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122刑初42号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公诉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豪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樊东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丁某某在历任来安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副站长、站长,来安县建筑工程管理站站长、来安县住建局建筑业发展股股长、来安县住建局行政审批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并索取詹某、周某、钱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00609.05元,数额巨大,到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共计600609.0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丁某某逢年过节,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属于人情往来。不属于受贿。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丁某某在历任来安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副站长、站长,来安县建筑工程管理站站长、来安县住建局建筑业发展股股长、来安县住建局行政审批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并索取詹某、周某、钱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00609.05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非法收受詹某现金99000元
2000年,被告人丁某某到安徽同济水电建安公司职工宿舍楼项目工地找到项目负责人詹某,以身上没钱为由向詹某索2000元。
2006年的一天晚上,丁某某在来安县城南一饭店请人吃饭,饭后向詹某索要2000元买单,詹某给了丁某某2000元。
2009年詹某在开发建设新昌花苑小区项目时,为尽快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同时得到丁某某关照,送给其5000元。
2010年新昌花苑项目快完工时,詹某为了能尽快通过竣工验收,到丁某某家里送给其20000元。
2012年詹某与苏中市政公司签订了混凝土供货合同,2013年4月份,詹某为请丁某某找苏中市政公司肖成斌打招呼,以尽快结清货款,送给其10000元,后在丁某某的关照下,詹某顺利与苏中市政公司结清货款。
2013年下半年,来安县亿升观天下项目二期工程准备开工,詹某为了能向该工程供应混凝土找丁某某帮忙,并承诺付给好处费,丁某某找到亿升项目开发公司的董克军,请他帮忙安排此事,董克军考虑到亿升项目开发施工的手续要找丁某某办理,便按照其要求找施工方打招呼,后詹某成功为该项目供应混凝土。为表示感谢,詹某在2013年下半年一天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0元。
2014年底,丁某某内侄生病需要用钱,丁某某便以借钱的名义向詹某索要20000元。
2016年7月,丁某某因女儿准备复读,需付房租20000元,便以该名义找詹某索要了20000元,詹某安排公司职工张立转帐20000元给丁某某。
2.非法收受周某现金84000元、11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来安县文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为请被告人丁某某给他介绍混凝土业务和在混凝土质量、安全管理上得到丁某某的关照,多次给其送钱送物,具体为:
2008年端午节前、中秋节前,周某派公司副总刘某到丁某某家分别送给其2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共计4000元购物卡。
2009年春节前,周某安排刘某到丁某某家送给其3000元白云商厦购物卡,同年端午节、中秋节,周某安排刘某每节到丁某某家送给其2000元白云商厦购物卡,共计7000元购物卡。
2010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周某安排刘某每节到丁某某家送给其3000元,共计12000元。
2010年至2012年每年端午节、中秋节前,周某安排刘某每节到丁某某家送给其2000元,共计12000元。
另2009年春节前一天,丁某某打电话给周某,以要买房子为名向周某索要60000元,不久后的一个晚上,周某开车到丁某某家楼下给了丁某某60000元。
3.非法收受钱某现金50000元
钱某先后在来安县承建了县公安局办公楼、恒鑫科技厂房、南微电子厂房等项目,为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得到被告人丁某某的关照,2007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钱某都到丁某某家送给其2000元,共计20000元。
2006年上半年,来安县建筑工程质监站下属的建筑工程实验室需要追加注册资本,丁某某以个人名义向一些项目经理借款进行注册,其中向钱某借款30000元。钱某给丁某某钱时,注册资金已经凑齐,该款一直放在丁某某处,后丁某某退还给钱某20000元,以需要用钱为名留下了剩余的10000元。
2011年9月,钱某向来安县城建局申请成立来安县建科建筑工程检测公司,并与质监站的建筑工程实验室合作。钱某与丁某某商议建科公司上交给实验室利润比例时,丁某某为照顾钱某便决定按照20%上交,并签订了合作协议。钱某为了表示感谢,在2012年春节前到丁某某家送其2000元。
2012年至2016年,钱某为了感谢丁某某之前对他在工程质量监管、上交利润比例等方面的关照,多次送给其财物:
2012年中秋节,钱某到丁某某家送给其2000元。2013年到2016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钱某都到丁某某家送给其2000元,共计16000元。
4.非法收受刘某35909.05元贿赂
2005年12月,时任来安同济花园小区工程甲方项目负责人的刘某,为了感谢被告人丁某某帮该项目顺利通过验收,以及在以后工程中继续得到关照,在工地上送给其1000元人民币。
2013年夏天,刘某为了感谢丁某某利用职权为他介绍中央大街、南城美都混凝土供应业务,在陪丁某某妻子陈倩购车过程中,为丁某某家支付了5000元车辆订金和5909.05元的车辆保险费用,事后陈倩将刘某支付10909.05元费用的情况告知了丁某某,丁某某默许。
刘某为了感谢丁某某帮忙并希望以后继续得到关照,两次为丁某某及家人支付旅游费用,具体是:2012年下半年刘某请丁某某去武夷山游玩,为丁某某支付旅游费用5000元;2013年夏天,刘某安排其妻彭红和女儿陪同丁某某妻女到海南旅游,彭红为丁某某妻女支付了飞机票、旅游费共计6000元,并当陈倩面为陈倩购买了价值6000余元碧玺手串一个,为丁某某购买了价值7000余元的绿幽灵水晶手串一个,陈倩回来后将此事告诉丁某某,丁某某默许。
5.非法收受王世敏20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10000元现金
王世敏在来安县先后承建了实验小学园丁楼、向阳小学综合楼、县国税局宿舍楼、县看守所办公楼、汊河黄牌安置房、中联能源公司办公楼等工程,此外其公司还给他人挂靠施工了亿升观天下小区、水口中奥建材公司综合楼等工程,为了得到丁某某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关照,王世敏多次送给丁某某财物,具体如下:
