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9)皖1321刑初40号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黄辉、许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
(一)以发放利息的方式套取砀山县中医医院公款共计人民币11.39842万元。
2004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郭某某借用砀山县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个人垫资建设砀山县中医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及附属工程,截止2011年7月医院欠郭某某94.861528万元。2009年中医医院将郭某某11万元的CT机集资款记入该院应付账款。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郭某某以中医医院欠其105.861528万元为由,个人决定中医医院每月向其个人发放利息2.11万元(月息两分)。105.861528万元欠款中,2012年8月3日郭某某从中医医院财务部门领取4万元;2013年2月4日经政府医疗化债,归还郭某某50.5921万元,在利息发放期间共计归还54.5921万元本金,但郭某某未将对应的利息从每月2.11万元利息中扣除,共计套取利息款人民币11.39842万元。
(二)以会员费的名义套取砀山县中医医院资金7.4万人民币。
2007年始,砀山县中医医院为了增加医院收入,鼓励社会人员、本院职工推荐病人来中医医院就诊,按照一定比例给推荐人提成,提成款由该院工作人员刘某1先进行统计,再由郭某某确定数字,以会员费名义的由医院财务部门发放给刘某1,再由刘某1进行分别发放。郭某某在该院2008年8、9、10、11、12月份会员费实际支出基础上,每个月多列支1万元,安排医院财务部门拨付至刘某1个人账户中,让刘某1为其个人购买泰康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郭某某在2009年7、8、9、10月份的会员费中每个月多列支0.6万元,让医院财务部门拨付至刘某1账户,让刘某1在平安保险公司为其个人购买保险产品。
二、受贿罪
1、2015年4月至2018年,在砀山县中医医院新院大楼建设期间,郭某某收受新院大楼基建工程承包商陈某1所送现金115万元人民币。
2、在砀山县中医医院新院大楼建设期间,郭某某收受南京柯莱特信息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2所送现金5万元人民币。
3、在砀山县中医医院新院大楼建设期间,郭某某收受砀山县华安消防器材经销处经理吴某1所送现金2万元人民币。
4、在砀山县中医医院新院大楼建设期间,郭某某收受北京华仪泰兴医用设备开发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刘某2所送现金2万元人民币。
5、在砀山县中医医院新院大楼建设期间,郭某某收受砀山县供电公司退休职工高某3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6、在砀山县中医医院药品、器材采购过程中,郭某某收受安徽蓝天医药公司经理张某4所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
7、在砀山县中医医院药品、器材采购过程中,郭某某收受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吝静文所送现金3.05万元人民币。
8、在砀山县中医医院药品、器材采购过程中,郭某某收受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栾某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9、在砀山县中医医院药品、器材采购过程中,郭某某收受安徽省力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彭某2所送现金0.8万元人民币。
10、在砀山县中医医院药品、器材采购过程中,郭某某收受亳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3所送现金5.1万元人民币。
11、在砀山县中医医院药品、器材采购过程中,郭某某收受徐州市康贝森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朱某1所送现金5万元人民币。
12、2018年4月,郭某某收受护士贾某的委托人张某2所送1万元人民币,承诺有机会给贾某考虑调整工作岗位。
13、2015年8、9月份,郭某某收受护士李某4妈妈谭某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承诺在工作岗位及奖金待遇等方面对李某4多照顾。
14、2015年7、8月份,郭某某收受护士付某家人的委托人汪某1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多照顾付某。
15、2010年9月至2015年9月,郭某某三次收受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会主席单某1所送共计3万元人民币,安排单某1的子女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上班。
16、2012年高某4在郭某某的帮助下顺利通过考试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当年7月的一天,高某4的父亲高某1委托高某3向郭某某送2万元人民币表示感谢。
17、2010年5、6月份,郭某某三次收受砀山县中医医院退休职工朱某2所送共计3万元人民币,安排朱某3、王某3、毛某三人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
18、2010年4、5月份和2012年春节前,郭某某两次收受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人员刘某1所送共计2万元人民币,安排郭某、张某6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
