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吉0582刑初147号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一部刑诉〔201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期间,明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相关规定,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保存的本单位废旧企业职工人事档案提供给吉林省万国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付某某,为许某某、许某1、孔某某、樊某某、郭某某、李某1、徐某某、王某某、殷某某九人伪造了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后许某某等九人利用王某某提供的虚假人事档案,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许某某等九人给付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6456.16元。
2019年6月13日、27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两次主动到集安市监察委员会供述了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部退赃,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付某某、曹某某、汤某某、樊某某、许某2、徐某1、徐某某、王某某、殷某某、许某某、孔某某、许某1、李某某、李某1、于某某、郭某某、赵某、王某1的证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集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各项业务职责及相关风险防控整改报告,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员登记信息确认单、参保缴费承诺书、参保人员接续保通知单,工人档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收、个人缴费明细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小票,集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证明,集安市档案局说明,集安市就业服务局证明,集安市商务局证明,集安市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证明,集安市民政局证明,集安市商业大楼证明,集安市活龙金矿证明,集安市硼矿证明,中国工商银行凭证,集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王某某自然情况登记表,关于王某某任职相关情况的说明,关于王某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调查人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忏悔书等证据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能够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构成自首,且无前科劣迹,已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9)第十八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456.16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国军
人民陪审员 尹世玉
人民陪审员 马妍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