2004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王世敏都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共计16000元购物卡。
2015年、2016年春节,王世敏每节到丁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共计4000元购物卡。
2011年下半年一天,丁某某以借钱为名向王世敏索要了10000元。
6.非法收受周长春现金27000元
来安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原项目经理周长春先后承建了来安县大英中学教学楼、办公楼、公寓楼,来安县水口中学办公楼、教学楼、公寓楼等项目工程。周长春为了得到丁某某在工程质量监管、验收等方面的照顾,多次送给其财物,具体如下:
周长春于1999年春节期间到丁某某家送给其1000元,于1999年端午节、中秋节,每节到丁某某家送给其500元,共计2000元。
2000年至2003年的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前,周长春每节到丁某某家送给其1000元,共计12000元。
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周长春到丁某某家,送给其2000元。
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周长春请丁某某到南京玩乐时,丁某某称他身上没钱了,周长春送给丁某某3000元。
2004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2005年春节前,周长春每节到丁某某家送给其2000元,共计8000元。
7.非法收受孙仁忠22700元人民币
来安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项目经理孙仁忠先后承建了汊河黄牌安置房项目、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西大街商住楼、银河商住楼、丝路达公司厂房、皖能新科公司厂房、汊河碧桂园项目、贝发现代城等项目。孙仁忠为了得到丁某某的关照,多次送给丁某某财物,具体如下:
2004年至2011年,孙仁忠每年春节到丁某某家送给其2000元,共计16000元。
2008年下半年一天,丁某某以朋友顾剑向其借钱为名找孙仁忠索要了6700元。
8.非法收受张发祥10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9000元现金
张发祥为了在开发圣泽来雅苑小区项目过程中,获得丁某某对办理施工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协调农民工矛盾等方面的照顾,多次给丁某某送钱和购物卡,具体如下:
2006年春节前,为了顺利办理施工许可证,张发祥安排其公司宁久燕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
2007年、2008年每年春节前,张发祥为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均安排宁久燕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共计6000元。
2011年春节前,张发祥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9.非法收受杨炳武现金16000元
来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项目经理杨炳武承建了来安县三中教学楼、实验楼、公寓楼、办公楼、教师宿舍楼,大柳廉租房部分住宅楼、来安县农委植保站、来安县哑校教学楼等项目。为了在项目施工中得到丁某某在工程质量监管上的照顾,2004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杨炳武到丁某某家送给其1000元人民币,共计16000元。
10.非法收受李明现金16000元
安徽同济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明承建了汊河黄牌安置房、十二里半和邵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水口中心小学危房改造等项目。为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得到丁某某的照顾,2004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李明到丁某某家送给其1000元,共计16000元。
11.非法收受凌玉冰现金14000元
来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项目经理凌玉冰承建了大柳廉租房、杨郢中学宿舍楼、龙山中学教学楼、来安县实验小学厕所、汊河派出所办公楼、新安华府部分住宅楼等项目。为了在工程施工时能得到丁某某的关照,2005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凌玉冰到丁某某家送给其2000元,共计14000元。
12.非法收受吴本仪现金14000元
吴本仪先后开发和施工建设了赛华商住楼、体育巷商住楼、宇通商住楼、老人武部商住楼、新安小学宿舍楼、大英中学宿舍楼、农行宿舍楼等项目。为了得到丁某某的照顾,2000年至2003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吴本仪都安排公司会计傅文贵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元,共计4000元。2004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吴本仪都安排傅文贵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共计10000元。
13.非法收受汪恕安4000元现金、9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来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项目经理汪恕安承建了雷官中心小学加层项目工程、相官中学危房改造项目、安厦建材公司安置楼、大柳廉租房、雷官、汊河信用社、南城美都部分楼等项目。为了在工程施工时能得到丁某某的关照,汪恕安多次送给丁某某财物,具体如下:
2001年至2009年每年春节前,汪恕安均到丁某某家送给其1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共计9000元购物卡。
2010年,汪恕安为感谢丁某某在项目验收上的照顾,送给丁某某4000元。
14.非法收受后家明12000元现金、1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来安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后家明在来安县开发了汊河新区农贸商城项目。后家明为了得到丁某某在工程上的照顾,多次送给丁某某财物,具体如下:
2005年中秋节前,后家明在送给丁某某1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2006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前、中秋节前,后家明到丁某某家送给其2000元,共计12000元。
15.非法收受赵玉钟现金13000元