19、2012年7月,郭某某收受护士葛某1的委托人杨某1所送1万元人民币,承诺在今后的岗位调整等待遇方面对葛某1多照顾。
20、2013年下半年,郭某某收受康复科医师王某4的委托人汪某2所送1万元人民币,安排汪某2的弟媳王某4到砀山县中医医院导医台工作。
21、2009年底,郭某某帮助安排单某4女儿单某5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单某4为了表示感谢,于2010年初送给郭某某2万元人民币。
22、2010年,郭某某两次收受中国农业银行砀山支行职工冯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人民币,安排崔某2、张某8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
23、2009年10月份,在郭某某帮助下,刘某3的儿子刘某4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刘某3为表示感谢,于2010年春节前到郭某某家中送1万元现金。
24、2012年11月份,郭某某收受砀山县木器厂下岗职工武某11万元人民币,安排武某2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麻醉科工作。
25、2010年至2012年5、6月份,郭某某三次收受砀山县中医医院原工作人员王某5所送共计4万元人民币,安排尚某、李某8、李某7进入到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
26、2011年,郭某某帮助安排杨某2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上班,为表示感谢,杨某2于2012年春节前送给郭某某现金1万元;2014年春节前,郭某某收受杨某2所送1万元现金,安排孙某进入该医院工作。
27、2012年5月,郭某某收受砀山县砀城镇无业人员索某所送1万元人民币,安排索某的儿媳彭某3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
28、2012年4、5月份,郭某某收受张某91万元现金,帮助张某9重新回到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
29、2012年7、8月份,郭某某收受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人员陈某21万元人民币,帮助陈某2调整到中医医院挂号室工作。
30、2017年9月,郭某某收受砀山县砀城镇无业人员许某31万元人民币,帮助安排许某3的女儿许某4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
31、2008年11月,郭某某收受许某5所送1万元人民币,安排许某5的儿子张某10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
32、2012年1月,郭某某收受崔某3所送1万元人民币,安排崔某3的女儿崔某4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
33、2011年10月,郭某某收受张某12所送1万元人民币,安排张某12的女儿张某11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
34、2009年12月,郭某某收受吴某21万元人民币,安排吴某2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
35、2010年9月,郭某某收受葛某21万元人民币,安排葛某2的儿子吴某3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
36、2011年11月,郭某某帮助安排李某9的女儿李某10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为表示感谢,李某9到郭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现金。
37、2013年7月和2015年8月,郭某某两次收受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董某1所送现金共计1万元,帮助董某1调整到该医院财务室负责统计工作和承诺对在该医院上班的董某1的弟弟董某2多照顾。
38、2009年9月,郭某某安排吴某4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放射科工作,为表示感谢,吴某4到郭某某办公室送给郭某某1万元现金。
39、2012年7月,段婉如通过考试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为了在以后的工作中得到郭某某的照顾,当年8月的一天,段婉送给郭某某现金1万元。
40、2010年6月,李某11通过招聘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为了在以后的工作中得到郭某某照顾,李某11到郭某某家中送给郭某某1万元现金。
41、2009年6月,郭某某收受砀山县人民医院医生樊某所送现金3000元人民币,安排樊某的儿子朱某5进入砀山县中医医院工作。
42、2010年9月,郭某某收受曹某所送5000元人民币,安排曹某到砀山县中医医院推拿科上班。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砀山县中医医院院长职务期间,通过冒领利息、虚列会员费,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8.79842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新医院大楼建设工程、药品器材采购、人员招聘、人事调整过程中,非法收受当事人及请托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84.7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郭某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予以供认。辩解称,其同李某3、吝文静有人情往来,分别收受二人1.7万元和0.55万元的人情往来礼金应当从其受贿款中扣除。
