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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吉0781刑初182号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8-20  浏览:

​案由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 受贿   

案号    (2019)吉0781刑初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由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日以扶检职检刑诉〔2019〕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大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许迪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事实

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副经理和废旧物资管理小组办公室成员期间,在废旧物资处置工作中,违反《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未经本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处置、未对库存钻头进行鉴定确定底价、未采取招标竞价的情况下,超越职权范围,将本公司库存废旧2313个钻头以人民币66.906万元价格卖给都某1,都某1转卖给他人,得款人民币178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111万余元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受贿事实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小组办公室成员期间,在销售物资供应分公司废旧钻头过程中,非法收受钻头购买人王某1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小组办公室成员期间,在销售物资供应分公司废旧钻头过程中,非法收受钻头购买人王某1好处费人民币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全部上交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为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废旧物资管理组织机构分工中,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主任为杨秋(后更改为孙某),副主任为常某,王某某仅为一般成员。被告人是在分公司正职的授意下完成的,造成国家损失的严重后果,只是因为王某某的工作失误和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王某某没有直接处理废旧物资的职权,被告人只是具体执行者。被告人王某某没有以权谋私的主管目的,而是疏忽不慎或水平经验所造成。对定罪金额的1110940元,辩护人存在异议,仅依据二次出售的价格扣除单位出售的价格,确定国家损失,明显存在不当。应经法定程序评估鉴定。物资供应分公司出售旧钻头,明确只收取出售物资费用669060元,其他装车费、运输费等费用均由买房自行承担。辩护人认为,应将王某2上交纪委的10万元和二次买卖中,卖方承担的费用予以扣减,被告人王某某明确表示对于个人工作失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愿意主动积极赔偿。对于受贿罪的罪名认定,应根据犯罪嫌疑人实际所得确定起诉金额,并从嫌疑人履行相关工作业务实际花销中扣除。王某某实际所得11.8万元。已上交办案机关。被告人在案发前将所收钱款75396元用于单位工会组织的比赛活动等事务,应从受贿款中扣除。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在受贿犯罪中,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在任职期间,一贯表现尚好,取得了突出的工作业绩,为公司各项工作做出过重大贡献。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首、退赃,明确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国家损失,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希望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给其重新回报社会的机会。

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事实

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副经理和废旧物资管理小组办公室成员期间,在废旧物资处置工作中,违反《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未经本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处置、未对库存钻头进行鉴定确定底价、未采取招标竞价的情况下,超越职权范围,将本公司库存废旧2313个钻头以人民币66.906万元价格卖给都某1,都某1转卖给他人,得款人民币178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111万余元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某第一次供述,我任大庆钻探四公司供应站副站长的工作职责分管生产安全、门卫、废旧物资交旧、废旧物资的处置,协助站长做好其他工作。我们下面各个井队都是独立核算的,井队使用不了的废旧物资往供应站交,由工程技术分公司负责鉴定井队的废旧物资,井队交回来之后,供应站下面的物资督查队给井队出具交回废旧物资的回收单,库里的废旧物资多了需要出库的时候,督查队向我汇报,我再将情况向常某站长汇报,由常站长向四公司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常站长通知我说同意出库了,我们供应站走招标程序,招标过程是由督查队或者我和常站长去了解废旧物资的市场价格,了解市场价格之后向供应站常某站长汇报,我们根据我们了解的价格,经过市场调研我们站里有一个废旧物资的底价,然后要求来供应站来打算买钻头的各企业到四公司的经营科审核资质,经四公司经营科审核后保留三家竞标企业,到供应站参加竞标,在竞标过程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的是简易的竞标程序,有资质符合条件的竞标企业,在现场竞标,背对背出价格,哪家企业出的价格高就哪家企业中标,并现场宣布中标结果,在此过程中我只要求督查组长杨某按要求把工作做好,杨某是否要求竞标企业交抵押金我不知道,中标之后我将中标情况请示分管经理同意后,由供应站督查组长杨某负责货款收取,办理出库等相关手续,需要我们签字的找我和常站长签字。其中打算出库的招投标会签表、竞标的价格表、竞标价格、处理明细等相关材料上会有我和常某站长的签字。竞标企业中标后,供应站要求将货提走最多不超过10天。支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货提走。2017年任四公司供应站副站长期间,供应站出售过废旧钻头。2000多个。2017年我们四公司井队将不能使用的废旧钻头经过工程技术分公司鉴定后淘汰下来交到我们站,由供应站下面的物资督查队接收,并给井队出具废旧物资回收单,一段时间在我们站库里的废旧钻头就有2000多个。当时供应站督查组把这一情况向我汇报,我也将废旧钻头的情况向常某站长汇报了,我也和分管我们单位的孙某副经理请示了。我们按程序上报决定对外出售,站里督查组和我也侧面了解了市场废旧钻头行情,我是通过总过来看废旧钻头的人跟我聊天时候了解的,当时调研松原钻井市场没有个体的,还有当时废铁的价格是800多元每吨。这批钻头来看的人不少,当时我问来看钻头的人的价格,给出的价格在40万元、50万元、60万元不等,就把我们多卖钱的底线降低了。我们供应站因为这批钻头不怎么好,我和常站长研究后,经请示孙某经理,打算打包出售好多卖点钱,我们的心理价格是不能低于70万元,孙经理也同意了。后来我们要求想购买钻头的企业到四公司对资质审核,审核后有3家公司参与竞标,竞标时间在2017年6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经过采取背对背竞标出价,被一家河北的公司中标,中标过后的几天,中标企业将中标货物拉走,拉走的同时供应站督查组给出具了出库单,这批钻头拉走之后,督查组长杨某向我汇报了这个情况。70万是我、常某和杨某三人口头商量定的,这个价格我在招标前也向我们四公司的孙某经理请示汇报了,孙某也同意了。这次招标没有向社会公开招标。单位对招标底价没有找中介机构评估做询价底价。这次招标工作由我具体组织的。开标当天在我们单位装钻头的笼子边上,我向三家通过审核资质的企业代表人说,我们单位有心理底价,你们每人出个价格,谁出的价高就由谁中标,然后三家企业在出价单上写上了所出的价格,写好后交到我手中,由我当场宣布最高价,确定中标企业最后中标的企业是都文成。出价企业写的出价单我给杨某了。这家企业法人是谁我不知道,我就知道是都文成拿的这家公司的资质来竞标的,最后由他中标,中标价格是66万元。出示调查组在供应站复印的“2014年7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废旧钻头”卷,你看一下,卷宗中钻井四公司定价方案这张表中的企业是当时参加竞标的企业。中标价格是66.906万元。再次出示调查组在供应站复印的“2014年7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废旧钻头”卷,这上面写的是河间市广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但我记不清了。再次出示调查组在供应站复印的“2014年7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废旧钻头”卷,这上面的钻头种类、数量、价格是当天竞价企业实际根据废旧钻头种类出的价格。中标企业(都文成)中标后没几天就拉走了,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这项工作由督查组具体负责。这批钻头出库的时候,督查组或者中标人没告诉我,出库这事,由督查组长杨某负责,价格都定好了也不需要向我汇报。交钱这事由督查组长杨某负责,当时是怎么交钱的我不清楚。我记得后来杨某找到我,说都文成钻头钱没交够,差点没交,说送也没送来,让我找他要钱,我也把这事向孙某汇报了。我找都文成了,找了好几次他也没来交,后来我把这事和孙某汇报了,孙某说知道了,我让他找都文成要要,他说知道了。我将后期工作交待给供应站督查组后,供应站督查组负责中标之后的手续,也不要再向我汇报了,钱款交齐后,就可以将中标的物资拉走,出库单什么的也是由督查组向中标人提供。我和都文成在他中标买钻头之前不认识,是在都文成买钻头的过程中,知道了都文成的爷爷都某2是我在吉林油田时候的老领导。我们没有审核。公司竞标中标之后,供应站是否与中标公司签订合同这个我不清楚,具体由杨某负责。出示钻井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实施细则,这是我们四公司下发的关于废旧物资管理细则。再次出示钻井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中第六章关于废旧物资的处置中要求对废旧物资要面向有资质的企业,采取招标、竞价方式进行。仅召开简易招标程序就处理钻头,作为单位主要领导,这样做不正确。我在工作中没有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我愿意承担相关的责任。不交纳钻头销售款就将钻头拉走,这绝对是不可以的,杨某告诉我时说交了一部分,但没交齐,我也没问交多少。出现这事我作为分管领导是有责任的,是我在工作中未尽到工作职责,我也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

