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324刑初335号
本案由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二部刑诉(201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广连、姚玉金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泗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萧县XX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的便利,在医疗机构、药店申报医保定点资格、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196.25万元、面值人民币1.96万元购物卡及价值人民币0.2万元健身卡。
一、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龙城镇金X大药房实际经营人杨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杨某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再次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杨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被告人刘某某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5万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十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65万元和面值人民币0.15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杨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索取、收受杨某贿送人民币10.65万元及面值人民币0.15万元购物卡。
二、2014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和X大药房实际经营人顾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六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面值人民币0.26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顾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三、2014年上半年,宿州市医保中心到萧县检查时对萧县黄口镇健X药店的违规行为作出暂停医保定点资格三个月的处罚。该药店经营人刘某为尽快恢复医保定点资格及在申报职工慢性病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该药店定点资格提前恢复,并于2018年成功申办为职工慢性病定点药店。
2016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8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刘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刘某贿送人民币2.8万元。
四、2014年下半年,萧县义X堂大药房因存在违规经营行为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该药房实际经营人张某1为能在再次申报医保定点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通过萧县人徐某3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5年底,张某1再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7年7月,该药房被批准为医保定点药店。
在医保定点申报期间,张某1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于2015年中秋节、2016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面值人民币0.15万元的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张某1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张某1贿送人民币5万元及面值人民币0.15万元购物卡。
五、2014年底,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因搬迁未向萧县XX中心报备被暂停医保定点资格。该XX服务中心实际经营人徐某2为恢复医保定点资格及感谢被告人刘某某在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中的帮助,于2015年1月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该服务中心恢复医保定点资格。
2015年12月,徐某2为感谢被告人刘某某在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等工作中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年底,萧县XX中心对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心存在串换药品嫌疑,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工作人员对该XX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徐某2为了能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萧县XX中心未对该XX服务中心进行处罚。
2018年2月,萧县XX中心发现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存在违规现象,决定暂停该中心医保定点资格,徐某2为尽快恢复医保定点资格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将该中心医保定点资格提前恢复。
2015年至2019年期间,徐某2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七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徐某2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徐某2贿送人民币28万元。
六、2015年初,被告人刘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站实际经营人陶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并承诺将该服务站2015年度全年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一次性提前拨付。2015年1月21日,萧县XX中心提前拨付预付款到该服务站后,陶某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
七、2015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黄口镇康X药店实际经营人张某2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七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张某2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八、宿州XX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为其经营的药店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7月21日两次分别转款5万元总计人民币10万元至被告人刘某某账户。经被告人刘某某帮助,该公司多家分店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九、2016年初,萧县XX中心对萧县XX医院违规经营行为作出暂停三个月定点资格并扣除2015年度质保金的处罚。该医院实际经营人王某2为了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0.2万元。后该医院医保定点资格提前恢复且未被处以罚金。
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向王某2索要人民币30万元,王某2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告人刘某某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0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向王某2索要人民币10万元,2016年7月22日王某2向被告人刘某某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2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6万元;于2017年、2018年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健身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王某2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索取、收受王某2贿送人民币40.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000元健身卡。
十、2016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残联康复医院实际经营人焦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焦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十一、医保定点单位萧县济仁堂大药房实际经营人都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于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面值人民币0.2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都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十二、2016年四五月份,萧县惠仁药店实际经营人马某为该药店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的同事夏某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8年8月,该药店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十三、被告人刘某某因在萧县一笑堂药店恢复医保定点资格及更改名称等过程中给予了帮助,于2016年5月向经营萧县一笑堂药店的萧县萱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郝某将存有人民币8.5万元的其连襟周某1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刘某某。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从该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8.5万元据为己有。
经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郝某经营的萧县萱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红旗路店、第八药店、杨楼店被批准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向郝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2017年7月7日,郝某转款人民币7.5万元到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吴某2银行账户。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向郝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郝某于当月分三笔转款总计人民币10万元到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吴某2银行账户。
2017年底,被告人刘某某帮助郝某办理了人民币135万元的低息医保贷款。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向郝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2018年2月7日,郝某转款人民币30万元到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吴某2银行账户。
2019年初,郝某为萧县同泰药店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后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萧县同泰药店违规使用萧县百惠药店医保定点资格报销医保资金。
2015年至2019年期间,郝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八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4万元和面值人民币0.2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郝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索取、收受郝某贿送人民币60.4万元及面值人民币0.2万元购物卡。
十四、2016年至2018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宿州市东方医院法定代表人孙某1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三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某1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十五、2016年至2018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协和医院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人吴某1为该医院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吴某1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十六、2016年至2017年期间,萧县爱康医院实际经营人王某3为该医院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三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6万元。2018年8月,该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十七、2016年至2017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济世堂药房实际经营人卓某1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面值人民币0.7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卓某1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十八、2016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龙湖社区中山路XX服务站实际经营人孙某2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六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1.0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某2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十九、2016年下半年,萧县XX中心对萧县美英大药房的违规行为作出暂停医保定点资格的处罚。该药房法定代表人陈某为了尽快恢复医保定点资格,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面值人民币0.1万元购物卡。后该药房恢复了医保定点资格。
二十、2016年下半年,萧县XX中心在检查时发现萧县黄口益远大药房存在违规情况后并要求整改。该药房实际经营人孙某3为了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0.0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某3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孙某3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三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3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某3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孙某3贿送人民币0.35万元。
二十一、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黄桥社区XX服务站实际经营人董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于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董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二十二、2017年初,萧县开发区医院实际经营人周某2为该医院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7年7月,该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周某2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于2018年春节、2019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周某2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周某2贿送人民币1.4万元。
二十三、2017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光明眼科医院股东刑某1之子朱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对该医院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五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8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朱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二十四、2017年下半年,萧县马井镇吴老家医院实际经营人吴某3为该医院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通过萧县龙城镇居民吴某2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吴某3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二十五、2017年年底,负责萧县中医院二部的萧县中医院副院长王某4(又名王某5)为在结算医保费用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面值人民币0.2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王某4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二十六、2018年四五月份,萧县丽人医院股东周某3为该医院在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8年8月,该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二十七、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龙山社区通山路社区XX服务站实际经营人侯某为了在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等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于2018年春节及2019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侯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二十八、萧县西山社区XX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胡某为在业务拓展及违规经营处罚等方面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于2018年春节及2019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在工作中给予了照顾。
二十九、萧县妇康医院实际经营人林某为在该医院申办医保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于2018年下半年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1万元。2018年8月,该医院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起诉书第一起他向杨某索贿10万元指控,实际是他朋友戴某找他周转资金,他向杨某借的钱,有借条,也没有为杨某办任何事情;第四起后期他退了二万元,退款时间他记不清了;第五起指控他收受徐某228万元不属实,他只收了徐某2以过节看望他的名义贿送的1万元;第六起指控不属实,他没有收过陶某的10万元;第九起指控他向王某2索贿40万元不属实,实际是他朋友戴某周转资金,借的40万元,是债权债务关系;第十三起指控,第一次郝某送钱他都是拒绝的,他没有索要;第二十八起数额不是指控的7万元,而是7000元。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不持异议.
