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0722刑初164号
按照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19〕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叶齐、宋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铜陵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总经理助理,铜陵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总经理助理,铜陵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贾某、汪某、刘某、胡某、佘某、万某甲、万某乙等55名公司企业经营者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铜陵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贷款、担保融资或会计事务等方面给予帮助和关照,分别向董某某贿赂现金、红包、购物卡、名牌手表、玉雕、电视、高档白酒、外币以及支付房款、免费餐费等,共计价值2056095元人民币、3000欧元和价值29500港币的手表一只。具体如下:
一、2009年,铜陵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某结识被告人董某某,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对其公司的融资给予关照,于2010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向其贿赂茅台酒、购物卡、手表和服饰,以及支付部分购房款共计价值人民币669337元。其中:
(一)2010年春节和端午节前的一天,贾某分别在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以及请董某某吃饭后送给董某某面值2000元共计4000元铜陵合百购物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2010年底,贾某得知被告人董某某有购房意图,就以亲戚有抵债房源为由表示帮其购买便宜的房子,董某某同意并选中由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铜陵市开发区的万泰水晶城G组团6栋1702室房子。2011年1月27日,贾某安排其公司会计盛某向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以董某某儿子董某甲名义订购该套房产。2011年2月28日,贾某安排盛某以董某某儿子董某甲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该套房产建筑面积227.51平方米(跃层),每平方米5920元,房价总计1346859元,盛某支付了该房款。后贾某和董某某商议房价为4800元/平方米,在董某某同意后将购房合同和发票等票据交给董某某。2013年1月29日,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面积误差款34158元退到董某某儿子董某甲工商银行账户上。2013年4月10日,董某某安排其妻管某甲通过管某甲的徽商银行账户分别转账34158元、50万元、50万元、64352元四笔资金到贾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其中34158元为面积误差款,支付给贾某的购房款为1064352元(4800元×221.74平方米)。同日贾某又通过其铜陵志清贸易有限公司账户转款44500元到管某甲的徽商银行账户,并告诉董某某此房价格每平方米再便宜200元,董某某予以接受。2016年7月25日,董某某在办理万泰水晶城G组团6栋1702室房产证期间,均以1312701元的房款价格进行契税完税和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贾某为董某某支付了292849元房屋差价款,董某某明知而接受。
(三)2010年中秋节、2011年至2013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以及2014年春节,贾某均在节前的一天安排其驾驶员陈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1箱12瓶装53度茅台白酒,共计11箱茅台白酒,董某某均予以收受。经鉴定,该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186228元。
(四)2011年7月,贾某邀请被告人董某某去上海,在上海国金中心商场为其购买价值人民币127500元的伯爵牌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21900元的杰尼亚品牌西服1套和价值人民币7100元的巴宝莉牌皮鞋皮带,以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6500元,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五)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贾某在请人吃饭时向被告人董某某借了1箱12瓶装53度茅台白酒,后贾某安排其驾驶员陈某归还该箱酒时,送给董某某1箱12瓶装53度茅台白酒,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该箱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6560元。
(六)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贾某安排其驾驶员陈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1箱12瓶装53度的飞天茅台酒,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该箱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3200元。
二、2011年,汪某经营的金典典当公司被铜陵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并被聘请担任总经理,因此结识被告人董某某后,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个人投资的公司贷款融资给予帮助和关照,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红包、购物卡以及高档白酒等,价值共计人民币179350元。其中:
(一)2012年、2013年、2014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汪某都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董某某面值5000元共计1.5万元的合肥百货铜陵分店的购物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2012年8月的一天,汪某在铜陵香榭会所参加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董某甲的升学宴时送给董某某1万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汪某在被告人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10万元人民币、1箱6瓶装的国窖1573白酒,表示感谢董某某对其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1000万元贷款及转贷的支持和帮助,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该箱白酒价值人民币4350元。
(四)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汪某在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1万元人民币,表示感谢董某某为其上述贷款顺利转贷提供帮忙,董某某予以收受。
(五)2014年初的一天,汪某在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2万元人民币,谋求上述贷款继续转贷,董某某予以收受。
(六)2014年3、4月份的一天,汪某在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2万元人民币,表示感谢董某某对上述贷款转贷900万元给予支持和帮助,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0年下半年,铜陵市鑫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佘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红包、高档白酒等,价值共计人民币128988元。其中:
(一)2011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佘某都到被告人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1箱6瓶装53度茅台酒共计5箱茅台酒,董某某均予以收受。经鉴定,该5箱茅台酒价值共计人民币38988元。
(二)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佘某到医院病房送给董某某1万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2年8月的一天,佘某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1万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四)2012年中秋节的一天,佘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5万元人民币,董某某予以收受。
(五)2016年8月的一天,佘某以祝贺被告人董某某生日为由,在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2万元人民币,董某某予以收受。
四、2010年初,铜陵万通阀门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万某甲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红包、外币、高档白酒等,价值共计人民币35360元和3000欧元。
(一)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万某甲到医院病房看望时送给董某某5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到德国、意大利、法国等欧洲国家考察前,万某甲在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3000欧元,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万某甲到被告人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2瓶15年52度的五粮液白酒,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5360元。