第二次供述,2017年6月份,不是周六就是周日有几个人跳到我单位的笼子里偷看钻头,我们发现了就抓住了一个人,都某1也来了,当时我不认识都某1,这时我们站长常某也来了,我们抓的人还有都某1和我就去常某那屋了,到那屋也没说啥,我就和常某说这个人是偷着进笼子的人,说完我就走了,去了我屋。不一会都某1就来我屋了,说对不起了,这时都某1让我接个电话,电话是我老领导都某2打来的,都某2说“海林我是都某2,都文成(都某1别名)是我孙子,到你那给你惹事了,我说个情”。之后王某2给我打电话,王某2是吉林油田通信公司的,他也是说都文成是他同学,照顾一下,能走就让他走吧。我就告诉都文成到常某那,看常站怎么说,都文成就到常某那去了。完了都文成就走了,这时我才认识的都文成。我们笼子的废旧钻头要卖,始终有来看的,当时我们的钻头被工程挑走点,也有来问价的,当时有人出价,但出价不高。我们觉得钻头能卖百十来万,就没卖。过几天都文成又来找我了,我问他来干什么,他说常某站长让他来找我的,我就问常某,常某说是我们四公司副经理孙某让来的,要看钻头买钻头。我就打电话问孙某经理,我说都文成来买钻头了,孙经理说是都某2找他,都文成是都某2的孙子,还有领导的亲属,属于特殊情况,意思就是让把钻头卖给他,说常某也知道这事。我就跟都文成说,你要看的话就找我们督察队队长杨某就行,看就让他给开库,我们需要什么就准备什么东西。当时我就把他领到杨某那了,我告诉杨某都文成要买钻头,需要时你给开库,都文成买钻头需要什么东西你给准备啥东西。交待杨某之后我就不管了,都是督查队去办的。这期间都文成他们天天去看废旧钻头,看完之后就决定买了,从看到买也不到一个月时间。我们准备打包卖,多卖点。我给孙经理打电话说,我们准备打包卖,我和常某也说了,孙经理就同意打包卖了。我就把要买废旧钻头的三家公司召集在院子里装有废旧钻头的笼子边上,其中就有都文成,我们单位常某和杨某也在现场,常某站长让我主持,我和要买钻头的人说,我们的钻头打包卖,谁给的价高接近我们的底价就卖给谁。我们的底价是我和常某、杨某三人商量的,底价是70万元。三家就报价了,都文成给的高,给60多万,然后我就公布了,把单子交给杨某了,剩下的事就由督查队处理了。2018年12月份,杨某值班,杨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值班,一会晚上常某也来,让我去单位,我就打车去单位了,当时正好常某往出走,看我进院,常某和我一起去了杨某值班室,在值班室常某和我说卖废旧钻头招标的过程完善一下,我说咋说都得说清了,再说你们得没得钱你们自己知道。我分管生产安全、督查队物资收旧和门卫工作。班子成员有经理常某,他负总责,书记李刚,负责党务后勤,还有副经理马涛,管库房和保管员,副经理盛久波,分管分配组。单位对出售废旧物资是怎么规定的我还真没细看。公司对废旧物资出售招标竞价具体由我主管的督查队负责。有些细节不完善。卖出废旧物资没有签订合同,一次性付款后才能提货。2017年6月份都文成买钻头这次就是没交够钱就提货了。都文成先交了一部分,就装车拉货,这期间杨某和我说都文成正掂掇钱呢。我就去常某那了,和常某说车要装完了,都文成钱还没凑够,常某说那得让他掂掇够呀,他说他跟领导说一声吧,之后我就走了,我也给孙经理打个电话说了这事,孙经理说实在掂掇不够就让都文成给出个欠条,限制几天让他给齐了。我和杨某说没掂掇够就让他把条写好了,限制几天把钱给上,装完钻头我就走了。都文成是否出欠条我没问。都文成拉走货物时欠了二十多万货款。都某12017年6月份拉走的,当天不是周六就是周日,我们单位院子小,所以赶着休息日去拉的。卖了2313个,卖了66万多。卖出这批废旧钻头钻井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是否召开处理会议我没有参加,我不知道有没有召开会议。出售给都文成这批钻头定的70万元底价根据市场行情,我和常某商量定的70万元底价,定下来后我们还和孙经理汇报了,孙经理也同意了。卖出这批废旧钻头时有出库单,出示“2014年7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废旧钻头卷宗中的出库单日期2017年7月18日”这张出库单供应站主管领导:王某某,是我签的字。出库单中pdc1333只、牙轮686只、废旧钻头294只合计2313只这个数字都是督查队拿出来的,我也不知道谁拿出来的。都是督查队填写的。出示“2014年7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废旧钻头卷宗中的钻井四公司定价方案”你看一下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人员签字:王某某,日期:2017、6、13,王某某的名字是我签的字。“钻井四公司定价方案”卖2313只钻头前做的定价方案在卖之前做的。出示提取于“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物资供应站的钻井四公司定价方案(以上提到的卖废旧钻头方案)”,这里面投标的三家投标公司手写的报价数量和金额是我们督查组填的。孙某签字我不知道啥时间签的。这批废旧钻头是都某1买的。中标的河间市广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是否是都某1的公司我不知道。之前就定下来卖给都某1了,所以我知道是都某1买的。我们打包卖得竞价呀。因为我们得要钻头总价。这我也说不明白了。卖出的这批废旧钻头被中标方转手以178万元卖给他人,为什么这其中的差价这么大那我不知道了。卖这批2313个废旧钻头过程中都某1没给我好处。卖这批钻头过程中是否给常某好处那我不知道了。造成国家损失我有责任。如果因为我造成损失了,我愿意积极赔偿,我也接受组织处理。

