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19)黑0302刑初348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8-23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302刑初348号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9]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维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某及其辩护人柳柏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犯罪

2010年9月至2017年9月,时任鸡西客运中心(又称鸡西公路客运总站)主任、鸡西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的被告人包某某,在此期间,为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自行或授意下属到多个商家交纳税点虚开发票,并以自行签字审批后到财务核销,待财务人员将钱款转到商家再取回的手段将核销款占有后用于个人花销。

1.2010年10月至2013年11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为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与鸡西市鸡冠区祥光文化用品商店经营者高某谈妥,以交纳7%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在开回发票后,包某某找到谭某在发票上以经手人身份签字,并将发票交予鸡西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财务室核销,票面金额总计77400元,扣除税点,包某某在高某处实际取回人民币72000元。2012年11月,包某某授意谭某到祥光文化用品商店虚开发票,谭某在高某处虚开发票经包某某签字审核后到财务室核销,票面金额5488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51000元。

2.2010年10月至2013年11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分别多次授意刘某6及谭某为其虚开发票。刘某6与谭某分别与鸡西市鸡冠区宏益源文化办公用品商店经营者孙某1谈妥,以交纳6%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刘某6在孙雪梅处虚开发票并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2次,票面金额总计14275元;谭晓飞在孙雪梅处虚开发票并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5次,票面金额总计160295元。二人虚开发票核销金额共计17457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164095元。

2014年12月至2017年9月,时任鸡西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处长的包某某与鸡西市鸡冠区宏益源文化办公用品商店经营者孙某1谈妥,以交纳6%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在开回发票后,包某某多次分别找到杨某、刘某1、王某1在发票上以经手人身份签字,并在自行签字审批后将发票交予鸡西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财务室核销,在此过程中王宇栋2次找到时任市运管处打字员的候某,4在发票上以经手人身份签字。包某某持发票找到财务人员核销17次,票面金额总计189109元,扣除税点,包某某实际在孙某1处取回人民币177762元。

3.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多次授意司机刘某6为其虚开发票。刘某6经包某某原司机赵某介绍,与鸡西市广益城凤威小百摊床经营者蔡某2谈妥,以交纳5%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刘某6在蔡某2处虚开发票并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28次,其中包括需要单位转账的千元以上面额的发票及千元以下可直接报销人民币的小面额发票,经包某某签字审批核销金额总计人民币113340元,扣除税点,刘某6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107673元。

4.2012年1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与鸡西市鸡冠区佳丰汽车配件商店实际经营者刘伟谈妥,以交纳10%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刘伟前妻浦某,4在场帮助抄写并开具发票。在开回发票后,包某某找到刘某6在发票上以经手人身份签字,随后自行签字审批将发票交予鸡西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财务室核销,票面金额总计75,000元,扣除税点,包某某取回人民币67500元。

5.2012年3月至10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2次授意谭某为其虚开发票。谭某找到鸡西市鸡冠区申太名品商行商户严某,与其谈妥以交纳3%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谭某在严某处虚开发票2次,经包某某签字审批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总金额8550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82900元。

6.2012年4月至11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多次授意司机刘某6及市客运站办公室主任谭某为其虚开发票。刘某6与谭某分别找到包某某原司机赵某,经赵某介绍,二人均与鸡西市鸡冠区阿里郎韩货购物店经营者汪某谈妥,以交纳6%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为了能够直接报销人民币,刘某6与谭某均要求汪某虚开多张金额为千元以下的发票。其中,经包某某签字审批刘某6经手虚开发票并申请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8次,总金额人民币41995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39500元;经包某某签字审批谭晓飞经手虚开发票并申请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1次,总金额2297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21500元。

7.2012年5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授意市客运站办公室主任谭某为其虚开发票,谭某随即找到朋友霍某询问虚开发票事宜,经霍某介绍找到麻山区永好百货商店的实际经营者迟某,4,谈妥以交纳税点6%的条件虚开发票。谭某在迟某,4处虚开发票1次,经包某某签字审批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总金额人民币3150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29600元。

8.2012年6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授意司机刘某6为其虚开发票,刘某6随即找到鸡西市鸡冠区西亚百货批发部经营者王某3虚开发票,与其谈妥以交纳6%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刘某6在王某3处虚开发票2次,经包某某签字审批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总金额人民币1987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18678元。

9.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多次授意司机丁某2为其虚开发票。丁某2找到鸡西市鸡冠区富昌洗浴洗涤百货商店的实际经营者刘某3,与其谈妥以交纳3%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丁某2在刘某3处虚开发票12次,经包某某签字审批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总金额人民币7460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72362元。

10.2013年1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授意刘某6为其虚开发票,刘某6随即与鸡西市鸡冠区思远计算机维修站实际经营者张某谈妥,以交纳税点3%的条件虚开发票。谭某在张某处虚开发票2次,经包某某签字审批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总金额人民币4450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43165元。

