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604刑初236号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9]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学财、代理检察员李卓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某及其辩护人陈妍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海某在担任大庆市肇源县公安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王某2、于某、王某1、王某4共计人民币2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海某将全部赃款放在他人处用于理财。
1.2014年、2015年春节,被告人海某分别在大庆市肇源县滨江金谷小区B栋1单元402室的家中和县公安局办公室,收受肇源县龙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共计4万元,为王某2实施拆迁项目提供帮助。
2.2013年4月,被告人海某在县公安局办公室收受于某4万元,将于某从县看守所代理副所长调任社区七队副队长。
3.2013年4月,被告人海某在县公安局办公室收受王某410万元,将王某4从县公安局治安一大队队长调任二站镇派出所所长。
4.2013年底,被告人海某在县公安局办公室收受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球物理勘探一公司2208地震队队长王某110万元后,为该公司在肇源县进行施工提供帮助。
被告人海某在被留置后,其家属将28万元上缴至大庆市监察委员会。
在调查期间,被告人海某能够配合组织调查,主动交待大庆市监察委员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海某在调查留置期间,主动供述大庆市监察委员会并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海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海某认同公诉机关指控。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海某系自首、主动退赃,应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判处缓刑无社会危害性。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海某在担任大庆市肇源县公安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王某2、于某、王某1、王某4共计人民币2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入海某将全部赃款放在他人处用于理财。
1.2014年、2015年春节,被告人海某分别在大庆市肇源县滨江金谷小区B栋1单元402室的家中和县公安局办公室,收受肇源县龙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共计4万元,为王某2实施拆迁项目提供帮助。
2.2013年4月,被告人海某在县公安局办公室收受于某4万元,将于某从县看守所代理副所长调任社区七队副队长。
3.2013年4月,被告人海某在县公安局办公室收受王某410万元,将王某4从县公安局治安一大队队长调任二站镇派出所所长。
4.2013年底,被告人海某在县公安局办公室收受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球物理勘探一公司2208地震队队长王某110万元后,为该公司在肇源县进行施工提供帮助。
被告人海某在被留置后,其家属将28万元上缴至大庆市监察委员会。
在调查期间,被告人海某能够配合组织调查,主动交待大庆市监察委员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海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立案决定书、批准采取留置措施决定书、大庆市监察委员会案件移送函、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函、发破案经过、扣押财物清单、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任免文件、银行交易流水等;
2.证人王某2、王某3、焦某、王某4、张某、于某、郑某、王某1、宋某的证言;
3.被告人海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海某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承认不掌握的受贿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海某归案后积极上交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海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没收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 程 立
人民陪审员 张喜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