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法律案例

(2019)皖1622刑初22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9-20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622刑初222号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9)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红、王云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胜利、栾如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担任亳州市原卫生局副局长、亳州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等职务之便,收受药商陈某、安徽万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原业务员杜乐飞、市医院神经内一科副主任张某6等16人财物,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共收受财物价值676.2927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对被告人杜某某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杜某某收受李某1价值260.1056万元的商铺、收受梅某200万元现金系双方约定于杜某某离职或安全时再收受,上述指控系犯罪未遂;2、对起诉书指控杜某某收受李某120万元,系双方约定炒股,不构成受贿;3、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罪行,积极配合调查,应认定为自首;4、杜某某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未遂情节,鉴于上述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亳州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及亳州市卫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1、梅某、陈某、王某2、刘某、张洪洁、云某2、杜某、常某、张某5、卞某、张某6、熊某、凡友非、张某7、陆某在药品、医疗器械销售或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共收受财物价值642.8769万元,其中458.1056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

一、收受药商李某122万元及价值260.1056万元的商铺一间

2010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1的请托,为其挂靠的安徽本诚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同润医药有限公司等企业向亳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销售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李某122万元及价值260.1056万元商铺一间。

(一)2010年11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收受李某120万元,并以炒股协议掩盖,2015年省委巡视组进驻亳州期间,因担心事发,又将此款退还给李某1。

(二)2013年,被告人杜某某的妻子云某1从北京看病返回,李某1以看望为名到杜某某家中送给其2万元。

(三)2015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收受李某1在亳州市豪泽俪景小区购买的价值260.1056万元商铺一间。杜某某出于安全考虑,不同意将商铺过户到自己及家属名下,李某1许诺待杜某某退休后再进行产权变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合作股票投资协议载明:2010年11月16日,杜某某与李某1签订股票投资协议,李某1投资20万元,由杜某某操作。

2、银行流水载明:2010年11月杜某某工行账户汇入20万元,2015年4月杜某某通过银行转给李某1钱款。

3、李某1交代材料及与挂靠药品公司结算款现金流水往来记录载明李某1所挂靠公司与市医院药品款项支付情况。

4、情况说明载明:王靖1998年至2018年任亳州市人民医院财务科出纳会计,李某1挂靠的安徽同润医药有限公司、安徽本诚医药有限公司确实有提前付款的现象,账期的长短是杜某某院长掌握。

5、记账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李某1购买豪泽俪景商铺价值260.1056万元。

6、合同及资质证等材料载明安徽珍宝岛医药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资质及安徽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资质、政府采购服务类合同。

7、安徽同润医药有限公司资质及财务说明、药品款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回单及发票载明:安徽同润医药有限公司资质及2014年市医院支付安徽同润医药有限公司药品款情况。

8、安徽省本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资质材料、销售出库单、政府采购服务类合同及药品购销合同、市医院入库记录、市医院药学部材料、药品购销合同及一览表、药品购入汇总单及退货汇总、2011年度市医院支付安徽省本诚医药有限公司药品款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回单及发票、市医院招标公告和2012-2015年度市医院支付安徽省本诚医药有限公司药品款情况说明等载明安徽省本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亳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及回款情况。

9、市医院药学部情况说明载明:因市医院搬迁,档案资料丢失,只查找到原杜某某院长签字同意采购的亳州市人民医院新药申请单。

10、证人李某1证言:2010年杜某某任亳州市人民医院院长后,其多次请杜某某夫妇旅游,拉近关系,在杜某某的帮助下,其药品配送生意越做越好。2010年11月其给杜某某转账20万元炒股,炒股协议就是幌子,杜某某怕将来事发,找个借口而已,其送给杜某某20万元根本就没有想让他归还,所以2013年11月协议到期后杜某某没有归还其也没有要,2015年4月份左右,杜某某把炒股的钱退还,说省委巡视组在亳州巡视,别出事了,当天给其银行卡转账205700元。其和杜某某商量,按照市医院拨付药品款后的5%比例给他好处费,杜某某默认,2015年12月,在云某1的建议下,其投资了580多万元从市医院西门对面豪泽俪景小区购置商铺两套,为了兑现其承诺,其和杜某某商量将价值260余万元的105商铺送给杜某某,杜某某同意,其说等杜某某退休后再过户给他。2013年云某1从北京看病回来,其以看望为名到杜某某家中送给杜某某2万元现金。

