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8)黑0521刑初25号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集检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由黑龙江人民检察院指定集贤县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房屋价格进行重新评估。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召开庭前会议,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鸾、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薛成海、集贤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人王云东、张明参加庭前会议。2018年3月9日,集贤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补充侦查。2018年5月28日,王某某撤回重新鉴定申请,2018年6月9日检察院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9月13日,集贤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再次进行补充侦查,2018年10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2018年12月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审理中,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薛成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9月至2014年7月在黑龙江省龙煤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担任运输部部长职务(正处级),其间实施以下犯罪行为:
一、贪污犯罪
1.2009年5月,以修理费名义在本单位报销非公务支出5.8万元;
2.2013年8月,以单位购买树苗名义报销非公务支出15万元;
3.2014年3月,将七台河市坤鹏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单位交付的广告租金10万元未入账占为己有。
合计贪污30.8万元。
二、受贿犯罪
1.2009年5月,利用职务便利向本单位供应商沈阳奥利佳物资中心经营者陈某2索贿28万元;
2.2010年1月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本单位供应商七台河市新兴区汇源汽车经销处经营者杨某现金5万元,后同意为杨某结算货款;
3.2011年6月,为杨某结算货款20万元,后收受杨某现金4万元;
4.2013年夏,为杨某结算货款20万元,后收受杨某4万元;
5.2013年夏,为杨某结算货款10万元,后收受杨某现金2万元;
6.2014年1月春节之前,利用职务便利为本单位职工王某5调整工作后收受王某5父亲王某1现金5万元;
7.2011年11月,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本单位供货商佳木斯市汇源公司董事长贾某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否则将不给贾某结算货款,后贾某以328.8万元购买了王某某实际所有、产权登记在妹妹王秀波名下的海南省三亚市.21平方米房屋一处,后经侦查机关委托集贤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该房屋价值188.8911万元,扣除王某某前期投入的装修、家俱、家电、物业费等支出32.17016万元,王某某从中获利107.73874万元。
上述王某某共收到行贿款155.73874万元,其主动向本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上交行贿款25.96万元,故王某某合计受贿129.77874万元。
王某某贪污、受贿数额合计160.57874万元。
在案件侦查期间,王某某主动上缴赃款现金158.6318万元、手表一块(购买时价格2.8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检察院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多次贪污、受贿,且索贿,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款全部上缴,应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受贿罪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至六年。