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吉0202刑初625号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二部刑诉[2019]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浦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5、6月间利用其女儿刘姝(另案处理)在吉高服务中心任职的职务便利,收受陈述亲属贿赂人民币15万元,随后刘姝向时任吉高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法人王志永(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7万元,利用王志永的职务便利将陈述安排到吉高服务中心工作,剩余款项被其据为己有。
2018年12月,王志永将收受的人民币7万元退还给刘姝。被告人刘某某将收取人民币15万元返还陈述。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未辩解。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认定被告人为请托人办理工作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刘姝收取请托人财物,并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5、6月间利用其女儿刘姝(另案处理)在吉高服务中心任职的职务便利,收受陈述亲属贿赂人民币15万元,随后刘姝向时任吉高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法人王志永(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7万元,利用王志永的职务便利将陈述安排到吉高服务中心工作,剩余款项被其据为己有。
2018年12月,王志永将收受的人民币7万元退还给刘姝。被告人刘某某将收取人民币15万元返还陈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刘姝、王志永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贺某、张某、李某、崔某、邓某、陈某、许某证言,中共吉林市纪委吉林市监委发破(结)案报告,银行交易明细,劳动合同,吉林市吉高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营业执照,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事实情节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应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楠
审 判 员 肖 鹤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杜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