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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辽1302刑初18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8-17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辽1302刑初184号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朝双检公刑诉(2019)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智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艳丽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中标项目工程,收受刘某人民币5万元。

2017年7月,刘某想承揽2017年度桃花吐流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打井工程,遂找到农某办项目负责人**智,希望其帮忙中标打井工程,**智答应帮忙,**智找到朝阳华宇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朝阳区域经理冯某2胜,让其帮忙找有资质的公司帮助刘某投标桃花吐流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项目工程,冯某2胜答应帮忙后,借用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和沈阳市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投标。开标后,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8年1月,刘某为感谢**智帮其中标深井工程,送给**智5万元人民币,**智收下并据为己有。

2、被告人**智利用验收项目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邵某1人民币6万元。

2017年7月,邵某1借用本溪联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中标2017年桃花吐流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四标段土地深松3000亩、增施肥料3000亩、平整土地500亩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荒地村500亩平整土地工程项目未施工,李家窝铺村土地深松部分工程未施工,为顺利验收,邵某1找到农某办项目负责人**智,希望其在竣工验收时给予帮助,**智答应并在竣工验收单上面签字验收。2018年4月验收之前,邵某1送给**智人民币6万元,**智收下此款后并据为己有。

3、被告人**智利用职务之便,向桃花吐镇水利站站长冯某1索取人民币2万元。

2017年4月,双塔区桃花吐镇人民政府向农某办申请农业开发灌溉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农某办批复后,桃花吐镇水利站站长冯某1找人维修了相关管路及水泵等设施,工程造价69179元。**智以农某办需要处理费用为名,向冯某1索要人民币2万元,冯某1答应。2017年12月拨付工程管护费后,冯某1将2万元交给**智,**智收下此款并据为己有。

4、被告人**智利用职务之便,向桃花吐镇水利站站长冯某1索要人民币3万元。

2018年7月,双塔区桃花吐镇人民政府向农某办申请农业开发灌溉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经农某办批复后,桃花吐水利站站长冯某1找人维修了相关深井、变压器及线路等设施,工程造价144531.17元。**智以农某办需要处理费用为名,向冯某1索要人民币3万元,冯某1答应。2019年1月农某办拨付工程款护费后,冯某1将3万元交给**智,**智收下此款并据为己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智无辩解。

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具有自首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涉案款项已经全部退还,构成从轻处罚的情节。三、被告人此前无前科劣迹,构成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四、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依法应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处于缓刑的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智调入朝阳市双塔区工作。2017年,被告人**智在朝阳市双塔区财政局农业开发办担任农业开发项目经理职务期间,负责高标准农田改造和生态荒山治理项目工作。

2017年7月,刘某为能承揽到2017年度桃花吐流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打井工程,遂找到农某办项目负责人**智,希望其帮忙中标打井工程,**智同意后,找到朝阳华宇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朝阳区域经理冯某2胜,让其帮忙找有资质的公司帮助刘某投标桃花吐流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项目工程,冯某2胜同意后借用了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和沈阳市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投标。开标后,建平兴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8年1月,**智收受刘某人民币5万元。

2、2017年7月,邵某1在招投标网上获悉朝阳市双塔区财政局农业开发办通过代理招标公司招标农某项目工程,遂借用本溪联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中标2017年桃花吐流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四标段土地深松3000亩、增施肥料3000亩、平整土地500亩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荒地村500亩平整土地工程项目未施工,李家窝铺村土地深松部分工程未施工,为能顺利验收,邵某1找到农某办项目负责人**智,希望其在竣工验收时给予帮助,**智答应并在竣工验收单上面签字验收。2018年4月,**智在工程验收之前收受邵某1人民币6万元。

3、2017年4月,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人民政府向农某办申请农业开发灌溉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农某办批复后,桃花吐镇水利站站长冯某1找人维修了相关管路及水泵等设施,工程结算款为69179元。同年12月,**智以农某办需要处理费用为名,索取冯某1人民币2万元。

4、2018年7月,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人民政府向农某办申请农业开发灌溉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经农某办批复后,桃花吐水利站站长冯某1找人维修了相关深井、变压器及线路等设施,工程结算款为144531.17元。2019年1月期间,**智在农某办拨付工程款后,以农某办需要处理费用为名,索取冯某1人民币3万元。

另查明,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智向朝阳市双塔区监察委员会缴纳涉案款1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邵某1、董某、范某、王某、邵某2、冯某1、孟某、冯某2胜证言、关于双塔区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计划表、2017年桃花吐流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核量报告、2017年双塔区桃花吐流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档案、2017年桃花吐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四标段核量报告、2017年双塔区桃花吐流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朝阳市双塔区监察委员会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辽宁省罚没款收据、干部履历表、入党志愿书、朝阳市双塔区财政局说明、中共朝阳市双塔区财政局党组文件、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在朝阳市双塔区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高标准农田改造和生态荒山治理项目工作的便利条件,多次非法收受及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被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二至三年的量刑建议。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智违法所得钱款16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白 兰

人民陪审员  黄玉玲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