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521刑初7号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集检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白晓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1在任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市政设施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负责双鸭山市四洁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洁公司)四方台区污水处理项目的职务便利,向四方台区污水处理项目施工方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1索要车辆,2013年5月31日,张某1让其子张某2在哈尔滨市运通俊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22.73万元的价格为王某1购买灰色思威牌(本田CRV)多用途乘用车一辆,并交纳税费、保险费等,合计支付人民币26.135805万元。被告人王某1先后将该车落户在刘某1、宋某名下。案发前,王某1将上述本田CRV车辆归还张某1,并让其姐王某7转账给张某1儿子张某2人民币15万元作为该车的折旧费。2018年9月12日王某1被双鸭山市监察委员会传讯到案。针对上述事实,检察院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1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贿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1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白晓秋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当庭自愿全部认罪,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发现其犯罪之前主动将涉案车辆返还给被害人并且全额返还车辆折旧差价款,具有悔罪表现,避免被害人损失发生,也是一种犯罪中止的表现,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案涉车辆有一大部分是用于单位日常工作所需,应考虑酌定从轻处罚;证人廉某三次笔录证实其对王某1的行为采取了不支持、不反对的态度,王某1在单位工作任务重、没有公车使用的情况下,法制观念淡薄、原则性差,产生了犯罪的动机,应免除一定的责任。故希望法庭对王某1定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适用缓刑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被告人王某1任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建设局局长,正科级干部。2012年6月7日,中共四方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因王某1任区建设局局长期间私设小金库对王某1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四方台区监察局对王某1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12年3月16日,王某1任四方台区市政设施管理站站长,同时负责双鸭山市四洁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洁公司)四方台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后其利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进度上报、工程款支付的职务便利,向该项目施工方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富华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1索要车辆。2013年5月31日,张某1让其子张某2在哈尔滨市运通俊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运通公司)为王某1购买了灰色本田思威牌CR-V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为LVHRM4856D5004042)(下称本田CR-V),根据王某1提供的身份证,该车落户在四洁公司法定代表人、四方台区市政设施管理站副站长刘某1名下,张某2支付购车款22.73万元,后又支付保险费、车船税、购置税等费用3.405805万元,合计支付26.135805万元。后该车一直由王某1个人及单位使用,王某1又将该车落户在四方台区建设局司机宋某名下。
2018年9月6日,王某1将该车归还给张某1。2018年8月23日王某1让其姐王某7转账给张某1儿子张某215万元作为该车的折旧费。经市监委委托,双鸭山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于2018年8月24日的二手市场中等销售价格为11万元。另王某1当庭上缴车辆折旧费1358.05元。
2018年9月12日,王某1被双鸭山市监察委员会传讯到案,其到案后供述本田CR-V系以单位名义向张某1借用,并非索要归其个人使用。当庭供述系其以个人名义向张某1索要,用于个人及单位使用。