辩护人同意郭某某的自辩意见。另提出:1、郭某某多领取11万余元利息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属不当得利;2、起诉书认定陈某1行贿30万元及朱某1行贿5万元的证据不充分;3、郭某某的受贿犯罪行为应以自首论;4、郭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悔罪。综上建议对郭某某犯贪污罪从轻处罚,犯受贿罪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罪
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砀山县中医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通过冒领利息、虚列会员费的方法,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8.7984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4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郭某某借用砀山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个人垫资建设砀山县中医医院(原砀山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砀山中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及附属工程,截止到2011年7月,该院欠郭某某94.861528万元。2009年,砀山中医院将郭某某11万元的CT机集资款记入该院应付账款。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郭某某以砀山中医院欠其105.861528万元为由,个人决定该院每月向其本人发放利息2.11万元(月息两分)。2012年8月3日郭某某从砀山中医院领取4万元,2013年2月4日经政府医疗化债,归还郭某某50.5921万元,两笔共计归还54.5921万元本金,但郭某某未将对应的利息从每月2.11万元利息中扣除,共计套取利息款计人民币11.3984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许某1证明:砀山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工程是该院院长郭某某借用我们公司资质自己建设的。
2、证人李某1证明:2004年,砀山中医院建设门诊病房综合楼是院长郭某某垫资建设的,截至2011年7月,医院还欠他94.861528万元。2005年郭某某与职工集资购买了CT机一台,其中郭某某集资11万元,2009年这台CT机被医院收回,郭某某11万集资款计入医院应付账款。2010年12月郭某某借给医院8万元钱借款,至2011年7月医院欠郭某某113.861528万元。郭某某说要按月息2分发放他利息,财务部门就发给他了,去掉零头每月合计发放22700元。到2013年12月份,郭某某说医院欠他的款项已经还清,所以利息22700元只发到该月份。
3、证人薛同强证明:砀山中医院班子成员有院长郭某某、副院长张某1、工会主席单某1和我。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中医院以欠郭某某105.861528万为由,按照月息两分每月向郭某某发放利息2.11万元。此事郭某某没有对我讲过,中医院也没有开会研究。
4、证人单某1、张某1的证言内容与证人薛同强证言内容一致。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砀山中医院(原砀山县第二人民医院)与砀山县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开发建设门诊病房大楼工程合同。
6、郭某某从砀山中医院领取综合楼工程款相关凭证,证明郭某某收回门诊病房大楼建设部分垫资款。
7、郭某某集资的11万CT机款及转为中医院借款的相关资料及会计凭证,证明郭某某11万元集资款计入砀山中医院应付账款。
8、郭某某8万元长期借款及2万元短期借款会计凭证,证明郭某某借给砀山中医院款项的情况。
9、中医院利息发放单,证明自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郭某某每月领取22700元利息款。
10、2011年政府医疗化债相关统计表、文件及资料,证明政府对砀山中医院欠款进行医疗化债的情况。
11、郭某某邮政储蓄银行流水及取款凭证,证明郭某某收到政府医疗化债款及砀山中医院的还款。
1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04年至2005年我借用砀山县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个人垫资建设砀山中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及附属工程,总投资1910949.43元,截止2011年7月中医院欠我94.861528万元。2005年因中医院开展业务需要,我与职工许岩梅、刘某1、李松、张某1五人集资35万元购买CT机一台,参与经营分成,其中我集资11万元,2009年中医院将CT机收回院里所有,我的11万元集资款记入中医院应付账款。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我以中医院欠我105.861528万元为由,个人决定让中医院每月向我发放利息2.11万元(月息两分)。2012年8月3日我从中医院财务部门领取4万元,2013年2月4日经政府医疗化债,归还我50.5921万元(在利息发放期间归还),但我仍然按照原利息领取,共计套取中医院公款11.39842万元。
