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1081刑初1364号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娅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担任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行政许可、渔政渔监、渔船检验、渔业安全、渔船防灾减灾等方面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总计人民币3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温岭市兴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为了感谢并继续获得李某某对其船厂造船资质审批、船只拆解、渔船更新改造等业务的关照和帮助,分别于2016年年中、2017年年底、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李某某的办公室各贿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7万元、10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均予以收受。
2.温岭市鸿辉通信导航设备服务部负责人、台州市协航通信导航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杜某为了感谢李某某对其公司船用通导设备安装等业务上的关照,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在李某某住处附近各贿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2万元、2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均予以收受。
3.温岭市石塘纯益燃料油经营部负责人包纯来为了感谢李某某在浙岭渔运60086捕捞辅助船查处一事上的帮忙,并希望获得李某某在船舶审批手续上的关照,于2017年12月的一天,在李某某的办公室贿送给其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予以收受。
4.温岭市石塘渔业经营有限公司经理郭某为了感谢李某某在温岭市“船证不符”渔船整治活动中对其公司业务的关照,于2017年年中的一天,在李某某办公室贿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予以收受。
2018年5月17日,温岭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温岭市火车站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走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江某、杜某、包某、郭某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温岭市监察委员会文件,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犯罪所得已退缴,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款、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退缴的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定勇
人民陪审员 陈挺挺
人民陪审员 阮英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陶礼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