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对检察院指控的三项贪污事实、前六项受贿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对指控的第七项房屋买卖事实无异议,但主张与购房人贾某买卖房屋时是根据当地的市场价格协商的,贾某分期付款,且在支付购房款过程中,贾某提出房屋价格高,双方又有议价、降价过程,每平方米又降价2000元,这一事实,有房屋交接记录可以证明;中介机构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标注的买卖价格不一定真实,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为避税而在合同中故意少写房屋买卖价格的情况,如果集贤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的依据是在中介机构调取的小区房屋平均价格,该价格不一定具有真实性,因此对价格认定书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薛成海的辩护意见是,1.检察院指控的第七项受贿事实不存在,意见与被告人王某某意见相同;2.本案集贤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名、盖章,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鉴定文书缺少鉴定人签名盖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由价格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专用名章,因此该认定书程序违法;同时,该认定书中参照物价格的来源和根据不清楚,因此该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王某某受贿数额的依据。综上,王某某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问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黑龙江省龙煤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运输部部长(正处级),其任职期间为2007年9月至2014年7月,其间,其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贪污
1.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修理费名义在本单位报销非公务支出5.8万元;
2.2013年12月25日,以单位购买树苗名义报销非公务支出15万元;
3.2014年3月,将七台河市坤鹏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单位交付的广告租金10万元未入账占为己有。
上述合计30.8万元。
(二)受贿(索贿)
1.200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本单位供应商沈阳奥利佳物资中心经营者陈某2索贿28万元;
2.2010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本单位供应商七台河市新兴区汇源汽车经销处经营者杨某现金5万元,后同意为杨某结算货款;
3.2011年6月21日,为杨某结算货款20万元,后收受杨某现金4万元;
4.2013年6月19日,为杨某结算货款20万元,后收受杨某4万元;
5.2013年9月25日、12月18日,为杨某结算货款10万元,后收受杨某现金2万元;
6.2014年春节前,利用职务便利为本单位职工王某5调整工作后收受王某5父亲王某1现金5万元;
7.2012年4月,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本单位供货商佳木斯市汇源公司董事长贾某以高于市场的价格328.8万元购买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处(海南省三亚市.21平方米、产权登记在妹妹王某6名下),否则不给贾某结算货款;经侦查机关委托集贤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该房屋价值188.8911万元;王某某前期为房屋装修支付装修费、家俱(15万元)、家电、物业费等32.17016万元,该数额包括在房屋价款328.8万元中,但其中家具系贾某实际支付7.5万元所购买,王某某向贾某支付了15万元,等于家俱一项王某某实际受贿7.5万元;王某某索贿获利100.23874万元(328.8万元-188.8911万元-32.17016万元-7.5万元)。
上述受贿款合计148.23874万元。王某某收受陈某2、杨某、贾某行贿款后,主动向本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上交行贿款22.96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贪污三起合计数额30.8万元,受贿7起(其中索贿2起)合计数额148.23874万元,故贪污、受贿数额总计为179.03874万元。
