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苏0706刑初字第42号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朱启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7、8月份,被告人赵某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期间,通过其情人王云平介绍认识个体工程承包商程某,之后,赵某接受程某的请求,安排时任海州区浦西街道新站社区书记周霞将新站社区环境整治工程交给程某承揽。2016年中秋节后的一天,为了感谢赵某的帮助与关照,程某送给赵某情人王云平人民币10万元,事后,王云平将其收受程某10万元的情况告知赵某,赵某知情后未予退还。
为证实其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悔过书、任职文件、银行转账记录、记账凭证等书证,未出庭证人王云平、程某、戴燕、周霞、李京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辩称,因自己交友不慎,导致出诬告陷害的闹剧的产生,首先他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次,在工程进场、施工、结算过程中他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干涉工程事项,庭后表示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赵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不存在索取或者接受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涉案钱财赵某没有参与消费;2、涉案10万元是借贷关系;3、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王云平和戴燕的通话录音及戴燕的证人证言,王云平和赵某的通话录音、王云平发给赵某的短信和赵某伤情照片,证实王云平设计圈套,从逼婚到勒索到报复诬告的过程。
经审理查明:
2016年7、8月份,被告人赵某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期间,通过其情人王云平介绍认识个体工程承包商程某,之后,赵某接受程某的请求,安排时任海州区浦西街道新站社区书记周霞将新站社区环境整治工程交给程某承揽。2016年中秋节后的一天,为了感谢赵某的帮助与关照,程某送给赵某情人王云平人民币10万元,事后,王云平将其收受程某10万元的情况告知赵某,赵某知情后未予退还。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2015年9月份,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云平,后来发展为情人关系,关系一直维持到2017年的春节前。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在和王云平约会,期间王云平接到她朋友程某的电话,王云平叫程某过来跟他们一起吃饭,并介绍他和程某认识了。吃饭期间,他接到新站社区当时的书记周霞的电话,周霞说新站社区环境整治工程找不到人干该怎么办?程某知道这件事后就跟他表示想做这工程,因为这个项目是连云港创卫期间的项目,要求严,工期紧,他感觉程某做不好,一开始不同意给程某做,后来程某一再请给其机会,再加上王云平从中帮他说话,就同意了,他打电话给周霞,说新站社区的环境整治工程他找了人去做,第二天会跟周霞联系见面谈。吃完饭后,程某向他表示感谢,并希望他以后多照顾,他说不用感谢,要感谢就感谢王云平就行了。后来程某就联系上周霞,周霞把工程交给了程某去做。周霞在2016年8月退休了,由李京接任书记,所以后面的施工和工程款结算都是程某与李京具体对接,但是工程款结算需要他签字拔付,他印象中程某工程款在60万元左右,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2016年的中秋节前付,第二次是2017年春节前。