11、证人宋某证言:2016年杜某某安排其让李某1的药品入库。

12、证人杨某1证言:2010年杜某某院长安排其让李某1提供本诚公司的首营资料,杜某某特批了一到两个品种,2016年李某1以珍宝岛公司的名义往市医院送药,后来杜某某安排收下。

13、证人贾某证言:杜某某安排其照顾李某1,一些医院药品由李某1配送。

1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自书材料:其于2010年担任市医院院长以来,李某1先后挂靠安徽本诚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同润医药有限公司和市医院做药品配送生意,2015年7月市医院实行带量集中招标采购后,李某1又与安徽省医药集团合作中标市医院B包药品配送合同,当时李某1请其帮忙,说按照药品销售量的3%-5%给其好处费,其默认,之后其安排药剂科主任杨某1帮助李某1在市医院选择了几个配送品种。2010年,李某1想以炒股的名义送其20万元,其知道李某1的想法就提出签订炒股协议,李某1向其银行卡转入20万元,后来过了三年也没有退给李某1,直到2015年省委巡视组在亳州巡视,市医院很多人都知道其和李某1关系好,其实际上也给李某1的药品配送生意提供了帮助,怕有人向省委巡视组反映,其给李某1转款20.5万元。2013年其家属云某1做手术李某1给了2万元现金,2015年李某1买了豪泽俪景的商铺准备送给其,因为当时反腐形势严峻,李某1说等退休安全了,再过户给其,其同意。李某1请其和云某1旅游、送财物主要是为其挂靠的公司增添新药品进入医院销售、把销售量做大以及及时回笼资金等事项上能够得到其帮助和支持,其也确实给李某1提供了帮助。

二、收受梅某200万元

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合肥诺安商贸公司法人代表梅某的请托,为其代理的西门子公司医疗设备在亳州市人民医院招标中中标提供帮助,梅某送给杜某某200万元表示感谢,杜某某因担心安全问题,未收受。2013年下半年,杜某某为招待大学同学,安排梅某交给时任亳州市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的洪某2万元。2014年4月,杜某某与梅某商定待杜某某退休后再把余款交给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资金对账单、国元证劵开户信息载明王正芝开股票账户19×××99。

2、ECT招标资料、合肥诺安商贸有限公司资质、银行流水、资产负债表、发货统计及收条等载明:市医院关于ECT招标、发货统计情况。

3、招标公告、合同等载明市医院招标、代理进出口、考察情况。

4、付款凭证、购销合同及相关记账凭证等载明2016-2017年亳州市人民医院与西门子公司业务及资金往来情况。

5、证人梅某证言和情况说明:2011年其听说市医院准备购买核磁共振和CT便向杜某某推荐西门子品牌,希望在医院确定品牌时给予关照,中标后会表示感谢,后来杜某某帮忙了,其找到杜某某说给200万元的好处费,杜某某说以后再说吧,让其开个股票账户存100万元炒股,2013年1月份,其让妻子王正芝开个股票账户存入65万元,告诉杜某某,杜某某说不炒了,银行卡先放在其那里,以后用时再说,其见杜某某比较谨慎,就说银行卡其先拿回去,以后什么时候需要,再给其打电话,等退休安全了其再把这笔钱给杜某某。至案发还没有把承诺给杜某某的200万元好处费兑现给他。

6、证人安某证言:2011年下半年在向亳州市人民医院销售医疗设备时通过梅某认识杜某某,在西门子竞标的过程中,杜某某提供了帮助,其让梅某给杜某某200万元的好处费,具体200万元梅某有没有兑现,以梅某说的为准,2018年5月份杜某某给其打电话问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有没有找其问梅某给他提供2万元赞助费的事情,其当时听了很莫名并说没有。

