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1283刑初142号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9]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9月18日以黑海伦检诉刑追诉[2019]1号追加起诉书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刘广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被告人李任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兰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期间,兰西县远大乡胜利村会计王某甲(另案处理)伙同胜利村书记赵某1(另案处理)、副书记王某2(另案处理)采取虚报种植面积投保农业种植保险的手段获取保险理赔款190.9万元,为了感谢李在农业保险投保、定损和理赔过程中的照顾及以后获得更多的保险理赔款,三人从阳光农业保险理赔款中取出10万元,由王某甲将此款送给李,李将此款收下后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2.2013年,被告人李任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兰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期间,兰西县远大乡曙光村会计史某(另案处理)伙同曙光村原党支部书记赵某2(已故)、村长刘某2(另案处理),采取虚报种植面积投保农业种植保险的手段,获得农业保险理赔款425.7万元,为了感谢李在保险投保、定损和理赔过程中的照顾及以后能获得更多的保险理赔款,2013年12月,史某和刘某2从保险理赔款中取出20万元,由史某将此款送给李,李将此款收下后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3.2014年夏天,被告人李以兰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正在调查阳光农业保险案件为由向史某索要5万元,史某明知李借故索要钱款,但为了日后能得到李在保险投保、定损和理赔过程中的照顾,便将5万元交给李,李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4.2013年,被告人李任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兰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期间,兰西县远大乡奋斗村会计范某某,采取虚报种植面积投保农业种植保险的手段,获得保险理赔款224万元,为了感谢李在保险投保、定损和理赔过程中的照顾及以后能获得更多的保险理赔款,2013年12月,范某某从保险理赔款中取出10万元送给了李,李将此款收下后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5.2016年5月份,兰西县远大乡胜利村参加农业保险之前,被告人李以承诺在年底理赔时多给胜利村赔付理赔款的情况下,向王某甲提出借款。王某甲答应李的借款要求后,自己拿出3万元,王某2听王某甲说李要借钱也拿了3万元交给王某甲,王某甲给李6万元,李将6万元钱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被告人李于2019年4月16日被庆安县公安局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李依法惩处,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但对罪名有异议,其辩称,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不是国有企业,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属于会员制公司,不是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李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李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罪,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李平时表现良好,连续多年获得上级单位嘉奖,曾被选为两届兰西县人大代表;李所获赔款全部用于偿还外债,没有挥霍,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李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管局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将黑龙江省的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交给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经办。种植业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市、区)财政补贴15%,投保农户承担20%。被告人李于2007年经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提名,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被聘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兰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2014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兰西营销服务部改建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兰西支公司,李任经理。
1.2013年,被告人李任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兰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期间,兰西县远大乡胜利村会计王某甲(另案处理)伙同胜利村书记赵某1(另案处理)、副书记王某2(另案处理)采取虚假投保农业种植保险的手段获取保险理赔款,为了感谢李在农业保险定损和理赔过程中的照顾及以后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三人从阳光保险理赔款中取出10万元,由王某甲将此款送给李,李将此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2.2013年,兰西县远大乡曙光村会计史某(另案处理)伙同曙光村原党支部书记赵某2(已故)、村长刘某2(另案处理),采取虚假投保农业种植保险的手段,获取农业保险理赔款,为了感谢李在保险定损和理赔过程中的照顾及以后能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2013年12月,史某和刘某2从保险理赔款中取出20万元,由史某将此款送给李,李将此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3.2014年夏天,被告人李以兰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正在调查阳光农业保险案件需5万元平事为由,向史某索要5万元,李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4.2013年,兰西县远大乡奋斗村会计范某某,采取虚假投保农业种植保险的手段,获取保险理赔款,为了感谢李在保险投保、定损和理赔过程中的照顾及以后获得非法利益,2013年12月,范某某从保险理赔款中取出10万元送给李,李将此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5.2016年5月份,兰西县远大乡胜利村参加农业保险之前,被告人李明知因其前几年在保险定损、理赔过程中给予了胜利村会计王某甲照顾,向王某甲借款不还,王某甲也不能向其索要,其向王某甲提出借款10万元。王某甲同王某2商量后,二人明知李借款不会偿还的情况下,每人出3万元,共给李6万元。年末保险定损、理赔时,李又给予了胜利村照顾,王某甲、王某2从保险理赔款中扣回本金6万元,每人又多得了3万元利息。李将6万元钱用于偿还个人外债。