上述事实,有检察院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双鸭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证实四方台区市政设施管理站为区政府所属科技事业单位,经费由区政府全额拨款。
2.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四方台区委组织部文件、四方台区长办公室会议纪要。
证实王某1于2010年4月任四方台区环卫站站长,2012年3月16日任区市政设施管理站站长。四方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先后由区环卫站和区市政设施管理站负责。
3.四方台区委组织部关于四方台区市政设施管理站领导班子情况的说明。
证实2012年3月王某1任区市政设施管理站站长,刘某1于2012年3月至2016年9月任四方台区环卫站副站长(在市政设施管理站工作),刘某2于2012年4月任四方台区环卫站副站长(在市政设施管理站工作)。2013年,王某1、刘某1、刘某2三位同志均在市政设施管理站工作。
4.四洁公司注册材料。
证实经四方台区政府研究决定由区发展计划局委托四洁公司具体负责区污水处理等项目建设,四洁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5日,股东为王某5、王某6,2011年5月25日股东变更为刘某1、刘某2,2016年2月25日转让给四方台区环卫站。
5.四方台区财政局关于四洁公司出资情况说明、明细帐及凭证。
证实四洁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收到王某58万元、王某62万元,共计10万元出资款。此10万元是四方台区发展计划局于2009年5月25日从四方台区破产专户的借现金,后以王某5、王某6二人名义向四洁公司出资。四洁公司于2009年7月23日向四方台区破产专户还回出资款10万元。区环卫站于2010年10月27日向四洁公司汇入10万元投资款,并成为出资单位。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转让合作协议书、建设转让合作补充协议书。
证实2011年7月27日,四洁公司与富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方台区污水处理及管网工程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由富华公司施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1,四方台区政府授权委托人为王某1,建设期限为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后期补充协议体现因工艺调整,建设期限延期至2014年11月30日。
7.明细账、资金请示、2011-2013年工程款支付情况及农行结算业务申请书。
证实2011-2013年,四洁公司收到区财政局支付给富华公司的工程款50、60、97.61、97.01、144.115、48.5万元,并支付给富华公司,票据上加盖有王某1名章。
8.张某2出具的说明。
证实张某2为王某1买车支付购车款22.73万元、配件费7500元、商业保险费5408.05万元、交强险保险费1550元、车辆购置税1.96万元,合计26.135805万元。
9.购车及保险发票、车辆转让协议书。
证实2013年5月31日,张某1儿子张某2在运通公司购买本田CR-V,支付价款22.73万元,其中12万元为张某2出卖原自有日产奇骏车给运通公司得款12万元,该款折抵了12万元购车款,其余购车款为现金支付,购车人为刘某1。
10.张某2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
证实2013年6月4日,张某2支出本田CR-V车辆购置税1.96万元。
11.行驶证、号牌收据、车辆注册和登记换牌信息。
证实2013年6月7日,本田CR-V注册登记在刘某1名下,车牌号码为黑J×××**,2013年9月9日转移登记至宋某名下,车牌号码变更为黑J×××**。2018年9月6日转移登记至张某1儿媳刘某4名下。
12.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
证实2014年至2016年车辆保险费均以宋某名义交付。
13.车辆保养维修明细表、保养结算单。
证实2015年至2018年5月5日,本田CR-V维修保养人为王全会、姚某2、王某1。
14.情况说明。
证实四方台区市政设施管理站是区政府下设的事业单位,2012年至2013年间设置站长一人,由王某1担任。2012年市政设施管理站站长王某1向区政府申请用车,将黑J×××**车辆交由市政设施管理站使用,2014年该车又交由区工商业服务中心使用。没有找到2010年到2013年四方台区市政管理站、四方台环卫站及四洁公司向富华公司索要车辆的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
15.通话记录。
证实2018年8月王某1与张某1多次通话。
16.证人张某1证言。
证实王某1向张某1索要车辆,如果张某1不给他买车,他就拖延支付工程款,之后张某1儿子在哈市给王某1买的车,王某1当时把车落在刘某1的名下了。后来省巡视组来了,张某1就让王某1把车钱还给张某1,王某1后来还给张某115万元,又把车从宋某那里过户到张某1儿媳刘某4名下。
17.证人刘某1证言。
证实王某1利用向张某1拨付工程款的职务便利让张某1买车,后落在刘某1名下,后来又把车落在宋某的名下。
18.证人张某2证言。
证实父亲张某1让买车,王某1等人到哈尔滨,王某1说要买本田CR-V,买车后落在刘某1名下。
19.证人冯某1证言。
证实丈夫张某1让儿子张某2买车,王某1等人到哈尔滨,王某1说要买本田CR-V,买车后落在刘某1名下。
