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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苏0281刑初1781号贪污罪、受贿罪等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9-03  浏览:

​案由    贪污 受贿 挪用公款   

案号    (2019)苏0281刑初1781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9]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辩护人奚海清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

被告人赵于2009年至2019年期间,指使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相关人员采用虚列食堂采购清单、伪造学生伙食费退费清单等手段套取学校食堂伙食费设立“小金库”。被告人赵于2013年至2019年期间,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负责上述“小金库”资金发放和使用的职务便利,以发放加班费、“私车公用费”补贴、送礼等名义,侵吞“小金库”资金人民币1325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系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赵于2013年至2019年,在已向校领导及中层干部发放加班费后,又个人决定从上述“小金库”资金中以“加班费”名义向6名校领导发放现金,被告人赵个人侵吞“小金库”资金91000元。

2、被告人赵于2013年至2019年,在单位已配备公车的情况下,个人决定从上述“小金库”资金中以“私车公用费”补贴名义向4名校领导发放现金,被告人赵个人侵吞“小金库”资金25500元。

3、被告人赵于2017年9月,决定并使用上述“小金库”资金购买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10张,共计1万元,用于赠送来该校调研的学科教研员,后因故未能送出,被告人赵遂将该10张购物卡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4、被告人赵于2017年至2019年,先后3次决定并使用上述“小金库”资金共6000元为其本人使用的华士足爽生态养生会所会员卡充值。

被告人赵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受贿

被告人赵于2012年至2019年期间,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学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组织旅游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7次收受江阴金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江阴市大桥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等11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335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赵于2012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在组织该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为江阴金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在获取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2次收受黄某所送的现金共计96000元。

2、被告人赵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在组织学校老师旅游过程中,为江阴市大桥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在获取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祁某所送的现金共计6000元。

3、被告人赵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在组织该校学生夏令营活动的过程中,为在江阴市东方外国语学校兼职的谢某获取华士实验中学学生夏令营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谢某所送的好处费共计44000元。

4、被告人赵于2015年至2019年期间,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该校牛奶采购的过程中,为江苏美天奶业有限公司营销经理沈某甲在获取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沈某甲所送的现金共计36000元。

5、被告人赵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该校校服采购过程中,为江苏圣澜服饰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在获取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王某乙所送的好处费90000元。

6、被告人赵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该校伙食采购的过程中,为江阴市盟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乙在获取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周某乙所送的现金共计10000元。

7、被告人赵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组织该校学生订阅网络课堂过程中,为江苏优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姚某在获取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姚某所送的共计价值32900元的移动充值卡。

8、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该校家电采购及维修过程中,为江阴市华士镇金穗家电商行法定代表人金某在获取业务方面提供帮助,于2014年底收受金某所送的面值为3000元的购物卡。

9、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该校墙面维修的过程中,为个体工商户贡某乙在获取业务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底收受贡某乙所送的现金10000元。

10、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该校水果采购过程中,为江苏任亿购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获取业务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春节前收受李某所送的面值为3000元的水果代金卡。

11、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该校人事工作中,承诺为陶某的女儿在工作调动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春节前收受陶某所送的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被告人赵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江阴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三、挪用公款

被告人赵于2015年6月9日,为投资入股江阴市华士海陆锅炉公司,要求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出纳会计赵某乙从该校“小金库”中将350000元转账至被告人赵同学华某国银行卡中用于投资入股。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赵将上述挪用的350000元归还。2017年7月11日、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赵先后2次收到分红20000元,共计40000元。

被告人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家属代其退出赃款451500元。

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公共财物,数额较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江阴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事实,系坦白。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赵的辩护人奚海清提出:1、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于2013年至2019年以“加班费”、“私车公用费”名义个人侵吞“小金库”资金共计116500元,不应当认定为贪污,若该两笔金额予以扣除,则未达到贪污罪数额较大的标准,被告人赵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若合议庭认定被告人赵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则系自首;2、被告人赵没有索贿情节,在案发前已经归还挪用的钱款,有立功表现。综上,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江阴市教育局举办。被告人赵2008年9月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2008年10月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党支部书记,负责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的全面工作。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江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务任免通知、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一、贪污

2009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赵指使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相关财务人员以虚列食堂采购清单、伪造学生伙食费退费清单等手段套取该校学生伙食费,以此为主要来源私设“小金库”。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发放“加班费”、“私车公用费”补贴、送礼等名义,采用侵吞手段将“小金库”资金1325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至2019年间,在已向校领导及中层干部发放加班费的情况下,被告人赵个人决定以“小金库”资金用于给包括其本人在内的6名校领导额外发放加班费,其中其本人分得91000元。