二、起诉书第一起被告人刘某某向杨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指控不能成立,该10万元是刘某某向杨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不是刘某某受贿,更不是索贿,杨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起诉书第四起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张某1人民币5万元,数额错误。张某1、刘某某均称第二笔3万元刘某某退还张某12万元,刘某某仅收到1万元,加上张某1通过徐某3贿送的2万元,刘某某在该起收受张某1人民币3万元;起诉书第五起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徐某2四次贿送27万元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认为他在监察机关的供述不真实,是在身体受到变相体罚的情况下被迫供述。尽管徐某2在监察机关陈述四次贿送刘某某27万元,仅是徐某2一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佐证,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起诉书第六起被告人刘某某向陶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陶某陈述虚假,其证言依法不应采信。尽管被告人刘某某在监委调查时,供述收受陶某10万元,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故对该起指控不能认定;起诉书第九起被告人刘某某索取王某2人民币40万元指控,不能成立。该40万元是刘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不是刘某某受贿,更不是索贿,王某2同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救济;起诉书第十二起被告人刘某某收受马某2万元,是通过刘某某的同事夏某贿送。刘某某多次要求夏某将2万元拿走,但夏某没有去拿;起诉书第十三起被告人刘某某向郝某索要人民币56万元指控,不能成立。是刘某某为郝某办好事以后,郝某事后为表示感谢而贿送给刘某某,不应认定是索贿;起诉书第二十四起指控,刘某某收受吴某2代吴某3贿送的2万元,因吴某3经营的医院未办好农合定点医院,不能办理医保定点。刘某某未为吴某3提供帮助,该款因系吴某2所送,刘某某数次要求退款而未果,不构成受贿;起诉书第二十八起被告人刘某某收受胡某7万元指控,不是事实。胡某贿送刘某某7千元,而非7万元。
三、在程序方面,对被告人刘某某讯问存在没有对全过程录音录像以及对部分证人询问,笔录中无安排饮食、休息、上卫生间的记载等,存在违法。
四、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法定的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某无前科,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刘某某自动归案后,对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违纪违法事实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其在留置期间所作的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五起、第六起、第九起、第十三起、第二十八起供述,系监委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人身侮辱攻击、恐吓、变相体罚、诱供等情形下所作,系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宿州市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法审查(调查)情况调查表,载明刘某某自2019年5月24日开始留置,在2019年8月22日结束时,有刘某某签名确认在留置期间审查人员和看护人员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廉洁办案、无体罚打骂或变相体罚行为,并有办案单位人员的签名;出示了被留置对象离开留置点登记表,载明体检情况神弱、精神可、皮肤完整、无色素沉着,有刘某某签名确认,并有办案单位人员的签名以及接收单位泗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的签名;出示了刘某某2019年8月22日入所健康检查表,刘某某无外伤。被告人刘某某对其所提出的申请并未提供相关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并未提出其原供述系在留置期间调查人员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等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宿州市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法审查(调查)情况调查表、被留置对象离开留置点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等材料,刘某某在留置期间,办案人员和看护人员并未有体罚打骂或变相体罚等行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同一份笔录中仅提出部分供述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符合客观实际;刘某某提出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供述笔录中,均有刘某某签名认可本次谈话中,无非法留置、虐待体罚、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陈述或者其他证据的情形,对供述内容均称属实;每份笔录均经被告人阅读,在其核对无误的情况下签名、捺手印,并有其本人在调查阶段亲笔所写的材料相印证。故对被告人申请予以驳回,本院不予排除。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萧县XX中心(以下简称萧县XX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机构、药店申报医保定点资格、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196.25万元(其中向杨某索贿人民币10万元、向陶某索贿10万元、向王某2索贿40万元、向郝某索贿56万元,共计索贿四人116万元)、面值人民币1.96万元购物卡及价值人民币0.2万元健身卡。