7、证人邱某、宋某证言:2012年采购招标大型核磁共振、CT,当时杜某某就比较倾向购买西门子的设备,最后市医院召开的商务谈判会最终确定了购买西门子公司的高端CT、核磁共振。

8、证人洪某证言:2013年下半年杜某某的同学到市医院,杜某某说有公司赞助这次活动,当天梅某给其2万元现金,该款都消费了。

9、被告人杜某某供述:2011年下半年市医院计划为南院新区购买核磁共振和CT等大型设备,梅某向其介绍西门子公司,说如果中标会表示感谢,后来梅某介绍西门子公司皖北片区的业务经理安某和其见面沟通,安某向其许诺,如果西门子产品成功中标,会安排梅某给其200万元的好处费,其默许,后来其帮助西门子中标556万美元,梅某说给其200万元的好处费,其喜欢炒股,让梅某存100万元在第三人账户炒股,梅某办好后,其感觉这笔钱炒股不安全,就没再跟梅某说起用好处费炒股的事情。梅某说等其退休安全了再给其,其默认。其为西门子公司中标提供最主要的帮助是在市医院进行的院内商务谈判,当时西门子没有价格优势,为了保证西门子公司能中标,希望他们在价格上能做出一些让步或者赠送一些设备,这样能获得竞争优势,其意见倾向西门子,也影响了大多数参会人员选择了西门子公司,后来西门子在院内商务谈判中顺利胜出。2013年下半年其大学同学夏强教授到亳州讲学,其安排梅某从好处费200万元中拿出2万元招待,医院办公室主任洪某接受2万元作为招待费用。

三、收受陈某价值99.5769万元商品房一套

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药商陈某的请托,为其代理的合肥市丰原药业和芜湖市双鹤药业两家公司向亳州市人民医院销售大输液提供帮助,在2011年3月收受陈某所送价值99.5769万元商品房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芜湖双鹤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与市医院产品购销合同等载明双鹤医药有限公司与市医院产品购销情况。

2、丰原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医院关于资料统计说明及会议记录等载明丰原公司向亳州市医院供货情况。

3、陈某尾号1016的银行明细及与王某1之间的转账交易记录载明陈某账户进账290余万元。

4、陈某银行账户及流水载明2012年3月6日消费975769元。

5、购房材料载明以张某1的名义购买华邦世贸城3幢1203室。

6、证人陈某证言:在杜某某的安排下芜湖双鹤公司和安徽丰原公司和市医院签订了大输液产品配送合同,回扣款转到其个人账户和孙某的账户,总共有270多万元的回扣款,后来在2012年杜某某要在合肥买房子,其便以张某1的名义购买,价值995769元。

7、证人张某1证言:2012年初杜某某要其身份证在合肥买房子,购房款是陈某支付。

8、证人张某2证言:2011-2012年陈某在杜某某的安排下和亳州市人民医院做过生意,2012年3月份陈某带着杜某某在合肥买套房子价值995769元。

9、证人云某1证言:2012年杜某某用张某1名义在合肥购买一套房子,陈某支付的房款。

10、证人王某1证言:2010年陈某主动找到芜湖双鹤公司代理给亳州市人民医院大输液配送业务,公司给陈某代理费。

11、证人陶某证言:陈某在2010年10月份到安徽丰原公司做大输液代理,该公司给陈某代理费。

12、证人孙某证言:陈某和其签订药品销售合同,用其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卡给他使用。

1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交代材料:2011-2012年期间其和陈某一起同亳州市人民医院做大输液配送生意,收取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芜湖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大输液回扣,其参加医院召开的药事委员会,通过了决议。2011年陈某表示回扣款已经到账,并打算把该款给其,其当时没要,让他先保管,2011年底其考虑到儿子快毕业了,就准备在合肥买房子,其安排陈某以张某1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99.5769万元的房子。

四、收受王某2购物卡价值4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药商王某2请托,为其代理的安徽九九通医药有限公司、四川科伦公司药品向亳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中标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某2购物卡价值4万元。