(二)自2007年始,砀山中医院为增加医院收入,鼓励社会人员及本院职工推荐病人来中医院就诊,按一定比例给推荐人提成。在2008年8、9、10、11、12月份的会员费中,郭某某每个月虚列支1万元,共计5万元,让医院财务部门拨付至会员费发放人员刘某1个人账户中,让刘某1为其个人购买泰康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在2009年7、8、9、10月份的会员费中,郭某某每个月虚列支0.6万元,共2.4万元,让医院财务部门拨付至刘某1个人账户中,让刘某1为其个人购买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郭某某以会员费的名义共套取砀山中医院资金计人民币7.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1证明:2007年砀山中医院为了提高营业收入,鼓励乡村医生、我院职工等向我们医院推荐病人,按照就医费用的比例提成给推荐人,我每月把发放的清单报给院长郭某某,郭某某定好钱数让会计以会员费名义打入我账户中,由我进行发放。郭某某在2008年8、9、10、11、12月份的会员费中每月增加1万元钱,让我帮他交在泰康保险公司购买的寿险保费。郭某某在2009年7、8、9、10月份的会员费中每月多列支6000元钱,让我帮他交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保费。
2、证人李某1证明:会员费是中医院为了增加医院收入,鼓励职工推荐病人来中医院就诊,给推荐人的提成。会员费是刘某1先统计,再报给院长郭某某,由郭某某来确定数字,郭某某每月都手写一张各科室补助单,会员费在其中,财务部门就按照郭某某手写的会员费数字发放给刘某1,由刘某1具体发放。
3、2008年8、9、10、11、12月份会员费发放资料,证明郭某某审核并多列支的会员费情况。
4、2009年7、8、9、10月份会员费发放资料,证明郭某某审核并多列支的会员费情况。
5、郭某某购买平安、泰康保险产品清单,证明郭某某购买保险产品的情况。
6、郭某某用于缴纳泰康保险费的邮政储蓄账户流水,证明郭某某购买泰康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缴费情况。
7、郭某某用于缴纳平安保险保费的工行账户流水,证明郭某某购买平安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缴费的情况。
8、保费存款凭证,证明刘某1替郭某某缴纳保险费的情况。
9、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07年始,砀山中医院为提高营业收入,鼓励职工推荐病人就医,按照一定比例给推荐人提成,并以会员费的名义发放提成。由我确定每月会员费的具体数额,然后安排医院财务以会员费名义按月打入刘某1个人账户中,再由刘某1具体发放。我在2008年8、9、10、11、12月这五个月的会员费基础上每月多加1万元,共给刘某15万元,由刘某1帮我办理缴纳泰康公司的保险费。我在2009年7、8、9、10这4个月的会员费基础上每月多加6000元,共给刘某12.4万元,让刘某1帮我办理缴纳平安公司的保费。
二、受贿罪
被告人郭某某在砀山中医院新院大楼建设工程、药品器材采购、人员招聘、人事调整过程中,非法收受当事人及请托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84.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安徽省砀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115万元。
2015年4月,陈某1借用安徽省砀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资质,中标砀山中医院新院大楼基建建设工程,中标前后陈某1请求郭某某给与各方面照顾,并承诺将来会给郭不低于工程总款2%到3%的好处费。工程建设过程中,陈某1为催要工程款,在2016年、2017年、2018年的春节前,每次到郭某某家中送10万元现金,2017年底到郭某某办公室送5万元现金,共计35万元。2018年1月,陈某1为兑现其承诺及感谢郭某某对其工程施工中给予的帮助,在郭某某女儿郭舒畅购房之时,送与郭某某8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4月,陈某1借用砀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资质中标我们新医院大楼建设工程,包括基建、消防、空调、二次装修和室内的简单装修等。在中标前几天,陈某1找到我让我各方面多照顾,承诺将来会给我不低于工程总款2%到3%的好处费。陈某1另提议让我先借给他140万元钱,将来以借款利息的名义掩盖给我的好处费,我同意了,陈某1和我签了一份借款协议,用张某2的门面房作了抵押,几天后我把140万元钱转给陈某1。
陈某1在新中医医院大楼建设工程施工顺利,在2016、2017、2018年的春节前,陈某1为了让我顺利拨付工程款,他和张某2两人带着菜和酒到我家吃饭,每次陈某1都送我10万元现金,三年共送我30万现金。2017年底的一天,陈某1也是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和张某2一起到新中医院建设工地我的办公室给我5万元现金。
2018年初,我女儿、女婿想在合肥购买住房,向我借80万元钱,我找陈某1让他归还我140万元的利息和部分本金,说给女儿买房子用,陈某1考虑后和张某2一起到我办公室对我讲:“140万利息及本金的事以后再说,你女儿的80万购房款从工程上出”。我说:“那不行,这钱太多容易出事”,陈某1讲:“不怕,这笔钱不经我、张某2和你的手,你给个你闺女亲戚的卡号,我们想办法给你办”,我就同意了。之后我把女婿许某2母亲金某的卡号给了张某2,转账的事具体是张某2办的,当天晚上女儿打电话说他们收到了80万元钱。陈某1送钱给我是为了兑现他的承诺及感谢我提供的帮助。
2018年4月份,市委巡察组对中医院巡察较为严厉,我和陈某1、张某2害怕这80万元转款被查出来,便在一起商量如何应对检查,张某2提议以他儿子张某3的名义购买我女婿许某2在合肥市的一套旧房子,让我安排许某2与张某3见面签了一份假购房合同。2018年8月下旬,为了应对纪委进一步的调查,张某2提议以购买的房子不能过户,许某2现无钱偿还,把这笔钱改为借款,我和陈某1都同意了。第二天我将写好的假协议寄给许某2,安排他打印并签字,再写份欠张某380万的欠条,连同郭舒畅的房产证一块寄回砀山,材料寄回后都交给了张某2。具体详情我没告诉许某2和郭舒畅,许某2只是按照我的意思去做,房产证是用来给80万的假协议、假欠条做抵押的,这样显的更真实。我和陈某1、张某2之所以这样做,就是想在纪委调查时,能把陈某1送给我的这80万元贿赂款一事掩盖过去。
2、郭某某自书材料与其本人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陈某1证明:2015年4月,我中标新中医医院大楼建设工程,我请求郭某某各方面多照顾,承诺会拿出不低于工程总款2%到3%的好处费送给他,同时提议让郭某某借给我140万,将来可以还利息的名义掩盖给郭某某送的好处费,郭某某同意了。几天后郭某某转账给我140万元,双方签了借款协议,并用张某2的门面房进行了抵押。