另查明:2019年5月24日上午,泗县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将刘某某从其家中带至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中心,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亲属在本院代为缴纳退赃款人民币80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医保定点单位萧县龙城镇金X大药房实际经营人杨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杨某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再次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杨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被告人刘某某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5万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十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65万元和面值人民币0.15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杨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索取、收受杨某贿送人民币10.65万元及面值人民币0.15万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1年底,他找杨某借10万元给朋友周转用,他写了借条。大概有半年时间,他要还杨某,杨某说不要了,之后他也没有说还钱的事,也没有找他要过,钱被他开销了。杨某不让他还因为他管理杨某家药店,希望得到他照顾。另外他还收过杨某10700元财物。
(二)萧县医保定点药店名单,载明该药房于2012年以前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营业执照,该药房的营业执照。
(四)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证明医保中心向该药店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借条,刘某某出具:今借现金伍万元(50000)元,2012年2月8日前还,12.8;刘某某出具:今借现金伍万元(50000)元,元月六日还,12.29。
(六)银行交易明细,刘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尾号4049银行卡在2011年12月29日收到杨某转款5万元。
(七)证人杨某证明,2011年下半年,县医保中心在工作检查时发现他家药房违规刷卡售卖洗发水,给予药房暂停医保线路3个月的处罚。他当天就去找了刘某某,让他回去等候处理。之后他找了刘某某好几次,一直说让他等等再说,大概有两个月后他家药店医保线路才恢复。刘某某曾经分两次共计要过他10万块钱,他还在年节期间送过财物。
2011年下半年的某天上午,在他家药店医保线路恢复之后的一个多月,刘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在他家药房西边路口拐角处,说有事找他。刘某某在车旁边跟他说其在张庄寨镇有个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借他5万元钱用,过几天就还给他。当天下午,他就让家属准备5万元现金,他把钱交给刘某某,刘某某说过几天就还他,给他打个条,刘某某随手拿了一张徐州市中医院的便签写了借条给他,他拿着借条就回家了。过了约两个星期,医保给他拨报销款后,刘某某打电话跟他说钱不够,再借5万元钱,到时候两个钱一起还,他跟刘某某说行,刘某某挂电话后没多久,就用短信把银行卡号发给他了。他回去后就跟家属说了这件事,家属说第一笔钱还没还,又借第二笔。他跟家属说别找事了,刘某某现在管着药房医保这一块,不借到时候为难他,他家属就去银行把5万元钱转到刘某某给的银行账号。他当天去刘某某办公室说钱已经转到银行卡了,刘某某说最近工程的钱要不上来,手头有点急,给他打个条子,等过两天一起还他,随手又拿了一张徐州市中医院的便签写了借条给他,他拿着借条就走了,这之后他就一直没跟刘某某联系过,也没提还钱的事。直到2012年5月左右,他到县医保中心报账,正好碰到刘某某,说他那钱这两天就还给他,他客气一下说不用不用,还还啥,刘某某说不管,那得还,让他把卡号发给刘某某,他回家后用手机短信把他的建行卡号发到刘某某手机上,他当时还认为刘某某会还他钱,但是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还一分钱给他,他也知道刘某某为人,品行不好,是不会把钱还给他的,后来也没找要过钱。
他之前和刘某某只是认识,没打过交道。
他主要考虑刘某某在县医保中心工作,是他们的领导有很多工作需要刘某某支持,他不敢拒绝,怕以后在工作中刁难他,在之前他家药店医保线路就被暂停一段时间,他多次找刘某某并整改后才恢复的,所以刘某某找他要钱才给。如果刘某某存心找他麻烦的话,他的药店根本经营不起来。他后来听社会上人说他借给刘某某的钱别想要回来了,刘某某经常干这事,虽然说是借钱,实际就是找医保定点单位要钱,别人不敢不给。刘某某家庭条件还是可以的,要想还钱的话应该还得起。他觉得刘某某借他钱的时候就没想过还这钱,就是以借为名跟他要这钱,他家药房如果不是医保定点单位也不会找他,他也不会给,后来他也没找要过。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每个春节送刘某某两条大苏烟,价值900块钱,每个中秋节送刘某某5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2016年至2019年期间每个春节和中秋节送刘某某1000元现金,其中2016年中秋送刘某某500元现金。
(八)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大约在2011年底,他的朋友戴某(2017年9月1日因病去世)找他借钱用于工程周转,他就向萧县龙城镇金X大药房杨某借了5万元钱现金,这5万元钱是杨某在他办公室给他的,他当时还给打了一张借条,之后把钱拿给戴某用了。后来大概过了十几天,戴某又找他借钱,他就又向萧县龙城镇金X大药房法人杨某借了5万元钱,这5万元是杨某转到他建行卡上的,卡号是他用短信发的,当时又打了一张借条,这钱也被他拿给戴某用了。过了半年左右,戴某把10万块钱现金还给他,拿到现金后他就打电话给杨某,讲要把钱还了,杨某讲这10万元钱不要了,让他留着花,之后他就没有把这10万元钱还给杨某,被他自己用了。
他20多岁时就认识杨某,但他们只是相互认识,私下不怎么接触。在杨某借这10万块钱给他之前他们没有经济往来。
他找杨某借钱是因为他觉得认识很早,开药店手里有钱,而且杨某开药店,他当时主持医保中心工作,药店属于他的管理对象,他要是找事,很难经营,所以他才找借钱的。
