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602刑初249号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9〕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月莹、董长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文教卫生、城乡建设的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黑龙江省肇源县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学(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24万元,并对该公司承建的工程施工、项目规划给予照顾。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2019年7月2日,大庆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被告人刘某某涉案钱款人民币24万元。
1.2016年9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分管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政府文教卫生工作期间,在肇源县王某车内收受王某人民币2万元,在该公司承揽的肇源县人民医院附属工程施工、验收时给予关照。
2.2017年1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分管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工作期间,在肇源县人民政府收受王某人民币20万元,对该公司开发的西海山庄项目规划给予帮助。
3.2017年12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分管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工作期间,在海南省三亚市收受王某人民币2万元,对该公司开发的西海山庄项目规划给予帮助。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大庆市让胡路区纪委工作人员送至大庆市审查调查服务中心接受审查调查,当日被大庆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刘某某主动供述大庆市监察委员会不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不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人民币20万至30万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主动坦白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2.主动上缴赃款,可从轻处罚;3.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4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立新
审判员 王丹平
审判员 周力影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馨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