第三次供述,都某2是我在钻前大队时的老领导,当时他是书记,我当时是拖拉机驾驶员,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王某2我不太熟悉,但我知道他是我们公司经理王某3的小舅子,他妹妹王赢在我单位上班,我俩没啥交往。卖出2313个废旧钻头过程中,王某2没找我做什么工作,就打电话说他和都某1是同学,我和王某2、都某1及都某1的外甥我们四个在一起吃过一次饭,都某1的外甥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都某2我印象最大的就是,都某1买钻头那天,给我打了两三遍电话,说你们的价格,不能这么贵,应当往下降,我说都定完了,你找领导去吧。和王某2、都某1及都某1外甥一起吃饭时,那次是王某2给我打电话我才去的。我记不住是卖钻头前还是后。那次谁安排的我也不知道,我没等结束就先走了。卖出2313个废旧钻头过程中,都某2和王某2是否得到好处那我不知道。是我找都某1要卖废旧钻头钱时,我和王某2电话里说,我说都某1这小子太不准成了,这都某2怎么介绍这么一个人,欠我27万只给了15万,王某2也说他不准成,王某2说都某1就给他转了10万元钱。他也没说这10万元钱是啥钱。都某2得没得好处我不知道。单位卖出废旧物品是由常某经理、我和督查组负责。2313个废旧钻头定了70万的底价。我和常某经理我俩定的,之后和分管我们的孙某副经理汇报了,孙经理也同意了。按规定卖出废旧钻头应当开会定。这次卖出2313个废旧钻头前开会我没参加,开没开会我也不知道。2017年6月你在供应分公司任副经理期间卖出2313个废旧钻头过程中,是否按规定招标竞价了我们是这么做的,但完不完善我不知道这次招标竞价谁组织的,常某让我组织的,常某和杨某参加了,买方都某1和那两家的人参加了,那两家的人我都不认识。让买主出底价,谁高就给谁了,我确定的买主。当时的买主是都某1。我们就是这么去做的,当时程序严不严格我们对这方面也不太了解,这方面针对要求有欠缺。出示:2017年6月11日大庆钻探钻井四公司供应站废旧钻头说明。这里提到的“最后达成此次出售价格”指的是什么这我也记不清了。原则上应当在出库24小时内做出。出示: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物资供应站2017年7月18日出库单。这张出库单为什么在物品出库1个多月后才做出,但我没有看日期我签字了,不是杨某就是刘某拿过来之后我就签上了。卖这批2313个废旧钻头过程中没得好处,单位的其他人是否得到好处那我不知道。我没给单位其他人好处。

2、证人常某第一次陈述,作为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经理,具体职责是我管整个钻井四公司的物资供应、计划上传和到库验收、到货物资的质检、各钻井队的指标控制及考核、井队物资的督查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及考核、油田大宗物资(主要是指套管、水泥、重晶石、钢材、钢丝绳)提送。班子成员有我,我负总责,还有副经理马涛,负责管理组和保管组;副经理王某某,负责督察组和提送料队;副经理盛久波,负责计划组和质检组;书记李刚,负责办公室。我负责全面工作,侧重计划组。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及考核的具体内容就是指钻井队的废旧钻头、缸套以及废旧的电机等物品的回收,回收回来的废旧物品暂时存在我们院里,堆放不下时就通过招标拍卖处理,按发放记录对井队交不够数的物资进行考核。当废旧物资在院里堆放一定数量,督察组杨某向我汇报,我请示公司主管孙某副经理,他同意后可以处理。处理过程中想买废旧物资的各家拿相关资质到我们公司经营科备案审查,并开具资质合格的证明,三家合格的就可以竞价招标,一般以最高价格中标。分公司对废旧物资招标拍卖具体由主管督察组和提送料大队的副经理王某某具体负责组织招标。公司对废旧物资招标拍卖我们就是按照简易招标方式进行的,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法执行。公司卖出废旧物资没有签订合同,付款方式就是一次性付款后才能提货。公司卖出废旧物资没有先提货后付款的。但具体操作都是王某某领着杨某做的,他们没人和我说过这种情况。2017年6月份,单位卖过废旧钻头两千多只,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2017年6月份,由于几年来废旧钻头在笼子里已经堆积过多,装废旧钻头的笼子都装不下了,督察组的杨某他们提出来说笼子装不下了,不行就卖它吧,我说那就卖吧,之后我就请示公司孙某副经理,孙经理也同意卖,然后我们就按照以前的招标方式就卖了,招标时我也在现场了,现场就在我们装钻头的笼子前面,招标是王某某组织的,一共有三家报名,投标的单位都知道有多少钻头,都是按照单价汇出总价后报的价格,最后出价最高的一家公司以60多万元中标了,这批钻头就由这家公司买去了。没有向社会公开招标,也没有制定最低控制价格。但我们在卖出之前也根据历史价格和调查市场心中有个大概的价格,我们想卖到70万左右也就行了,最后卖60多万我们觉得也能接受。以前都是这么做的,都是这种简易程序。原来真的没有想太多,现在看有些漏洞,不正确。这批废旧钻头想卖70万左右我是按照以往卖废旧钻头的价格,而且还我还让王某某搞下市场调查,王某某和我说这批钻头也就卖70万左右,我也认可这个价格,但这个价格确定我们没有在一起研究。以前也没评估过。我们认为我们咨询下价格就可以了,不用找第三方评估了。具体谁中标我记不清了。都某1我见过,我和他不熟悉,2017年3、4月份,都某1打着油田电厂装备科科长都广才的名来找过我想买我们的废机油,但他没有手续,我和他第一次接触,没有答应他。后期我和都广才通过电话,都广才说都某1就是个骗子,他们是亲属,,但平时都不怎么走动。这批废旧钻头我不知道是不是他买的。我和都广才打过电话后我就不和他接触,在我们站上看到他我都不理他。单位处理这批废旧钻头期间,都某1没有找过我。处理这批钻头期间都广才没有找过我。这批废旧钻头卖出后是先付款后提货还是先提货后付款这个我不知道。具体都是杨某和他们组的几个人办理,等全部结束之后,票子回来我签字,我就不能管他们具体怎么交款。出示提取于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物资供应站的钻井四公司定价方案(以上提到的卖废旧钻头方案),手写的报价数量和金额是当时根据三家报的填写的。招标结束时我就给孙某副经理打电话汇报了情况,孙经理也同意了,这个字是后补签的。我们当时卖出60多万都觉得很好了,没想到有这么大的差价。招标前我都让杨某调查市场了,他们通过调查认为这批钻头也就卖70万元左右。2017年6月13日招标的,招标之后几天内就提走了。买方是什么时间交的款具体操作都是王某某和杨某,我不知道什么时间交的款。按规定要求是先交钱后提货。这批废旧钻头怎么交的钱我就不知道了,都是王某某和杨某操作的。我看到收款凭证我就在出库单上签字,否则,我不能签字。如果造成国家损失我有领导责任。