11.2013年6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授意谭某为其虚开发票,谭某随即与鸡西市鸡冠区嘉年华文具用品商店经营者曲某谈妥,以交纳6%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谭某在曲某处虚开发票2次,经包某某签字审批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总金额人民币2916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28285元。

综上,被告人包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开发票到单位核销后据为己有的方式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034394元,均被其用于个人生活花销。案发后,赃款已全部上缴。

二、受贿犯罪

2015年,鸡西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维修滴道区道路

运输管理站、恒山区道路运输管理站和梨树区道路运输管理站,时任市运管处处长的包某某明知李某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未经班子会议讨论便私自将工程交给李某承包施工。李春玉借用鸡冠区君福装饰房屋维修队的资质与三区运管站签订了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工程款共计30万元。

2016年,市运管处维修城子河区道路运输管理站和梨树区道路运输管理站。时任市运管处处长的包某某在未经班子会议讨论的情况下,私自将两个区运管站的维修工程交由李某承包施工,李某借用鸡西市鸿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两个区的运管站签订了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工程款共计189943元。

2018年,包某某在任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同时分管市运管处。市运管处计划维修交通大厦二楼部分办公用房,包某某在未经班子会议讨论的情况下,私自将工程交给李某承包施工,李春玉借用虎林市德诚嘉俊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资质与市运管处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期间,李某自行垫付了部分施工费用,并向包某某个人借款4万元用于垫付工程款。2018年6月,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工程款181980元。随后,在市交通运输局后院包某某的车内,李某交给包某某人民币8万元,除4万元用于偿还借款外,剩余4万元作为给包某某的感谢费,包某某收下后全部用于个人花销。案发后,赃款已全部上缴。

经调查,被告人包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被鸡西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自鸡西市交通局办公室内带回留置。

开庭审理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以虚开发票到单位审批核销后据为己有的方式贪污公款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包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包某某在案发后主动返赃,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主动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建议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包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包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建议判被告人包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包某某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以包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全部退赃、真诚悔罪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贪污犯罪

2010年9月至2017年9月,时任鸡西客运中心(又称鸡西公路客运总站)主任、鸡西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的被告人包某某,在此期间,为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自行或授意下属到多个商家交纳税点虚开发票,并以自行签字审批后到财务核销,待财务人员将钱款转到商家再取回的手段将核销款占有后用于个人花销。

1.2010年10月至2013年11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为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与鸡西市鸡冠区祥光文化用品商店经营者高某谈妥,以交纳7%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在开回发票后,包某某找到谭某在发票上以经手人身份签字,并将发票交予鸡西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财务室核销,票面金额总计77400元,扣除税点,包某某在高某处实际取回人民币72000元。2012年11月,包某某授意谭某到祥光文化用品商店虚开发票,谭某在高某处虚开发票经包某某签字审核后到财务室核销,票面金额5488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51000元。

2.2010年10月至2013年11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分别多次授意刘某6及谭某为其虚开发票。刘某6与谭某分别与鸡西市鸡冠区宏益源文化办公用品商店经营者孙某1谈妥,以交纳6%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刘某6在孙雪梅处虚开发票并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2次,票面金额总计14275元;谭晓飞在孙雪梅处虚开发票并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5次,票面金额总计160295元。二人虚开发票核销金额共计17457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164095元。

2014年12月至2017年9月,时任鸡西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处长的包某某与鸡西市鸡冠区宏益源文化办公用品商店经营者孙某1谈妥,以交纳6%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在开回发票后,包某某多次分别找到杨某、刘某1、王某1在发票上以经手人身份签字,并在自行签字审批后将发票交予鸡西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财务室核销,在此过程中王宇栋2次找到时任市运管处打字员的候某,4在发票上以经手人身份签字。包某某持发票找到财务人员核销17次,票面金额总计189109元,扣除税点,包某某实际在孙某1处取回人民币177762元。

3.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多次授意司机刘某6为其虚开发票。刘某6经包某某原司机赵某介绍,与鸡西市广益城凤威小百摊床经营者蔡某2谈妥,以交纳5%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刘某6在蔡某2处虚开发票并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28次,其中包括需要单位转账的千元以上面额的发票及千元以下可直接报销人民币的小面额发票,经包某某签字审批核销金额总计人民币113340元,扣除税点,刘某6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107673元。

4.2012年1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与鸡西市鸡冠区佳丰汽车配件商店实际经营者刘伟谈妥,以交纳10%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刘伟前妻浦某,4在场帮助抄写并开具发票。在开回发票后,包某某找到刘某6在发票上以经手人身份签字,随后自行签字审批将发票交予鸡西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财务室核销,票面金额总计75,000元,扣除税点,包某某取回人民币67500元。

5.2012年3月至10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2次授意谭某为其虚开发票。谭某找到鸡西市鸡冠区申太名品商行商户严某,与其谈妥以交纳3%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谭某在严某处虚开发票2次,经包某某签字审批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总金额8550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82900元。