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将所得赃款全部上缴。
上述事实,有检察院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007年9月17日,王某某被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聘任为运销公司经理(正处级),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28日,股东为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
2.任免职通知、关于王某某同志任职情况的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
王某某于2007年9月任七台河分公司运销公司经理,因2007年更名为运输部,职务名称变更为运输部部长。2014年7月调任七台河分公司龙湖选煤厂任党委书记。
3.证人董某证言。
2009年2月16日,董某任七台河分公司运输部汽车维修厂厂长期间,王某某担任总经理,左某负责财务,王某某将5.8万元的修理费票据交给董某,由董某报销后将报销款交给了王某某。
4.会计账证。
2009年2月16日董某在运输部报销修理费5.8万元。
5.证人刘某1证言。
刘某1系运输部副部长,负责后勤、物业、三产等工作。2013年八九月份,总经理王某某让刘某1走绿化处理一笔15万元的费用,刘某1在总务科预借现金15万元交给王某某后,通过王某2联系黄某、武某,在二人处开具了16.5万元的苗木发票,向二人支付了10%的税点,后将发票交由运输部陈某1下账处理。
6.证人王某2证言。
2013年11月左右,运输部刘某1让王某2帮忙开出15万元树苗发票,王某2联系了黄某、武某,发票数额是刘某1告诉二人开具的,运输部与二人没有业务往来。
7.证人王某3证言。
2013年七八月份,刘某1在核算员王某3处支取了现金15万元,刘某1出具了欠据。年底刘某1拿回16.5万元的树苗款发票下账,将欠条抽回,其中1.65万元是税钱。
8.证人陈某1证言。
陈某1任运输部总务科长,主管领导为后勤处长刘某1。2013年12月25日,刘某1让陈某1在运输部报销购树苗款16.5万元,在支款凭证填写的购货人崔某、验收人赵某,实际没有购买该批树苗,就是处理一笔账目。
9.证人赵某证言。
赵某负责运输部所属楼内外卫生和大型植树绿化工作,主管领导是陈某1。2013年12月25日支款16.5万元是陈某1让在支款凭证上盖个章,具体什么情况不清楚,赵某没有验收过这批树苗。
10.证人左某证言。
2013年8月2日,七台河分公司支款15万元,该笔款支取形式上符合财务规定,因为王某某签了字,但款项用途不清楚。
11.证人黄某证言。
2013年11月6日、11月8日,通过运输部刘某1给运输部开具勃利县龙成绿化养护服务中心发票12张,金额9.907万元,黄某与运输部没有业务往来,没有收到该款。
12.证人武某证言。
2013年末,通过王某2给七台河分公司运输部开具七台河市新兴区奇艺园林绿化苗木生产基地增值税普通发票6.593万元,武某与运输部没有业务往来,未收到苗木款。
13.企业基本信息。
黄某系勃利县龙成绿化养护服务中心个体经营业主;武某为七台河市新兴区奇艺园林绿化苗木生产基地个体经营业主。
14.会计账证。
2013年12月25日,运输部结算树苗款16.5万元。
15.证人周某证言。
周某经营坤鹏广告公司期间,2013年2月,运输部经理王某某让周某找运输部的郑某协议续租立交桥广告屏交纳租金10万元事宜,之后周某与郑某签订了补充协议,2014年3月31日,周某把租赁费10万元交给了郑某,郑某和运输部都没有给周某出具收据。
16.证人郑某证言。
2013年2月,王某某让郑某找周某商谈延长广告屏使用期限,郑某与周某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原租赁协议延长三年。2014年3月,王某某告诉郑某周某送10万元广告屏租赁费先收着,郑某收下后当天交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是否交到财务不清楚。
17.证人石某证言。
石某系运输部工会主席,立交桥广告屏延长租期的事没有经过党委会研究,收取多少费用不知道。
18.七台河市对立交桥美化亮化通知、广告牌安装维护协议、补充协议、记账凭证、收取坤鹏广告公司交款说明。
证明周某所付10万元广告屏租赁费未上交运输部。
19.证人陈某2证言。
陈某2系沈阳奥利佳物资中心个体业主,与七台河分公司运输部有供货关系,王某某电话要求陈某2给解决28万元钱汇给运输部王某4。2009年4月10日、4月15日,陈某2两次分别汇给王某415万元、13万元,王某某、王某4都没有出具收据。如果不给汇出该款,王某某可能不再与陈某2保持业务关系。汇出钱之后与运输部的业务量就增加了,能及时结算货款。
20.证人王某4证言。
王某4与陈某2没有经济往来,2009年4月10日、4月15日,陈某2两次分别汇给王某415万元、13万元,该款是根据王某某的安排由王某4与陈某2电话联系汇出的,王某4取出后交给了王某某,该款用于何处王某4不清楚。
21.王某4个人简历。
证明王某4系运输部综合管理科科长。
22.证人潘某证言。
潘某系运输部供应科科长,副科长张某2分管汽车配件,张学锋分管铁路配件。2009年单位有大修计划,王某某决定到陈某2商店采购铁路配件。