第二次陈述,供应分公司2017年6月卖废旧钻头的相关事情没有说实话,在我被组织留置前一周时间左右,我们分公司原来的副站长王某某找我和供应分公司督察组组长杨某进行过口头串通,因为卖这批钻头没有按照规定走招投标程序,怕你们纪委监委查出问题,所以我们进行了串通,那天和你们说的内容就是我们串通好的,实际情况不是我之前说的那样。在我被留置前一周左右,大约是12月5、6号左右,当天上午,杨某到我办公室找我,说他晚上值班,王某某让他通知我晚上也到单位来,有些事情我们三个人要坐在一起商量一下。我当时答应了,到了晚上6、7点钟的时候,我到单位,在杨某办公室做了很长时间,我和杨某一直聊天等王某某,中途杨某给王某某打电话问他什么时间过来,王某某说八点十分到单位。我和杨某继续聊天,等到八点五十,我看王某某还没到,就不想等了,我开车刚要出单位院子,还没开到单位门口,就看见王某某走进大门,我就把车停下,和他一起去了杨某办公室,当时我问王某某为什么这么晚才到,他说从长春刚回来。当时王某某教我和杨某,让我们统一口径,等你们调查时让我们怎么说。王某某当时说:买咱们废旧钻头的那个都某1可能是个骗子,现在正查这个事呢,咱们得统一个说法,将来调查时得说咱们按程序走的,也走简易招标程序了。具体是:他让我和杨某说,当时招标时我们都在场了,招标地点就在装钻头的笼子旁边,招标过程由王某某主持,三个厂家分别背着出价,出价后统一交给王某某,然后由王某某把出价最高的交给杨某,出价最高的中标。说这就叫做简易招标。刚才说的这个过程都是怕调查编造的。这次我如实说。2017年6月初的一天早上,我刚在公司开完早会回到供应分公司我的办公室,我们公司副经理孙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人要买废旧钻头,你接待一下,就交给王某某具体去办,我已经和王某某说完了。本身王某某就是分管废旧物资的副站长,我说行。孙经理给我打电话后不久,都某1就来到我的办公室,说孙经理让他找我,要买钻头,我说孙经理已经给我打完电话了。然后都某1说:我给你拿2万块钱。他边说边做出掏钱的动作。我赶紧上前制止,我说:你不用给我拿钱,孙经理已经和我说了,你就直接找我们站王某某副站长办就行,他负责这些事。然后我就让都某1去找王某某了。还没等他拿出来,我就制止并把他推出去了,让他去找王某某。卖钻头的具体过程我没有参与,是王某某、杨某他们经手办的。钻头是什么时间从单位被拉走的具体时间我不清楚,是在孙经理给我打电话后的十几天时间内就被拉走了。废旧钻头出库不需要我签字。这批钻头从定下来要卖,到后期被买家拉走,始终没有走签字审批手续,签字审批都是在钻头被拉走之后补签的。出示:从你们单位提供的处理废旧钻头档案(2014年7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废旧钻头)看,里面材料中2017年6月13日《废旧钻头处理会议签到表》、2017年7月18日《出库单》、《钻井四公司定价方案》、《2017年废旧钻头处理明细》,我的名字都是我本人签的。这些材料都是钻头被买家拉走之后补签的资料。除了7月18日的《出库单》之外,其他几个材料日期与签字日期都不对应,都把日期往前提了。这批钻头在6月份就已经出库了。因为这些程序都没正常走就把钻头卖了,也被拉走了,做审批手续必须写在卖钻头之前,怎么的也得有这些东西,得建档存档。决定先把钻头拉走后补手续王某某决定这么办的,不用请示我,手续上他签什么日期我就写什么日期。这批钻头定价过程我没有参与,说不清楚,王某某他们和买家定完价直接向孙某经理汇报就可以了,不用通过我。孙某是主管供应分公司的领导。我签定价方案之前,王某某和我提过一嘴,说钻头能卖60多万。后来钻头被拉走之后,让我签定价方案的时候,我看到卖了66万多。这批钻头款是什么时间到公司账上的我不清楚,这部分也归王某某管。补签的这些资料,是督察组废旧物资保管员刘某交给我让我签的,签这些手续之前,王某某和我没有沟通,这些手续都是王某某和刘某签完后,我才签的字。都某1买这批钻头后卖给谁了不清楚。都某1卖了多少钱不知道。作为供应分公司经理,这种处理废旧物资的程序不符合公司规定。作为供应分公司经理,我承担我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废旧钻头卖了十多天之后,王某某到我办公室交给我一个信封,里面装了5000元现金交给我,当时说:处理废旧钻头了,给你点辛苦费。我把钱收下了。具体谁出的我说不清楚,但肯定不会是王某某个人出的,谁出的钱,他能说清楚。这笔钱我用于生活花销了。关于这批钻头,再没有收过钱了。别人在这批钻头买卖过程中是否收钱我不清楚。

第三次陈述,从2013年5月我任供应分公司经理开始我还是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的副主任。我们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供应分公司还叫供应站。我们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在处理四公司的废旧物资方面,成立废旧物资领导小组,四公司废旧物资领导小组下设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就是四公司废旧物资的回收、建立台账、根据台账进行日常考核、日常保管、鉴定之后处置;办公室主任是我们主管领导孙某,我是办公室副主任,主要成员是我们供应站分管废旧物资的副站长王某某,供应站督查组全体成员和其他部门的涉及废旧物资的主要责任人。就是配合主任抓好废旧物资管理的日常工作。王某某在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对日常废旧物资的回收、考核、保管、处置的主要直接责任人。我们是按照《钻井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如果我们供应站废旧物资多了,由我们供应站上报到四公司废旧物资领导小组,经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处置,处置的流程就是先召开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具体的责任人处置会议,通过会议后,对被处置物资进行鉴定,对没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由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进行处置,处置主要面向社会有资质的厂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价的方式进行。供应站没有直接处理四公司废旧物资的权利,只有经领导小组同意,由下设的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具体操作,并召开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人员会议决定。2017年6月份,销售2313个钻头时,我们向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主任孙某汇报了,他也同意将这批废旧钻头对外销售了。处置会议没有召开,是王某某跟我说组织召开了这批钻头处置会的,我才在签到表上签的字。组织办公室成员单位对这批废旧钻头没有进行鉴定确定底价,这也是我之后才知道的。对这批钻头没有组织招标竞价。就是在调查组调查过程中,王某某找到我和督查组长杨某说组织来调查来了,让我和杨某说这批钻头底价70到80万元,让我和杨某说在供应站铁笼子附近组织过三家厂家进行竞价,这事我在之前已经向组织坦白过。王某某就是让说当时人特别多,只是说有三家就行,没有说具体哪三家。2017年6月份这批钻头卖给都某1了。都某1将这批钻头买到手的时候,没有提供公司资质,是都某1买到手之后,才提供的。都某1在拉这批钻头的时候,都某1没有向四公司缴纳货款。是王某某决定把这个货先拉走的,后期钱交到公司之后,我听杨某说货拉走一个月都某1才分两笔把货款交齐。在销售这批钻头过程中,一开始都某1要拿出两万块钱给我,我当时在都某1没有将钱拿出的时候就拒绝了,这钱我没有收;卖完钻头后,王某某给了我5000元钱,这钱我收了。王某某说大伙都有,是给的辛苦费;我感觉不能是王某某个人给的,应该是买钻头的都某1给的这5000元钱。组织赋予了我权利,我将这部分权利赋予别人了,别人滥用了这部分权利,我监督不到位,也是我滥用了权利,我有责任。我留置时在我随身衣物里有5000元现金,我用这5000元钱进行如数退赔,向组织上缴这5000元不法所得。我愿意认罪认罚,争取组织对我的宽大处理。