(四)2012年8月的一天,万某甲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5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五)2016年8月的一天,万某甲以祝贺被告人董某某生日为由,到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2万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五、2009年,铜陵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万某乙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红包,共计2.8万元人民币。其中:
(一)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万某乙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4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2年8月的一天,万某乙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董某某4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6年8月的一天,万某乙以祝贺董某某生日为由,到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2万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六、2010年5月,安徽光洋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甲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红包,共计人民币2.8万元。其中:
(一)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崔某甲到医院病房看望时送给董某某3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2年8月的一天,崔某甲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5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6年8月的一天,崔某甲以祝贺被告人董某某生日为由,到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2万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七、2010年,铜陵市天际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吉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玉石等,价值共计人民币30533元。其中:
(一)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吉某到医院病房看望时送给董某某5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2年8月的一天,吉某在铜陵香榭会所参加被告人董某某儿子升学宴时,送给董某某5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吉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1块孔雀石猴雕,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孔雀石猴雕价值人民币533元。
(四)2016年8月的一天,吉某以祝贺被告人董某某生日为由,到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2万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八、2010年7月,安徽朝日照明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甲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红包共计人民币2.8万元。其中:
(一)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刘某甲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4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2年8月的一天,刘某甲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4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6年8月的一天,刘某甲以祝贺被告人董某某生日为由,在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2万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九、2010年,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红包、高档白酒、酒柜等,价值共计人民币64640元。其中:
(一)2011年上半年和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梁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家楼下,分别送给董某某1箱6瓶装共计2箱53度茅台酒,董某某均予以收受。经鉴定,2箱茅台酒价值人民币共计18480元。
(二)2011年10月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梁某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5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梁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2瓶52度十年五粮液酒,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2瓶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2360元。
(四)2012年8月的一天,梁某到香榭会所参加被告人董某某儿子升学宴时,送给董某某5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五)2013年10月的一天,梁某送给被告人董某某1台红酒柜,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该酒柜价值人民币13800元。
(六)2016年8月的一天,梁某以祝贺被告人董某某生日为由,在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2万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十、2010年5月,铜陵津城新型墙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甲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高档白酒、现金红包、西服等,价值共计人民币66518元。其中:
(一)2011年、2012年、2013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甲到被告人董某某家楼下分别送给董某某1箱6瓶装52度五粮液白酒、2瓶十年五粮液白酒和2瓶72度五粮液原度酒,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14518元。
(二)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胡某甲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4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2年8月的一天,胡某甲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4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四)2012年下半年和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胡某甲分别送给被告人董某某价值人民币9000元、15000元的报喜鸟西服提货单,董某某均予以收受,并在铜陵市长江路的报喜鸟专卖店用该提货单提取两套报喜鸟西服(藏青色)。
(五)2016年8月,胡某甲以祝贺董某某生日为由,到被告人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2万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十一、2010年,吉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甲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红包、购物卡等,价值共计人民币1万元。其中:
(一)2011年、2012年、2013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甲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董某某面值为人民币3000元、2000元、2000元共计7000元的合肥百货铜陵分店的购物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2012年8月,朱某甲在铜陵香榭会所参加被告人董某某儿子升学宴时,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4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朱某甲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1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十二、2009年,安徽瑞京凤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聂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购物卡等,价值共计人民币1.8万元。其中:
(一)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聂某在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董某某面值为人民币2000元、2000元、3000元、2000元、5000元共计1.4万元的合肥百货铜陵分店购物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2011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聂某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2年8月,聂某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十三、2009年,安徽四洋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郜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向董某某贿赂现金红包共计人民币4000元。其中:
