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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皖1322刑初435号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9-22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322刑初435号   

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检二刑诉〔201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杜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灵璧县杨疃镇原党委副书记、灵璧县住建局原党组成员、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等职务之便,在违法建房、工程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47.4万元、超市购物卡3.3万元及价值0.2万元的九五之尊香烟2条。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下半年,经被告人张某的协调帮助,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渔沟建筑公司)承揽到宿泗高速公路施工方在邱××90余亩土地复垦工程。为表示感谢,该公司总经理晏某在被告人张某的要求下,分别于2011年底、2012年夏初,先后交给李某现金8万元、张振海现金5万元,用以支付被告人张某通过上述两人购买字画、奇石的费用,共计现金13万元。

二、2010年下半年,渔沟建筑公司承揽了邱庙村90余亩土地复垦工程,该工程由灵璧县渔沟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宋执洋实际承揽。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以购房为由向宋执洋借款20万元。为感谢被告人张某在承揽工程方面给予的帮助,2015年2月的一天,宋执洋向张某要回10万元借款,剩余的10万元作为感谢费送给被告人张某。

三、2007年秋天,为感谢被告人张某在宿泗(××)高速公路征地补偿中为××村提供的帮助并希望在工作中能够得到其关照,杨疃镇七井村原党总支书记杨耀武到被告人张某宿舍送给其现金1万元。

四、2009年,杨疃镇光明村原文书曹则化在被告人张某的帮助下,承揽了宿淮铁路项目部分土方工程散活。为表示感谢,曹则化于2010年在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其现金1万元。

五、2010年11月的一天,时任杨疃镇红光村党总支书记张训、党总支委员、文书徐启龙,为感谢被告人张某在红光村协调修路上提供的帮助,到其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5万元。

六、2010年年底的一天,时任红光村党总支委员、治安主任刘洪军、村委会副主任马金龙,为感谢被告人张某在领取修路款上提供的帮助,到其家中送给其现金0.2万元。

七、2011年左右,灵璧县灵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合法手续在公司院内建设职工宿舍楼,被告人张某去检查后,要求工地停工。2012年中秋节前,该公司经理许帅为使公司宿舍楼能顺利建设完工,通过奇石经营个体户戚宁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2万元。

八、2012年,灵璧县佳乐心食品公司因违规建设综合楼,被县城建监察大队查处。为使综合楼顺利建设完工,2012年7月的一天,该公司法人代表范光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2万元。

九、2011年下半年,灵璧县灵城镇居民孙德才没有合法手续在灵城××徐庄建房。为获得被告人张某的照顾,2011年冬天的一天,孙德才到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

十、2011年下半年,灵城规划所原所长张亚在灵璧县关汽车站对面违规建房。为使房子顺利建设完工,2011年底前的一天,张亚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2万元。

十一、2010年,灵璧县游集镇居民张凯等人在灵璧县朱集汽车站北侧路东违规建房。为能顺利建房,2011年8月份的一天,张凯以购买被告人张某所寄售奇石的名义,送给其现金1.8万元。

十二、2012年左右,灵璧县灵城镇居民高健带领施工队帮助其妻舅杨宏在花园街××银行西北位置违规建房。为能顺利建房,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高健到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

十三、2012年,灵璧县韦集镇居民刘玉虎在黄湾镇违规建房。为获得被告人张某的照顾,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刘玉虎到被告人张某的家中送给其现金1万元。

十四、2011年的一天,灵璧县中楠强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梅列枢为了在查扣违规运送混泥土车辆方面得到被告人张某的照顾,同时为了和其维持良好关系,在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

十五、灵璧县居民倪月琼在建设灵城镇中心校职工宿舍楼过程中,因他人举报,多次被住建局停工。为使工程顺利建设,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倪月琼通过灵城中心校副校长谢鹏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1万元。

十六、2012年4月份的一天,原灵城个体建筑业协会会长王振陆为得到被告人张某的关照,借其母亲去世之机,送给其现金1万元。

十七、2011年底,灵璧县灵城红叶浴池经营人徐晓琼违规加盖房屋,被住建局监察大队责令停工。为能顺利建房,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徐晓琼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其现金1万元。

十八、2011年上半年,灵璧县大路乡鸿发宾馆经营人张瑞在大路乡卫生院对面违规建房,被监察大队查处。为获得被告人张某的照顾,2011年六七月份的一天,张瑞通过大路村书记张建持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1万元。

十九、2012年4月份的一天,灵璧县灵城镇居民王灵龙为得到被告人张某的关照,借其母亲去世之机,送给其现金1万元。

二十、2011年10月的一天,为使自己违建的房屋不被拆除,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朱海到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5万元。