杨某不让他还这10万块钱是因为开药店,他当时主持医保中心工作,属于他的管理对象,不让他还这10万块钱主要是想让他在以后的工作中多照顾,如果发现违规,处罚轻一点,及时给报销垫付的医保资金。当时跟他说钱不要了,让他留着花,以后工作上有什么事让他照顾照顾,他后来也没存心找过药店的事,没处罚过,如果他严格按规定查药店的话,很难经营。他写借条给杨某因为当时是借钱的,所以才写借条,他虽然写了借条,但到现在也没还钱。但是他后来还钱时,又不要了,把这钱送给他了,他也收下了,这钱被他个人花了。他有能力还杨某钱,戴某后来把这10万块钱还给了他,他把钱还给杨某时不要,送给他了,从那之后也没有提过要他还钱,他也没有提过要还杨某钱,这10万块钱是他受贿。
2013年至2015年期间每个春节杨某都会送他两条大苏烟,共计价值900元,每个中秋节杨某都会送他5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2016年至2019年期间每个春节和中秋节杨某都会送他1000元现金,其中2016年中秋送他500元现金。以上共计6500元现金、1500元购物卡和2700元钱烟,共计10700元财物。杨某逢年过节来看望他,也是因为他在县医保中心工作,是领导,希望他在平时工作中照顾。
二、2014年至2019年期间,医保定点单位萧县和X大药房实际经营人顾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六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面值人民币0.26万元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顾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顾某2014年送他200元、2015年400元。2016-2019年各500元,共计2600元,都是春节送他。
(二)萧县医保定点药店名单,证明该药房2012年以前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营业执照,该药房的营业执照。
(四)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医保中心向该药房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证人顾某证明,他家和X大药房的医保定点办的早,大概是在2008年办成的。2014年某一天,他准备了一张200元购物卡送给了刘某某;2014年某一天,他准备了两张200元面值的超市购物卡,共计是400元,刘某某也收下了;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的春节前,他均到刘某某办公室内送了一张500元超市购物卡,以上购物卡合计是2600元。刘某某是县医保中心主任,他是管理对象,送礼就是想让刘某某在工作中照顾他。
大概在2016年,县医保中心检查他家药店时,发现他家药店留有后门。按照规定是不允许医保定点药店留有后门的,当时县医保中心认为他违规,给他作出暂停医保刷卡线路的处罚。约半个多月,他去找刘某某,刘某某主任后来给他及时恢复了医保刷卡线路,前后只暂停了半个多月时间。
(六)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萧县和X大药房是医保定点单位,药房老板顾某为了工作中得到他照顾,给他送过几次购物卡。大概2014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他去接他女儿放学,遇到顾某,当时塞了200元购物卡给他。大概2015年,他在学校门口接女儿的时候又遇到顾某,塞给他两张购物卡,每张200元,共计400元。2016年春节、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2019年春节,顾某分别到他办公室送他500元购物卡,送卡的时候都说过节了,来看看他,药店的事多照顾照顾,他都说好,这些卡他都收下了。
三、2014年上半年,宿州市医保中心到萧县检查时对萧县黄口镇健X药店的违规行为作出暂停医保定点资格三个月的处罚。该药店经营人刘某为尽快恢复医保定点资格及在申报职工慢性病定点资格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通过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该药店定点资格提前恢复,并于2018年成功申办为职工慢性病定点药店。
2016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四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0.8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刘某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刘某贿送人民币2.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4年下半年,刘某药店被暂停医保资格,刘某送他2万元,2016、2017、2018、2019春节,每个节送他2000元共计8000元,被他个人消费,没退。
(二)处罚决定书,2014年4月24日宿州市人社局对该药店处以暂停三个月服务协议和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处罚。
(三)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证明医保中心向该药店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四)证人刘某证明,2014年上半年,市里到他家药店检查,发现他家药店存在陈列违规物品的情况,后来县医保中心给他家药店作出暂停医保刷卡线路3个月的处罚。他当时为了恢复医保线路,另外在当时想给他家药店再办理职工慢性病定点,决定去找刘某某帮忙。有一天他去刘某某家送2万元现金,他跟刘某某说能不能把他家药店的医保刷卡线路尽快恢复,另外就是他想办理职工慢性病定点,让刘某某给帮忙办理。刘某某收下钱后,答应帮他办,接着他就走了。后来没多久他家药店的医保刷卡线路就恢复了,但是职工慢性病定点是在2018年才给办下来的,期间他没有去找刘某某问这个事。
他为了刘某某在工作中能多照顾,在2016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到刘某某办公室送刘某某2000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到刘某某办公室送刘某某2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到刘某某家送刘某某2000元现金;2019年1月底到刘某某家送刘某某2000元现金。主要就是为了让刘某某在工作中多照顾他,另外就是他在2014年开始就想办理职工慢性病定点,虽然他在2014年给刘某某送2万元时说了这个事情,可是后来一直没有消息,他也没敢找刘某某问。于是他在春节前都给刘某某送2000元,也是想让尽快帮他办下来职工慢性病定点,2018年他家药店的职工慢性病定点终于办下来了。他为了让刘某某以后还能继续在工作上照顾他,所以2019年春节也去送钱了。