(一)2011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郜某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2年8月,郜某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十四、2010年,铜陵禾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丁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在得知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后,于2012年8月的一天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十五、2010年底,铜陵原生生物养殖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甲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面值为人民币2000元的苏果超市购物卡,董某某予以收受。
十六、2010年,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乙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向董某某贿赂现金红包共计人民币6000元。其中:
(一)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胡某乙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3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2年8月的一天,胡某乙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3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十七、2010年,安徽联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乙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提供帮助和关照,在得知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后,于2012年8月的一天,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董某某予以收受。
十八、2010年,铜陵天门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甲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2年8月的一天,在铜陵香榭会所参加董某某儿子升学宴时,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董某某予以收受。
十九、2012年上半年,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陈某乙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提供帮助和关照,在得知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后,于2012年8月的一天,在津成新型墙体公司的铜陵金桥工业园工地上送给董某某1万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十、2010年,铜陵伟豪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香榭会所实际控制人郑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贿赂董某某现金红包、消费卡、一块卡西欧牌手表、一块寿星玉雕和一幅画等,价值共计人民币31890元。其中:
(一)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郑某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郑某经营的香榭会所举办7桌升学宴(每桌1800元标准),郑某免收餐费共计人民币1.26万元,董某某予以接受。
(三)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郑某送给被告人董某某一张家兴隆浴都消费卡1000元、一张巴登浴城消费卡1000元,董某某予以收受。
(四)2012年7、8月的一天,郑某购买一块价值人民币5190元的卡西欧牌手表,在被告人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董某某予以收受。
(五)2013年下半年,郑某在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一块寿星玉雕和一幅平湖秋趣图,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100元。
二十一、2010年,铜陵市阿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鲁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向董某某贿赂现金和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1.7万元。其中:
(一)2011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鲁某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3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2年8月的一天,鲁某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另外,董某某办升学宴时,鲁某免费提供60瓶杜康白酒,董某某予以接受。经鉴定,该酒价值人民币1.2万元。
二十二、2010年,铜陵市蓝帆海岸茶餐厅负责人阳某及合伙人刘某乙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阳某分别向董某某予以贿赂共计人民币6000元。其中:
(一)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阳某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3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2年8月的一天,阳某到铜陵香榭会所参加被告人董某某儿子升学宴时,送给董某某3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十三、阳某在参加被告人董某某儿子升学宴时,受合伙人刘某乙的委托代其送给董某某3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也予以收受。
二十四、2010年,铜陵市鹏泰超细粉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骆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向董某某贿赂人民币共计6000元。其中:
(一)2011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骆某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3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2年8月,骆某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3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十五、2004年,铜陵三佳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某乙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担保融资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向董某某予以贿赂购物卡共计人民币6000元。其中:
(一)2011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出院后不久的一天,张某乙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2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2年、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乙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2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十六、2009年上半年,安徽金源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胡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转贷提供帮助和关照,以及对胡某金源流体公司欠发投公司1500万元的债务转让贾某提供支持和帮助,于2009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购物卡、瓷器、名牌手表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0610元,其中:
(一)2009年6、7月份,胡某购买一块价值人民币22610元的帝舵牌手表,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5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此后从2011年到2018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均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3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总计面值2.9万元的购物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三)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胡某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5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四)2012年8月的一天,胡某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5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五)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胡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5万元人民币,感谢董某某对其在转让金源塑管公司债务上的关照和帮忙,董某某予以收受。
(六)2013年上半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胡某金源流体公司的办公室,看上一只青花梅瓷器花瓶,胡某将该花瓶送给董某某,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该花瓶价值人民币9000元。
(七)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胡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5万元人民币,感谢董某某对其在转让金源塑管公司债务以及贷款、转贷融资方面提供的关照和支持。