二十一、灵城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朱艳之父在徐违规建造院子。为了能够顺利建设,2011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朱艳到被告人张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5万元。

二十二、原灵璧县实验小学教师张爱云在原罗河小学路西的自建房院内违规搭建,为使该违规搭建不被拆除,2012年秋季的一天,张爱云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其现金0.5万元。

二十三、2007年,灵璧县交警大队机动中队原指导员刘焕田在灵壁南姚变电所后面违规建房。为使房子能顺利建设,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刘焕田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其现金0.5万元。

二十四、灵璧县东关村居民马道前为违规建房,于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到被告人张某的家中送给其现金0.5万元。

二十五、2012年,灵璧县光明社区居民武金楼在光明大街××都宾馆西院违规建房。为使房子顺利建设,同年年底,武金楼到被告人张某的家中送给其现金0.5万元。

二十六、灵璧县供电公司职工沈雪源在灵城镇北关桥头西南角违规建房,为使加盖的房屋不被拆除,2012年九十月份的一天,沈雪源通过供电局同事田万**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3000元。

二十七、2012年,灵璧县灵城镇居民吴树全在北关中石化加油站路对面违规建房,后被查处。为能自行拆除,2012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吴树全到被告人张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3万元。

二十八、2012年,灵璧县住建局安排城建监察大队配合娄庄规划所对辖区内违法建房进行查处。娄庄镇规划所原所长崔卜涛为感谢被告人张某对娄庄规划所工作的照顾,于2012年9月的一天,到其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3万元。

二十九、2010年,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张电臣与南李村居民康道来等人在灵璧县飞翔学校对面违规建房,被住建局监察大队查处。为使违建房屋不被拆除,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电臣通过其兄张电军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其0.5万元茂和超市购物卡。

三十、2011年下半年,灵城镇居民高一文准备在原土地局宿舍自家院内拆旧房建新房。为获得被告人张某的照顾,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高一文通过其姐夫陆亚东送给被告人张某0.5万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

三十一、2011年,灵城镇居民武佘龙在自家四间两层房屋上违规加盖第三层。为能顺利建房,2011年底的一天,武佘龙通过朋友王永送给被告人张某0.3万元苏果超市购物卡和价值0.2万元的九五至尊牌香烟2条。

三十二、2011年六七月份,灵璧县食品公司副经理岳伟在花园街原县东侧违规建房。为获得被告人张某的照顾,2011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上午,岳伟到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苏果超市购物卡。

三十三、2011年,安徽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灵璧县开发区开工建设贝斯特韦斯特酒店,因项目手续不全,多次受到监察大队查处。为获得被告人张某的关照,使该项目能顺利建设,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该公司业主代表李元兴到被告人张某的家中送给其0.2万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

三十四、2011年,灵璧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会计王莉娅之表妹王永娟违规在汴河小学东边建房。为获得被告人张某的照顾,2012年春天的一天,王莉娅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其0.2万元茂和超市购物卡。

三十五、2011年上半年,灵璧县灵城镇居民王艳在其经营的灵城清泉浴池顶楼违规搭建一间活动板房,后该地块开始征迁。为多获赔偿,2011年年中的一天,王艳到被告人张某所在的拆迁指挥部办公室送给其0.2万元超市购物卡。

三十六、2012年5月,灵璧县国税局原职工赵树臣在花园街租赁门面后院违规搭建夹芯板房。为了能顺利搭建板房,同年5月的一天,赵树臣到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茂和超市购物卡。

三十七、2011年九十月份,灵璧县商务局人秘股原股长高振民在自家平房上违规加建二层楼房。为获得被告人张某的照顾,同年九十月份的一天,高振民到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2万元苏果超市购物卡。

三十八、2012年,灵璧县居民邱晓军在杨疃镇××庙街违规开发建房。为得到及感谢被告人张某的照顾,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邱晓军送给被告人张某0.2万元茂和超市购物卡。

三十九、2013年5月,宿州市公路管理局灵璧分局工养科科长卢标在灵璧县违规建房,被住建局监察大队查处,后经被告人张某协调,卢标继续施工并顺利建成该房屋。为表示感谢,2014年1月份的一天,卢标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其0.1万元茂和超市购物卡。

四十、2012年十一二月份,灵璧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强冰在灵城镇××××巷自家院内违规搭建。为使该违建不被拆除,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强冰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其0.1万元苏果超市购物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现金及物品计50.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属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其主动坦白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交了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灵璧县杨疃镇原党委副书记、灵璧县住建局原党组成员、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等职务之便,在违法建房、工程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47.4万元、超市购物卡3.3万元及价值0.2万元的九五之尊香烟2条。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下半年,经被告人张某的协调帮助,灵璧县渔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渔沟建筑公司)承揽到宿泗高速公路施工方在邱××90余亩土地复垦工程。为表示感谢,该公司总经理晏某在被告人张某的要求下,分别于2011年底、2012年夏初,先后交给李某现金8万元、张振海现金5万元,用以支付被告人张某通过上述两人购买字画、奇石的费用,共计现金13万元。