综上,被告人李共受贿51万元。
被告人李于2019年4月16日被庆安县公安局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于2019年4月16日被庆安县公安局抓获。
2.证人王某乙、鲁某、那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他们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兰西支公司的查勘理赔员。2013年曙光村的查勘验标他们参加了,其实就是走个过场,每次都是李让他们去受灾村联系村里的农保员,曙光村是史某领着他们到受灾农户的土地上查勘拍照,这块土地是哪个农户的,是不是参保地块他们也不知道,拍个照片拿回公司就完事。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兰西县农村信用社的退休职工。李自2012年开始向其借钱,一直到2016年,前后共借100多万元。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兰西县林江镇中心校工作。李向其借过钱,现已还清了。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是亲属关系,2013年,李养客车期间经常向其借钱,2013年,李还过其10万元钱。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将种植业、养殖业农业保险委托给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经办,国家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进行补贴,通过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个平台,实行和推广国家在种植业的惠民政策。
7.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是亲属。李经常向其借钱,还了一部分,还欠20万元。
8.另案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自2005年10月任兰西县远大乡胜利村会计,兼胜利村阳光保险代办员。2013年兰西县远大乡胜利村以五个合作社的名义投保土地农业种植保险,共获得理赔款190多万元。9月份,在理赔款下来之前,其与赵某1、王某2一起到保险公司找李,同李说保险理赔时照顾一下胜利村,不能让他白帮忙,李说可以帮忙。2013年12月,理赔款到账后,赵某1与其和王某2研究决定给李10万元好处费,王某2开车与其一起给李送的钱,将10万元钱放到了李车的副驾驶座位上。2016年5月份,李向其借钱,其与王某2每人出3万元,共借给李6万元。2016年赔付的比例挺高,其认为李将他借的钱加在理赔款里了。李是保险公司经理,不借给他钱,怕他在保险理赔时不给其照顾,所以其与王某2说,借给李钱,也不能向他要。2016年保险理赔款下来之后,其就从理赔款中扣下了6万元钱本金,又多扣了6万元,算作利息。
9.另案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证实:其自2001年12月至2018年2月任兰西县远大乡胜利村党支部副书记,自2018年2月任胜利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末的一天,阳光农业保险理赔款下来之后,王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与他去给李送钱,说是赵某1让其与他一起去的。第二天,其开车拉着王某甲给李送了10万元钱。2016年5月份,王某甲与其说,李以单位装修的名义向他与其借10万元钱,每人5万元。但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其与王某甲每人借给李3万元,共6万元。2016年保险理赔款下来之后,王某甲给其6万元,3万元钱本金和3万元钱利息。
10.另案被告人史某的供述证实:其是兰西县远大乡曙光村的会计,保险代办员。2013年11月末的一天,保险理赔款下来之后,刘某2与其说,今年赔的挺多,都是李的关照,这得感谢李。刘某2给其一个黑色的塑料袋,里面装着7万元现金,让其送给李。因为其也用了三个合作社的名义投保虚报了不少钱,刘某2找其之前,其就想给李拿点钱感谢一下,与李拉近关系,以后在保险上还能整点钱,刘某2给其7万元后,其自己又拿了13万元,一共给李20万元。2014年8月份,李给其打电话说,兰西县公安局正在调查阳光保险的事,得花点钱摆平,李让其拿5万元钱。其当时很害怕,就给李送去5万元钱。投保面积都是虚假的,事先也跟李沟通好了,定损测产时就是选几个受灾严重的地块进行,剩下的保险公司一填表就行了,也都是心知肚明走过场。
11.另案被告人刘某2的供述证实:其自2002年至2018年6月任兰西县远大乡曙光村村委会主任,自2018年6月任曙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3年,村会计史某到县里保险公司开会回来说,村上可用合作社办理种植投保,当时的村书记赵某2让其用农户的名成立两个玉米种植合作社,多投保,多得理赔款,分给农户一部分,剩下的钱大伙也都得点。其成立了两个合作社,这两个合作社没有实际运营,就是为了多投保土地面积,多得理赔款。2013年两个合作社共得理赔款120多万元,为了感谢李,赵某2让其给李7万元钱,其就给了史某7万元,让史某将7万元钱送给李。
12.另案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是兰西县远大乡奋斗村会计。2013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理赔款下来之后,李与其说:“今年你得了这么多理赔款,我也没少做工作,我单位费用很多,你给我单位处理点费用。”其明白李是在向其要好处费,其问李需要多少钱,李说10万元就行。一两天后,其给李送去10万元钱。2013年其得的保险理赔款实在太多了,总担心出事,李向其要10万元钱,其就同意给了。
