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辽0104刑初110号
被告人李某受贿一案,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2019年1月9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公诉刑诉(2019)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许涛、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李思赜、李思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辽中县公安局政委、辽中县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公安辽中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公安辽中分局干警曹某、张某5等48人、辽中区企业经营者郭某、李某1等8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2.3008万元,实际或者承诺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五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东街派出所所长曹某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和“建行金”金条1块(重200克)。经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金条价值人民币5.3158万元。
2.2015年3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辽中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所长张某5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张某5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3.2015年5月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辽中公安分局养士堡派出所所长赵某3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赵某3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和“浪琴牌”手表1块。经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2.2125万元。
4.2015年9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辽中公安分局大黑派出所所长匡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匡某给予的人民币13万元。
5.2015年9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为牛心坨派出所所长毕某1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毕某1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6.2015年10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辽中公安分局于家房派出所所长吴某1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吴某1给予的人民币13万元。
7.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西街派出所所长黄某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8.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辽中公安分局老大房派出所所长王某2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王某2给予的人民币22万元。
9.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辽中公安分局茨榆坨派出所代理教导员赵某1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赵某1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10.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辽中公安分局刘二堡派出所所长张某4职务晋升、调整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张某4给予的人民币11万元。
11.2016年春节和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辽中公安分局茨榆坨派出所代理副所长高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高某给予的人民币11万元。
12.2016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收受辽中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杨某4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13.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李某6及李某6妻子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
14.2016年1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辽中公安分局冷子堡派出所所长李某7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李某7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15.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辽中公安分局满都户派出所所长梁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梁某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16.2016年8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辽中公安分局潘家堡派出所所长姜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姜某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17.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茨榆坨派出所所长孙某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18.2016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丛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和“周生生”牌金条3块(每块重50克)。经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3块金条共计价值人民币3.7125万元。
19.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4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杨某1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20.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肖寨门派出所所长李某2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21.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邵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22.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杨某5派出所所长张某1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3.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齐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24.2016春节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秦某1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5.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秦某2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6.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为辽中公安分局潘家堡派出所副所长陈某1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陈某1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7.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韩国联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8.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邢某1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9.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代理教导员张某2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0.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主任刘某1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1.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杨某2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2.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保安管理大队队长韩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3.2016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2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牛心坨派出所代理副所长王某1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4.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局局长邢某2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5.2016年6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徐某1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6.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六间房派出所所长郑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37.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朱家房派出所所长陶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38.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教导员张某3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39.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收受辽中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田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40.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辽中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冯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冯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41.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网络安全大队大队长苏某1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42.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辽中区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某3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43.2017年春节,被告人李某为辽中公安分局西街派出所代理教导员王某3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王某3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44.2017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收受辽中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李某8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45.2017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2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镇东派出所所长李某4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46.2017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2次收受辽中公安分局肖寨门派出所代理副所长杨某3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47.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为辽中公安分局西街派出所代理副所长陈某2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陈某2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48.2018年春节,被告人李某为辽中公安分局杨某5派出所代理副所长马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马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49.2015年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接受“沈阳市辽中区碧水湾洗浴休闲广场”经营者郭某的请托,在辽中公安分局对该洗浴休闲广场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郭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28万元)。
50.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沈阳市辽中区立德学校”校长李某1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28万元)
51.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3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沈阳市辽中区中昌大酒店”经营者李某5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52.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接受沈阳市辽中区“惠某种貂培育基地”经营者刘某2的请托,安排民警帮助其护送种貂的运输,并对刘某2外甥即辽中公安分局东街派出所代理副所长戴某予以工作上的关照,收受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53.2017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花溪地生态乐园(沈阳)有限公司”股东鄢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54.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辽中公安分局看守所和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中,接受“沈阳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中达”)总经理周某2的请托,介绍有意承揽看守所和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的苏某2借用中达公司资质,中达公司收取苏某2管理费获利,为此,李某收受周某2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55.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从“沈阳中油辽健石油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某1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低价购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万元的“大众辉腾牌”轿车1辆。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接受祝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将祝某1弟弟祝某2被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查办的案件接收至辽中公安分局办理。2018年春节前,李某再次收受祝某1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56.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辽中公安分局“智慧城市(监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中,接受该项目安装单位“沈阳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王某5的请托,在工程验收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收受王某5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36-42起、第46起事实单笔数额低于3万元,且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事实;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犯、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辽中县公安局政委、辽中县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公安辽中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家中、公安杭州培训基地等地,承诺或者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公安辽中分局干警曹某、张某5等48人、辽中区企业经营者郭某、李某1等8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2.300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五次收受历任西街派出所、东街派出所所长的曹某,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和“建行金”金条1块(重200克)。经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条价值人民币5.3158万元。
