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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辽0502刑初14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8-14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辽0502刑初144号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平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起诉书及本平检公诉刑变诉〔2019〕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李辉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年底至2019年春节期间,郝某1接受杨某某的请托,为其打探案情,先后两次给予张某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张某将上述15万元给予时任本溪市公安局维护社会稳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局维稳支队)副支队长的被告人何某,向其请托打探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后何某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在本溪市平山区站前派出所等地,向相关办案人员过问上述案件,未打探到相关案情及办理情况,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归案。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打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同时认定何某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应当从重处罚;何某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何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有异议,辩解其不认识杨某,只是碍于同学情面才打探案件进展,对指控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不理解,但会尊重法院认定意见,其家属已经代为退赃,愿意履行财产刑,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构成受贿罪罪名及认定的全部事实无异议,仅就量刑提出如下从轻辩护意见:1.何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何某与杨某并不相识,只是碍于从小到大的同学情面才询问案情,在他没有得到任何情况后,并没有穷尽办法打探案情,说明他的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应与其他“保护伞”案件区别对待;3.何某在接受调查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积极退缴违纪款和受贿款,真诚悔罪,愿意履行罚金刑,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年底至2019年春节期间,郝某1接受杨某的请托,为其打探案情,先后两次给予张某15万元。张某将上述15万元给予时任市局维稳支队副支队长的被告人何某,向其请托打探杨某案件(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后何某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在本溪市平山区站前派出所等地,向相关办案人员过问上述案件,未打探到相关案情及办理情况,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的家属主动代替何某退缴受贿赃款15万元,并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因涉黑犯罪被监视居住,在被抓前的几个月,其听说有人告自己,也知道警察在调查,所以就不怎么在本溪县,大部分时间都在沈阳,所以就让郝某2为其打听消息,想知道其到底涉及什么事情。郝某1是其十多年前的司机,小名郝某2,其对他比较信任,所以嘱托他找人打探消息,如果需要用钱就让他先垫着,完事再说。后来郝某1告诉其没什么大事,就是老百姓告其垄断啤酒、拆迁的事情,其认为这些事情与其没什么关系,就增多了回本溪县的次数,没想到后来被警察抓了。其不清楚郝某1找谁打探消息,也不知道他是否给别人拿钱了,在被抓前其本想等自己的事情结束后再问他花钱的事,但被抓之后就联系不上他了。郝某1一直开其大舅哥的黑色奔驰商务车,其让他帮自己跑业务,本人也救济过郝某1,但他现在做买卖有经济能力了,所以他才帮其打案情。其和郝某1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证人郝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十年前给本溪县做生意的杨某开过车,2018年他又找其帮忙开车。2018年的九十月份,杨某说最近有老百姓举报他,警察好像正在调查,问其能不能找本溪市的警察打听消息,其不认识市里的警察,但同意帮他问问,杨某还说打探消息要是花钱了让其先记着,等他回来再算。十月末其与发小张某一起到内蒙古赤峰市谈生意,期间跟他说起老百姓告杨某的事情,问他能不能在市里找警察,帮忙问问老百姓为什么告杨某,张某说他有个同学在公安局工作,可以试试。2018年12月的一天,张某说他做警察的同学问了,市里的警察属实在查杨某的事情,以后有什么信息再告诉自己。后来杨某给其打电话,其说市里警察确实在调查他,他便让其打探警察在调查什么,但张某没有打听到有用的消息。其为打探消息共给张某拿过两次钱,第一次是10万元,第二次是15万元,但是第二次张某又还给其10万元,说他同学说用不了那么多钱,所以其一共给他15万元。这些钱都是其自己拿的,因为杨某对其挺好,所以就先垫钱帮他打听消息,杨某被抓后他才知道其垫钱的事情,只是不清楚具体数额。其在打听消息之前与张某、杨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其小名叫海斌,朋友们都管其叫郝某2。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与何某是高中同学,郝某2在十几年前给杨某开车,杨某在本溪县做生意。今年春节前其给何某送过两次钱,共计15万元。2018年12月其和郝某2一起到内蒙古赤峰谈生意,郝某2问其能否找人打听杨某案件的进展,因其同学何某在公安局工作,所以就答应了。元旦前郝某2给其拿了10万元现金,让其给同学办事使用。当天其就联系何某,约他在本溪市樱花浴池门前见面,在其车上时其让何某帮忙打听杨某被举报的事情,他答应后其将10万元交给他,然后开车走了。2019年春节的前几天,郝某2给其拿了15万元,让其把钱送给同学再帮忙打听打听。当天其就联系何某到樱花浴池门前见面,在其车里时其将15万元交给何某,让他再帮忙打听打听杨某的事情,何某说用不了那么多钱,他也没打听到新消息,等他打听到后再告诉自己,之后他留下10万元,拿着5万元走了,当天晚上其将剩下的10万元还给了郝某2。何某打电话说群众举报杨某涉及县医院对面华润开发公司动迁的事情,但没说具体什么事儿,还有就是杨某垄断龙山泉啤酒销售的事情,再没给其别的消息,其不知道这些消息对杨某是否有帮助,何某没说消息的来源。其不知道郝某2给的15万元是谁的钱,郝某2与何某不认识,其与郝某2、何某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何某没将15万元还给自己,其在这件事上没有牟利,就是帮朋友的忙。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站前派出所所长,与何某认识多年,关系不错。2019年春节前何某打电话说他要到其办公室坐坐,他到了以后与其闲聊,后来转移话题问其是否在办理杨某的案子,其问他怎么知道的,他没回答而是直接问杨某案件往后的进展方向,其说老百姓都告到中央了,告诫他别打听这件事,他说他的好朋友还是老乡跟杨某挺好的,如果案子有什么走向让其帮忙留意,其不想当面生硬地拒绝,就说知道了。何某又与其闲聊了一会,在离开前他从棉大衣兜里掏出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在办公桌上,并让其帮忙留意杨某的案子,有消息就告诉他,听他这么说后其感觉袋子里面装的是钱,就立刻让他拿走,二人来回推让,后来其把塑料袋硬塞回何某的手中,他看其真不收钱就把钱揣回兜里离开办公室了。后来何某给其打过几次电话,但都没直接问杨某的案子,其也没说。在市公安局门前其遇见过何某,这次他直接问杨某案子的进展,其说领导重视这个案件,让他以后别再打听了,他听后没有再问,唠了几句闲嗑就离开了。其没有向何某透露杨某的相关案情,只说老百姓把杨某告到了中央,对于举报杨某的事情,举报人及其家属、朋友,还有公安局、信访局的人都知道。其是杨某案件的负责人,知道收钱和泄露案情是违法违规的,自己不敢也不能这么做。再没有别人向其打听杨某的案件,其不认识本溪县政府工作的张某,与何某也没有经济往来。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认2018年年底的一天,高中同学张某打电话说本溪县杨某的案件已经从市局专案组转给平山分局了,问其是否方便打听,其答应张某帮忙问问。过了几天其在平山分局门口遇见了站前派出所所长李某,便问他是否知道杨某的案件,如果知道就想让他说一点,他说没什么大事,就是杨某做买卖欺负老百姓告他的那点事儿,本溪县的人都知道,其看他不愿意多讲就离开了。当天其把与李某交谈的内容告诉了张某,说还是之前老百姓举报的那些事,没有新的情况。2019年元旦之前的一天,张某打电话约其在樱花大众浴池门前见面,在张某的车里,其看见他手里拿着一个敞口的银行袋子,里面装着没开封的10万元,他让其拿钱去打点帮他打听事的人,打听到消息后及时告诉他,其说试一试,把钱收下后二人就分开了,其带着钱回到办公室,把钱放到卷柜中。两天后的下午,其从卷柜中取出5万元,用黑色塑料袋装好放到了棉警服大衣兜中,然后和李某联系后去了他的办公室,并将装着钱的塑料袋放在他的办公桌上,想让他帮忙留意杨某的案子,有消息就告诉自己,李某感觉塑料袋内是钱就立刻往回推,让其赶紧把钱收回去,其看他态度坚决就把钱拿回去了,并说杨某和其关系特别好才打听的,李某说他知道了,然后其就离开了。过了一段时间其主动给李某打过两次电话,但都没提杨某的案子,希望李某能在电话中主动说一些相关消息,但是他什么都没说,其也没好意思问,之后就再没跟他说过这件事。2019年春节的前几天,张某打电话约其在樱花浴池门前见面,在张某的车内他拿出了一个装有10多万元钱的敞口袋子,让其拿钱再去打点一下帮忙的人,其看钱太多了,就说5万元足够了,然后从口袋中拿出5万元装到其衣兜内,这时看到袋子里剩下一整捆包装完好的10万元。马上要过年的时候,其在市教育局门前碰到了李某,他让其以后别再打听杨某的消息了,对其二人都不好,后来其就再没有和他提起过杨某的案件。其在参加市局会议时听说杨某是在2019年元宵节后被抓的,杨某被抓后其与张某、李某再也没说过有关杨某的案件。张某一共给其15万元,其不知道这些钱是哪来的。其最初将收受的15万元放在办公室的卷柜中,后来大部分钱被其用来投资网上东宝商城了,账户是宋某的,其不认识他也没见过这个人,他就是代表公司收钱,剩下的钱被其用于个人花销了。其没有将钱还给张某,与张某、李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书证