3、证人都某1第一次陈述,我叫都某1,曾用名都文成,大约在2017年6月份,我在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物资供应站,大约购买了2000多个钻头。在2017年5月份左右,我在松原江南居住,我在松原的一个饭局上听说大庆钻井四公司有一批废旧钻头要卖,我回去之后,就跟我相好的雷某1说四公司我也没有熟悉人,我得找我太爷都某2,让他给问一下这事,他以前在那边干过;第二天,我给我太爷都某2打电话说,大庆油田四公司有批报废钻头要招标要卖,有没有熟人给我问一下,都某2说挂了电话给我联系一下,过了大约一两天,都某2给我回电话说我给你联系了,你到四公司找孙副经理,具体的业务你们谈;第二天早上我到油田四公司之后,我进305孙副经理办公室后,问是不是孙经理办公室,我太爷都某2让我过来的,孙经理问我啥事,我说你们四公司有批废钻头要招标,我想买,之后孙经理说等会我打个电话,然后就用办公室的电话打了电话,孙经理在电话里就问咱们招标的钻头有多少个,一会有个姓都的上你那去要投标买这些钻头,之后撂下电话让我去找供应站常站长。我就去供应站找常站长,我和常站长说孙经理让我找的你,你们这有批钻头要招标,我当时带着我名下金旺达物资回收公司的资质给常站长看,常站长看了之后说我这个公司的资质不行,必须有专业收购钻头的资质,我就跟常站长说我回去找有资质的厂家,之后我就回去了。孙经理、常站长叫什么名我不知道,我以前不认识他们俩。我回去后,就去发动我的朋友让他们找有资质收购废旧钻头的公司,陆续找来十来家货主,我把其中六家公司资质拿到供应站常站长处,电话号也是留的我的电话号,最后王某4联系的河间广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资质合格中标。有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的电子扫描件,当时王某4联系的这家公司资质符合标准,是我和王某4拿着广源的资质去到供应站验的资质。先后我拿七家左右公司资质先拿到供应站材料保管组,供应站筛出一批后,供应站说让我拿剩余的资质到四公司的一个科室去验资质,具体是哪个科室我不记得了,验完后由四公司将符合条件的资质在拿到供应站;在供应站的时候,供应站说怎么联系你,到供应站交资质后就把我名字和手机号留到了后面,交完资质后,在我们江南松原市环保局侧面汇金11楼1118办公室谈的价,其中广源公司他们让我报价不超过70万元,他们就要另外给我50万元,我开始的时候要50万元好处,广源公司资质中标之后,我说50万元太少,我就跟广源的说费用啥的得你们掏,行不行,不行拉倒,广源公司的人不同意,说你们乐卖谁卖谁,这个价我们买不了,投标的时候,也就是我第二次找常站长的时候,我拿着五、六个公司的资质到常站长办公室,常站长把供应站领导班子王某某副站长、姓杨的督查组长、保管组长和另外一个人找到他办公室,就说是来要买钻头的,看研究研究咋整,我当时也在屋,说是你们大伙看看他拿的公司资质合不合格,合格的话让他自己拿到四公司去,大伙看了之后说含钻头字样的就可以不含钻头字样的你也别送去了。人家说你要有心理准备我们谁价格高,我们就卖给谁。拿完我的提供的资质十来天后,供应站给我打电话,说你来看货报价,之后我领着两个货主,有一个货主是王某4找来的,另一个是一个姓王的开物流的找来的。我领两个货主进到供应站后,下车进院我说报多少钱,代表广源的说69万元,另一家说再加给我的好处费50万元,总共120万元,他合不上整不了,跟广源的说你整吧。到供应站外面装料场(钻头场)后,总共有三伙人,我用广源公司资质添的六十九万多元。添完后的两三天供应站保管通知我准备钱提货,之后我就跟广源公司的人谈价,谈崩了,我后续又通过于某找的河间姓王的货主卖的这批货。其余两伙人,我不认识。因为广源公司的人跟我谈崩了,我又通过于某和大胖的母亲(具体姓名不清楚)联系到河北河间的一个姓王的买家,,河北姓王的不算这头总共来了三个人,他们来了之后于某领着先到汇金广场11楼1118室,到我办公室后我说你们先去看货,然后咱们再谈价,看完货的第二天,姓王的给我报的价,我要每个钻头800元,他们给我的价是每个钻头七百七八一个,之后给我交了5万元定金,用我手机跟雷某1联系,雷某1告诉的姓王的建行卡号,这5万元现金当天(也就是拉货的头一天)就打到了雷某1的卡上,之后我告诉河间姓王的自己配车雇力工;第二天供应站上班我们都在供应站门口聚齐,聚齐之后我先到供应站找的王某某副站长,王某某安排供应站姓杨的督查组长(管保管的),保管的又出了2人查钻头,又出了个叉车司机,上下午还换班了,上午的时候我这伙有于某和王某4,下午的于某和王某4留了一个人,还有雷某2上午的时候去了,下午的对数的时候他又去了一次;早上我到供应站签的字,晚上钻头装完车后,供应站姓杨的督查组长和高个保管的又给的我出库单和四公司财务账号,十来天后四公司又给雷某1打电话号说让交钱去,四公司告诉交钱的第三天雷某1给四公司打的款。河北河间姓王的是在我手中买的货。他们从早上9点左右开始装车,装的下午3点左右,告诉我车装完了,我又到供应站让姓王的货主先打的货款,因为之前5万元定金的时候;姓王的货主是分2笔打的,一笔打了100万元到雷某1卡里,我跟雷某1通电话了,剩余的货款是后来一次性打到了雷某1卡里,雷某1收到余款打电话告诉我说老公钱已经到账,我就让车走了。我当时开车跟在货车后面,中途有一个警车给货车截住了要看手续,我当时和姓王的货主也签订了买卖合同,我和供应站签订买卖合同,我当时把两份合同原件都给货主了,货主给每台货车复印件一份,警车检查完后,他们是从松原西上的高速走的。这笔钱打到雷某1卡上后,过了2天左右,她和我媳妇联系打给了我媳妇30万,往张小丰媳妇卡打10万还欠款,给我妈周长珍7万现金,给她妈刘清芬现金不是3万就是4万,给她一个搞消防器材的朋友2万(不知道是现金还是打卡),还松原市看守所副所长王素(富)丽不是11.5万就是15万,给姜文茹11.5万现金是我和她去的,我在楼下车里,她上去还的钱,把欠条抽回来了,还给四公司货款70万(这期间还向王某某借了27万,向于某借了20万),其余的钱都用在我和她合开的松原市天仓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基础设施上了。王某2认识。他是吉林通信公司供应站站长,我是通过都某2和他认识的。2017年4、5月份,在我建松原市天仓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时修院墙时我缺钱,我向王某2借了10万元钱,当时给我的是现金,这笔钱是用卖钻头的钱还的。我向都某2借过2次钱,都是借的现金,一次是借了7、8万,一次是借了2、3万,具体记不清了。和常某没有经济往来。王某3不认识,和他没有任何往来。许淑芹不认识。杨某我不认识。和杨某没有经济往来。曹中莲她和张小丰是一家的,张小丰是新立农电所所长。孙杰她是我和雷某1建的松原市天仓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场地的地主。建厂时买她地欠她50万元用地钱,当时交了5万元定金,是钻头钱回来后给她的。我还有一个办公的地方,是在我女儿都畅名下的房产,位置在大润发侧面铂金公馆2号4楼403室,都畅她没工作,她和她丈夫在长岭市养大车呢。