(一)2013年春节,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王某2所送购物卡价值2万元。

(二)2014年春节,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王某2所送购物卡价值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安徽九州红医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购销合同及一览表、市医院招标登记表、供货清单、销货清单等载明安徽九州红医药有限公司向亳州市人民医院供货情况。

2、中标材料、供货清单、汇款统计、银行流水等载明科伦公司中标及2016-2017年该公司供货、款项支付情况,其中支付王某2回扣款共33.4203万元。

3、证人王某2证言:为了感谢杜某某帮其安排两个品种进入市医院,2013年春节前,其给杜某某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2013年在杜某某的关照下,又为其增加了药品品种,2014年春节前其送杜某某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

4、证人吴某1证言:王某2代理科伦公司输液产品,实际付给王某2334203元。

5、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交代材料:王某2在2012至2015年和市医院做药品配送生意期间,为了感谢其对生意的帮助,王某2送其价值4万元的商之都购物卡。2015年王某2向其介绍安徽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帮助下,该公司给亳州市人民医院做大输液配送业务。

五、收受刘某5万元、价值10.09万元POLO汽车一辆、价值1万元加油卡

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药商刘某的请托,为其向亳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提供帮助,收受刘某人民币5万元、价值10.09万元POLO汽车一辆、价值1万元加油卡。

(一)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现金5万元。

(二)2013年2月,被告人杜某某收受刘某所送价值10.09万元POLO汽车一辆。半年后,杜某某担心事发,将该车退给刘某。

(三)2013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刘某所送价值1万元中石化加油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亳州市药材总公司相关材料、药品采购文件、合同等载明2011-2014年刘某挂靠该公司向亳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

2、购车材料载明李某2购买的大众汽车资料情况及价值100900元。

3、证人刘某证言:2010年通过锁向宇认识杜某某,其挂靠亳州市药材公司向市医院配送药品,杜某某提供帮助,2011年下半年其给杜某某送了5万元现金,2013年其以李某2的名义买了一辆红色大众POLO车,价值100900元,送给杜某某,云某1开了大半年又退给其,说市院在传刘某送车的事情,其以6万元价格卖给锁向宇。2013年5月份其送给杜某某1万元加油卡。送财物都是因为杜某某是亳州市人民医院院长,为感谢杜某某对其在向市医院销售药品方面提供帮助。

5、证人锁向宇、李某2证言:2013年刘某为了感谢杜某某在销售药品方面提供帮助,以其妻子李某2名义买了一辆红色大众POLO车送给杜某某家属云某1,后来云某1退给刘某了,刘某以6万元价格卖给其。

6、证人杨某1证言:2011年刘某拿着杜某某签字的新药申请单,并提供亳州市药品总公司的相关资质,其制作了采购计划,这是不符合人民医院采购规定的。

7、证人李某1证言:云某1开过一辆红色大众POLO车,后来不开了。

8、被告人杜某某供述:2010年其担任亳州市人民医院院长后,其司机锁向宇带着刘某到办公室称想做药品生意,其就安排药剂科和刘某联系进行药品配送,2011年下半年刘某为了表示感谢,送其5万元现金,2013年刘某为了感谢送其一辆红色POLO车,以锁向宇妻子李某2的名义入户的,其家属云某1开了半年,后来由于外界有人举报,就退给刘某了。2013年5月份刘某送其1万元中石化加油卡。

六、收受张某39.9999万元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药商张某3的请托,为张某3挂靠的安徽蜀中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珍宝岛医药有限公司向亳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药品中标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11月,杜某某以购买车位为由,向张某3索要9.99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药品采购合同和药品购入汇总单载明张某3挂靠蜀中公司、珍宝岛公司向亳州市人民医院配送药品情况。