23.证人张某1证言。
张学锋任供应科副科长期间,在王某某上任总经理前,陈某2与供应科仅有小额业务量,2009年之后发生大额业务量,到陈某2商店采购铁路器材都是王某某和潘某商定的,张学锋不能决定采购的事。
24.银行交易明细。
陈某2账户2009年4月10日取款10万元、4月14日取款9万元。王某4账户2009年4月10日存入15万元、4月14日存入13万元。
25.证人杨某证言。
2008年下,杨某内弟贾某去南方发展,将七台河万源物资经销处留给杨某独立经营,主要向运输部供应科供应汽车配件。2010年左右,杨某又注册了鑫万源物资经销处,客户还是运输部。2009年春,为了能顺利结算货款,杨某用快递信封装了5万元来到王某某所在的三楼总经理室,进屋后对王某某说:“王总,过年了,给你送点礼物。”并将装有5万元的信封放在王某某的办公桌上,王某某说“谢谢”,之后杨某就走了,当时办公室内没有其他人。2011年夏天,因为供货量大,资金周转困难,杨某让贾某找人结算货款,贾某让杨某找运输部王某4,说王某4能帮助要回20万元,但要给王某420%回扣。后杨某去运输部二楼王某4办公室,王某4给杨某出具了付款凭证,过了两天,运输部付款20万元到杨某账户,杨某用黑色塑料袋装了4万元现金送到王某4办公室。王某4怎么处理的这笔钱杨某不知道。2013年夏,通过贾某找到运输部副总修长勇领取付款凭证后,运输部给杨某付款20万元,收款当天,杨某取出4万元用黑塑料袋装好后,给修长勇打电话让到龙某豪庭西边租的一个仓库来取,修长勇开车来到后将4万元取走。两三个月后,通过贾某联系修长勇结算回货款10万元,与上次过程基本一样,给修长勇返回业务费(好处费)2万元。
26.证人修长勇证言。
修长勇系运输部副总工程师。2013年夏天,总经理王某某告诉修长勇,贾某有一笔20万元的帐派人来找修长勇,让修长勇把结算的事帮办一下,如果往回拿钱,让修长勇帮收一下。之后一个50多岁的男的到修长勇办公室,修长勇将付款凭证由王某某签字后交给了这个人。过了一段时间,这个男的打电话让修长勇到老汽车公司后院的一个汽车配件商店取了一个塑料袋里面装了4万元钱,修长勇将4万元钱在单位办公室交给了王某某。相隔一段时间后,与第一次过程基本一致,修长勇给这个男的出具了10万元结算凭证,后取回2万元在办公室交给了王某某。
27.证人贾某证言。
2005年7月1日,贾某成立东方汇源公司,向七台河分公司运输部供应汽车配件。2009年之后,贾某到广西北海做房地产生意,姐夫杨某成立了七台河市新兴区汇源汽车配件经销处、新源汽车配件供应站、万源汽车配件商店、万源汽车配件经销处、鑫万源汽车配件经销处,继续向运输部供应汽车配件。2011年夏,杨某让贾某帮忙向运输部结算货款,贾某给王某某打电话说明此事,王某某说王某4能解决,但需要拿点费用。之后杨某是否找过王某4,是否拿过费用我不知道,王某某是否参与也不知道。2013年夏,因为运输部未结算货款,贾某给王某某打电话询问结算情况,王某某让找修长勇,给拿点费用。之后杨某是否找过修长勇,是否拿过费用我不知道,王某某是否参与也不知道。
28.会计账证、银行票据。
2011年6月21日,运输部向杨某经营商店结算货款28万元;2013年6月19日,结算货款20万元;9月25日结算货款4万元;12月18日结算货款6万元。
29.证人王某1证言。
2011年王某1女儿王某5在运输部供应科库房任微机员。2013年10月左右,王某1找到总经理王某某,请求安排王某5到供应科任综合员接任退休的陈某5。一个月后听说王某某找供应科科长、副科长研究确定由王某5接任陈某5。春节前王某1用牛皮纸信封装现金5万元到王某某办公室,将5万元送给了王某某。
30.证人王某5证言。
2011年王某5被调到运输部供应科任微机员,2013年11月接任供应科退休的陈某5任综合业务员,关于工作调动的事父亲王某1说跟总经理王某某提过,是否给王某某送钱不知道。
31.证人林某证言。
2011年机构精简人员,女儿王某5被调到供应科库房任微机员,2013年年末调到供应科当综合员。林某听丈夫王某1说他找了当时的运输部经理王某某,请他帮的忙。2014年春节前,王某1拿了5万元钱给王某某拜年,算是感谢他。
32.证人潘某证言。
潘某担任供应科科长期间,主管领导是王某某。2013年供应科核算员陈某5要退休时需要有人接任,王某某问潘某王某5行不行,潘某经过与副科长张某1、张某2沟通都认为王某5可以,向王某某做了汇报,王某某要求供应科开班子研究。潘某召开班子会研究决定后,向王某某汇报说班子会研究通过了。后在职工大会上公布。在王某5调动岗位之前,王某5父亲王某1来找过潘某,潘某说需要王某某决定。过了几天,王某某与潘某提到了王某5的事情。
33.证人张某2证言。
张某2系供应科副科长,王某5原来在仓库任微机员。2013年供应科陈某5要退休时,有一天科长潘某召集张某2与另一个科长张学锋到他办公室,研究接任陈某5的人选,潘某推荐的王某5,张某2和张学锋认为王某5微机操作比较熟练,懂财务,就都同意了。
34.证人张某1证言。
2013年下半年,当时供应科成本核算员陈某5要退休,科长潘某召集张学锋与另一个副科长张某2在潘某办公室研究接任陈某5的人选,潘某提出由王某5接任,张雪峰与张某2没有异议,后潘某应该向王某某汇报。潘某当时没有提出其他人选。
35.证人左某证言。
左某任运输部总会计师期间,分管供应科工作,王某5原任库房微机员,2013年调任核算员,都是工人岗位。工人岗位调动,程序上填写一个岗位变动表,由科室领导签字、主管领导签字、运输部部长签字就可以了。2013年供应科核算员陈某5要退休,潘某推荐王某5接任,由于王某5会微机,有会计证,左某同意了潘某的提议。在王某某签字同意之后,左某在岗位变动表上签字。
