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19)苏1204刑初24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9-06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苏1204刑初248号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姜检诉刑诉[2019]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庆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李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年初至2019年2月,任泰州市教育局职业教育研究室副主任、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副处长、泰州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指导中心主任期间,利用监管民办教育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年检、评估、违规办学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311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至2019年期间,利用监管民办教育的职务便利,为泰州市某培训中心在办学许可、年检、评估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在泰州市海陵区莲花一号区、鹏欣尚城小区、莲花四号区、泰州市教育局等地附近,先后九次非法收受该培训中心负责人闾某所送人民币计10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闾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闾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闾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闾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

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闾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

6.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闾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

7.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闾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

8.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闾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

9.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闾某贿赂的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监管民办教育的职务便利,以“报支发票”为名,在其办公室,先后四次索取泰州市某高考补习学校时任校长黄某人民币计15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索取黄某人民币3000元。

2.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索取黄某人民币4000元。

3.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索取黄某人民币4000元。

4.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索取黄某人民币4000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6月至2019年期间,利用监管民办教育的职务便利,以“转让二手车、学校评估、处置信访、换发办学许可证”等为名,先后五次索取泰州市姜堰区某武艺学校负责人顾某人民币计131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以“将其侄子李双某的二手车出售给顾某”为名,在顾某办公室,索取顾某人民币75000元。

2.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以“为该校评估提供帮助”为名,索取顾某人民币20000元,转入到其指定的银行卡内。

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该校处置信访”为名,在其办公室,索取顾某人民币20000元。

4.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该校处置信访”为名,索取顾某人民币6000元,转入其微信账户。

5.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该校换发办学许可证”为名,在泰州市海陵区莲花四号区,索取顾某人民币10000元。

(四)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至2019期间,利用监管民办教育的职务便利,为兴化市某实验学校在年检、评估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五次非法收受该校时任校长廖某、负责人夏某等人贿赂的购物卡及人民币计22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廖某贿赂的价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廖某贿赂的价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廖某贿赂的价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4.2018年9月至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兴化市一饭店门前,非法收受夏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5.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泰州市教育局,非法收受夏某委托他人贿赂的价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五)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9月至10月的一天,利用监管民办教育的职务便利,为张某请托的学生注册兴化市某实验学校学籍,在张某汽车内,非法收受张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六)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9月至10月的一天,利用监管民办教育的职务便利,为泰州市姜堰区某职业高级中学在年检、评估、违规办学等方面谋取利益,在泰州市金色渔港饭店附近,非法收受该校负责人何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4月至5月的一天,利用监管民办教育的职务便利,为泰州某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办学等方面谋取利益,在该培训机构负责人张某汽车内,非法收受张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八)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的一天,利用监管民办教育的职务便利,为泰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规办学谋取利益,在其家中,非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缪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0元。

(九)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的一天,利用监管民办教育的职务便利,为泰州市某英语学校不被列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等方面谋取利益,在泰州市教育局附近,非法收受该学校负责人程某1贿赂的人民币8000元。

(十)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的一天,利用监管民办教育的职务便利,以“为办理办学许可打招呼”为名,在泰州市教育局附近,索取泰州市海陵区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人民币30000元。

(十一)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的一天,利用监管民办教育的职务便利,为江苏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办学许可等方面谋取利益,在泰州市海陵区莲花四号区附近,先后二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程某2贿赂的人民币计20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程某2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2.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受程某2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将部分受贿所得赃款用于赌博。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被泰州市姜堰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现暂存于本院。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任职文件、民办教育机构批复、登记注册资料、评估报告、年检结果、转账记录等,证人闾某、黄某、顾某、廖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第一,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前退还给顾某的15000元、退还给夏某的3000元,是否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经查,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受贿犯罪既遂之后,因得知与其受贿有关联的王建被查处,向行贿人顾某等人退还部分款项。本院认为,该行为系为掩饰犯罪,依法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对退还数额不应予以扣减。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第二,对被告人李某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受贿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受贿时间跨度长达八年之久,先后数十次收受十余人贿赂,且具有多次索贿情节,部分赃款用于赌博,可见其主观恶性较深,对其适用缓刑不能体现刑法惩戒功能。故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缴纳财产刑,建议对其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将部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一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卢爱华

审判员  吴晓蓉

审判员  高 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