2016年中秋节后的一天,王云平打电话告诉他程某拿到工程款了,还说程某为了感谢他安排新站社区工程给做,给了她10万元好处费转交给他,他当时就让王云平把钱退回去,王云平不愿意退,还说他帮程某介绍工程,赚到了钱给点好处费有什么关系,他见说不动王云平,就没说什么了。这笔钱就被王云平留下来,后来他跟王云平有几次见面时他也劝王云平把钱退给程某,王云平也没答应。2017年春节后,他跟王云平吵架,王云平当时扔给他一张银行卡,说程某给的钱她一分没动,他说他不会要的,让王云平不要害他。
他将工程安排给程某干,第一次对程某也不是太了解,就因为王云平也就给程某干了,他作为浦西办事处主任,社区拔款都是要经过他手的,程某做的工程他都签字把钱支付给程某了,特别是第二次是2017年春节前支付工程款时,当时区里还没有把环境整治工程的款项完全拔付下来,浦西街道的下辖12个社区都还有环境整治工程欠款,之前区里拔付的款还有剩余,他就将这笔款拔付给几个财力比较困难的社区,其中程某承接的工程就在其中。王云平对这10万元是如何用的,他也不清楚,这10万元,王云平的朋友戴燕也知道这事。
2.未出庭证人王云平证言,证实她和赵某在2015年8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10月份成为情人,关系保持到2017年3、4月份。在2016年7月份左右,赵某跟她说,在赵某宿舍约会不安全,已经有人说闲话了,让她在外边租个房子,租房子的钱他想办法,当时浦西街道正在参与市里创建卫生城市的活动,浦西有很多创卫的工程需要做,赵某让她找一个嘴巴严、做事牢靠的做工程的朋友,安排工程做,到时候让她朋友拿点回扣,这个回扣用于他们以后的共同的生活开支。她按照赵某的要求,找到了程某,因程某和她认识比较早,一直以姐弟相称,找程某做工程比较放心,她跟程某说了,接到工程赚钱后需要拿出一定的回扣,程某也想赚钱,就同意。2016年7、8月份一天,她、赵某、程某一起吃饭,见面之后,她把程某介绍给赵某,吃饭中,赵某跟程某说浦西街道的新站社区的环境整治工程介绍给你做,创卫工程要求比较严,工期也紧,工程一定要做好,要不然影响赵某的政绩形象。程某说一定会好好干,做完这工程一定会感谢赵某,赵某说“你好好干工程,不需要感谢我,以后感谢你姐就行”。2016年中秋节前,程某拿到了第一批工程款,当时赵某打电话给她,说程某的工程款已经拿到了大部分了,让她向程某要10万元回扣,如果程某会做事,以后再继续介绍工程给他做。她就跟程某说,赵某把工程介绍给你了,工程款你也拿到大部分了,你将10万元的回扣给我转交给赵某,这样以后有合适的工程,赵某还会介绍给你做。程某开始不太愿意一次性给10万,说工程款大部分支付个人工资,提出先给7万,缓一段时间再给3万,她电话联系了赵某,赵某没有答应,还说给程某的工程款的比例比其他社区类似工程都多,她又联系了程某,要求程某一次性将10万元打到她账户上,程某很生气,就说找人借凑10万给她(打到王云平农行62284810597********)。收到款后,她就告诉了赵某,问怎么处理,赵某让她先保管,等安全了以后再说,后来这10万元被她租房子等,尤其是和赵某吵架后,去做美容,买衣服,觉得是赵某的钱,花起来解气,现在所剩无几。2017年春节后,他跟赵某吵架,赵某一直承诺说跟他妻子离婚,但一直没有兑现,还跟她说有本事就去告他,顶多主任不做了。
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在2016年7、8月份左右,有一次他打电话给王云平,她跟赵某在一起,让他过去吃饭,并介绍赵某跟他认识,以后可以让赵某安排点事情给他干,赚点钱。在吃饭期间,赵某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里说起浦西街道环境整治工程,他听了比较感兴趣,说想去做这个工程,赵某说创卫工程紧,要求比较严,他说可以试试,王云平在边上也帮说话,赵某也就答应了,让他到时候跟周霞联系。吃完饭后,赵某还在他车上说新站社区的工程要干好了,不要出岔子,他又说感谢赵主任,以后多关照。赵某说他不需要谢,要谢谢王云平。工程主要是动用机械清理小巷的杂物、垃圾、杂草,还有河道青苔、漂浮物的打捞。工期持续了2个月左右,工程最后的造价是60万元左右。工程是先做的,后补签的协议。其中王运、武殷如、郑林军都是他找来的,因为新站社区当好好像说现金支票一个人不能超过10万。工程款分两次结清,一次是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两天,结算了33万,第二次是春节前27万余元。第一次领到工程款后他打电话告诉王云平,王云平就让他拿10万元钱,说工程是赵某介绍干的,送10万元给赵某表示感谢,他也答应了,他还跟王云平说,他给10万元,给不给赵某不碍他事,后来王云平就给了他自己农行的卡号,他分10笔存到王云平的卡上。给这钱是因为赵某安排的工程,王云平说是感谢赵某的,他也不好不给,内心来讲,想赵某以后还能照顾他。刚开始时,不知道赵某和王云平是什么关系,到2017年春节后,他朋友赵军打电话给他,说赵某和王云平吵架了,赵某被打的满脸是血,才知道他们是情人关系。