第二次陈述,我跟雷某1是在2015年4月份通过松原市环保局我本家爷爷都兴光认识的。

第三次陈述,我听到四公司有废旧钻头招标的事,我第一时间就和雷某1说了,她也帮我联系买家,钱也打到她的建设银行卡上了,她知道我做这笔生意的全过程。

第四次陈述,在常站长办公室我和常站长说是孙经理让我来的,我姓都,是来买钻头的,刚才孙经理给你打电话了。常站长就把副站长王某某、姓杨的督查组长叫到他办公室,姓常的站长和他们俩说我是孙经理打发来的,要买钻头,看看定一下价格。王某某说就按上次卖的价格吧,并让姓杨的督查组长去查一下上次的价格,姓杨的查完回来说上次是400块钱一个。因为以前王某4和我说过,这批钻头质量差,我就和他们说这次的质量比上次差,不能这个价格。他们就问我能出多少钱,我出去给王某4打了个电话,问能出多少,王某4问四公司要多少,我说他们要400元一个,他说那就给300元一个。我打完电话回到常站长办公室,说我能出300元一个,有一个算一个,一搂全要。他们说研究研究,最后王某某说价格不行就低点,常站长说好的让人挑走了,那就定300元一个,一搂都给我,有一个算一个。说完后,常站长说要看看我的资质行不行,我就提供了我名下的金旺达物资回收公司的资质,常站长看了说这个不行,没有专业收钻头资质。姓杨的组长说河北有专业收钻头的,让我拿3个资质,并和我说多找几家,怕到时有不合格的,我说行就走了。出来后我给王某4打电话,告诉他说四公司这批钻头我买下来了,300块钱一个,并让他联系河北找资质,多找几个,把资质给传过来。王某4找了10多个货主来看货,我也找了几个货主,有的看完出价了,有的没出价,其中有一家出了大约100万,我就打算卖给他了。在这期间,姓杨的督查组长给我打电话说你就用河北河间广源公司的资质吧,别看这家资金少,但项目全。在打算卖给那家100万的货主时,王某4说把货归拢一下,别装车时伤到人,于是他就和那个货主去归拢那批钻头,归拢当天,于某也领了一个河间的货主来找我说他领的这个货主是个大茬,让他来看看,于是当天下午于某领这几个人去看了货,当时我没去,快到下班时我去的,当时我看到有一个货主向另一个和他一起来的人用手比划7,我觉得他是说700元一个。当时我也没说啥,吃完晚饭,我们就到我汇金广场办公室谈价格,因为有他们比划这事,我要了800元一个,最后谈好是770元也不是780元一个,总共178万元,当时这家就交了5万元定金,我让他把定金直接打到雷某1的卡上了,我给雷某1打电话,她在电话里把卡号告诉货主的。我让货主把货款打到雷某1的卡上,不打不能把货拉走,他们分2次打的款,一次是100万,一次是73万,打完后,我到供应站取的出库单,我把出库单给了货主,并和王某4、于某开车把装货的5台车送到松原西高速口上的车。都某2他是我本家太爷。供应站常站长、王某某和姓杨的督查组长说研究时,是当我面研究的。买供应站这批钻头没经过招标使用河间市广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中标,是供应站姓杨的督查组长让使用这家资质的,他让我用这个资质,说这家全,符合条件。这事是姓杨的督查组长手下一个挺高个,当时穿灰西服的人在让我这么说的,他说你买的这批钻头就是你一个人买的,没经过招标程序,如果有人问你,你就说是经过招标来的,招标程序就在这个装钻头笼子这边竞标的,当时有5家公司来竞标,有3家合格,参与竞标并出价。于某帮我联系买家,我给好处了,当时除了他还有一个叫大胖的,和他一起联系的,说好了一个钻头给他们20元。雷某1没有参与这笔生意,她知道这事,但没参与,只是把钱打到他卡上了,这期间有我不明白的事我也问过她。

第五次陈述,在我们买钻头之后,我跟常某一起吃过饭。就是通过买钻头,常站长把他招呼过去的,我才认识王某某的。资质是在我和常某、王某某谈好由我购买之后,我是在王某4手中买了五套购买钻头的资质,是资质的扫描件,是我跟王某4一起到四公司将资质给常某看,常某看后让我将这五套公司资质给杨某看,当时讲的是一套公司资质的扫描件一万块钱,当时没有资质,供应站也能将钻头给我,同意我拉,因为已经谈好了。我和常某、雷某1等人在油田江南派出所胡同(百北小区)一起吃的晚饭。决定卖给我了,他们还让我准备资质了呢。我提供了,当时我让王某4给我找的资质,一共我拿了5家公司资质去供应站的,当时我给常站长看的,他让我找杨某,杨某让我到四公司一个科室审核,他们审完后我拿回供应站交给了杨某,没走公开招标程序。当时我问了用不用招标,他们说不用。出示供应站“2014年7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废旧钻头”卷宗,这里面的三家公司都是我提供的,因为这下面的三个电话号都是我留的。