2、2013年至2019年,在学校已配备公车、差旅费全额报销的情况下,被告人赵个人决定以“小金库”资金用于给包括其在内的4名校领导额外发放“私车公用费”补贴,其中其本人分得25500元。

3、2017年9月,被告人赵决定并使用“小金库”资金购买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10张,共计10000元,用于赠送来该校调研的学科教研员,后因故未能送出,被告人赵遂将该10张购物卡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4、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决定并使用“小金库”资金先后3次用于给其本人使用的华士足爽生态养生会所会员卡充值,共计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卡交易明细、领取行政人员加班费的情况说明、报销清册、充值记录、购物发票、食堂套取现金情况及记账凭证等书证,证人卞某虎、陆某、庞某、陈某甲、贡某甲、赵某甲、赵某乙、陈某乙、杜某、王某甲、凌某、许某、周某甲等人的证言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受贿

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全面负责学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组织旅游等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江阴金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江阴市大桥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等11人所送的财物,合计价值335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2次收受江阴金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为得到和感谢其在组织该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所送的96000元。

2、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先后3次收受江阴市大桥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为得到和感谢其在组织该校老师旅游过程中提供帮助所送的6000元。

3、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收受江阴市东方外国语学校兼职的谢某,为得到和感谢其在组织该校学生夏令营活动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所送的44000元。

4、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收受江苏美天奶业有限公司营销经理沈某甲,为得到和感谢其在该校牛奶采购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所送的36000元。

5、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江苏圣澜服饰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为得到和感谢其在该校校服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所送的90000元。

6、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江阴市盟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乙,为得到和感谢其在该校伙食采购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所送的10000元。

7、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江苏优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姚某,为得到和感谢其在组织该校学生订阅网络课堂过程提供帮助所送的面值100元的中国移动手机充值卡329张,合计价值32900元。

8、2014年底,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江阴市华士镇金穗家电商行法定代表人金某,为得到和感谢其在该校家电采购及维修过程中提供帮助所送的合计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

9、2017年底,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个体工商户贡某乙,为得到和感谢其在该校墙面维修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所送的10000元。

10、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江苏任亿购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得到和感谢其在该校水果采购过程中提供帮助所送的面值3000元的水果代金卡。

11、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陶某为得到其在陶某的女儿工作调动方面提供帮助所送的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5张,合计价值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施工、采购及培训合同、供货协议、华士实验中学家电购买维修费用支出清单、财务凭证及附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微信转账记录、网络课堂业务清单、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记录、工商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祁某、黄某、谢某、沈某甲、周某乙、贡某乙、缪某、金某、李某、王某乙、姚某、陶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

三、挪用公款

2015年6月9日,被告人赵因投资入股江阴市华士海陆锅炉公司缺少资金,要求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出纳会计赵某乙将私设“小金库”资金350000元转账至被告人赵同学华某国银行卡中用于投资入股。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赵将上述挪用的350000元归还。2017年7月11日、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赵先后2次收到分红20000元,合计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赵某乙、沈某乙等人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

2019年4月,无锡市委第五巡查组将被告人赵相关问题线索交江阴市监察委员会。2019年4月19日,江阴市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赵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月23日,被告人赵经华士镇纪委通知到案接受谈话。2019年5月6日,江阴市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赵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赵在接受江阴市监察委员会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的事实。案发后,江阴市监察委员会从被告人赵处扣押面值均为100元的中国移动手机充值卡169张,被告人赵家属自愿代为退出赃款451500元。

上述事实,有江阴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中共江阴市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搜查笔录及被告人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关于被告人赵的辩护人奚海清当庭提出的贪污数额以及贪污罪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以学生伙食费为主要来源设立“小金库”,资金由被告人赵支配,后个人决定将其中部分以加班费、“私车公用费”名义发放给包括其本人在内的部分校领导,其本人分得1165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的供述以及证人卞某虎、陆某、庞某、陈某甲、贡某甲、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对其本人分得的钱款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赵利用职务的便利,采用虚报等手段套取公共财物,并将套取的部分款项占为己有,实现了对公共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是一种贪污行为,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赵受贿罪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贪污、挪用公款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其所犯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所涉贪污罪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江阴市监察委员会在掌握被告人赵套取食堂伙食费设立“小金库”及使用“小金库”款项问题线索并已立案调查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23日经华士镇纪委通知被告人赵接受谈话,在谈话过程中,被告人赵如实承认了上述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到案后未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行为,依法不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关于辩护人当庭提出的其他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经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均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赵亲属代为退出的贪污违法所得人民币132500元,发还江阴市华士实验中学;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赵亲属代为退出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319000元及169张中国移动手机充值卡,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方燕燕

人民陪审员  吕云瑞

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