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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浙0703刑初35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9-11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703刑初356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一部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波、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建忠、舒伟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担任金华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金东大队大队长、中共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委员会委员、江东镇人民武装部部长、江东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款结算、业务开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蒋某、张某、周某、叶某2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2.280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蒋某承接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塘雅镇、江东镇等地的拆违工程以及项目款结算等事项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蒋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1.48万元。

(1)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金华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金东大队的办公室内收受蒋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6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浦江金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收受蒋某为其支付的购车款人民币14.48万元。

(3)2017年8月、12月,被告人徐某某以投资股市为由先后两次向蒋某借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蒋某分次将现金人民币40万元送至徐某某的住处。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向蒋某提出免除该40万元债务的要求,蒋某予以同意。

(4)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住处收受蒋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5)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住处收受蒋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2018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金华智和土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关于江东镇村庄农房分布数据库建设专业技术服务项目、“无违建创建”镇村两级台账编制技术服务项目的业务开展、项目款结算等事项谋取利益,并向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提出支付辛苦费,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2月在金华市宋濂路边上收受张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3、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金华市婺城区艺高电脑服务社关于江东镇无违建创建验收台账项目的业务开展、项目款结算等事项谋取利益,并向该服务社负责人周某提出支付辛苦费,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在金华市附近收受周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4、2009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向金华市诚融园艺有限公司负责人叶某2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5年,月息5‰。至2015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共归还本金人民币15.7万元、利息人民币2.88万元。2019年年初,叶某2为感谢徐某某对其公司在土地审批等事项上的帮助及希望相关农业旅游项目能继续得到关照,遂提出免除剩余的本金及利息,被告人徐某某予以接受。经核算,免除的本金为人民币4.3万元,利息为人民币3.000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4.74212万元;同时其名下现代牌汽车1辆被扣押、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人民币22.37047万元被冻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身份的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分工文件;入党志愿书;党员登记表;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到案经过;协助冻结金融资产通知书;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银行回单;情况说明;主动交代材料;徐某某的综合笔录;银行流水;汽车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开票通知单;现金缴款单;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照片;金华成泰银行流水;取款凭条;建设银行流水;金华银行流水;金华市新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活期明细;朱某、吴某建设银行明细;蒋某塘雅镇拆违工程款结算票据复印件;蒋某赤松镇拆违工程款结算票据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蒋某东孝街道拆违工程合同复印件;蒋某东孝街道拆违工程款结算票据复印件;蒋某江东镇拆违工程材料包括:工程款结算票据、江东镇委员会会议纪要、委托书、江东镇拆违汇总清单、江东镇三改一拆无违建镇小城镇综合整治行动建筑拆除合同、江东镇专项资金支出审批表、江东镇三改一拆拆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资料汇编;证人叶某1、夏某、区某、黄某、洪某、朱某、沈某、邵某、李某1、李某2、徐某1的证言;行贿人蒋某的证言;金华智和土地勘测规划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关于聘任经理的决定;智和公司与江东镇政府结算票据复印件;江东镇专项资金支出审批表;建设项目实施合同;中标通知书;证人丰某的证言;行贿人张某的证言;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证明;金华市婺城区艺高电脑服务社与江东镇政府业务结算票据复印件;提交班子会研究事项;会议纪要;行贿人周某的证言;金华市诚融园艺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借条复印件;收条复印件;银行流水明细;存款凭证;关于利息计算的说明;金华市诚融园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等复印件;金华市诚融园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金华市诚融园艺有限公司土地证等材料复印件;证人徐某2、文某、李某3、赵某1、赵某2的证言;行贿人叶某2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前,有串供、伪造证据,企图逃避侦查情节,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某被留置接受讯问时否认自己有职务犯罪的事实,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坦白,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7421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现代牌汽车一辆、冻结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民币22.37047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尚未退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舒增源

人民陪审员  王永芳

人民陪审员  郭秋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美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