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212刑初1367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二部刑诉〔2019〕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沈某某一直担任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以下简称鄞州分局)治安大队内保中队民警一职。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沈某某接受楼海东请托,向鄞州分局某派出所办案人员违规打探该所查办的李某等人组织卖淫案的案情,并向关系人泄露,还因此多次收受楼海东所送财物,具体如下:
2019年5月初,沈某某在宁波市滨江商业广场收受楼海东所送的现金1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和一幅书法作品。
2019年5月上旬,沈某某在车上收受楼海东所送现金20000元。
2019年5月底6月初,沈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楼海东所送黄金叶香烟烟卡30条(价值26400元)。
2019年6月中下旬,沈某某在办公室收受楼海东所送黄金叶香烟烟卡10条(价值8800元)、面值1000元的三江购物卡10张(共计价值10000元)、面值1000元的加油卡10张(共计价值10000元)。
2019年6月,楼海东在汽车修理厂帮沈某某支付车辆维修费用6200元,并送给沈某某一张紫罗兰足浴消费卡(价值3000元。
李某因涉罪被抓捕归案后,其妻于2019年6月3日向鄞州分局报案称被诈骗。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沈某某将收受楼海东的钱财退还给楼海东妻子水某。同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向宁波市鄞州区纪委区监委派驻鄞州分局纪检监察组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李某、楼海东、欧某、楼舜霄、水某等人的证言,书法作品一幅,面值1000元的三江购物卡10张,银行交易凭证,人员档案,收条,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监察委从水某处追回面值1000元的三江购物卡1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能认罪悔罪,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笫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暂扣在本院的书法作品一幅、面值1000元的三江购物卡10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亚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