(五)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他记得是在2014年上半年时,市医保中心到萧县检查工作,检查出刘某家的药店存在违规行为。市医保中心把这个问题反馈给县医保中心,县医保中心对萧县黄口镇健X药店作出暂停医保刷卡线路三个月的处罚。之后有一天下午刘某打他电话,说有事找他。他知道刘某找他肯定是想让尽快帮恢复医保线路,当时快下班了,跟刘某说让来他家找他。当天傍晚,刘某来到他家送2万元钱,钱是用纸包好的,当时讲让他帮尽快恢复药店的医保刷卡线路,另外,还说想申报职工慢性病定点,让他给帮忙申报。他把钱收下后跟刘某说好,尽快恢复,尽量办,刘某就走了。他收下刘某2万元后,没多久就帮药店恢复了医保刷卡线路,另外就是在申报职工慢性病定点时帮了忙,在2018年的时候也给申报下来了。
刘某为了和他打好关系,让他在以后的工作中多照顾,在2016年春节前送他2000元现金;2017年春节前送他2000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送他2000元现金;今年春节前送他2000元现金。以上现金是刘某到他家送给他的,还是到他办公室送的,他记不清楚。
四、2014年下半年,萧县义X堂大药房因存在违规经营行为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该药房实际经营人张某1为能在再次申报医保定点的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通过萧县人徐某3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5年底,张某1再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3万元。2016年上半年,刘某某退回2万元。2017年7月,该药房被批准为医保定点药店。
在医保定点申报期间,张某1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于2015年中秋节、2016年春节两次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面值人民币0.15万元的购物卡。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张某1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张某1贿送人民币5万元及面值人民币0.15万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4年下半年,张某1托徐某3找他为张某1的义忆堂药房办理医保定点给他2万元,2015年上半年张某1给他一条软中华,2015年底张某1又给他3万元,大概3个月左右张某1到他办公室找他,他考虑一直没有给办下来,从抽屉里拿了3万元给张某1,张某1只拿走2万元,2017年给办下医保定点,2015年中秋给他500元卡,2016年春节送1000元卡。
(二)萧县医保定点药店名单,载明该药店于2017年7月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单位。
(三)营业执照,该药店的营业执照。
(四)汇报报告,证明萧县XX中心对义忆堂等多家药店进行初审向市医保中心的汇报报告。
(五)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证明医保中心向该药店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六)证人张某1证明,2012年之前他家药房就已经是职工医保定点药房,后来给取消了几年,2017年7月又重新审批下来职工医保定点。他家药房的医保定点被取消期间他找过刘某某,但是他们关系并不熟。他家药房被取消医保定点期间,他通过亲戚徐某3送给刘某某2万元,半年后,他再次去找刘某某申请医保定点时,刘某某找他要了3万元。在2015年期间,他有次去刘某某办公室递交医保定点申报材料时,送给刘某某一条软中华香烟,价值600元;另外在过节期间送给刘某某1500元超市购物卡。
2014年下半年左右,他家药房的医保线路被予以取消,他只知道是市医保中心给取消的。后来有一天,他和他老表徐某3一起吃饭,期间他聊到药房医保定点被取消的事情,徐某3说跟刘某某熟,这个事情来帮他问。一个多月后,徐某3打电话跟他说拿了2万元给刘某某,刘某某答应给他办了,后他就拿着药店的医保定点申报材料到刘某某办公室内交给刘某某,刘某某说好。因为徐某3给刘某某的2万元钱是徐某3垫的,2个多月后,就把徐某3垫的2万元给他了。一直到2015年上半年,刘某某和县医保中心都没有跟他联系,他实在等急了就去县医保中心找刘某某。刘某某却说他家药房的申请材料给弄丟了,让他回去再重新递一份材料过来。他又回去准备材料,另外他为了事情能办的顺利点,又买了一条价值600元的软中华香烟。他到刘某某办公室后,把药房的医保定点申报材料以及中华烟一并交给刘某某,刘某某收下后说好,让他回去等消息。又过了好几个月,都到2015年年底了,刘某某和县医保中心仍然没有跟他联系。他又去县医保中心找刘某某,刘某某跟他说快了快了,接着又说最近买房子要用钱,让他借点钱用。他说好的,就又回去了。其实他当时明白刘某某的意思,他前后找那么多次,一会说材料弄丟了,一会又说快了,拖那么久就是不给他办,现在跟他提借钱,其实就是让他送点钱。他准备了3万元现金用一个信封装好,到刘某某办公室内交给刘某某。他跟刘某某说药房申报定点的事,得多帮忙。刘某某说好,接着就把钱收下了。刘某某虽然说是找他借钱,但是其实他明白就是用借钱这个名义来找他要钱的。他拿了3万元给刘某某后,又过了几个月,已经是2016年上半年了,他家药店医保定点的事情还是一直没有消息。正好他又听说有两家药店的医保定点办下来了,他有点生气。有次他喝了点酒去刘某某办公室找刘某某,他跟刘某某说:“刘主任你老是说快了快了,别人家药房条件跟我都是一样的,他们都能办下来医保定点,我到现在几年办不下来,你看要是办不了我就不办了”,他当时可能语气也不好,刘某某也有点生气了,从抽屉里拿出了两沓现金放在桌子上,说让他把钱拿走。他一看都这样了,应该是不打算给他办了,他拿着钱就走了。回家他数了下,刘某某给他的是2万元。
2016年年底,市医保中心、县医保中心突然到他家药店来审查药店情况,发现他家药店的门牌子与营业执照上“萧县义亿堂大药房”名字不一致,所以当年没有给他批下来医保定点。他在他家药店医保定点申报期间,为了让刘某某能尽快帮他申报医保定点,于2015年中秋节前,送给刘某某一张5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2016年春节前,又送给刘某某一张10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共计是1500元的购物卡。他是在2017年3月左右,把医保定点申报材料交到县医保中心,然后他就没有管了,在2017年7月,县医保中心批下来他家药房为职工医保定点药房。
