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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2019)皖1821刑初7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2-10-05  浏览: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821刑初76号   

被告人楼某某犯受贿罪一案,由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解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某某及其辩护人洪武、何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楼某某利用担任旌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并兼任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旌德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领导组组长等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股权转让、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采矿许可证办理及延续、担保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2.4012万元(其中现金154.7万元、价值13.0572万元的车库2间、价值3.644万元的金条1根、价值1万元的加油卡1张)。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11月,被告人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介绍其大学同学尤某等六户共同出资1000万元(实际支付500万元),以余某个人名义购买旌德县新义萤石有限公司10%股权,并在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未经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领导组会议讨论通过,擅自同意变更股权。2011年1月,余某转让该10%股权共得款800万元。为感谢楼某某提供的帮助,2011年10月1日,尤某向楼某某指定的陶某账户内转入40万元。

2、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宋某购买清水龙采石场及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担保贷款、协调处理砂场矛盾纠纷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9次收受宋某所送现金,共计40万元。

3、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安徽中萤矿业有限公司无水氟化氢生产项目选址、立项、环评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矿长李某所送现金,共计13万元。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楼某某接受李某请托,为其个人购买版书镇萤石矿提供帮助,收受李某现金2万元。

4、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旌德县兔子笼萤石有限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缓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2次收受该公司矿长丁某所送现金,共计11.4万元。

5、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工程承包商汤务忠承揽工程项目、担保贷款、女儿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汤务忠所送现金,共计8.3万元。

6、2007年下半年、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旌德县山丰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原小牛山萤石矿)重新编制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及评审、合福高铁压覆补偿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永祥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

7、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旌德县三河贸易有限公司仓储物流中心选址、梓山路项目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陈辉所送现金5万元及一张面值1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共计6万元。

8、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旌德县狮子山石材有限公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旌德县开元石业有限公司协调处理矛盾纠纷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狮子山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元石业有限公司股东林某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

9、2011年12月,被告人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旌德县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调处理矛盾纠纷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梁所送现金5万元。

10、2012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浙皖广兴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凤凰国际小区项目前期建设规划审批、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及吉利德铸造有限公司输电线路扩容、担保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股东兰某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

11、2009年7月,被告人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黄山市都市担保有限公司向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拆借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所送现金5万元。

12、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旌德县新义萤石有限公司采矿权扩界、环保整改及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副董事长贾祥富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13、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旌德县七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皖南旅游服务中心项目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缓交人防费及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响亮及股东徐庭钰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

14、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安徽泰科铁塔有限公司申报电镀项目、担保借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淳所送金条1根。经鉴定,该金条价值3.644万元。

15、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承建旌德县“五大工程”资金决算、组团抵押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8月,楼某某向该公司副总经理黄某索要其公司开发的和平新村小区车库一间,黄某为了感谢楼某某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将和平新村幸福人家组团7号楼9号车库钥匙交给楼某某,此后,楼某某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车库。2018年12月1日,楼某某家属将车库钥匙退还。经鉴定,该车库价值7.182万元。

16、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旌德县涌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贷款、消防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下半年,楼某某以借为名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索要车库一间,叶某为了感谢楼某某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将其公司开发的景秀花园2号楼12号车库钥匙交给楼某某,此后,楼某某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车库。2018年12月4日,楼某某家属将车库钥匙退还。经鉴定,该车库价值5.8752万元。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楼某某被宣城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旌德县人民政府带至宣城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留置调查。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楼某某之妻方雪萍代为退缴脏款100万元。2019年5月22日,方雪萍又代为退缴脏款54.7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楼某某的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宣城市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楼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旌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郎溪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证人余某、尤某、宋某、李某、丁某、林某、兰某、陶某、黄某、叶某、程某、方某、胡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楼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是正当、合法的利益。2、被告人到案后真诚悔过,自愿认罪。3、被告人主动退缴了全部脏款、脏物。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2.4012万元(其中现金154.7万元、价值13.0572万元的车库2间、价值3.644万元的金条1根、价值1万元的加油卡1张),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中索贿犯罪2笔,金额13.0572万元,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楼某某在宣城市监察委员会对其留置调查时,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和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且如实供述了同种罪行较重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悔罪明显,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真诚悔过,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楼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楼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

二、被告人楼某某犯罪所得赃款、脏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兰秀松

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

人民陪审员  郭雪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