二十七、2010年,铜陵市华方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贷款融资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购物卡等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中:
(一)2011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许某都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董某某4000元人民币红包,共计2.8万元,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许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3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1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许某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5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四)2012年8月的一天,许某到铜陵香榭会所参加被告人董某某儿子升学宴席时,送给董某某4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十八、2004年,铜陵市银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贷款融资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购物卡、高档白酒等价值共计人民币74680元和价值29500元港币的欧米茄手表一块。其中:
(一)2011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的一天,徐某都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2000元共计面值6000元的铜陵合百的购物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2012年春节前,徐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面值3000元铜陵合百的购物卡,并安排其司机沈某到董某某龙潭新村小区楼下,送给董某某1箱6瓶装53度的茅台白酒,董某某均予以收受。经鉴定,该箱白酒价值人民币10680元。
(三)2012年端午节、中秋节前的一天,徐某分别到被告人董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2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徐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3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和3000元银河餐饮酒店储值卡;2013年端午节、中秋节前的一天,徐某分别到董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2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共计面值人民币1.1万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和3000元银河餐饮酒店储值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四)2011年下半年、2012年上半年、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徐某分别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2000元、3000元、2000元共计面值人民币7000元的德庄火锅店充值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五)2011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徐某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六)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徐某购买一块价值29500元港币的欧米茄手表,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董某某予以收受。
(七)2012年初的一天,徐某为了在发投公司下属的天源公司贷款2000万元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找董某某帮忙,送给董某某3万元人民币,董某某予以收受。
(八)2012年8月,徐某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十九、2010年,铜陵融绍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甲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消费券等价值共计人民币11000元。其中:
(一)2012年和2013年夏天的一天,徐某甲分别送给被告人董某某面值人民币3000元、2000元共计5000元自营的梅林服饰消费券,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2013年7月的一天,徐某甲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李志坚中医推拿店消费卡,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2年8月的一天,徐某甲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5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十、2010年,铜陵胜保特种水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消费券、电视机等价值共计人民币26880元。其中:
(一)2011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叶某均到被告人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2000元共计8000元面值的铜陵合百购物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2011年10月,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叶某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3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叶某购买一台三星牌电视机通过商家直接送到被告人董某某家中,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人民币5880元。
(四)2012年9月的一天,叶某在被告人董某某儿子升学宴后,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5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五)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叶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5000元的自营餐厅消费券,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十一、2012年底,铜陵市正国矿产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査某甲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转贷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向董某某贿赂现金和金条价值共计人民币27375元。其中:
(一)2013年5月的一天,査某甲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现金1万元人民币,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3年10月的一天,査某甲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一根价值人民币17375元的50克金条,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十二、2010年,铜陵县钟鸣清泉铁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査某乙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转贷及在金誉公司担保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购物卡和高档白洒等,价值共计人民币24400元。其中:
(一)2012年、2013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査某乙均在被告人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4000元共计8000元面值的购物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2012年、2013年每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査某乙均在被告人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1箱6瓶装52度五粮液白酒,董某某均予以收受。经鉴定,2箱白酒价值人民币11400元。
(三)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査某乙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四)2012年8月的一天,査某乙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3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十三、2013年5月的一天,原铜陵鼎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陈某丙,为谋求被告人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协调在天源公司贷款事宜,送给董某某1万元人民币,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十四、2010年,三宏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崔某乙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担保融资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其中:
(一)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崔某乙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2000元共计6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崔某乙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2年8月的一天,崔某乙在铜陵香榭会所参加被告人董某某儿子升学宴时,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十五、2010年,铜陵市阳光物流负责人周某乙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提供帮助和支持,于2012年8月的一天在铜陵香榭会所参加董某某儿子升学宴时,送给董某某4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十六、2012年初,铜陵市天恒商贸负责人陈某丁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和股东分红收益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2年8月的一天在铜陵香榭会所参加董某某儿子升学宴时,送给董某某5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十七、2004年,铜陵市金蜗牛艺术品公司副总经理章某乙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融资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06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购物卡、冰箱等价值共计人民币7680元。其中:
(一)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搬到铜陵市龙潭新村小区,章某乙购买一台美菱牌冰箱并安排商家送到董某某龙潭新村家中,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该冰箱价值人民币2680元。
(二)2007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章某乙都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1000元共计4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三)2012年8月的一天,章某乙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1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十八、2011年,铜陵市远程艺术制品公司负责人程某乙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发投集团下属公司融资担保、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2年向董某某贿赂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其中:
(一)2012年初的一天,程某乙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3000元人民币,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2年8月的一天,程某乙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6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十九、2010年,铜陵市阿隆餐饮有限公司负责人卫某甲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发投集团下属公司融资担保、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购物卡、消费券等价值共计人民币20400元。
(一)2011年、2012年的春节、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卫某甲都在节前的一天,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2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10张自营莱凯斯汀酒店消费券(每张面额128元),价值共计人民币16400元,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卫某甲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2年8月的一天,卫某甲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四十、2011年,铜陵市圣天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乙为谋求被告人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贷公司申请贷款、续贷时提供帮助和支持,于2012年8月的一天送给董某某3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四十一、2011年,铜陵市君德信公司负责人陈某戊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贷公司贷款融资提供帮助和支持,在得知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后,于2012年8月的一天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董某某予以收受。
四十二、2005年,铜陵市福茂金属回收公司负责人周某丙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发投集团公司下属天源公司、富源小贷公司的贷款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关照和支持,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电脑、紫砂壶等价值共计人民币13500元。其中:
(一)2011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从上海回铜陵途中,应周某丙的邀请去南通看周某丙哥哥的工地,临走时,周某丙哥哥给了周某丙一只紫砂壶。回到铜陵后,周某丙将该紫砂壶送给董某某,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该紫砂壶价值人民币2000元。
(二)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周某丙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4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2年8月的一天,周某丙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7500元。
四十三、2012年,铜陵市梧桐花谷生态旅游公司负责人陈某己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贷公司贷款融资方面提供关照和支持,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购物卡、高档白酒等价值共计人民币21960元。其中:
(一)2012年9月的一天,陈某己与被告人董某某一起吃饭后送给董某某1箱6瓶装53度茅台白酒,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该箱白酒价值人民币10680元。
(二)2013年春节的一天,陈某己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3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3年4月的一天,陈某己与被告人董某某一起吃饭后送给董某某1箱6瓶装的53度茅台酒,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该箱白酒价值人民币8280元。
四十四、2015年上半年,安徽国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乙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方面提供关照和支持,于当年下半年的一天,到董某某家楼下送给董某某1箱6瓶装53度茅台酒,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该箱白酒价值人民币6714元。
四十五、2012年,卓成粉体公司负责人刘某丙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在富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方面提供方便和关照,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购物卡、高档白酒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5280元。其中:
(一)2012年8月左右的一天,刘某丙邀请被告人董某某参加卓成金属粉体公司二期工程剪彩仪式,仪式结束后,刘某丙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3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2年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中秋节的前一天,刘某丙都到被告人董某某家楼下分别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1000元、2000元、1000元共计4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三)2013年6月的一天,刘某丙在与被告人董某某吃饭后送给董某某1箱6瓶装53度茅台酒,董某某予以收受。经鉴定,该箱白酒价值人民币8280元。
四十六、2005年,铜陵富鑫钢铁公司负责人刘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铜陵富鑫钢铁公司偿还铜陵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上给予宽限期限等方面的照顾,于2006年至2011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前都送给董某某1万元人民币,共计12万元人民币,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四十七、2008年,铜峰集团办公室主任徐某丙因铜峰集团国有股份转让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推进铜峰集团股权转让,于2009年、2010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铜峰集团公司会议室分别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3000元共计6000元的购物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四十八、2011年至2014年期间,富源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蒋某为谋求被告人董某某关照工作,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和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1.7万元。其中:
(一)2012年至2014年三年春节,蒋某都在节前的一天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3000元共计9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蒋某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2000元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2年8月的一天,蒋某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人民币6000元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四十九、国元证券铜陵营业部经理程某丙与被告人董某某曾是铜陵化工集团的同事,程某丙为感谢董某某对国元证券业务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董某某予以收受。
五十、2010年,招商证券铜陵营业部负责人陶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后,于2011年10月董某某在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胃病期间,到医院看望时送给董某某1000元人民币红包,以感谢董某某对其业务方面的关照,董某某予以收受。
五十一、2011年,铜陵农商银行北京路支行行长何某甲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感谢董某某对铜陵农商银行北京路支行业务的关照,于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都到董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2000元共计6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五十二、2010年底,铜陵徽商银行银霄支行行长戴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铜陵徽商银行银霄支行相关业务给予关照,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向董某某贿赂现金、购物卡等价值共计人民币1万元。其中:
(一)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戴某都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2000元共计8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董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2012年8月的一天,戴某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人民币2000元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五十三、2003年,铜陵市蓝天会计事务所部门负责人苏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感谢董某某对蓝天会计事务所业务的关照,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送给董某某人民币1000元和1000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
(一)2012年8月的一天,苏某得知被告人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人民币1000元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二)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苏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面值1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董某某予以收受。
五十四、2003年,铜陵市华诚会计事务所部门负责人卢某因工作关系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感谢董某某在业务方面给予的关照,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面值人民币2000元的铜陵合百购物卡,董某某予以收受。
五十五、2005年,铜陵市阳光拍卖公司董事长刘某丁因工作关系与被告人董某某结识,为谋求董某某给予业务上的关照,在得知董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后,于2012年8月的一天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某2000元人民币红包,董某某予以收受。
公诉机关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在留置期间,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如实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主动交代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受贿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2019年5月23日,其亲属代为退出赃款150万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铜陵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源小额贷款公司的文件和铜陵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班子成员分工、被告人董某某户籍信息及任职等相关文件,相关公司在铜陵发投集团下属公司贷款融资的有关书证、监察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及退赃凭证等书证;证人贾某、汪某、佘某、胡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主动交待材料;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作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及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受贿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董某某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董某某认罪认罚,本案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董某某不仅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违纪违法事实,还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违纪违法事实;(三)董某某亲属已代为退出赃款;(四)董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综上,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一、铜陵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铜陵市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铜陵市政府批准、铜陵市国有资产委员会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铜陵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由铜陵市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更名而来,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国有参股公司。
二、被告人董某某于2012年6月收受万某甲贿赂款3000欧元,按照受贿时欧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7.9210应折合人民币23763元;于2011年下半年收受徐某贿赂的价值29500港币的欧米茄手表,按照受贿时港币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0.82968应折合人民币24475.56元。故董某某受贿财物总计人民币2104333.56元,其中,收受的人民币(含购房差价款、减免餐费)和面值与人民币等值的购物卡、消费卡(券)、充值卡、储值卡以及3000欧元折币,合计人民币1434612元;收受的228瓶53度茅台酒、6瓶国窖1573酒、2瓶十五年52度五粮液白酒、2瓶十年52度五粮液白酒、18瓶52度五粮液白酒、2瓶十年五粮液白酒、2瓶72度五粮液原度酒、1只伯爵牌手表、1只卡西欧牌手表、1只帝舵牌手表、1只欧米茄牌手表、1块寿星玉雕、1幅平湖秋趣图、1只青花梅瓷器花瓶、1块孔雀石猴雕、1只紫砂壶,总价值人民币557486.56元;收受的1套杰尼亚牌西服、1双巴宝莉牌皮鞋、1条巴宝莉牌皮带、2套报喜鸟牌西服、1台红酒柜、1台三星牌电视机、1台美菱牌电冰箱、1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60瓶杜康白酒、1根50克金条,总价值人民币11223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作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及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董某某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如实供述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属坦白,同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董某某亲属代为积极退赃,相对减轻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于法有据的部分亦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
二、被告人董某某收受的人民币(含购房差价款、减免餐费)和面值与人民币等值的购物卡、消费卡(券)、充值卡、储值卡以及三千欧元折币,合计人民币一百四十三万四千六百一十二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总计价值人民币五十五万七千四百八十六元五角六分的53度茅台酒二百二十八瓶、国窖1573酒六瓶、十五年52度五粮液白酒二瓶、十年52度五粮液白酒二瓶、52度五粮液白酒十八瓶、十年五粮液白酒二瓶、72度五粮液原度酒二瓶、伯爵牌手表一只、卡西欧牌手表一只、帝舵牌手表一只、欧米茄牌手表一只、寿星玉雕一块、孔雀石猴雕一块、平湖秋趣图一幅、青花梅瓷器花瓶一只、紫砂壶一只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董某某违法所得杰尼亚牌西服一套、巴宝莉牌皮鞋一双、巴宝莉牌皮带一条、报喜鸟牌西服二套、红酒柜一台、三星牌电视机一台、美菱牌电冰箱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杜康白酒六十瓶、50克金条一根,按收受时的价值总计人民币十一万二千二百三十五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徐红霞
人民陪审员 周官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邱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