2016、2017、2018年每年过年之前,我都和张某2约好带点菜和酒去郭某某家吃饭喝酒,饭后把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交给郭某某。2017年年底,我和张某2到新中医医院建设工地郭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5万元现金。郭某某每次都是客气了一下就把钱收下了。给郭某某送35万元是因为我工程资金比较紧张,想让郭某某尽快支付给我工程款。
2018年初,郭某某说他女儿郭舒畅准备在合肥买套大点的住房还缺80万,让我先给他40万利息和40万本金,我和张某2商量之后,对郭某某说差的80万元钱从工程上出,先不提还利息和本金的事,郭某某开始说不行,我讲这笔钱不经我们三人的手,让他给一个卡号就行了,郭某某考虑了一下就同意了,后郭某某给了张某2一户名叫金某的卡号,我安排张某2用其儿子张某3的账户转账到金某账户80万元,这80万元是张某2先垫付的钱,一个月左右,我安排公司会计张某7华把这80万元钱还给张某2了。我给郭某某80万元是因为工程之初我向郭某某承诺过,也是为了感谢郭某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我提供的帮助。
2018年4月份,我听说市委巡察组在巡察砀山中医院,我认为这80万元走的是银行账不安全,就让张某2找郭某某补个假房屋买卖协议,说80万转款是张某2儿子张某3购买郭某某女婿合肥房子的款项,后因房子不能过户,郭某某女婿现又无力偿还,将80万改成借款,后来郭某某将弄好的假协议及其女儿的房产证都给了张某2。
4、证人张某2的证言内容与证人陈某1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证明了郭某某收受陈某1所送现金115万元的事实。
5、证人张某3证明:2018年4月份,我父亲张某2安排我与许某2签了一份购房协议,这份协议不真实,我没买过许某2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房产。2018年8月份,我父亲拿份借款协议让我签,内容也不真实,我没有买过许某2的房产,更没有借给过许某280万元钱,我不知道父亲为什么让我这么做。2018年1月15日,我父亲张某2让我用手机银行从我的中行账户汇给金某卡中的钱是我父亲的,平时这个账户也都是我父亲在使用,我不知道这笔汇款是干什么用的。
6、证人许某2证明:我名下位于合肥市宿州路300号2幢403室的房产,2018年10月被我卖给一个在合肥做板栗生意叫曹刚的人了,现在是已售未过户状态。2018年1月我和妻子郭舒畅想在合肥换套大点的住房,由于资金不够向岳父郭某某借了80万元,是用我母亲金某的银行卡接收的这笔钱。2018年4月,我有事回砀山,我岳父安排我到砀山新中医院工地上的门卫室与张某3签了一份购房协议,张某3没有购买过我的房产,不清楚岳父为什么让我签这份协议。
2018年8月份,我在合肥收到郭某某寄给我一份借款协议,他让我按协议打一个借条,在协议上签名后与打好的借条及郭舒畅的房产证一起寄给他,我都按照办了。张某3没有购买过我的房子,我也没有借过张某380万元钱,我只是按照岳父郭某某的要求写了这份借条与签了这份协议,具体为什么这么做,我岳父没有对我和郭舒畅讲。
7、证人金某证明:2018年1月份,我儿子许某2、儿媳郭舒畅因在合肥市融科城创泽园购房,许某2向我要了我的建行卡号,具体做什么用不清楚,我不知道张某3转给我账户80万元是怎么回事。
8、证人赵某证明:我是安徽省砀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人代表,砀山中医院新院建设工程是我公司在2015年4月中的标,是我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某1个人承包的工程,借用的公司资质,向公司缴纳中标价1%的管理费。合同书上我的签名是真实的。
9、证人李某1证明:砀山中医院新院建设工程是2015年开始建设,新院建设工程基建、装潢、医用气体、智能化工程的工程款都是院长郭某某签字审批后,安排我具体放款的时间与放款数额。
10、证人高某2(原砀山县卫生局局长)证明:砀山中医院新大楼建设工程是市里的重点工程,建设资金一部分是中医院自筹资金,一部分是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大概有1000多万元,县卫生局是财政拨款的审批单位之一。郭某某每次要财政拨款的时候,都会带着新大楼建设的相关资料和拨款申请表来我办公室找我,让我尽快在拨款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我每次签字前都会问工程进度等情况,然后再签字安排办公室人员盖章。
11、证人王某1(原砀山县发改委主任)证明:砀山中医院新大楼建设的资金一部分是医院自筹资金,一部分是财政资金,县发改委是财政拨款的审批单位之一。我任砀山县发改委主任期间,郭某某每次要财政拨款时,都会带着相关资料和拨款申请表来,让我按程序尽快在拨款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我就让郭某某找分管业务的副主任陈培远和负责业务的陈佳星签字盖章。
12、郭舒畅购买合肥房产购房资料及付款凭证,证明郭舒畅2018年在合肥市购置住房一套。
13、金某、张某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1月15日,张某3账户向金某账户转账人民币80万元。
14、张某2提供的假借款协议、假购房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证明郭某某、陈某1、张某13商议并制作的假借款协议等材料,用以对抗组织调查。
15、陈某1提供的归还张某280万元会计凭证,证明陈某1归还了张某13代其转账给郭某某女儿的80万元购房款。
16、砀山中医院、砀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张某7华淮海村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砀山中医院新大楼建设工程款拨付情况。
17、郭某某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4月7日,郭某某转账给陈某1人民币140万元。
18、工程款付款凭证,证明砀山中医院拨付给砀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新大楼建设工程款情况。