20.证人廉某证言。
证实2011年至2015年廉某任四方台区区长期间,王某1管理四洁公司,是四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1向廉某说过想要申请一台公车,廉某没同意,后来王某1说过向企业借一台车,廉某当时没表态,后来看见王某1开了一辆SUV车。
21.证人崔某证言。
证实2010年9月至2016年2月崔某任四方台区常务副区长,分管环卫站和市政设施管理站。环卫站原来有一台桑塔纳公车,后来被收回,2013年市政管理站没有和崔某请示过配公务车,四洁公司的事都是王某1在负责。
22.证人王某1证言。
证实四洁公司有一台桑塔纳公车,收回后就再没有公车了。王某1有一台灰色的本田CR-V车,他经常开这辆车上下班。
23.证人刘某2证言。
证实2012年区政府为市政设施管理站配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车牌为黑J×××**。我们用了1年,由于别的单位缺车,被区政府收回了,之后我单位就再也没有过除了大车以外的公务用车了。王某1一直都负责四方台区污水处理项目,王某1有一台灰色本田CR-V车,这辆车没用作为公务用车使用,都是王某1个人用。
24.证人王某2证言。
证实王某1有一辆灰色本田车,自己认为是王某1个人的车,王某2给王某1的车去做过保养,也拿去修理过。
25.证人王某3证言。
证实王某1开的本田CR-V车应该就是他自己的,区政府没给市政管理站配过公车。
26.证人刘某3证言。
证实刘某3于2010年1月份至今一直在哈尔滨市运通俊杰本田4S店工作,2013年时,双鸭山人可以在该4S店购车。2013年的时候户籍地在双鸭山的人在该4S店购车不需要提交哈尔滨的身份证或暂住证。
27.证人宋某证言。
证实宋某是王某1司机,王某1有一辆本田CR-V用了6年左右,宋某认为这辆车就是他的,后来王某1在2014年时,要把这辆车过户到宋某名下,当时车的行驶证是刘某1的名。在2018年的时候,王某1和宋某说一个叫冯某2的人来找宋某过户,车具体过户给谁,宋某不知道。
28.证人王某4证言。
证实2013年王某1把他的一辆灰色本田CR-V过户到宋某名下,当时王某4帮的忙,王某4认为那辆车就是王某1的。
29.证人袁某证言。
证实袁某到四方台区环卫站工作之前,王某1是环卫站站长,由他负责污水处理厂项目,2012年3月,王某1调到四方台区市政设施管理站,污水处理厂项目也被他带过去,还是由王某1负责,这个项目一直都是由王某1负责的,自己任环卫站站长后跟污水处理项目的施工单位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参与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环卫站也没召开过任何会议研究向污水处理项目施工单位借用或索要车辆。当时市政设施管理站有一台白色桑塔纳轿车,车牌为黑J×××**,之后再有没有公车就不清楚了。
30.证人姚某1证言。
证实王某1的灰色本田车,姚某1去帮忙送去做过保养,钱是王某1自己付的,姚某1认为那辆车就是王某1的。
31.证人王某5证言。
证实2009年,王某5是四方台水暖公司管理后勤的工作人员,时任水暖公司经理魏世富找到王某5,说四方台区要建设污水处理厂,需要注册一个公司,想用王某5的身份信息申请注册公司,公司的名字好像是四洁公司,发改局局长张某3带王某5和王某6去市工商局办理的四洁公司相关手续,王某5和王某6就按照相关单位的要求签字,王某5只是挂名四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过公司任何事务,二人都没有实际出资,是区政府出资设立的,不是个人的公司。
32.证人王某6证言。
证实2009年6月王某6在四方台区发改委工作期间,受张某3局长指派,配合王某5办理了四洁公司成立的相关手续,其只知道王某5是四洁公司的法人,并不知道自己是四洁公司的股东,据其了解四洁公司不是个人出资的,其和王某5都没有实际出资,实际上听说是区财政出资成立的。
33.证人张某3证言。
证实四洁公司是以个人名义成立的公家的企业。
34.证人艾某证言。
证实四洁公司是区政府为了四方台区污水处理项目成立的公司,由区环卫站代管,四洁公司只是在法律上存在,实质上它既没有自己独立的职工,没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地点,领导也是环卫站的人兼职,它的财务账也是由环卫站代管的,公司注册登记的股东实际上并不行使权力,环卫站的负责人才是四洁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35.证人赵某证言。
证实2008年左右四方台财政建立基建专户,当时财政局安排由赵某负责。四洁公司负责四方台污水处理厂项目,属于区里的基建项目,款项中央拨付至四方台财政局总户后,再拨到基建专户,赵某负责将款项按照领导的安排拨付至四洁公司账户。直到2018年3月,会计工作调整后赵某不再负责基建专户。向四洁公司拨款时,刘某1拿着拨款请示和往来收据到财政局交给赵某,请示上有区长和财政局局长王某3的签字,看到这个请示后赵某就让出纳员在网上向四洁公司转款。向富华公司付款由四洁公司独立完成,付款由王某1负责,赵某从来没有参与过四洁公司向富华公司付款的事。
36.被告人王某1供述和辩解。