2、银行流水载明张某3于2016年11月29日汇入张某1账户99999元。

3、签约审核表载明张某1购买车库。

4、证人张某3证言和情况说明:2013年、2015年亳州市人民医院进行药品招标,在杜某某的帮助下,其挂靠的安徽蜀中药业有限公司、珍宝岛药业有限公司成功向市医院配送药品,2016年11月29日杜某某给其打电话要用10万元,其就往张某1的账户转账99999元,因为其承诺过给杜某某好处费。

5、证人张某1证言:2016年11月份合肥华邦世贸物业公司催着买车库,后来其告诉杜某某,并把银行卡号发给他,2016年11月29日两次转入其账户99999元,其不知道是谁汇入的。

6、被告人杜某某供述:2013年市医院药品招标,张某3挂靠安徽蜀中药业有限公司,让其帮忙,后代理的品种直接被选上。2015年市医院进行药品大招标的时候,其安排张某3挂靠珍宝岛药业公司继续向市医院销售药品,2016年11月份陈某给其在合肥买的房子需要买车位,其给张某3打电话并让他汇入张某1的银行卡上,张某3转账99999元。

七、收受云某27万元

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汪某的请托,为汪某挂靠的亳州市坤源药业公司向亳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提供帮助,收受汪某妻子云某27万元。

(一)2013年春节,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云某2所送1万元。

(二)2014年春节,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云某2所送2万元。

(三)2015年春节,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云某2所送2万元。

(四)2016年春节,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云某2所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亳州市坤源医药公司向市医院销售药品的相关材料、药品采购合同等载明亳州市坤源医药公司向亳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情况。

2、证人云某2证言和情况说明:2012年杜某某帮助其两种药品进入市医院销售,为了感谢杜某某的帮助,在2013-2016年春节共计送给杜某某7万元。

3、证人云某1证言:云某2请杜某某帮忙销售药品,共计送了7万元现金。

4、证人汪某证言:亳州市坤源药品公司张某4与其一起向亳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杜某某提供了帮助,让药剂科采购这两种药品,从2013年春节一直到2016年春节,共计送给杜某某7万元。

5、证人张某4证言:其与汪某一起向亳州市人民医院销售二种药品,其送给汪某13万元的好处费。

6、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交代材料:云某2想做药材生意,请其帮忙,其答应。2012年云某2丈夫汪某带着亳州市坤源药业公司的人欲销售两种药品,其安排药剂科主任杨某1采购这两种药品,2013年春节前云某2为感谢其帮忙送其1万元,之后2014、2015、2016年春节前都是送2万元,一共给其7万元。

八、收受杜某4万元、购物卡价值1万元

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万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杜某的请托,为杜某公司医疗设备在亳州市卫生局招标中中标、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杜某4万元、购物卡价值1万元。

(一)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杜某所送2万元。

(二)2010年,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杜某所送2万元。

(三)2011年,杜某为请杜某某帮忙在市医院开展业务,在其办公室送给杜某某购物卡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机器采购合同和记账凭证载明安徽万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向亳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设备。

2、证人杜某证言:其在万东公司当业务员,为了向亳州市销售万东公司的产品,万东公司原总经理李某3安排其给杜某某送过4万元和1万元购物卡。2008年初亳州市卫生局招标X光机,万东公司在杜某某的帮助下前后两次中标。

3、证人李某3证言:为了感谢杜某某的帮助,其安排杜某送杜某某4万元现金,1万元购物卡。

4、证人杨某2证言:杜某跟市卫生局做过X光机业务,其代理万东公司,在第一次、第二次招标过程中,杜某某说万东质量好价格低,设置参数时按照这个标准考量。

5、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交代材料:其任市卫生局副局长期间,安徽省卫生厅关于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建设项目,要求乡镇卫生院采购X光机,其分管医政科,负责这个项目。2008年杜某向其推荐万东公司的产品,其跟医政科科长杨某2打招呼,后来万东公司中标,杜某为感谢送其2万元现金,2009年底,十余个乡镇卫生院均购进X光机,市卫生局再次招标,杜某找其帮忙,其安排杨某2招标时关照万东公司,2010年杜某送其2万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杜某送其1万元购物卡,并说以后市医院有合适的业务请其多帮忙。