(七)证人徐某1(曾用名徐某3)证明,大概是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和张某1一起吃饭时说开的药店医保定点被取消,一直办不下来,后来他打电话给刘某某说了这个事情,说张某1是亲戚,希望能给张某1的药店照顾照顾,把医保定点给办下来,刘某某答应尽量帮忙办。之后过了几天,他到刘某某办公室找请帮忙给张某1的医保定点办下来,他当时还送了刘某某2万块钱,他给刘某某送过钱以后就打电话给张某1,他对张某1讲跟刘某某说药店医保定点的事情,刘某某答应恢复,他当时也把他送的2万块钱给刘某某的事情告诉了张某1,他还让张某1把材料给刘某某,张某1说好的,过了没多久张某1给了他2万块钱。给钱时张某1跟他说药店医保定点还没恢复,让他催一下,后来他打电话给刘某某问情况,刘某某说正在办,他也就没说什么,从那之后他就没问过这个事情,后来张某1药店医保定点好长时间才办下来,具体什么时候他也不知道,他听说后来张某1多次找过刘某某,但是他不知道是否送财物给刘某某。
(八)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不是2014年就是201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市医保中心对萧县所有医保定点的药房进行检查,当时张某1的义亿堂大药房被市医保中心取消医保定点资格。过了一段时间,张某1老表徐某3到他办公室找他,让帮忙给张某1的义亿堂大药房恢复医保定点资格,他说好的,尽量帮弄。然后徐某3就给他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他当时就收下了。后来张某1拿着申报医保定点材料到他办公室送给他,他说把材料放在这就行了,后来他把材料报到市里,市里没有批下来。过了几天,张某1到他办公室交材料,然后送给他一条软中华烟(价值600元),他收下后就让回去等消息,说他尽量办。大概是2015年底,张某1到他办公室找他问医保定点怎么样,他说药店门头上的名字和证照上的名字不一致,市里不同意给办理医保定点,让回去把门头上名字和证照上的名字改成一致再报。张某1当时给了他一个装有3万元现金的信封,跟他讲医保定点的事情希望他多帮忙尽快的办下来,他说好的,然后就把钱收下了。之后过了两三个月,张某1到他办公室问他医保定点的事情办的怎么样,他讲正在办得等等,他考虑这件事一直没办成,而且他和徐某3关系不错,就从办公桌抽屉里拿了3万元现金退给张某1,只拿走2万。因为张某1药店的门牌子与营业执照上“萧县义亿堂大药房”名字不一致,所以2016年没有给药店批下来医保定点。大概是2017年,张某1的药房才被批准为医保定点药房。
为和他处好关系,争取他在工作中的照顾,2015年中秋节张某1送他5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2016年春节前张某1送给他1000元联华超市购物卡。这1500元购物卡被他个人消费,没有退。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该起收受张某15万元受贿款,期间2万元已归还,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的辩解以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在2014年下半年收受2万元,在2015年底又收受3万元,且明知行贿人在行贿时有请托事项,在2016年上半年才将该2万元退还,不属及时退还;被告人刘某某在接受财物时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受贿行为已经完成;证人张某1证明该二万元退款是在请托事项一直没有办成,酒后生气去找刘某某,语气不好的情况下,刘某某才拿出二沓现金让他拿走,刘某某供述张某1到他办公室问医保定点的事情办得怎么样,考虑事情没有办成的情况下,才将该二万元退还。该二万元不应当从受贿总额中予以扣除。故该辩解以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2014年底,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因搬迁未向萧县XX中心报备被暂停医保定点资格。该XX服务中心实际经营人徐某2为恢复医保定点资格及感谢被告人刘某某在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中的帮助,于2015年1月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该服务中心恢复医保定点资格。
2015年12月,徐某2为感谢被告人刘某某在拨付门诊统筹预付款等工作中的帮助,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年底,萧县XX中心对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中心存在串换药品嫌疑,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工作人员对该XX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徐某2为了能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后萧县XX中心未对该XX服务中心进行处罚。
2018年2月,萧县XX中心发现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存在违规现象,决定暂停该中心医保定点资格,徐某2为尽快恢复医保定点资格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将该中心医保定点资格提前恢复。
2015年至2019年期间,徐某2为得到被告人刘某某的照顾,以过节看望的名义在七个节日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总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徐某2有请托事项而予以收受。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总计收受徐某2贿送人民币2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4年底开始至今,徐某2共计送他28万元,他收下后被他日常开销了。
(二)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载明该XX服务中心于2012年7月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医院。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XX服务中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通知,2018年2月12日萧县XX局对该服务中心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对该服务中心挂床行为作出的处理;对该服务中心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
(六)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月结拨付单,证明医保中心向该服务中心拨付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的情况。