6.2012年4月至11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多次授意司机刘某6及市客运站办公室主任谭某为其虚开发票。刘某6与谭某分别找到包某某原司机赵某,经赵某介绍,二人均与鸡西市鸡冠区阿里郎韩货购物店经营者汪某谈妥,以交纳6%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为了能够直接报销人民币,刘某6与谭某均要求汪某虚开多张金额为千元以下的发票。其中,经包某某签字审批刘某6经手虚开发票并申请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8次,总金额人民币41995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39500元;经包某某签字审批谭晓飞经手虚开发票并申请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1次,总金额2297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21500元。

7.2012年5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授意市客运站办公室主任谭某为其虚开发票,谭某随即找到朋友霍某询问虚开发票事宜,经霍某介绍找到麻山区永好百货商店的实际经营者迟某,4,谈妥以交纳税点6%的条件虚开发票。谭某在迟某,4处虚开发票1次,经包某某签字审批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总金额人民币3150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29600元。

8.2012年6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授意司机刘某6为其虚开发票,刘某6随即找到鸡西市鸡冠区西亚百货批发部经营者王某3虚开发票,与其谈妥以交纳6%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刘某6在王某3处虚开发票2次,经包某某签字审批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总金额人民币1987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18678元。

9.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多次授意司机丁某2为其虚开发票。丁某2找到鸡西市鸡冠区富昌洗浴洗涤百货商店的实际经营者刘某3,与其谈妥以交纳3%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丁某2在刘某3处虚开发票12次,经包某某签字审批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总金额人民币7460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72362元。

10.2013年1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授意刘某6为其虚开发票,刘某6随即与鸡西市鸡冠区思远计算机维修站实际经营者张某谈妥,以交纳税点3%的条件虚开发票。谭某在张某处虚开发票2次,经包某某签字审批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总金额人民币4450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43165元。

11.2013年6月,时任鸡西市客运站主任的包某某授意谭某为其虚开发票,谭某随即与鸡西市鸡冠区嘉年华文具用品商店经营者曲某谈妥,以交纳6%税点的条件虚开发票。谭某在曲某处虚开发票2次,经包某某签字审批到鸡西市客运站财务室核销总金额人民币29160元,扣除税点,实际取回交付包某某人民币28285元。

综上,被告人包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开发票到单位核销后据为己有的方式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034394元,均被其用于个人生活花销。案发后,赃款已全部上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王某2、刘某6、杨某、王某1、候某,4、刘某1、姜某、郭某1、孙某1、谭某、高某、殷某、浦某,严某、郭某2、霍某、迟某,4、曲某、汪某、赵某、张某、蔡某2、王某3、丁某2、刘某3的证言,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包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处分材料、个人档案文件、包某某工作职责说明材料、提供凭证说明,王某2银行流水、刘某6银行流水,包某某出入境记录、包某某出行轨迹材料,处分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鸡西市监察委员会扣押款物清单及汇款凭证、关于鸡西客运总站机构名称有关情况的说明、鸡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运管处支付办公经费明细、对公账户交易明细、鸡西市交通局运管处记账凭证及发票、客运站办公明细、鸡西公路客运总站与商店银行流水、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表、商店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办案说明,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犯罪

2015年,鸡西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维修滴道区道路

运输管理站、恒山区道路运输管理站和梨树区道路运输管理站,时任市运管处处长的包某某明知李某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未经班子会议讨论便私自将工程交给李某承包施工。李春玉借用鸡冠区君福装饰房屋维修队的资质与三区运管站签订了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工程款共计30万元。

2016年,市运管处维修城子河区道路运输管理站和梨树区道路运输管理站。时任市运管处处长的包某某在未经班子会议讨论的情况下,私自将两个区运管站的维修工程交由李某承包施工,李某借用鸡西市鸿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两个区的运管站签订了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工程款共计189943元。

2018年,包某某在任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同时分管市运管处。市运管处计划维修交通大厦二楼部分办公用房,包某某在未经班子会议讨论的情况下,私自将工程交给李某承包施工,李春玉借用虎林市德诚嘉俊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资质与市运管处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期间,李某自行垫付了部分施工费用,并向包某某个人借款4万元用于垫付工程款。2018年6月,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工程款181980元。随后,在市交通运输局后院包某某的车内,李某交给包某某人民币8万元,除4万元用于偿还借款外,剩余4万元作为给包某某的感谢费,包某某收下后全部用于个人花销。案发后,赃款已全部上缴。

经调查,被告人包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被鸡西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自鸡西市交通局办公室内带回留置。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李某、孙某2、毛某、田某、刘某4、刘某5、杨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包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包某某主动交代材料、李春玉身份证明材料、鸡西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记账凭证、虎林市德诚嘉俊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银行流水、李春玉银行流水、鸡西市鸡冠区君福装饰房屋维修队银行流水,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以虚开发票到单位审批核销后据为己有的方式贪污公款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依法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发后主动返赃,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主动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包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包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包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包某某贪污、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7439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宝明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姜彩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