九、收受常某5万元

2013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安徽科创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的请托,为其公司产品在市医院骨科耗材招标中中标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常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会议记录、招标采购合同、配送合同等书证载明安徽科创医疗器械销售公司向亳州市人民医院销售医用耗材情况。

2、证人常某证言:2013年市医院招标骨科耗材,为了能顺利中标其给杜某某送5万元现金,后在杜某某的帮助下科创公司招标成功。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交代材料:2013年上半年市医院招标骨科耗材,常某是科创公司的法人代表,为顺利中标,找其帮忙并送其5万元现金,在招标时起在班子会上表示认可科创公司,常某顺利中标。

十、收受张某5购物卡价值4万元、购衣票价值1万元

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亳州市药材公司代理商张某5的请托,为其代理的药品向市医院销售及周晴晴参加市医院护士招考中提供帮助,收受张某5购物卡4万元、购衣票1万元。

(一)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张某5所送购物卡价值1万元。

(二)2012年至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分别收受张某5所送购物卡价值0.5万元,四次共计2万元。

(三)2014年底,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张某5所送报喜鸟衣服票价值1万元。

(四)2013年初,张某5为使周晴晴顺利通过市医院护士招考,在杜某某家中送其购物卡价值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药材公司的相关资料、药品购销合同、亳州市人民医院药品采购合同、2011-2015年亳州市采购药品购入汇总单等载明张某5向亳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情况。

2、亳州市人民医院公开招聘护理人员公告载明2013年亳州市人民医院招聘护理人员。

3、证人张某5证言:2011年下半年其送杜某某1万元购物卡并让他帮忙做生脉注射液这个品种的业务,杜某某答应帮忙,在杜某某的帮助下,其和市医院的药剂科负责人杨某1联系,后生脉注射液进入市医院销售。为了感谢杜某某帮忙,其送杜某某2万元购物卡,2014年底给杜某某送一张价值1万元的报喜鸟衣服票。2013年其儿子的对象周晴晴想考市医院护士,其找杜某某帮忙并送1万元购物卡,后来周晴晴没有过笔试,杜某某也就没有帮忙。

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交代材料:2011年张某5让其帮忙在市医院做生脉注射液这个品种,其答应帮忙,张某5给其价值1万元的亳州商之都购物卡,之后其安排时任市医院药剂科负责人的杨某1让张某5销售的生脉注射液顺利进入市医院销售,2012-2013年张某5为了表示感谢,四次送其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2014年底送给其1万元报喜鸟衣服票,2013年初张某5小孩对象周晴晴考市医院让其帮忙并送1万元购物卡。

十一、收受兴华医院院长卞某3.6万元

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卞某的请托,为其创办的兴华妇幼保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取得、医患纠纷的解决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卞某3.6万元。

(一)2006年春节,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卞某所送0.6万元。

(二)2007年春节,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卞某所送0.6万元。

(三)2008年春节,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卞某所送0.6万元。

(四)2009年春节,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卞某所送0.6万元。

(五)2010年春节,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卞某所送0.6万元。

(六)2011年春节,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卞某所送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亳州市兴华妇幼保健院登记证书等载明兴华妇幼保健院基本信息。

2、证人卞某证言:兴华妇幼保健院在办理执业资格证时,杜某某提供了帮助,在日常运营中杜某某也给予关照,帮其协调过医患纠纷,从2006-2011年每年春节去杜某某家中送给杜某某6000元,共计3.6万元。

3、证人杨某2证言:当时杜某某是分管领导,杜某某向其打招呼说支持卞某创业,让其在资料审核把关、现场勘验验收时给予关照,其也给卞某指导和支持了。

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交代材料:卞某从2006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都送其6千元现金,一共3.6万元。因为当时其是卫生局副局长,她创办兴华妇幼保健院,正好归其管,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及医患纠纷处理等方面其提供了帮助。

十二、收受亳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一科副主任张某6购物卡价值1.5万元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某6的请托,为其晋升市医院神经内一科副主任提供帮助,收受张某6购物卡价值1.5万元。