2.2015年3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五次收受历任肖寨门派出所、城郊派出所所长的张某5,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3.2015年5月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历任牛心坨派出所、养士堡派出所所长的赵某3,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和浪琴手表1块。经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表价值人民币2.2125万元。
4.2015年9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收受历任西街派出所副所长、大黑派出所所长的匡某,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13万元。
5.2015年9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收受历任局警务保障室副主任、养士堡派出所所长、牛心坨派出所所长的毕某1,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6.2015年10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收受于家房派出所所长吴某1,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13万元。
7.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收受历任东街派出所、西街派出所所长的黄某,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8.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历任西街派出所副所长、老大房派出所所长的王某2,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22万元。
9.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五次收受茨榆坨派出所代理教导员赵某1,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10.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历任老大房派出所、刘二堡派出所所长的张某4,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11万元。
11.2016年春节和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两次收受历任东街派出所科员、杨某5派出所科员、茨榆坨派出所一级警员、代理副所长的高某,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11万元。
12.2016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收受历任镇东派出所所长、法制大队民警(协助大队长工作)的杨某4,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13.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及妻子赵某2先后三次收受法制大队大队长李某6及妻子周某1,为搞好上下级关系和家庭经营饭店期间的照顾而给予人民币9万元。
14.2016年1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收受收受历任东街派出所副所长、冷子堡派出所所长的李某7,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15.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历任茨榆坨派出所副所长、满都户派出所所长的梁某,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16.2016年8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历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满都户派出所、潘家堡派出所所长的姜某,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17.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茨榆坨派出所所长孙某,为搞好上下级关系和职务晋升而给予人民币8万元。
18.2016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刑事侦查大队科员、一级警员丛某,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人民币4万元和周生生金条3块(每块重50克)。经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块金条共计价值人民币3.7125万元。
19.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收受交警大队大队长杨某1,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20.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历任杨某5派出所、肖寨门派出所所长的李某2,为搞好上下级关系和职务晋升而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21.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历任治安管理大队、经侦大队大队长的邵某,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22.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历任潘家堡派出所、杨某5派出所所长的张某1,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3.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历任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的齐某,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24.2016春节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法制大队大队长秦某1,为拉近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5.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历任养士堡派出所所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的秦某2,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6.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收受潘家堡派出所副所长陈某1,为拉近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7.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韩国联,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8.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经侦大队教导员邢某1,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9.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历任刑警大队副教导员、代理教导员的张某2,为搞好上下级关系和职务晋升而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0.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历任维稳办副主任、指挥中心主任的刘某1,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1.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杨某2,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人民币3万元。
32.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历任食药侦大队副大队长、保安管理大队队长的韩某,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3.2016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两次收受历任东街派出所科员、牛心坨派出所一级警员、代理副所长的王某1,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4.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历任刘二堡派出所所长、森林公安局局长的邢某2,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5.2016年6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历任交通管理大队副主任科员、三级警长的民警徐某1,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6.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历任六间房派出所副所长、所长的郑某,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37.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朱家房派出所所长陶某,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38.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巡特警大队教导员张某3,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39.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收受交警大队副主任科员、三级警长田某,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40.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刑警大队大队长冯某,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41.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网络安全大队大队长苏某1,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42.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某3,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43.2017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收受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兼西街派出所代理教导员的王某3,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44.2017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收受交警大队民警李某8,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45.2017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两次收受历任城郊派出所、镇东派出所所长的李某4,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46.2017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两次收受历任政工监督室科员、肖寨门派出所科员、一级警员、代理副所长的杨某3,为搞好上下级关系而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47.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收受历任西街派出所科员、一级警员、代理副所长的陈某2,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48.2018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收受历任东街派出所科员、杨某5派出所一级警员、代理副所长的马某,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49.2015年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接受沈阳市辽中区碧水湾洗浴休闲广场经营者郭某的请托,在公安辽中分局对该洗浴休闲广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郭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28万元)。
50.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沈阳市辽中区立德学校校长李某1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28万元)。
51.2016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沈阳市辽中区中昌大酒店经营者李某5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52.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接受沈阳市辽中区惠某种貂培育基地经营者刘某2的请托,安排民警护送种貂运输,并对刘某2外甥、东街派出所代理副所长戴某予以工作上的关照。2017年初,收受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53.2017年春节,被告人李某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花溪地温泉生态乐园(沈阳)有限公司股东鄢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54.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介绍苏某2借用沈阳中达名义和建筑资质,承揽了辽中看守所和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并按照工程总价款1.5%向沈阳中达支付管理费。同年7月,沈阳中达经理周某2为表示感谢,按照被告人李某的要求,安排工作人员向其爱人赵某2指定的账户转入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
55.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从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沈阳中油辽健石油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某1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低价购买市场价格约为人民币15万元的“大众辉腾牌”轿车1辆。同年11月,祝某1弟弟祝某2因销售工业渣油被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查办,被告人李某接受祝某1请托后,于2018年春节前收受祝某1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并于同年3月协调该案移交公安辽中分局办理。
56.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公安辽中分局“智慧城市(监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中,受安装单位沈阳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王某5的请托,在工程验收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其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金条4块、浪琴手表1块;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中共辽中县组织部职务任免通知、辽中县人大常委会文件、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党组会议记录、职务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辽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王某4中国银行交易凭证、明细清单、赵某5建设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协议书、工程概况及中标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市纪委沈某(2018)125号文件、市监委沈监(2018)48号文件;证人曹某、赵某2、王某2、赵某1、吴某1、匡某、张某4、高某、马某、王某3、杨某4、李某6、周某1、李某7、梁某、毕某1于、王某4、姜某、黄某、孙某、丛某、张某5、杨某1、李某2、邵某、张某1、陈某2、李某8、赵某3、齐某、李某4、秦某1、秦某2、陈某1、韩国联、邢某1、张某2、刘某1、杨某2、韩某、王某1、邢某2、徐某1、郑某、陶某、张某3、杨某3、田某、冯某、苏某1、李某3、郭某、祝某1、祝某2、李某9、李某1赵某4、许某、李某1、周某2、苏某2、刘某3、牛某1、赵某5、鄢某、刘某2、李某5、王某5、白某、吴某2、李某12等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和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的财物,影响职权行使,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违反规定,在履行职务期间,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36-42起、第46起事实单笔数额低于3万元,且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事实的意见,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认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李某经监察机关通知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现能真诚认罪、深刻悔罪,故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够积极退缴案涉赃款,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犯罪所得人民币四百五十二万三千零八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俊泉
审判员 陈壮威
审判员 朱丽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