19、借条及张某2的房产证,证明张某1陈某1借郭某某140万元钱款提供了自己的房产作抵押。
20、砀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砀山中医院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标书,证明砀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建了砀山中医院大楼建设施工工程。
21、砀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营业执照及陈某1任职证明,证明砀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具有建设工程相关资质,以及陈某1在该公司的任职情况。
22、陈某1、张某2、张某3、许某2、金某、李某1、高某2、王某1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上述人员的基本身份事项。
(二)收受南京柯莱特信息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6年底,南京柯莱特信息工程公司中标砀山中医院新院大楼建设工程的智能化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分批拨付。2017年3、4月份的一天,该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2为感谢和继续得到郭某某的帮助以及为了让中医院提前拨付工程款,到新中医院大楼郭某某办公室送郭5万元现金。后郭某某安排医院财务部门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该公司100万余元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底,南京柯莱特信息工程公司中标我们新中医院大楼建设的智能化工程,合同价300多万元,合同约定工程验收结束后拨付工程款。2017年3、4月的一天,该公司项目部经理王某2到新中医院大楼我办公室说他们公司资金紧张,想让我提前拨付工程款,王某2临走送我一个海鲜礼品盒,并说里面不光有海鲜,还有其他东西,说是他公司的一点心意,我推辞了下就收下了,答应尽快拨付他们工程款,王某2走后我打开礼品盒,看到里面有5万元现金。不久我让医院财务部门支付他们公司100万元的工程款。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尽量给他们提供帮助,当时工程接近尾声,还没进行验收。
2、郭某某的自书材料与以上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王某2证明:2016年12月份,南京柯莱特信息工程公司中标砀山新中医医院的智能化工程建设,合同总价318万余元。我是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工程施工、催要工程款、协调与发包方关系等。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承建的智能化工程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给我们工程款,因我公司资金很紧张,公司总经理顾某与我商量,想让郭某某提前支付工程款。2017年3月的一天,经顾某安排,我从公司财务那里领了5万元现金,到新中医院大楼郭某某办公室,将装有5万元现金的海鲜礼品盒送给郭,让他帮忙提前支付工程款,并告知盒子里面不光有海鲜,还有其他东西,郭某某客气了下就收下了,答应会尽快拨付我公司工程款。不久,在2017年4、5月份,郭某某安排财务人员提前向我公司拨付100万元工程款,经我公司委托,由砀山中医院直接支付给南通铭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4、证人顾某的证言内容与证人王某2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5、砀山中医院智能化工程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证明该医院大楼智能化工程合同签署以及工程款拨付情况。
6、南京柯莱特信息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及王某2任职证明,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王某2的任职情况。
(三)收受砀山县华安消防器材经销处经理吴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5年吴某1借用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资质,从新中医医院大楼基建承建商陈某1手中分包了消防工程。期间,吴某1多次请求郭某某帮他向陈某1催要工程款。2017年10月,吴某1为感谢以及继续获得郭某某的帮助,到郭某某办公室送给郭2万元现金。在郭某某帮助下,陈某1向吴某1共计支付370余万元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吴某1从陈某1手中分包了新中医医院大楼的消防工程,因为陈某1的资金比较紧张,吴某1向陈某1催要工程款不好要,但陈某1在施工环境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需要我帮助,陈某1不能不给我面子,所以吴某1通过我协调他的工程款的事。2017年春节前,我让陈某1把消防工程款给吴某1结算一部分,2017年6月份,我帮吴某1又催要了50万元工程款。2017年10月,吴某1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万元现金,感谢我帮他催要工程款。之后,我还帮吴某1催要了几次工程款。
2、郭某某的自书材料与以上其本人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吴某1证明:2016年我借用江苏中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资质,从陈某1手中分包了砀山中医院大楼基建工程的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结算,但我让陈某1支付工程款时,他总是推脱,不能顺利给我工程款,于是我请郭某某帮我催要工程款,在郭某某帮我要到工程款后,我到郭某某办公室送了2万元现金表示感谢,并希望他继续帮我催要工程款。