36.劳动合同书。
王某5于2007年10月1日与七台河分公司运输部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从事技术员工作。2013年11月25日,经王某某批准工种由微机员变更为会计。
37.证人贾某证言。
2005年7月1日,贾某成立佳木斯东方汇源公司,与运输部供应科签订合同,在运输部建立库房,贾某只向运输部供货,先供货,后分期付款,不对外经营。2008年、2009年贾某自己供货,2010年贾某与姐夫杨某租房合作供货,2012年之后由杨某自己供货。在贾某自己供货期间,库房被运输部收回,库存也由运输部全部接手,运输部欠贾某几百万元。王某某上任之后,贾某的主要业务是回收前期运输部拖欠的货款。2011年末,王某某给贾某打电话:“在三亚有个房子你要不要?用你的账换这个房子。”贾某说:“在三亚有房了,考虑考虑。领导能不能帮解决点钱?”王某某说:“欠你的钱都是原来的,现在钱得保证生产,要不给你车。”贾某没有同意。之后王某某又打了一两次电话,问房子的事考虑的怎么样了。贾某到三亚看完房子后认为位置在海边,环境很好,已装修完,之后在七台河市友谊宾馆,王某某说这个房子104.21平方米,要351.7万,贾某同意了。当时的房屋价格在2.6万元左右,这房子不值这么多钱。贾某购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回款,如果不同意高价买房子,不能把欠款要回来。贾某与王某某说没有钱付房款,等把单位欠款给他,他就用这笔钱付房款。2012年4月16日贾某与王某6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书中约定的房款是156.315万元,是为少交税。房款谈好之后,贾某告诉杨某,王某某用货款抹账三亚一个房子,供应科付款中有几笔是房款,收到后把房款汇过去。杨某经手分几次将收到的货款276万元汇给了王某6。在移交房屋之前,王某某说:“现在三亚的房子有价无市,每平米给你让2200元,一共房款328.8万元。”之后拿出一份打印好的房屋移交记录交给贾某。剩余房款是杨某分两笔付了37.8万元,为王某某买红木家具一套支付7.5万元,王某某按15万元折算了房款,合计支付房款328.8万元(276万元+37.8万元+15万元),该房款中包括装修费、家具、家电、物业费32.17016万元。
38.证人王某6证言。
王某6哥哥王某某在2007年至2008年左右向王某6借过身份证使用,用王某6身份证买过房子,还办过银行卡。买的房子在三亚蓝海五期。2017年春节后跟我说这个房子是葛某1联系的,卖给了贾某。这个房子与王某6没有任何关系。
39.证人葛某1出具情况说明。
葛某1与王某某是多年朋友关系,2009年5月,王某某购买三亚市蓝海五期房子,将房款汇给了葛某1,由葛某1交付的房款,一笔19万元,一笔111.5901万元,之后又通过葛某1交付的装修款、家具款30万元。
40.证人李某证言。
2009年左右,王某某向其借款60万元,听说是在海南买个房子。2012年开始陆续到2015年底将钱还清。
41.证人王某4证言。
2012年4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交给王某4一张工商银行卡和王某6的身份证,告诉了密码,让王某4去取款。王某4分几次取得款都交给王某某了,卡里的钱是谁的不知道,取回的钱干什么用了也不知道。
42.土地房屋登记卡、完税证、汇款凭证、银行流水。
2010年1月13日,王某6购买了三亚市美丽新海岸小区1号楼2单元19层2203号房屋,面积104.21平方米。
43.房屋买卖协议书、房屋移交记录、七台河分公司记账凭证、王某6工商银行账户业务凭证。
2012年4月16日,贾某与王某6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贾某购买三亚市美丽新海岸小区1号楼2单元19层2203号房屋,面积104.21平方米,价款156.315万元。2012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房屋移交记录,将购房款由351.7万元降至328.8万元。
44.证人杨某证言。
贾某经营商店期间,运输部欠贾某货款300多万,2012年结清的,是分多笔打到杨某商店的账户上,杨某将款提出后分17次再转到王某6账户上共计233.8万元(包括陈某4的70万元为303.8万元)。
45.证人陈某3证言。
陈某3经营的商店向运输部供应铲车配件,运输部欠陈某3货款未结算,弟弟陈某4喜欢车,就向用欠货款的账给陈某4抹回一台车。2012年,弟弟陈某4购买贾某途锐车一台,作价105万元,陈某3将自己在运输部的货款70万元转给了贾某抵车款。后来陈某4告诉说贾某的账又调了回来,这笔70万元运输部分几次打到陈某3账户,陈某3取出后将现金交给了陈某4,陈某4说该款付了车款。
46.证人陈某4证言。
小车队队长修长勇打电话说有一台途锐车要往出抹账,问陈某4要不要,贾某将车开到运输部要价110万,陈某4嫌贵没要。后来贾某找王某某,同意降5万元,作价105万元。陈某4姐姐陈某3在运输部的账一直要不回来,听说王某某要调走了,账更不好要了,正好陈某4看中了这台车,觉得抹回一台车也核算,于是到财务科办理了抹账手续。后来王某某单独在办公室对陈某4说,老贾商店付款太多了,那70万再调回陈某3账面吧。这样,70万元又调回了陈某3账面。财务科分几次把70万元打到陈某3账户,陈某3取出现金后交给陈某4,由陈某4直接交给了王某某。