4、证人杨某第一次陈述,2013年左右至今任督查组组长。我们督查组一共有4个人,其中刘某和王某5两人是废旧物资保管员,我和裴某跑外勤,主要是到井队检查账物相符、卫生、摆放是否符合标准等工作。物资采购与我们督查组无关。废旧物资的保管和处置由我们督查组经手负责。比如废旧物资积累的比较多的时候,有时由我们督查组向供应站领导提出来,或者领导自己清楚哪些废旧物资比较多了,需要处理,再加上有人想买这些废旧物资,站里领导就研究处理问题。处理废旧物资需要走招投标。走招投标程序了。每次都是站长或副站长和我说有人要买我们的废旧物资,然后就有人找我,说要把他们的资质交给我。我和他们说,我们督查组不负责审核资质,我让他们到公司经营科找王某6,他负责审核资质。公司审核完购买人资质之后,就打电话告诉我,然后由站里领导定哪天通知购买人到场,现场验货,现场出价,谁出的价高就把货卖给谁。在处理废旧物资时,进行价格评估。每次都是我们站里几个领导和工程、经营等部门的人员到一起,看看这些废旧物资,结合以前卖这类物资的价格和当前市场可能存在的价格,对这批物资进行一个价格评估,然后三家购买人谁给的价格高,就把废旧物资卖给谁。中标价格是否高于评估价,如果高于评估价就取最高价,如果低于评估价,在低于评估价中,价格最高的中标。公司对废旧物资评估没有形成评估报告,就是现场口头形成一个价格。我们属于简易招标,没有经招标公司向社会公开招投标。买家中标后先交纳一部分定金,到提货的时候,装货上车后,买家付尾款,再把货拉走。货款在多数情况下,由买家直接到银行存入我们公司银行账户。偶尔因晚间交货、周末交货或者每月25号到次月1号,公司要求不宜收款,这三种情况由我们供应站代收,然后替买家在适合的时间把款存入公司账户。2017年6、7月份,公司卖过一批PDC钻头、牙轮和废旧钻头,一共有2000多个,具体数我记不清楚了。我记得卖给一个姓都的人,我和他不认识,他就购买过这一次。我记得这批钻头相比之前出售的废旧物资来说,量是最大的一次,站长常某和当时的副站长,也是主管我们督查科的副站长叫王某某,他们都分别和我说过,有人想买这批钻头,后来就有几个人到单位找我,说让我看资质,他们要买我们单位的废旧钻头,我告诉他们到公司经营科找王某6对资质进行审核。后来这几个人自已去的公司办的审核手续,然后王某6告诉我,有三家河北河间的公司符合资质。后来我不记得是我们供应站都有谁在场一起商量了哪天招投标,然后通知三家竞标公司到现场看货、出价。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我不记得叫什么名,都是河北省河间的公司。我忘记是谁通知的了。招投标之前,我们就向这三家公司提供了钻头的名称和数量,然后在招标现场,也就是我们供应站存钻头的库房,三家公司分别出价,最后确定了其中价格最高的一家中标。中标价是66万多元。中标价是在招标现场由王某某副站长交给我,我交给保管员刘某,由他形成定价方案,找相关领导签字。当时有个底价,我记得是70多万,具体数不记得了。是站里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人估出来的,口头提出的,没有书面记载。没有经过专业部门的价格评估。因为中标价虽然低于底价,但是是最接近底价的,参与招标的人都认可,所以就同意中标了。有工程分公司的庞志坚、装备管理科李某1、财务科王某7、财务核算桑某、经营科王某6,还有我们站长常某。当时在钻头处理会议签到表上都签字了。处理废旧物资对外公示我不清楚,我没有经手办过关于公示的事情。在没有对外公示、没有专门的价格评估情况下,出售这批物资不符合《钻井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是我上面有站长、副站长领导,他们决定这样做的。二是之前我们处理废旧物资也是这样操作的,属于惯例。

第二次陈述,2017年6、7月份供应站处理那批废旧物资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应该是在形成定价方案,确定谁中标之后出库的。我记得是购买人中标后先付了一部分定金,后来付的尾款。正常情况下必须全额付款才能交货出库,但是我记得这批货出库时货款没有全部到位,我后来因货款的事找王某某副站长提过,他说没事,他负责把货款要到位。后来这笔钱就交上了。是站里领导决定的,不是常某就是王某某决定的,我现在想不起来具体是他们中的哪个人决定的了。这批货款比较大,是购买人自己通过银行存到我们公司账户的,交钱时我们供应站的人没有经手。

