大概需要14500元的相关费用,找他12000元能办下来,还有中介费500元。我说行。但是具体14500元都包括什么费用,他没跟我明说,我也没细问。盛某给我的契税发票金额是1358.94元。盛某没有给过我增值税发票或者个人所得税发票。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34、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9月份买过住宅,12月份过的户,房产证上写的是我妻子崔某3的名字。我买的房子地址在铁西区,面积71平。是我买的第一套住宅。这个房子是我在网上58同城看到的房源信息,留的姓李的一个女的电话,但不是房主。我看好房子决定买。买房子办过户手续我一共拿出了265000元,我什么也不管,就等着领房产证。我不清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共得交多少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35、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3月9日买的房子,地址在立山,62.68平。我买的房屋不是我的唯一住房,我在锦州还有一套房产。我是通过网上查到出售房屋的信息,然后打电话过去是菠萝不动产中介公司,一个姓李的女孩跟我详细谈的,然后带我去看房子,之后回中介公司找的经理谈价。当时经理说这套房子除了正常费用外,还有大税需要缴纳,得8000元钱左右。当时我不同意。经理说他跟卖家沟通一下,过了一天,中介公司给我回电话说卖家同意承担大税了。我又来到了菠萝不动产,中介跟我说房子中介费4800元,需要我个人缴纳契税3250元。这笔钱我通过微信转给了李某3,李某3的微信名字叫××。后续手续都是李某3负责的。当时在东亚第一城的市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契税。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
36、证人于某3的证言,证实在2019年1月份,我和爱人程某两个人共同购买了房子,地址是在立山区,面积60平左右。我买的房屋是我的唯一住房。我办理房屋买卖转籍手续都是通过菠萝不动产中介办理的,我给中介8000元现金,什么都不管,直接等房产证就可以。帮我办理手续的中介工作人员姓李,女的。她告诉我,我购买的这套房子不满2年,所以税高,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所有办理手续费用都包括在8000元里,其中具体哪项费用是多少钱,我不清楚。我给她手续费后,她没有给我出具过收据。我没有去过汤岗子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者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税款。
37、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我在2019年1月29日买的房子,地址在铁东区,47平方米。我买的房屋是第三套房。我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菠萝中介公司。办理房屋转籍的各项手续一共给中介1万3千元或者1万4千元,然后由中介公司为我办理所有的手续。我是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的中介费用,我把中介费转给了菠萝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是个大概30多岁的女的,我的手续都是她带我去办的。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
38、证人马某3的证言,证实我在2018年11月5日买的房子,地址在鞍山市千山区,面积108.6平方米。是我买的首套房。我买房子办理各项手续找了铁西大陆附近的家伴侣中介公司。我给中介公司两万五千元手续费,现金的方式支付,中介公司帮我跑所有的手续,我什么也不用管,都由中介公司负责。是中介公司的人带我去办的手续,我没去过位于千山区汤岗子镇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没有税务局或中介公司通知我补缴房屋转籍的税款。我没有去补缴过税款2334.1元,我不知道是谁补缴的。