程某两次出庭作证,第一次开庭时,称送的10万元钱是还王云平的借款,当时在侦查机关说了没记。第二次到庭,称他想给这个钱是还欠款,王云平不让,那这个钱就是送的回扣钱,后来他又把欠王云平的款还上了。
4.未出庭证人周霞的证言,证实在2017年7月份左右社区有环境整治工程,当时创卫任务重,工作时间紧。在7/8月份,印象中有一次跟赵某汇报后不久,赵某打电话给她说他找了个人做新站社区的环境整治工程,到时候去找她,后程某找到她,说是赵某介绍来的,她把要求告诉程某,因为当时无法确切统计工程量,就让程某先干,程某就带着机械、人员到施工现场,8月她退休了,就有李京接任了,后来签订协议都可以通过李京来核实。
5.未出庭证人李京的证言,证实她2016年9月份开始接任新站社区支部书记工作,程某的工程款是在她任内支付的,第一次是在中秋节前后,当时环境整治工程已经基本结束,开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招投标在工程结束后支付工程款时补签书面合同书,工程造价超过10万要进行招投标,所以在补签合同时就将合同分解成10万以下不等的合同,有的是程某签字,有的是程某找人来签订,第一次申请支付工程款,由主任赵某签字同意后,工程款才支付给程某。两批工程款都是赵某帮忙协调的,他们社区平时的账上最多只有几万元,第一批怎么协调她不清楚,第二批是赵某帮忙从其他社区借了10万元。
6、未出庭证人戴燕的证言,证实她和王云平是朋友,2015年中秋节左右,通过王云平认识了赵某。2017年春节前后,赵某主动联系她,说王云平喜欢赵某,但赵某不可能跟王云平结婚的,赵某让她劝劝王云平,叫王云平找个好人家嫁了,从那以后,赵某因为王云平的事情就和她联系较多。2017年3月初,她和王云平聊天时,王云平说赵某欺骗她感情,说要举报赵某,王云平就告诉她说赵某在连云港创卫期间,介绍工程给程某干,程某想给赵某10万元感谢费,赵某没要,王云平就收下了这10万元,她当时还说,赵某没要钱,你怎么告,王云平就说不要她管。王云平说要告赵某不久,她就主动联系赵某,问赵某是不是有什么把柄在王云平手里,赵某说其他的没有什么事,就是在创卫期间他介绍工程给程某,程某要送10万元钱给赵某感谢,赵某没有要,被王云平拿去了,过多的细节赵某没说。后来她跟赵某微信聊天时赵某还说,王云平动都没动,就从程某那里赚了10万元,比她幸福多了,还不知足。
戴燕在2018年3月7日还向赵某的辩护人证实,是赵某请她去劝王云平的,去过两三趟,是在2016年国庆节以后到2017年春节之间,赵某让她劝王云平把拿程某的钱退回去,程某这个钱他坚决不能要。
本案亦有如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综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的自然情况;
2.案件移送函,证明被告人赵某案系海州区纪委在2017年5月22日向海州区检察院移送。
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的发破案经过和到案经过及立案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
4、干部简要情况表,证实被告人赵某任职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被告人赵某现金15万元。
6、新站社区和程某协议书8份,证实工程造价为95000元、72000元、78800元、69500元、75000元、86700元、68300元、57000元,共计是602300元)
7、浦西街道财苑社区记账凭证及流动资金被告等,证实程某领取工程款情况。
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及第3点辩护意见,不能到达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后未归还,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多次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于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艺姝
人民陪审员 刘 莹
人民陪审员 马志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