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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皖0603刑初217号贪污、受贿、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09-27  浏览:

​案由    贪污 受贿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案号    (2019)皖0603刑初217号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9)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艳梅、高阳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许继光、王千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罪

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淮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安排时任直属分局工养科科长李某1(已判刑)从直属分局套取的相关工程款中,支取35万元供其本人开支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至2016年,淮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承接S101等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工程,时任直属分局工养科科长李某1为上述工程负责人。2013年,被告人张某先后6次以个人开支为由,从李某1处获取从上述工程套取的公款,每次1万元,共计6万元;2014年,张某先后3次以个人开支为由安排李某1为其提供现金(从工程中套取的公款),共计4万元;2015年,张某先后6次以个人开支为由安排李某1为其提供现金(从工程中套取的公款),共计10万元;2016年,张某先后9次以个人开支为由安排李某1为其提供现金(从工程中套取的公款),共计15万元。

二、受贿罪

(一)2003年1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淮北市公路局路政科任副科长(主持工作),负责查处淮北市辖下国道、省道红线控制区内车辆超载、超限运输等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治理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行为的职务便利,收受过往车队相关人员所送现金和购物卡价值人民币共计146000元,对相关车队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以不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方式予以照顾,具体事实如下:

李某3车队所有人李某3请托张某在查处其超限超载车辆时给予照顾,于2005年中秋节、2006年春节和中秋节、2007年春节,每节送给张某5000元现金,以上4次合计送给张某人民币20000元。

万**车队所有人代某请托张某在查处其超限超载车辆时给予照顾,于2007年春节、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每节送给张某2000元现金,以上5次合计送给张某人民币10000元。

邓某车队所有人邓某请托张某在查处其超限超载车辆时给予照顾,于2004年中秋节、2005年春节、2005年中秋节、2006年春节、2006年中秋节、2007年春节、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每节送给张某5000元现金,以上10次合计送给张某人民币50000元。

翟某甲车队所有人翟某请托张某在查处其超限超载车辆时给予照顾,于2007年春节、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每节送给张某5000元现金,以上5次合计送给张某人民币25000元。

张某2车队所有人张某2请托张某在查处其超限超载车辆时给予照顾,于2007年春节和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每节送给张某5000元现金,以上4次合计送给张某人民币20000元。

五里郢停车场所有人丁某请托张某将查扣超限超载车辆停放在其停车场,于2005年春节和中秋节、2006年春节和中秋节、2007年春节和中秋节、2008年春节,每节送给张某3000元购物卡,以上7次合计送给张某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1000元。

(二)2009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负责淮北市下辖三区境内国、省干线公路和主要县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淮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承接铺设S101公路工程,被告人张某找到管某让其为S101工程提供并运输散装水泥。为对张某表示感谢,管某于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2014年春节和中秋节,每节均送给张某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以上4次合计送给张某购物卡价值人民币8000元。

2.2012年起,淮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分别将S101、S202、G311路面工程(除沥青和绿化工程外)清包给郭某,为对张某表示感谢,并能继续从直属分局承接工程,郭某于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每节送给张某10000元现金,以上3次合计送给张某人民币30000元。

3.2010年至2019年期间,淮北市共创跨世纪电脑服务中心经营人李某甲为继续承包淮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打印材料、维修电脑等业务,于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和中秋节、2012年春节和中秋节、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2014年春节和中秋节、2015年春节和中秋节、2016年春节和中秋节、2017年春节和中秋节、2018年春节和中秋节、2019年春节,每节送给张某1000元现金,以上19次合计送给张某人民币19000元。

4.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先后将淮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办公楼改建工程、道班维修等零星施工、维修工程交给余某施工。为对张某表示感谢,并继续承接直属分局工程,余某于2015年春节和中秋节、2016年春节和中秋节、2017年春节和中秋节、2018年春节和中秋节、2019年春节,每节送给张某5000元现金,以上9次合计送给张某人民币45000元。

5.2012年,被告人张某先后将淮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的会议室、食堂等建筑工程交给何某施工,为对张某表示感谢,何某于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张某10000元现金。

淮北市昌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为淮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单位,该公司经理张某3为长期承接直属分局车辆维修、保养业务,于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和中秋节、2012年春节和中秋节、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2014年春节和中秋节、2015年春节和中秋节、2016年春节和中秋节、2017年春节和中秋节、2018年春节和中秋节、2019年春节,每节送给张某2000元现金,以上19次合计送给张某人民币38000元。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0年左右,被告人张某将从其父亲张某1处获得的枪支、弹药及火药等物品存放于其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的住所,后张某于2017年又将上述枪支、弹药等物品转移至其位于淮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位于淮北市杜集区辖区内)的办公室柜子内存放。2019年3月13日,淮北市相山区监察委员会在依法对张某办公室进行搜查时,发现疑似枪支1支、疑似弹药23发及火药等物品。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疑似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该疑似23发子弹不能认定为子弹。

2019年4月28日,张某亲属代其向淮北市相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赃款人民币60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信息、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淮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组织机构代码,会计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黄浩、李某1、王某1、王某2、李某2、王某3、蔡某、李某3、代某、邓某、翟某、张某2、丁某、管某、郭某、李某甲、余某、何某、张某3、王某4、张某1、朱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款35万元,数额巨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9.6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5000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0元。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贪污的犯罪事实

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淮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安排时任直属分局工养科科长李某1(已判刑)在承接S101等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工程中套取工程款,其中2013年套取60000元,2014年套取40000元,2015年套取100000元,2016年套取150000元,上述共计套取350000元供其本人开支消费。

二、关于受贿的犯罪事实

2003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收受李某3、代某、邓某等人所送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96000元。

(一)2003年1月至200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淮北市公路局路政科副科长(主持工作),负责查处淮北市辖下国道、省道红线控制区内车辆超载、限超运输等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治理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行为的职务便利,收受过往车辆车队相关人员所送现金和购物卡,并对相关车队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以不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方式予以照顾。其中收受李某320000元,代某10000元,邓某50000元,翟某25000元,张某220000元,丁某21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46000元。

(二)2009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负责淮北市下辖三区境内国、省干线公路和主要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郭某30000元,李某甲19000元,余某45000元,何某10000元,张某338000元,管某所送购物卡价值人民币8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00元。

三、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2010年左右,被告人张某将从其父亲张某1处获得的枪支、弹药及火药等物品存放在其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的住所内。2017年,张某又将上述枪支、弹药等物品转移并存放在其位于淮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位于淮北市杜集区辖区内)的办公室柜子内。2019年3月13日,淮北市相山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张某办公室进行搜查时,发现疑似枪支1支、疑似子弹23发及火药等物品。经鉴定,该疑似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该疑似23发子弹不能认定为子弹。

综上,被告人张某贪污350000元,受贿296000元,非法持有枪支一把。另,2019年4月28日,张某亲属代其向淮北市相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600000元,同年7月8日缴纳违法所得46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淮北市公路局直属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淮北市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与直属分局关系的简介,工程建设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会计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证人黄浩、李某1、王某1、王某2、李某2、王某3、蔡某、李某3、代某、邓某、翟某、张某2、丁某、管某、郭某、李某甲、余某、何某、张某3、王某4、张某1、朱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且依法应对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郑士田

审 判 员  张方娴

人民陪审员  梁永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元

书记员张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