(一)2013年春节,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张某6所送购物卡价值0.5万元。

(二)2016年春节,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张某6所送购物卡价值0.5万元。

(三)2017年春节,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张某6所送购物卡价值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亳州市人民医院文件载明2017年8月18日聘任张某6为神经内一科副主任。

2、安徽省2017年援疆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初步人选推荐名单汇总表载明推荐张某6援疆。

3、证人张某6证言和情况说明:2013年春节其给杜某某送了5000元购物卡,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给杜某某分别送了5000元购物卡,共计1.5万元。其希望杜某某能在平时的工作中给予关照,2017年8月份,在其去援疆工作前解决了神经内一科副主任职务。

4、证人宋某证言:2017年下半年,医院援疆任务需要三名医生,杜某某说张某6愿意援疆,想解决神经内一科副主任,其表示同意,后来在援疆前,医院给张某6下文任命为神经内一科副主任职务。

5、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交代材料:张某6一直在神经内科工作,为了和其处好关系,2013年春节给其送5千元购物卡,2016年给其送5千元购物卡,2017年给其送5千元购物卡,共计1.5万元购物卡,因张某6一直在神经内一科工作,他多次让其帮忙解决副主任,其答应时机成熟给予考虑,2017年下半年,正好有援疆任务,其让张某6去,顺便解决了神经内一科副主任职务。

十三、收受熊某购物卡价值1万元

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熊某的请托,为其代理的北京春天门业在市医院选购木门中胜出提供帮助,2012年下半年杜某某在其家中收受熊某所送购物卡价值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载明亳州市人民医院新院一期病房楼室内装饰选用北京春天门业产品。

2、证人熊某证言和情况说明:2011年市医院病房楼装饰,其请杜某某帮忙照顾春天门业,后来其代理的北京春天木门顺利销售到市医院病房楼内装饰工程,2012年为了感谢,其送杜某某1万元购物卡。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交代材料:2011年市医院有权指定部分装饰厂家的品牌,熊某找其帮忙照顾北京春天门业,后来其确定使用春天门业,2012年熊某送其1万元购物卡。

十四、收受亳州市人民医院骨四科主任凡有非购物卡价值1万元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凡有非的请托,为其职位调整、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凡有非所送购物卡价值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凡有非履历和亳州市人民医院文件载明:2017年亳州市人民医院任命凡有非为关节镜与运动医学科(骨四科)主任。

2、证人凡有非证言:2015年春节其送杜某某5000元购物卡并提出想调整岗位。2017年春节前,其送杜某某5000元购物卡,希望能竞聘骨四科科室主任,2017年其成功调动科室担任骨四科主任。

3、证人郝某证言:2017年初骨科细化成立骨四科,杜某某和其沟通,推荐凡有非,其认为凡有非很出色,就如实反映了,后来凡有非被任命为骨四科主任。

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交代材料:2015年春节前凡有非让其帮忙职务调整及晋升并送其5000元购物卡,2017年春节,凡有非送其5000元购物卡,2017年初其跟分管院长郝某沟通此事,推荐凡有非任骨四科主任。

十五、收受亳州市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张某7购物卡价值1万元

2015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某7的请托,为其继续被任命为亳州市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提供帮助,收受张某7所送购物卡价值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亳州市人民医院2015年中层干部及班组长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的通知、亳州市人民医院会议记录、考评分数及干部履历表载明:亳州市人民医院2015年中层干部及班组长竞聘上岗时情况及张某7任职经历。

2、证人张某7证言和情况说明:2014年底医院科室主任考评,其分数垫底,必须参与竞聘才能继任康复医学科主任,为了成功竞聘,在2015年初其送给杜某某1万元购物卡,杜某某帮其竞聘成功,继任了康复医学科主任。