13.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其自2007年至2011年任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兰西营销部经理,2011年以后任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兰西县支公司经理。2013年11月左右的一天,兰西县远大乡胜利村会计王某甲到其办公室,王某甲与其说今年的灾情大,让其给胜利村提高点理赔标准,以后肯定感谢,其对王某甲说尽量给他们多赔点。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甲给其送了10万元钱,感谢其对胜利村的照顾。其将这10万元钱还外债了。2013年11月末,兰西县经管站站长王某丙领着远大乡曙光村会计史某到其办公室,让其在保险理赔时照顾照顾曙光村,多提高点理赔标准。其当时就答应了。理赔款下来之后,史某给其打电话约其在兰西县亚麻大市场见面,史某与其说,感谢其对曙光村的照顾,刘某2给其拿7万元钱,他本人给其拿13万元钱,共计20万元。史某将装有20万元钱的黑色塑料袋放在其车的后备箱里,与其聊了一会,然后就开车走了。2014年8月,其听说兰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要调查阳光农业保险的事,其就给史某打电话说需要5万元钱摆平这件事。史某就给其送了5万元钱。后来兰西县公安局没有调查农业保险的事,其也没有将5万元钱还给史某。这25万元钱都被其用于偿还外债了。2013年,远大乡奋斗村会计范某某也得了很多理赔款,保险理赔款下来之后,范某某迟迟没来感谢其,其就给范某某打电话与范某某说,其单位很多费用需要处理,让其帮忙处理一部分。范某某一听就明白了,问其需要多少钱,其说需10万元。几天后,范某某给其送了10万元钱。这笔钱也被其偿还外债了。2016年5月份,其与王某甲说向他借10万元钱,王某甲说他没有那么多,只给其拿了6万元。其借别人的钱没钱还,就想到让王某甲给其拿点钱。其是保险公司经理,王某甲是胜利村的保险代办员,其在保险理赔时给予了王某甲照顾,其不还给王某甲,王某甲也不能主动向其要。
14.忏悔录证实:被告人李认罪、悔罪。
15.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关于李聘任职务的通知、劳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李于2007年8月经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提名,总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被聘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兰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1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管局关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道外营销服务部等15家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的批复证实:2014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兰西营销服务部改建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兰西支公司,李任经里。
17.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实: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与被告人李解除劳动合同。
18.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兰西支公司营业执照证实: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经济性质为会员制。
19.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管局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证实: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我省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种植业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市、区)财政补贴15%,投保农户承担20%。
20.兰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兰西县落实2013年度种植业保险面积的请示、黑龙江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计划的通知证实:兰西县计划投保农业种植业保险150万亩,委托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落实130万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落实20万亩。
21.兰西县远大乡曙光村虚假成立的五个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投保土地面积、得理赔款明细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存/取款凭条、史某、刘某2等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兰西县远大乡胜利村会计王某甲伙同胜利村书记赵某1、副书记王某2采取虚假投保农业种植保险的手段骗取保险理赔款及支取理赔款等事实。
22.查封、扣押决定书、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绥化市监察委员会扣押款物清单、绥化市监察委员会关于李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及认罪悔罪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上缴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
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的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收取的农业保险保费绝大部分来源于财政补贴,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管局将农业保险业务交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办,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李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及李本人提出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不是国有企业,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犯罪主体,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还了全部赃款,有很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索贿的数额相对较小,综合全案案情,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应对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和被告人李请求从轻处罚的求刑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所获赃款51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绥化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白永顺
审 判 员 汪 毅
人民陪审员 裴冬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