(七)证人徐某2证明,他和刘某某有远亲关系。2012年,他们XX服务中心想申请医保定点单位,那时候他觉得刘某某在县医保中心上班,就去找帮忙办这个事。他找到刘某某后,刘某某说帮他问问看。后来就带着他来到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的人告诉他们必须要从县医保中心履行申报程序,他跟刘某某就回去了,这件事刘某某也没有给办成。后来是县疾控中心统一给他们那一批社区XX服务中心协调申报的。2015年初,刘某某问他要过两笔5万元,共计10万元;2015年年底,刘某某问他要过一笔10万元;2017年底,他给刘某某送过一笔5万元;2018年初,他给刘某某送过2万元。
2015年1月份,刘某某打电话给他说给10万元急用。当时他说拿不出来那么多钱,刘某某又讲给他们医院再拨一部分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他当时才答应拿钱给刘某某用。过了几天,他看他们医院账户上收到医保中心拨付的预付款30多万元钱后,他就筹了5万元,然后给刘某某打电话讲筹了5万元,让先拿着,刘某某很生气,说让他办点事,怎么那么难的。之后他就又筹5万元,凑够10万元。过了有三天左右,他把10万元钱用报纸包好之后用手提袋装着,到萧县XX中心门口后给刘某某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他已经到医保中心了。刘某某说在外边有事,让司机过去拿,之后刘某某的司机就到医保中心院子门口把这10万元拿走了。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这笔钱是城镇居民在门诊刷卡用的,如果医保中心不给他们拨付这笔钱,就必须先垫资给城镇居民报销门诊费用,之后再和医保中心结算。这样时间一长,医院周转资金就会比较紧张,影响医院经营。
2014年年底医院从萧县老疾控中心搬迁至安粮中央花园小区,因为涉及到线路迁移,没有请示县医保中心,直接迁过来了。县医保中心刘某某知道后非常生气,暂停了他们的医保定点。他印象中一共停了一个星期,中间他托熟人去找刘某某恢复医保定点资格,后来刘某某就帮他们恢复了。2015年1月份,刘某某又给他打电话让给10万元用,他考虑刘某某是他们医院主管领导,以后需要刘某某照顾,还掌管着他们医院门诊和住院的医保报销,如果不弄好关系,暂停或者取消他们医院医保定点,他们医院的损失远远超过10万元。之前医院迁移医保线路的事还欠一个人情,另外还说能给他拨点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基于这几个原因,他才答应给刘某某送10万元。在他给刘某某送钱之前,因为医保线路迁移的事欠刘某某一个人情,另外刘某某允诺给他们医院拨付预付款,也做到了。刘某某跟他要钱,他之所以愿意送就是考虑到在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拨付上确实帮他忙了,他也希望继续能照顾医院,不去找医院麻烦,不停医院的医保资格,不处罚他们。2015年12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刘某某给他打电话,让去办公室。他到之后让他再拿10万元钱,他当时说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刘某某说再给他们医院拨点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他当时问,虽然预付款拨付给他们了,但是如果用不完,最后医保中心还是会把剩余的钱收回的。刘某某说不和他们医院结算,剩余的钱医保中心也不收回。他听刘某某这样说,考虑刘某某还会一直在医保中心干领导,以后他经营医院,还需要多照顾,以后不要难为他们医院,他就答应给10万元。又过了几天,他看医院的账户上预拨款到位了,他就筹了10万元,用提包装着到刘某某办公室把10万元送给刘某某。按照规定应该是按季度拨付的,年终结算。但是他印象中他们医院从2012年至今,只收到3笔预付款。
2017年年底,医保中心对他们医院进行检查诊疗情况,发现他们医院存在新农合与医保项目不符,让他们把2017年全年的病例全部交到医保中心待查。之后他就到刘某某办公室问医保中心下一步有什么打算,刘某某说按照规定,这种情况可以扣除医院2017年整年度的医保结算款。他听刘某某这样说,当时就慌了,2017年整年度医保结算款大概有200万元左右,他就连忙问刘某某怎么办,刘某某让抓紧回去改正。他回去之后,抓紧安排人员进行整改。他从刘某某办公室回去后的第二天,就筹了5万元现金,到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跟刘某某说谢谢领导照顾,2017年医保结算款能不扣了吧,刘某某说回去抓紧改正,刘某某后来也没有追究他们医院这个问题。
2018年2月份,萧县XX中心对他们医院进行检查,发现他们医院存在挂床现象。萧县人社局发文暂停他们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期限3个月。他得知后,拿了2万元现金,到刘某某办公室送给刘某某。他跟刘某某说能不能尽快给医院恢复定点资格,刘某某说等过了春节之后再说。当年春节过后没有多久,医保中心提前恢复了医院的医保定点资格。
2015年中秋至2019年春节,这期间除去2015年春节和2018年春节,每个春节和中秋节,他都会到刘某某办公室看望刘某某,每个中秋节送1000元钱,每个春节送2000元钱,一共10000元。2015年春节,他送给刘某某10万块钱,所以2015年春节没单独送钱。2018年春节前,他们医院被处罚,他给刘某某送了2万元,所以2018年春节没单独送钱。
有些钱是刘某某跟他要的,有些钱是他主动送的,他之所以愿意送就是考虑到在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拨付,医保线路恢复,平时的监督检查,医保资金垫付等方面能给他们医院提供帮助,也确实提供了不少帮助。他送钱也是希望刘某某在以后工作中能继续照顾他们医院,不去找医院麻烦,不停医院的医保资格,不处罚他们。
(八)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徐某2是徐州中医院医生,父亲徐某4。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是萧县医保定点单位,这个服务中心属于萧县卫计委下属单位,原经营地点在萧县疾控中心院内,后来搬到萧县安粮中央花园小区,该服务中心实际上由徐某2负责经营。后来徐某2又注册成立萧县城东医院,萧县城东医院法定代表人是徐某4,实际上也是徐某2经营,萧县城东医院不是医保定点单位,但该医院和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属于两块牌子,一个机构。按照规定,医保定点机构变更经营地点需要向他们医保中心报备。2014年年底,萧县城东服务中心从萧县老疾控中心搬迁至安粮中央花园小区,没有向他们中心报备便私自搬迁,他知道后就暂停了他们的医保定点资格。后来徐某2找他说情,让他帮他们医院把医保定点线路恢复,他讲尽力协调。之后没多久,不是2014年年底就是2015年初,徐某2到他们医保中心送了10万元现金给他,他当时不在医保中心,是安排别人去拿的,安排谁去拿的他记不清。这个人拿过钱之后就把10万元钱交给了他,他没有告诉这个人徐某2是送钱给他的,只是说给他拿材料。他们医保中心没有司机,正常情况下都是由工作人员自己开车去检查或办业务。徐某2给他送10万元钱是因为他们医院搬迁未向他们医保中心报备,私自将医保线路迁移,他安排把他们医院医保资格暂停,徐某2给他送钱是想让他把他们的线路重新开通,徐某2给他送钱后不久他就把他们医院医保定点线路恢复。