二、2010年下半年,渔沟建筑公司承揽了邱庙村90余亩土地复垦工程,该工程由灵璧县渔沟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宋执洋实际承揽。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以购房为由向宋执洋借款20万元。为感谢被告人张某在承揽工程方面给予的帮助,2015年2月的一天,宋执洋向张某要回10万元借款,剩余的10万元作为感谢费送给被告人张某。

三、2007年秋天,为感谢被告人张某在宿泗(××)高速公路征地补偿中为××村提供的帮助并希望在工作中能够得到其关照,杨疃镇七井村原党总支书记杨耀武到被告人张某宿舍送给其现金1万元。

四、2009年,杨疃镇光明村原文书曹则化在被告人张某的帮助下,承揽了宿淮铁路项目部分土方工程散活。为表示感谢,曹则化于2010年在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其现金1万元。

五、2010年11月的一天,时任杨疃镇红光村党总支书记张训、党总支委员、文书徐启龙,为感谢被告人张某在红光村协调修路上提供的帮助,到其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5万元。

六、2010年年底的一天,时任红光村党总支委员、治安主任刘洪军、村委会副主任马金龙,为感谢被告人张某在领取修路款上提供的帮助,到其家中送给其现金0.2万元。

七、2011年左右,灵璧县灵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合法手续在公司院内建设职工宿舍楼,被告人张某去检查后,要求工地停工。2012年中秋节前,该公司经理许帅为使公司宿舍楼能顺利建设完工,通过奇石经营个体户戚宁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2万元。

八、2012年,灵璧县佳乐心食品公司因违规建设综合楼,被县城建监察大队查处。为使综合楼顺利建设完工,2012年7月的一天,该公司法人代表范光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2万元。

九、2011年下半年,灵璧县灵城镇居民孙德才没有合法手续在灵城××徐庄建房。为获得被告人张某的照顾,2011年冬天的一天,孙德才到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

十、2011年下半年,灵城规划所原所长张亚在灵璧县关汽车站对面违规建房。为使房子顺利建设完工,2011年底前的一天,张亚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2万元。

十一、2010年,灵璧县游集镇居民张凯等人在灵璧县朱集汽车站北侧路东违规建房。为能顺利建房,2011年8月份的一天,张凯以购买被告人张某所寄售奇石的名义,送给其现金1.8万元。

十二、2012年左右,灵璧县灵城镇居民高健带领施工队帮助其妻舅杨宏在花园街××银行西北位置违规建房。为能顺利建房,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高健到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

十三、2012年,灵璧县韦集镇居民刘玉虎在黄湾镇违规建房。为获得被告人张某的照顾,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刘玉虎到被告人张某的家中送给其现金1万元。

十四、2011年的一天,灵璧县中楠强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梅列枢为了在查扣违规运送混泥土车辆方面得到被告人张某的照顾,同时为了和其维持良好关系,在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

十五、灵璧县居民倪月琼在建设灵城镇中心校职工宿舍楼过程中,因他人举报,多次被住建局停工。为使工程顺利建设,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倪月琼通过灵城中心校副校长谢鹏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1万元。

十六、2012年4月份的一天,原灵城个体建筑业协会会长王振陆为得到被告人张某的关照,借其母亲去世之机,送给其现金1万元。

十七、2011年底,灵璧县灵城红叶浴池经营人徐晓琼违规加盖房屋,被住建局监察大队责令停工。为能顺利建房,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徐晓琼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其现金1万元。

十八、2011年上半年,灵璧县大路乡鸿发宾馆经营人张瑞在大路乡卫生院对面违规建房,被监察大队查处。为获得被告人张某的照顾,2011年六七月份的一天,张瑞通过大路村书记张建持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1万元。

十九、2012年4月份的一天,灵璧县灵城镇居民王灵龙为得到被告人张某的关照,借其母亲去世之机,送给其现金1万元。

二十、2011年10月的一天,为使自己违建的房屋不被拆除,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朱海到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5万元。

二十一、灵城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朱艳之父在徐违规建造院子。为了能够顺利建设,2011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朱艳到被告人张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5万元。

二十二、原灵璧县实验小学教师张爱云在原罗河小学路西的自建房院内违规搭建,为使该违规搭建不被拆除,2012年秋季的一天,张爱云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其现金0.5万元。

二十三、2007年,灵璧县交警大队机动中队原指导员刘焕田在灵壁南姚变电所后面违规建房。为使房子能顺利建设,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刘焕田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其现金0.5万元。

