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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吉2424刑初2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8-21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吉2424刑初24号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检职检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林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四平市梨树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将梨树县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养护楼建设项目发包给四平市吉星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并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平人民币20万元。该工程建成后,又因四平市吉星建筑有限公司与福利中心老年养护楼置换时出现亏损,张某出面协调,为该公司在止损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法定代表人张志平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干部履历表、梨树县民政局文件、到案经过、梨树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招标文件、营业执照、梨树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明细账、存款明细、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汪清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已全部退赃,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留在案的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未随案移送,由扣留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艺兰

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

人民陪审员  杨凤禄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