1.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指定办理通知书、责成立案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实何某涉嫌职务违法线索系本溪市监察委于2019年4月12日指定平山区监察委办理,同日办案人员通过电话方式让本溪市公安局纪检组与何某取得联系,并由纪检组将何某送到本溪市监察委办案基地,同日平山区监察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期间,何某又主动供述监察委尚未掌握的收受张某15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何某的工作任职情况。

3.农业银行个人业务申请单,证实被告人何某于2019年3月31日、4月1日、4月3日分别向宋某汇款4.62万元、4.62万元、5.04万元的事实。

4.居民身份信息证明,证实何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5.平山区监察委关于何某严重违纪违法案的情况说明,证实何某于2012年9月违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10万元,对吴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案件从轻处理;于2017年违法收受请托人曲某为其亲属盗窃案件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万元,后何某主动退还违纪款14万元,并由办案单位依纪扣押的事实。

6.关于给予何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证实何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于2019年4月24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涉案款物登记表,证实平山区监察委依法从何某的妻子处扣押受贿赃款15万元,并暂扣违纪款14万元的事实。

8.本溪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自2018年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本溪市公安局相继接到群众举报,集中反映杨某等人涉黑涉恶线索,涉及杨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非法放贷、盗伐林木、偷税漏税、垄断运输等案件20余起,鉴于案情重大,市公安局已成立了“3.02”专案组开展侦查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应予严惩。对于被告人何某提出其不认识杨某,只是碍于同学情面才打探案件进展,对指控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不理解的辩解意见,经查,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利,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何某作为一名公安干警,明知杨某已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仍然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违规打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情,并向请托人通风报信,意图为杨某的黑社会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社会逃避惩处,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认定条件。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某构成自首,主动退赃,以及何某没有穷尽办法打探案情,犯罪主观恶性相对不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留置折抵刑期11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十五万元,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洋洋

人民陪审员  高敏华

人民陪审员  宋 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姜僖梓

书记员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