萧县XX中心给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拨过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这笔钱是用作城镇居民在门诊刷卡时用的,增加医院的现金流,如果医保中心不给医院拨付这笔钱,医院就必须先垫资支付城镇居民的门诊费用,之后再和医保中心结算,按照规定,医保中心可以按年一次性拨付,也可以按照季度分批拨付。如果按年一次性拨付,可以增加医保定点单位现金流,减轻其资金压力,有利于医院运营。他在2015年初给城东XX服务中心拨过一笔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大概30万元,以上徐某2给他送的10万元和这笔预付款拨付也有关系,给他送10万元钱的时候跟他说医院刚搬迁新地址,需要资金周转,想让他拨点钱给他们医院。他当时把2015年全年额度一次都拨给他们医院的,给他送钱也是想感谢他给他们医院增加了现金流。这笔钱后来被他个人消费了,没有退。他没有以借钱等理由向徐某2要过钱。
2015年12月份,他给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拨了2016年全年的城镇居民门诊统筹预拨款,这是2016年的预付款,他一次性拨付。按照规定,拨过预付款之后医院每年底需来他们中心报账冲抵,结余部分往下一年滚存,他没有收回来。他给他们医院拨过这笔钱后,徐某2为了感谢他到他办公室送了10万元现金给他。徐某2给他送这10万元,不仅仅是因为他给他们医院拨预付款,给他送钱时也跟他说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多多照顾,他说好的,就把10万元钱收下,这钱也被他个人消费,没有退。
按规定,城东社区XX服务中心是他们医保中心的管理对象,他们平时会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可以对他们医院进行罚款、暂停整改甚至取消医保定点资格。他们在检查时主要针对是否存在挂床、小病大养、过度医疗以及卫生环境是否整洁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医疗机构中属于共性问题,可以说是普遍存在,如果他刻意找他们医院的麻烦,他们很难经营。徐某2给他送钱后的一段时间内,他没有刻意找他们麻烦,没对他们医院进行处罚,这就是他对他们医院的照顾。
2017年年底,他们医保中心对徐某2的医院进行检查,发现他们医院存在串换药品嫌疑,不同的病种在系统上显示使用同一种药品,他当时安排工作人员把他们医院近期的病历、药品清单等材料全部报到医保中心审核。后来徐某2到他办公室找他,他说他们医院如果存在故意串换药品或者骗取医保金行为,还可能把徐某2送进去,徐某2听他这么一说很害怕,当场就表示立即回去整改,让他照顾照顾,他说好的。徐某2从他办公室离开没有多久,最多几天时间,就又到他办公室送了5万元现金给他,当时跟他说他们医院已经整改,说是医院微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希望他不要对他们医院进行处罚。他当时说如果是微机员操作失误,赶紧把微机员换掉,后来他没有因为这件事对他们医院进行处罚,这5万元钱被他个人消费,没有退。
2018年初,他们医保中心对徐某2的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医院存在挂床现象,后来发文暂停他们医院医保定点资格。发文后不久徐某2就拿了2万元现金到他办公室送给他,徐某2当时跟他说快过年了,让他尽快给他们医院恢复定点资格,因为当时还有几天就过年了,他就跟徐某2说等过了年再说。当年春节过后没多久,他就安排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提前恢复了他们医院的医保定点资格。这2万元被他个人消费,没有退。
徐某2逢年过节也会去看望他,给他送钱。2015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除去2018年春节,其余每个春节和中秋节徐某2都会到他办公室看他,每个中秋节送他1000元现金,每个春节送他2000元现金,共计1万元。徐某2逢年过节共计送给他1万元钱是希望他在工作中照顾。
徐某2共计送28万元钱给他,他没有给手续。这28万元钱是想找他办事,想得到他照顾送给他的钱,属于他受贿的钱,不是他找徐某2借的,他至今也没有退。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起诉书指控该起,他收受徐某228万元不属实,只收受以过节看望名义贿送的1万元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中27万元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徐某2证明2015年初,刘某某问他要过两笔5万元,共计10万元;2015年年底,刘某某问他要过一笔10万元;2017年底,他给刘某某送过一笔5万元;2018年初,他给刘某某送过2万元。在2015年中秋至2019年春节期间,共送1万元,以上共计28万元,其证言与被告人刘某某在调查阶段供述相一致,且有刘某某自书材料相印证,故该辩解以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六、2015年初,被告人刘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萧县城东社区XX服务站实际经营人陶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并承诺将该服务站2015年度全年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一次性提前拨付。2015年1月21日,萧县XX中心提前拨付预付款到该服务站后,陶某贿送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与他人经济往来说明,2015年初,他找陶某要10万元用,说没有这么多钱,后来他给拨了20万元统筹预付款,陶某取出10万元送他,钱被他花了。
(二)萧县医保定点医院名单,载明该服务站于2012年7月被批准为医保定点医院。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保基金拨付统计表,证明医保中心向该服务站拨付医保基金的情况。
(五)证人陶某证明,2015年初,具体日期他记不清,刘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们医保中心最近成立了几个新科室,办公经费不够用了,给他拿10万块钱用,当时他说手上没有那么多钱,刘某某说将他家XX服务站2015年全年的医保门诊统筹预付款提前拨给他,让他等这笔钱到账后再拿给刘某某10万元用,他听这么说后就答应了。也是在2015年1月,县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