4、证人陈某1证明:2015年我中标砀山中医院大楼基建工程,将其中的消防工程分包给吴某1,吴某1借用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资质与我签合同,我与吴某1约定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结算。因为基建工程量大,占用资金多,我不能及时支付吴某1消防工程款。因我承建的医院基建工程很多方面都需要郭某某帮助与照顾,郭某某找我,我肯定不敢不给面子,吴某1经常找郭某某催我给他工程款,在郭某某多次催促下,我陆续向吴某1支付了共计370万元的消防工程款。
5、消防工程款转账凭证,证明陈某1支付吴某1消防工程款370万元。
6、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吴某1借用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资质与陈某1签定消防工程分包合同。
7、砀山县华安消防器材经销处营业执照及吴某1任职证明,载明该公司经营范围等情况及吴某1任职情况。
8、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营业执照,载明该公司经营范围等情况。
(四)收受北京华仪泰兴医用设备开发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刘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6年11月,刘某2借用北京华仪泰兴医用设备开发技术有限公司资质中标砀山中医院新院大楼建设的医用气体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分批拨付工程款。刘某2为提前拿到工程款,于2017年春节前到郭某某办公室送郭1万元现金,2017年6、7月份,刘某2又到郭某某办公室送郭1万元现金。之后郭某某安排医院财务部门违反合同约定支付给该公司共计110余万元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北京华仪泰兴医用设备开发技术有限公司中标新中医院大楼的医用气体工程,合同总价140余万元,这个工程实际是刘某2私人承包的,合同约定工程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30%。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2到我办公室给我1万元现金,希望我提前支付他工程款,用以结算工人工资,不久我安排医院财务向他支付30万元工程款。2017年6、7月的一天,刘某2又到我办公室送了1万元现金,希望我继续给他拨付工程款。经我安排共计向他拨付100余万元工程款。
2、郭某某的自书材料与以上其本人供述基本一致。
3、证人刘某2证明:2016年11月份,我借用北京华仪泰兴医用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资质中标砀山新中医医院的医用气体工程,合同总价142万余元,这个工程实际是我私人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款,由于我实力较弱拖不起,为让郭某某提前支付我工程款,在2017年春节前和2017年6月份,我两次到郭某某办公室分别送了1万元现金,后郭某某安排财务人员陆续向我拨付工程款共计110余万元。
4、砀山中医院医用气体工程合同及砀山中医院工程款支付凭证,证明该医院大楼的医用气体工程合同签署、履行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北京华仪泰兴医用设备开发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等情况。
6、刘某2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某2的基本身份情况。
(五)收受砀山县供电公司退休职工高某3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17年10月的一天,砀山县供电公司退休职工高某3为承揽砀山中医院新院建设工程中的小电力工程,其与郭某某的同学彭某1一起到郭某某家中送给郭某某1万元现金,郭某某答应有适合的小工程会优先考虑给他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10月的一天早晨,高某3和我同学彭某1一起到我家,高某3表示想干点新中医医院大楼的电力工程,我说电力工程已经招标好了,有机会会给他们考虑。高某3临走前给了我用袋子包装的两瓶酒,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等他们回去之后发现袋子里还有一个信封,里面装有1万元现金。之后我也一直帮他考虑这件事情,但没有适合他干的活。
2、郭某某自书材料与以上其本人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高某3证明:2017年10月一天早上,我用信封装了1万元钱并捎带2瓶口子窖酒,和彭某1一起开车到郭某某家中,我说想干点新中医院大楼的电力工程的活,郭某某答应帮我考虑,离开郭某某家之前,我把1万元钱和两瓶白酒放在茶几上。后来郭某某也没给我找到活。
4、证人彭某1证明:2017年10月初的一天早上,我和朋友高某3一起到郭某某家,让郭某某帮助高某3协调找点新中医院的电力安装的活,临走高某3给郭某某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郭某某客气下就收下了。