3、证人闫某证言:2015年杜某某安排其对参与竞聘的张某7给予支持,张某7的分数是竞聘康复科主任中最高的,张某7继续担任康复科主任。

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交代材料:2014年市医院各科室主任进行考评,张某7分数较低,按照医院规定,低于90分的,需要进行第二轮公开竞聘上岗,如果不能过关,张某7科室主任就要被罢免,2015年初张某7让其帮忙并送1万元购物卡,后来在其帮助下张某7顺利通过竞聘,继续担任科室主任。

十六、收受亳州市兴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购物卡价值1万元

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亳州市兴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的请托,为其公司承包市医院园林绿化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陆某所送购物卡价值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亳州市兴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照、绿化养护协议及市医院拨款凭证载明亳州市兴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市人民医院有业务往来。

2、证人陆某证言和情况说明:其所在的兴源公司从2009年开始一直和市医院有业务往来,主要是租花、绿化养护等,2012-2016年春节其每次送杜某某2000元购物卡,共计1万元,之所以送卡是因为能够顺利承包市医院的这块业务,得到杜某某院长的照顾。

3、证人吴某2证言:兴源园林公司的陆某承包市医院的园林绿化业务,杜某某说干的不错让该公司继续承包。

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情况说明:陆某的兴源园林公司一直跟市人民医院有业务往来,负责院内绿化养护,其当时是市人民医院的院长,陆某送其购物卡和花是为了让其帮忙稳定与市人民医院的业务往来,2012-2016年五年春节左右均每次送2000元购物卡,五次合计1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还有:

1、亳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载明亳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2月13日对杜某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立案调查。

2、亳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载明亳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2月13日对杜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3、户籍证明载明杜某某出生于1964年10月20日。

4、干部任免审批表载明:杜某某于2001-2005年任市人民医院副院长;2005-2010年任市卫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0-2014年任市卫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市人民医院院长;2014-2017年任市人民医院院长;2017年任市卫计委正处级干部。

5、亳州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财物清单和缴款凭证载明:亳州市监察委员会扣押梅某涉案款2040000元、扣押王某2涉案款422031.6元、扣押李某1涉案款2810000元、扣押刘某涉案款330900元。杜某某亲属云某1退缴40万元,杜广舟退缴93万元,赵玉娥退缴55.3168万元,共188.3168万元。

6、杜某某到案经过载明:2019年2月13日亳州市监察委员会对杜某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立案时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梅某、李某1、杜某行贿共计224万元及1万元购物卡的事实,又主动交代收受陈某、王某2、刘某、张某3、云某2等人贿赂共计451.2927万元等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公诉机关关于杜某某与王某2约定待离职或安全后再收受营利返点33.4203万元构成犯罪的指控。经查,王某2虽与杜某某达成待杜某某离职或安全后给杜某某药品返点33.4203万元的约定,但杜某某并未实际控制或收受该款,将来是否能够兑现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论处。故对上述指控不予支持。

对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杜某某约定收受李某1的豪泽俪景105商铺(价值260.1056万元)及约定收受梅某的198万元系犯意流露或犯罪预备,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1与杜某某均证实二人对于商铺的购买及用途有明确的商议和约定,杜某某为李某1购买商铺帮忙联系地产商,李某1也实际购买该商铺,杜某某对商铺的具体情况也较为清晰;梅某及杜某某均证实杜某某为梅某销售医疗器械提供帮助,二人约定给杜某某200万元表示感谢,期间杜某某安排洪某从梅某处支取2万元用于招待同学,证实杜某某实际控制该款并可以随时支取。综上,上述约定收受的商铺及198万元,系杜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外因素而未能得逞,系受贿未遂,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杜某某收受李某120万元,系双方约定炒股,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杜某某时任亳州市人民医院院长,杜某某、李某1均证实杜某某担心受贿行为被发现方采取以炒股的形式掩盖受贿的事实的手段,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办案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还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二条规定,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杜某某被留置后所供述的罪行和已掌握的罪行系同种罪行,依法不能认定自首,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情节并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杜某某杜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为其共退缴188.3168万元,对于未遂的问题上文已评判,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对部分受贿,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杜某某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主动履行财产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

二、对被告人杜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如国

审 判 员  李辉江

人民陪审员  乔 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