47.证人潘某证言。
陈某4说从贾某那抹过来一台车,缺点钱,用他姐姐陈某3的腾飞商店跟七台河市富源配件商店、云澎配件商店调账,通过潘某审批,在账户分两次(2012年5月9日、6月4日)将25万元汇给了王某6。
48.企业基本信息。
贾某为佳木斯汇源经贸有限公司股东;杨某为七台河市新兴区鑫万源汽车配件经销处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陈某3为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腾达装载机配件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
49.会计账证、银行票据。
证明七台河分公司运输部向杨某、陈某3付款后,杨某、潘某向王某6转账情况。
50.民航信息。
证明王某某2014年9月26日至10月2日往返于哈尔滨与三亚。
51.王某某购买家电发票、缴纳水电物业费收据。
王某某出卖给贾某房款包括该房屋内家电价值10399元、水电物业费11302元。
52.集贤县价格认定中心(2017)6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王某某出售给贾某的三亚市美丽新海岸小区一栋二单元2203室104.21平方米房屋在2012年10月18日的市场中等销售价格为188.8911万元。
53.《关于王某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中涉案房产价格认证过程的情况说明》。
2017年7月9日,集贤县价格认证中心指派二名工作人员王云东、张明到三亚市进行价格认证,二人向三亚市房地产服务中心进行市场调查,在该中心调取涉案房产所在地段2012年的房屋价格资料,二人并到涉案房屋室内外进行实地查验后出具了(2017)第6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4.物证照片。
王某某用赃款为自己及儿子王某7购买手机、手包、卡地亚手表、衣物、房屋、车库、家具、家电等物品。
55.王某某向葛某1还款交易记录。
证明赃款去向用于偿还葛某1欠款100万元。
56.七台河分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
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王某某共上交财务拒贿款30.96万元(包括本案涉及时间内25.96万元)。
57.王某某上交拒贿款明细表及七台河分公司收款凭证。
七台河分公司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共收到王某某拒贿款25.96万元。
58.证人王某7证言。
父亲王某某给王某7在七台河市欧洲新城购买了100余平米房屋一处,房款是39万元,40平米车库一个,进行了独立装修,还买了家电、家具,婚纱照、度婚假也是王某某拿的钱,是用的什么钱不清楚。
59.证人汪某证言。
丈夫王某某除承担家里一些生活支出外,其他收入和支出妻子汪某不清楚。汪某不知道三亚房子的情况,卖房款也没有交给汪某。2014年在七台河市七号公馆购买142平方米房屋一处、小区车库一个,房款是汪某支付的,地砖、家具、和部分装修款是王某某支付的,不知道他用什么钱付的款。儿子结婚买房、车库、拍婚纱照、度婚假都是王某某花的钱,用什么钱付的不清楚。
60.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王某某对贪污三起、受贿七起的事实供认不讳。
6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王某某出生于1966年12月13日,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
62.抓获经过。
王某某系经侦查人员蹲守被抓获到案。
63.扣押财物清单、返赃情况说明、扣押手表鉴定意见、集贤县价格认定中心集价认字(2018)第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案发后王某某将赃款全部返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累计计算30.8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累计计算148.23874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索贿行为,从重处罚;其受贿后将部分受贿款上交单位纪检部门,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从轻处罚;其犯数罪,应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翠霞
审 判 员 秦广贤
人民陪审员 王欣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刁海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