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赵玉钟为了其承接的圣泽来雅苑小区门窗安装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
2008年春节前,赵玉钟为了感谢丁某某帮助圣泽来雅苑小区门窗安装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丁某某2000元。
2009年、2010年每年春节前,为了和丁某某处好关系、继续获得关照,赵玉钟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共计4000元。
2017年夏天,赵玉钟为了其承接的汊河镇金鼎湾小区门窗安装工程顺利通过验收,送给丁某某5000元。
16.非法收受曹新和现金11000元
来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项目经理曹新和承建了税务局办公楼、人行宿舍楼、县医院宿舍楼、华峰公司厂房和宿舍楼、县职高教师宿舍楼和教学楼等项目。为了得到丁某某在工程质量监管上的关照,2000年至2005年的每年春节前,曹新和到丁某某家送给其1000元,共计6000元。
2003年夏天,为了感谢丁某某的照顾,以及以后继续关照,曹新和在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
17.非法收受张少勇现金11000元
2006年,张少勇挂靠天长市飞天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了来安县中天农化公司综合楼。该项目因土地指标问题被停工,2007年夏天,为了复工以后施工过程中能得到丁某某的关照,张少勇送给丁某某3000元。
2014年初,来安县塔东商砼有限公司正式投产生产混凝土,张少勇为了在安全监管和扬尘治理方面得到丁某某的照顾,多次给丁某某送钱,具体如下:
2014年、2015年每年春节前,张少勇到丁某某家送给其2000元,共计4000元。
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丁某某到塔东商砼有限公司检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张少勇为了尽快完成整改、不被刁难,送给丁某某2000元。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丁某某到塔东商砼有限公司检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张少勇送给丁某某2000元。
18.非法收受蒋能8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2004年蒋能将改制的原来安县建筑防水卷材厂买下并更名为快来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因需要将原厂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防水施工资质变更到快来公司名下,蒋能请丁某某帮忙给他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并顺利地完成资质变更。为了表示感谢,以及在以后的资质年检时得到丁某某的关照,2005年至2008年,蒋能每年春节后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共计8000元购物卡。
19.非法收受潘荣晴8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安徽金太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来安县投资开发了金太阳装饰城、鹭港花园住宅等工程。为了请丁某某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筑市场行为检查等方面予以关照,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该公司副总潘荣晴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共计8000元购物卡。
20.非法收受夏明根8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夏明根挂靠来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了新安华府部分商住楼、南城美都部分商住楼工程。为了和丁某某处好关系,在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获得关照,2009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夏明根都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共计8000元购物卡。
21.非法收受李小平8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李小平在来安开发了威尼斯花园小区项目,为了和丁某某处好关系,请其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上予以关照,2010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前,李小平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白云商厦购物卡,共计8000元购物卡。
22.非法收受刘绪仁4000元现金、4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为了和丁某某处好关系,在办理企业房屋建设资质、自建厂房工程等方面得到丁某某关照,刘绪仁在2010年春节前,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同年中秋节前,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同年中秋节前,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
23.非法收受孙林霞现金8000元
安徽万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汊河开发了蒙塔卡利小区,为了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验收上得到丁某某的照顾,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该公司财务主管孙林霞均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
24.非法收受倪士祥现金6000元
来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项目经理倪士祥承建了水口粮油公司商住楼、水口粮油管理中心站简易仓库、来安县黄牌小学教室工程、三城派出所办公楼等项目。为了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得到丁某某的关照,倪士祥多次送给丁某某财物,具体如下:
2002年9月,丁某某和倪士祥在饭店吃饭时提出其手机摔坏了,让倪士祥帮其买部手机,倪士祥便给了丁某某3000元钱。
2003年至2005年每年春节前,倪士祥到丁某某家送给其1000元,共计3000元。
25.非法收受施遵鸿6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施遵鸿在来安县承包施工了汊河八闽科技园一期、二期,来安县万城国际等项目项目。为了请丁某某在工程项目上予以关照,施遵鸿多次送给丁某某财物,具体如下:
2011年底,为了尽快办理施工手续,工程能尽快开工,以及以后施工时得到丁某某关照,施遵鸿在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2014年上半年,丁某某到八闽科技园二期工地检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为了请丁某某关照,施遵鸿送给丁某某2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2016年底,丁某某到万城国际工地检查工程质量、安全和扬尘治理,施遵鸿送给丁某某2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26.非法收受张智宝6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张智宝通过挂靠承建了南城美都部分商住楼工程,为了和丁某某处好关系,在施工过程中得到丁某某的关照,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端午节前,张智宝每节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共计6000元购物卡。
27.非法收受张国锋现金5000元
2016年下半年,来安县规建局检查中联混凝土公司水口站扬尘治理情况时发现该站存在问题较多,准备要求停工,该站站长张国锋通过刘某找到丁某某协调,丁某某答应出面找局领导做工作改变处罚意见。不久后,为了和丁某某处好关系,在扬尘治理方面得到关照,张国锋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
28.非法收受袁成意现金4000元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弘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袁成意在来安县承建了滨河安置小区二期工程、七里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紫金城小区工程等工程。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得到丁某某的照顾,2011年底一天,袁成意送给丁某某2000元,2014年上半年一天,袁成意送给丁某某2000元。
29.非法收受金长贵现金4000元
为了和丁某某处好关系,得到丁某某在安全管理和扬尘治理方面的关照,来安县金鼎混凝土公司负责人金长贵在2014年中秋节前,送给丁某某2000元,2015年初的一天,送给丁某某2000元。
30.非法收受黄有明现金4000元
黄有明在来安县承建了来安中学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楼等工程,为了感谢丁某某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上的关照,以及以后继续跟丁某某搞好关系,2001年至2004年每年春节前,黄有明都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共计4000元。
31.非法收受秦发喜现金3000元
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总经理秦发喜在来安县承建了金鼎湾花园小区项目,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丁某某到该项目检查,秦发喜为了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得到丁某某关照,送给丁某某3000元。
32.非法收受傅全安现金3000元
安徽同济水电建安公司项目经理傅全安在来安县承建了龙山朝阳小学教室、四中教学楼、职高实训楼、教委中小学危改项目等工程,为了得到丁某某的关照,傅全安在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到丁某某家送给其1000元,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到丁某某家送给其2000元。
33.非法收受姜立军现金3000元
在来安县站华府房产项目开发过程中,为了在办理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得到关照,2017年11月一天,姜立军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
34.非法收受王小平现金2000元
来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项目经理王小平在来安县公安局原大楼对面开发鼓楼商住楼时,因基坑塌方问题,来安县建管站对该项目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停工并对基坑进行支护处理。2014年下半年一天,为请丁某某关照让该项目复工建设,王小平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
35.非法收受袁殿俊现金2000元
来安县建筑安装公司项目经理袁殿俊在来安县承建了生资小区住宅楼,为了和丁某某处好关系,在工程中得到关照,1999年下半年一天,袁殿俊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
36.非法收受杨萍2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为了在扬尘治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得到丁某某的关照,2014年上半年一天晚上,安徽上能管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杨萍送给丁某某2000元来安县白云商厦购物卡。
37.非法收受袁邦春现金2000元
袁邦春挂靠安徽同济水电公司承包施工了邵集、王集农村中小学危改项目,为了在工程质量管理上得到丁某某的关照,在2002年左右的一天,袁邦春到丁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
38.非法收受陆其云现金1000元
来安县大英中学原校长陆其云为了请丁某某对大英中学的工程尽快验收、尽快交付使用,于2003年的一天,在陆其云办公室送给丁某某1000元。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经组织教育,如实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其收受刘某贿赂的事实,后如实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收受詹某、钱某、王世敏等人贿赂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监察决定书、到案经过、缴款书复印件、相关文件等书证。2.证人詹某、周某、钱某、刘某等的证言予以证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0万余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丁某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正武
审 判 员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陈安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郭娟娟
书记员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