第三次陈述,我要向组织交待我自己的问题。我要向组织交待在2017年都某1在我们供应站买钻头的时候,他给过我一万块钱好处费,这一万块钱在我兜里揣了好几天了,我想把这一万块钱上交给组织,并向组织交待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是2017年6月份都某1在我们供应站拉钻头的当天,都某1组织人装完钻头上车后,大约下午快下班的时候,在单位我卧室那屋,都某1给了我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一百张,总计10,000.00元,当时都某1将一万块塞进我兜里了,我当时说不要,都某1非得给我,我俩还撕吧一会,最后我收下了。在2017年3、4月份,我们供应站开始有对外出售钻头的意向,在2017年5、6月份,都某1就领人到我们供应站看钻头,他领了好些人看了挺多回的,我们也都给看了;这时候我跟都某1不熟悉,直到2017年6月份,常某和王某某先后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要买钻头,他们把人打发到我这让他来找我,当天我接到电话后不长时间都某1就来找我说你们领导跟没跟你说我来买钻头这事,我说跟我说了,我知道了。都某1当时还拿了一小沓公司资质让我看一下,我说审资质这事不归我管,我也看不懂也不看,我跟都某1说让他去找四公司经营科王某6审核资质;2017年6月5日,都某1就把王某6开具的公司资质证明交给我了,当时他给了我三家资质,也就是我们卷宗中定价方案上的那三家,都某1拿这些资质证明过来时,也就证明我们单位领导已经决定把这批废旧钻头卖给都某1了。我收到这三家资质后,向王某某汇报都某1已经将王某6开具的资质证明拿回来了,王某某让我问都某1哪天能把这批废旧钻头拉走,我就跟都某1说你得赶周六周日拉、我们单位院子小,过了十几天,都某1来到供应站找我说定下哪天拉了,我说那就找领导吧,我就去找王某某,跟王某某说都某1要拉钻头了,王某某说那就让拉吧。之后我就告诉都某1了,都某1就定下来2017年6月17日拉货,我就告诉我们督察组其他三人,2017年6月17日往出卖钻头过来查数,其他三人分别是保管员刘某、督察员王某5、督察员裴宇廷,我还通知都某1让多找几个力工,找个铲车,告诉早点过来装车别整太晚了。在2017年6月17日,早上都某1领着好几个人,带着四五台货车到我们供应站装钻头,我们供应站保管员刘某给开的门,装的过程中我们督查组一个在地下往铲车上装的时候查数,从铲车往货车上装的时候我们督查组也有一个查数,刘某负责记总数;我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有事需要人的时候,我就应急一下;买方也有人记数;钻头是在天都有点黑的时候装完的,王某某从开始装钻头到钻头装车结束,一直在供应站,没总在装钻头的现场,出来看了几次;装完车之后,我们供应站给买方出具了出售手续,证明这2313个钻头是我们卖的;在卖完之后,我将这批钻头的总数提供给王某某,王某某给我个卖这批2313个钻头的总价以及各类钻头数目的单子,我又让刘某根据王某某提供的单子将钻头的总数及数目手写到钻井四公司定价方案中;因为王某6在2017年6月13日的四公司定价方案中写了已备案数量没有过后补充,如不补充则作废,我们才将三家公司钻头的总价及数目填写上去。价格是常某和王某某他们定的,定多少我不知道,但是我给王某某提供的钻头个数,从他给我的钻头种类、个数单子上我知道卖了66.906万元。在装完车一个月左右的时候,都某1才交的货款。卖给都某1当天,也就装车结束的时候,我没有让货车走,我让都某1把66.906万元交完之后再走,都某1找王某某了,我也找王某某说都某1说过几天给货款,这样情况不能让货车走,但是王某某说他负责找都某1要66.906万元的货款,让车先走。竞标的过程不存在,王某某也没有因2017年6月份卖都某1这2313个废旧钻头的事组织过竞标,我也没有参与过。2018年11月23日在组织到我单位调取钻头相关材料之后,2018年11月30日晚上我在单位办公室值宿的时候,常某先来的我办公室,我们扯了一会后,他就开车走了,在他往出走还没出单位时正好王某某也走着来单位了,他们俩就一同来到我办公室,常某和王某某二人跟我说纪委要来查2017年6月份卖钻头的事,如果问钻头招标的事,你就说在大铁笼子那组织进行了简易招标程序了,我当时不太懂,就是在常某和王某某这次来之后,我才知道简易招标这个词。后来2018年12月10日组织来找我的时候,我就按照常某和王某某那天告诉我的说法说的,而实际上在都某1买钻头的时候,我们并没有进行过招标,就是领导定下来卖给都某1,最后由都某1提供了3个资质就把钻头买去了,到现在我自己都不懂什么是简易招标的程序。在组织调取废旧钻头卷之后,王某某来我这看过废旧钻头卷。常某、王某某、都某1和我是否一起研究过买卖废旧钻头的价格这个我记不清了,但是我记得我向常某和王某某提供过以前我们供应站卖废旧钻头的价格。出示“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14日废旧钻头卷中钻井四公司定价方案”,这三家公司的价格是王某某给我的,是在钻头装车卖完之后给我的,我们在卖的时候只是记录的总数,并没有记录种类、各类钻头具体有多少个。当时卖2313个钻头的时候,王某某一直在供应站,没有一直在装车现场,直到卖完钻头之后,装完车后王某某才走。这张定价方案中,机打的都是当时填写的,手写的是后填的。我们当时查2313个钻头的时候,是查的钻头总数,并没有查各类钻头,每类都有多少个。这张定价单是我单位刘某填写的,刘某是按照王某某给我的各类钻头数量的单子,填写这张定价方案。我按照王某某写的单位填写的河间市广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沧州格锐特钻头有限公司、河间市斯诺克石油物资设备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中标公司为河间市广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也是王某某告诉我填的。这上面三家公司的资质都是都某1提供纸质版的公司资质,这上面三家的电话号也是都某1留的。这上面王某某、常某、孙某和王某6的签字也都是本人签的。我们2017年6月份,没有开过处理2313个钻头的会议,他们签字这些人也没有来过,但是这上面的签名都是本人签的,我们就是电话通知一声。王某6开具的公司资质证明材料,这三家公司的资质证明,是都某1在四公司王某6出具证明在2017年6月5日,都某1拿来给我的。我们供应站这批钻头在2017年6月17日在就已经卖完拉出去了,这张出库单是后期制作的假的出库单,但是这上面钻头数目是真的,常某、王某某和刘某的签字也都是本人签的,公章也是真的。“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14日废旧钻头卷中”供应站废旧钻头说明,就是为了证明有钻头要出售,才做的这个说明。2017年废旧钻头处理明细,这上面的钻头的数目种类是根据钻井四公司定价方案和王某某提供的各类钻头数目的单子制作的,是都某1在2017年7月17日交完货款之后,我们才制作的。现在这张是复印件,原件在四公司财务保管。这上面王某某和常某的签字是本人签的,都某1的签字也是他本人签的,这上面河间市广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公章也是都某1盖到上面的。都某1有没有因为买这批钻头这事给其他人钱或物我不知道。

6、证人孙某陈述,我从2009年开始任的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副经理。都某2认识,我们归吉林油田的石油,我在钻井任财务科会计,都某2是钻井公司农工商经理,在那个时候,我就已经认识都某2,都某1应该是都某2的孙子,都某2孙子都某1在我们四公司供应站买过钻头。2017年供应站站长常某来找我说,供应站钻头积累太多了,没有地方放得处理,我就同意他处理了。2017年王某3给我打电话,说都某2找他说他家亲属要收钻头,这事你看看处理一下。随后都某2也给我打电话说他孙子要收这批废旧钻头,我说让他来吧。在都某2跟我说完之后一周左右的时候,都某2的孙子到四公司我315办公室找的我。说他是都某2孙子叫都某1,说都某2没给你打电话吗,我说都某2给我打电话了,我跟他说你拿着经营执照上经营科审,经营科审之后,经营科给出具是否具备回收钻头的资质,然后他拿着资质到供应站找站长常某。之后我给常某打电话说有一家能回收废旧钻头的,我让他找你去了,就是让他到经营科审资质,经营科一般情况也不是谁来都给审,还给常某打电话说这事了。在四公司卖钻头的整个过程中,没有人跟我请示过。出示“2014年7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废旧钻头卷”中钻井四公司定价方案,当时供应站一个工作人员拿着钻井四公司定价方案让我签字,我签字的时间就是签到定价方案上写的时间,也就是2017年7月19日。我签字的时候在我签字一栏上面的常某和王某某签字,项目询价记录一栏各家公司对各类钻头的报价和合计总价都有,王某6签字那栏当时应该是没有。常某和王某某案发后,我们也将钻头的卷拿过来看过,如果当时有王某6写的一堆字,我也不能签我的名。都某1在四公司供应站购买废旧钻头的过程中,我没有收受好处。

第二次陈述,我任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副经理。我是从2009年开始任的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四公司副经理。我还是公司废旧物资领导小组副组长,也是公司废旧物资领导小组下设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的主任。组织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按照制度、按照流程去处置废旧物资。我任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的主任,副主任由物资供应站站长常某担任,常某负总责,具体负责、具体操作的是物资供应站副站长王某某,成员还有供应站督查组人员和相关单位人,是从2017年3月开始,我负责分管供应站后,我开始担任的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常某在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废旧物资处置的全面工作。王某某是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公室主要成员,在供应站这块,王某某是负责供应站回收、销售直接人员,废旧物资的回收销售这块是王某某具体负责。2017年6月份物资供应站处置2313个钻头过程中,常某组织这批钻头销售的全面工作,王某某是负责操作这批钻头销售的直接人员。在销售这批钻头过程中,最初打算销售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