二十四、灵璧县东关村居民马道前为违规建房,于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到被告人张某的家中送给其现金0.5万元。

二十五、2012年,灵璧县光明社区居民武金楼在光明大街××都宾馆西院违规建房。为使房子顺利建设,同年年底,武金楼到被告人张某的家中送给其现金0.5万元。

二十六、灵璧县供电公司职工沈雪源在灵城镇北关桥头西南角违规建房,为使加盖的房屋不被拆除,2012年九十月份的一天,沈雪源通过供电局同事田万**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3000元。

二十七、2012年,灵璧县灵城镇居民吴树全在北关中石化加油站路对面违规建房,后被查处。为能自行拆除,2012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吴树全到被告人张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3万元。

二十八、2012年,灵璧县住建局安排城建监察大队配合娄庄规划所对辖区内违法建房进行查处。娄庄镇规划所原所长崔卜涛为感谢被告人张某对娄庄规划所工作的照顾,于2012年9月的一天,到其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3万元。

二十九、2010年,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张电臣与南李村居民康道来等人在灵璧县飞翔学校对面违规建房,被住建局监察大队查处。为使违建房屋不被拆除,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张电臣通过其兄张电军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其0.5万元茂和超市购物卡。

三十、2011年下半年,灵城镇居民高一文准备在原土地局宿舍自家院内拆旧房建新房。为获得被告人张某的照顾,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高一文通过其姐夫陆亚东送给被告人张某0.5万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

三十一、2011年,灵城镇居民武佘龙在自家四间两层房屋上违规加盖第三层。为能顺利建房,2011年底的一天,武佘龙通过朋友王永送给被告人张某0.3万元苏果超市购物卡和价值0.2万元的九五至尊牌香烟2条。

三十二、2011年六七月份,灵璧县食品公司副经理岳伟在花园街原县东侧违规建房。为获得被告人张某的照顾,2011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上午,岳伟到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苏果超市购物卡。

三十三、2011年,安徽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灵璧县开发区开工建设贝斯特韦斯特酒店,因项目手续不全,多次受到监察大队查处。为获得被告人张某的关照,使该项目能顺利建设,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该公司业主代表李元兴到被告人张某的家中送给其0.2万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

三十四、2011年,灵璧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会计王莉娅之表妹王永娟违规在汴河小学东边建房。为获得被告人张某的照顾,2012年春天的一天,王莉娅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其0.2万元茂和超市购物卡。

三十五、2011年上半年,灵璧县灵城镇居民王艳在其经营的灵城清泉浴池顶楼违规搭建一间活动板房,后该地块开始征迁。为多获赔偿,2011年年中的一天,王艳到被告人张某所在的拆迁指挥部办公室送给其0.2万元超市购物卡。

三十六、2012年5月,灵璧县国税局原职工赵树臣在花园街租赁门面后院违规搭建夹芯板房。为了能顺利搭建板房,同年5月的一天,赵树臣到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5万元茂和超市购物卡。

三十七、2011年九十月份,灵璧县商务局人秘股原股长高振民在自家平房上违规加建二层楼房。为获得被告人张某的照顾,同年九十月份的一天,高振民到被告人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2万元苏果超市购物卡。

三十八、2012年,灵璧县居民邱晓军在杨疃镇××庙街违规开发建房。为得到及感谢被告人张某的照顾,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邱晓军送给被告人张某0.2万元茂和超市购物卡。

三十九、2013年5月,宿州市公路管理局灵璧分局工养科科长卢标在灵璧县违规建房,被住建局监察大队查处,后经被告人张某协调,卢标继续施工并顺利建成该房屋。为表示感谢,2014年1月份的一天,卢标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其0.1万元茂和超市购物卡。

四十、2012年十一二月份,灵璧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强冰在灵城镇××××巷自家院内违规搭建。为使该违建不被拆除,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强冰到被告人张某家中送给其0.1万元苏果超市购物卡。

另查明:灵璧县监察委员会接群众举报,对被告人张某涉嫌受贿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后,于2019年7月11日通知其到案。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灵璧县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及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亲属退交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前科证明、干部任免表、案发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晏某、李某、马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现金及物品计50.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属数额巨大。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灵璧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的说明证明,灵璧县监察委员会接群众举报,对被告人张某涉嫌受贿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后,于2019年7月11日通知其到案。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灵璧县监察委员会已掌握的及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据此可以证明,被告人张某经通知到案时,灵璧县监察委员会已经掌握其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条件,因此,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认为其具有坦白情节、退交了全部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五十万九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退至灵璧县监察委员会六万三千元,退至本院四十四万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景文

人民陪审员  李文化

人民陪审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