39、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我在菠萝不动产从事权证专员一职。我认识曹某,他是天邦置业的法人。我有客户需要办理业务着急的,或者排不上号的,我就找曹某帮忙。我和曹某之间存在不法交易的往来。2018年12月份初,曹某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有需要省大税的客户,他可以省税,按税款的60%收费,我找客户要多少,那就是我自己的事了。我说行。曹某所说的省税省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也就是俗称的大税。契税方面我和曹某约定的是正常缴纳。关于好处费我和曹某约定,曹某是按照大税的60%收取,剩下的我自己跟客户谈,基本我就能收到10%-20%。现在我记起来的是我一共找曹某办理了5笔减免税款的业务,分别是:卖家周某4,买家代某;卖家王某18,买家张某2;卖家齐某3,买家于某4;卖家厉某,买家王某6;卖家董某5,买家程某。这五组客户都是需要缴纳大税的情况,最少也得5.6%增值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总计6.6%。这些客户中,有韩某3跟我联系的。韩某3是我们菠萝不动产的员工,他主要是负责卖房子,他们把房子卖出去之后,办证等手续都给我。上述客户中,卖家齐某3,买家于某4这组客户是韩某3的。但是具体办证和省税的细节他都不清楚。这五组客户都是在我店里买卖房屋的客户。具体需要缴纳多少税,包括税种我都跟买家说,因为一般都是买家承担各种税费。这几个客户都是涉及大税的,有的客户主动问我,也有我主动问客户的,就是税款能不能省点之类的话。然后我就给客户算,一般能给客户省10%到20%左右。我跟曹某联系好,把相关材料给曹某送过去,正常两三天就能办好,我去取税票、纳税申报表等手续,然后我把这些材料都返给客户,客户等个十天左右就能取到房产证了。曹某没有告诉我他是如何办理省税的,我问了,他没告诉我。
我和曹某之间金钱往来通过现金还有转账的方式都有。银行转账多一点。客户程某找我要税款,我才知道我跟曹某的非法往来的事漏了。我跟程某说了,这个税钱我能给你补。然后我联系了曹某,曹某说他这边只有10%的钱,其余的50%不在他这,只能返给我10%。我说不行,我给你的是60%的钱,你得全返给我,不能只返10%,然后没谈拢。我们上述的对话中的百分之几是指的客户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总额。
40、证人韩某3的证言,证实我是鞍山市金菠萝房屋代理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曾用名韩某6。我在鞍山市金菠萝房屋代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销售,负责带客户看房,房屋成交之后我负责物业交接。于某4是我的一个客户,在2018年年末的时候我作为公司售前人员卖给他一套房子。之后所有的程序都是售后人员的工作,于某4也没联系过我。我没有帮助于某4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1、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我是517不动产人民路店的法人。阎某是我的合伙人,也是我们店里的房产经纪人。阎某一共办理了10笔非法减税业务,4笔是鞍美地产尹某介绍的客户,分别是卖家王某3,买家刘某8;卖家白某,买家董某4;卖家张某13,买家吴某2;卖家巴某,买家栾某;还有6笔是我们店里自己的客户,分别是卖家苗某,买家齐某2;卖家黄某1,买家高某;卖家李某14,买家朱某;卖家徐某,买家刘某3;卖家刘某3,买家张某14;卖家高某1,买家王某12。阎某是通过天邦置业的曹某办理的房屋买卖非法减税业务的。是我告诉阎某天邦置业的曹某能办理房屋买卖减税的。大概在2018年11月末的一次饭局上,我和曹某有一次吃饭,曹某私下里问我:你们家有大税的房子怎么交税。这个大税包括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我说正常交。曹某说他有渠道可以优惠,不用交那么多。曹某说他可以按照应交大税的60%收我钱帮我交税。我问他税票是不是真的。曹某说是真的,都是在税务局交。就这样,我回到店里告诉阎某,曹某可以办理减税。我们店里有含大税的房屋买卖的时候,我或者阎某先与曹某联系,问他减税还能办不。曹某说能,阎某收取客户的材料和钱。阎某收完钱之后把钱给我,我通过转账或是现金的方式把钱给曹某,阎某把客户的材料交给曹某。曹某办完之后,阎某去天邦置业取税票和客户的材料。客户都是阎某联系的,阎某告诉客户能省税,省的是大税的30%,我也知道这个情况。阎某是按照应交税款的70%向客户收费的,收完钱之后把钱给我,我们店里自留应交税款的10%,剩下应交税款的60%给曹某。
这10笔业务不都是我向曹某付钱的。我支付了9笔,有一笔是阎某直接支付给曹某的,也是转账的。应该是苗某和齐某2这组客户,由阎某直接通过手机银行直接转给曹某邮政储蓄银行卡10710元。我支付的9笔有现金,有转账。我每次找曹某办理省税都是2到3笔业务攒一起办,我付钱的9笔业务一共向曹某付了四次钱。有一次是现金,3万元左右;剩下的3次是银行转账,我通过手机银行转给曹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一次是20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