王某1在到案后供述和辩解:2010年至2012年王某1任四方台区环卫站站长,2012年后任市政设施管理站站长。四洁公司成立后只参与建设过四方台区污水处理厂一个项目,王某1在四洁公司没有任职,但是负责污水处理厂项目的管理,是2010年末四方台区政府会议决定的,刘某1、刘某2、刘某5都是王某1的下属,由王某1安排具体工作,王某1具体负责招标、招投标后期办理国土规划消防等相关手续、从设计单位接收设计图纸、向施工单位交付设计图纸、配合监理监督工程质量、向区政府汇报工程进度、请示拨付工程款。向施工方拨付工程款的程序先是由施工方跟区政府主要领导沟通,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四洁公司和监理公司认可施工方的工程预算表,然后由王某1将工程进度预算表报给区长,由区财政向四洁公司拨款,然后由四洁公司向施工方富华公司付款。工程款拨付到四洁公司账户后,仍然需要王某1口头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请示,领导同意后才能给施工方付款。2013年四五月份,王某1与世人区长的廉某请示说因为污水处理工作和市政设施管理站的工作需要,想让区政府给买辆越野车,廉某区长说你跟污水处理厂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张某1沟通协调,能不能让他给解决一台车你们单位先使用着,解决就是借的意思。我就和刘某1找到张某1,问能不能解决一台吉普车单位用,张某1说“行,没问题。”过了一阶段,张某1说买了个新车,直接跟他去哈尔滨取车,还说得用哈尔滨的暂住证或者身份证,刘某1说他有哈尔滨的身份证。王某1与四方台区建设局的宋某,带上刘某1的身份证,与张某1一同去了哈尔滨。在本田4S店,张某1的儿子张某2在那儿买了一本田CR-V,是以刘某1为购买人买的,张某2开着这台新车拉着王某1和宋某回到双鸭山,张某2在污水处理厂把新提的车交给王某1,过了几天,王某1把车落户在刘某1名下。把车落户在刘某1名下这件事没有请示过区领导,也没经过市政设施管理站、四洁公司研究决定。这辆车归张某1所有,是张某1借给王某1单位使用的。车用了几个月后,由于王某1开车总违章,就过户给宋某,又换了新牌照黑J×××**,车仍然挂原来的牌照黑J×××**,这样不用担心被罚款以及驾照扣分。将车过户给宋某没有跟市政设施管理站或四洁公司的人员集体研究过,没有向区领导请示,也没有征得张某1的同意,事后告诉过张某1。王某1取得车后,除了刘某1以外,没有跟市政设施管理站和四洁公司的人员说过这辆车是单位借来的。这两本台CR-V王某1用的最多,刘某1、刘某2、王某2也用过,刘某2和王某2不知道这辆车是公车。宋某是王某1在建设局担任局长时的小车司机,关系很好。这辆车的保险第一年是张某1交的,以后的保险是王某1个人交的,一共交了五次,保养和维修费也是王某1个人出资的。2018年七八月份,这辆车还给张某1了,另外王某1让姐姐王某7转给张某215万元折旧费。归还车辆以及支付折旧费的事也没经市政设施管理站或四洁公司集体研究过,也没向区领导请示。王某1把车还了以后又一次跟刘某1说:“以后要是有人调查问起来,就别主动提这个车的事了,要是实在被问起来,就说这个车是借的,实话实说。”
王某1当庭供述:王某1系以个人名义向张某1索要车辆,用于个人及单位使用。
37.户籍证明。
证实王某1出生于1971年,2013年受贿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8.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
证实: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1被第七纪检监察室依法通知到市监委接受讯问。
39.车辆收条。
证实2018年9月6日本田CR-V被冯某2取走。
40.冯某2、宋某出具的证明。
证实王某1将灰色本田CR-V送到四方台污水处理厂,冯某2拿着宋某的身份证将车过户到刘某4名下,然后把车交给了张某1。
41.证人刘某4证言。
证实张某1是刘某4公公。2018年8月末,张某1让刘某4把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双鸭山市四方台区给冯某2,用来给车辆过户,现在本田CR-V车在哈尔滨市,在刘某4名下。
42.《价格认定书》。
证实2018年8月24日,本田CR-V二手市场中等销售价格为11万元。
43.王某7农行个人转账业务申请书。
证实2018年8月23日王某7转账15万元给张某2。
44.证人王某7证言。
证实王某1向王某7借过6万元钱,然后让王某7帮忙汇了15万元钱,收款人是张某2。
45.中共双鸭山市四方台区纪委文件、四方台区监察局文件。
证实2012年王某1因私设“小金库”问题,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任四方台区市政设施管理站站长期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四洁公司上报污水处理厂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的职务之便,向工程承包负责人张某1索要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因系索贿行为,应从重处罚。王某1到案后,虽然供述了收取张某1购买的本田CR-V的事实,但辩称系单位借用,拒不供述其个人索要的犯罪事实,虽然当庭供述系个人索要,但供述时交代的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未交代其他犯罪事实,也未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犯罪事实,故不认定其为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但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予适当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前已将车辆归还张某1、向张某1支付折旧费15万元,当庭自愿返赃1358.05元,应认定其将赃款已全部返还,可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翠霞
审 判 员 徐 岩
人民陪审员 李凤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