(六)收受安徽蓝天医药公司经理张某4所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10年砀山中医院把安徽蓝天医药有限公司定为药品耗材定点配送公司,该公司经理张某4为了与郭某某搞好关系,让中医院多采购他们公司的药品耗材。张某4于2011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到郭某某办公室,以过节看望的名义送给郭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这期间的药品耗材采购过程中,郭某某都会指示下属对该公司进行倾斜,加大该公司药品耗材的采购量。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中医院把安徽蓝天医药有限公司定为药品耗材定点配送单位,该公司经理张某4为了和我搞好关系,让我们医院多采购他们公司的药品耗材,在2011年和2012年春节、中秋节,张某4到我办公室每次送2000元现金,2013年和2014年春节、中秋节,到我办公室每次送给我5000元现金,2015年春节张某4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000元现金。这期间我都会指示下属对该公司进行倾斜,加大采购量。
2、郭某某自书材料与以上其本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3、证人张某4证明:2010年蓝天医药公司成立后,被砀山中医院确定为医药耗材配送公司,双方开始业务往来。2011年至2014年,在每年春节、中秋节我送给郭某某一些现金,共计有28000元,感谢他对我公司的照顾。2014年下半年淮北东升医药公司和亳州一家医药公司与砀山中医院建立业务关系,影响了我公司的业务量,所以在2015年春节我象征性的到郭某某办公室送了2000元现金。
4、证人李某2证明:我是2013年前后担任砀山中医院西药库主任,根据医院临床需要和药品库存量采购药品,期间,郭某某多次安排我对安徽蓝天医药公司、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亳州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进行倾斜照顾,加大这三家公司的药品采购量。
5、安徽蓝天医药有限公司与砀山中医院签订的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证明该公司与砀山中医院之间的合作情况。
6、安徽蓝天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载明该公司的基本经营范围等。
7、张某4任职证明,证明张某4在安徽蓝天医药公司的任职情况。
(七)收受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吝静文所送现金人民币3.05万元。
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是砀山中医院的供药单位,该公司业务员吝静文为了与郭某某拉近关系,增加其公司的业务量和尽快收回货款,在2014年春节至2017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到郭某某的办公室,以过节看望名义送给郭某某共计1.2万元现金;2016年7、8月份,吝静文以让郭某某买相机为名送郭0.3万元现金;在郭某某儿子、女儿结婚、孙女出生及郭某某生病期间,吝静文以看望为名送给郭某某共计0.55万元现金。这期间,郭某某安排医院相关人员在药品采购中增加该公司业务量并及给与时结算货款。
2017年2月,吝静文得知砀山中医院准备对药品供应商重新招标消息后告知其公司总经理栾某,为让郭某某在重新招标过程中照顾东升公司,栾某拿出1万元让吝静文送给郭某某,后吝静文到郭某某办公室以旅游经费为名将1万元送与郭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是中医院的供药单位,该公司业务员吝静文在2014年春节送我2000元现金;2014年中秋节前送我1000元现金;2015年春节送我2000元现金;2015年中秋节送我1000元现金;2016年春节送我2000元现金;2016年中秋节送我1000元现金;2017年春节送我2000元现金;2017年中秋节送我1000元现金,以上8个节日,共收取吝静文所送现金12000元。2016年7、8月份,吝静文在我办公室里给我3000元现金让我买个新相机,我客气了下就收下了。
2017年2月左右,我和吝静文闲聊中说中医院准备对药品供应商和配送商重新招标的事情,不久后的一天,吝静文到我办公室给我1万元的旅游经费,并让我在重新招标过程中多照顾他们公司,我推辞一下就收下了。
2013年我儿子结婚、2015年我女儿结婚时吝静文到我家中各送给我2000元现金,2015年我孙女出生时送给我500元现金。2015年我在北京3**医院动手术回到家,吝静文以看望的名义送给我1000元现金,这些共计5500元。吝静文家的婚丧嫁娶、生病等事宜,我没有送过钱物。在双方业务往来中,我安排相关人员在药品采购中增加其公司的业务量,并及时给其公司结算货款。
2、郭某某自书材料与以上其本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3、证人吝静文证明:为了和郭某某拉近关系,维护业务关系和增加业务量并及时要回药品款,从2014年春节到2017年中秋节的8个节日,我共计送给郭某某12000元现金。2016年夏,我找郭某某要药品款时得知他的相机坏了,就拿出3000元给郭某某,让他买新相机,郭某某客气下就收下了。2013年郭某某儿子结婚,我送了2000元现金,2015年郭某某女儿结婚,我送他2000元现金,2015年郭某某添个孙女,我送了500元现金,2015年郭某某从北京3**医院动手术回来,我送了1000元现金。我儿子结婚及我甲状腺手术时,郭某某没有送过我任何礼金。2017年初,我听郭某某说砀山中医院准备对药品供应商重新招标,我向栾某汇报这件事,栾某给我1万元钱,让我送给郭某某,不久我就以旅游经费的名义将1万元现金送给郭某某。
4、证人栾某证明:2017年初的一天,我们公司负责砀山片区的业务员吝静文到我办公室给我汇报说砀山中医院要对供药公司进行重新招标,我就拿出1万元现金给吝静文,让她送给郭某某,让郭某某在重新招标过程中多照顾东升公司,过后没多久,吝静文对我说已将钱送给郭某某了,后来东升公司一直继续和砀山县中医院保持着业务关系。
5、证人李某2证明:郭某某多次安排我对安徽蓝天医药公司、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亳州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进行倾斜照顾。在我们医院和这三家公司业务往来期间,郭某某多次让优先采购这三家公司的药品,加大这三家公司的药品采购量,我也都按照郭某某的安排做了。
6、证人李某1证明:砀山中医院新院建设工程是2015年开始的,工程基建、装潢、医用气体、智能化工程的工程款都是院长郭某某签字审批后,我们财务部门进行发放。医药公司的药品、设备器材款也都是郭某某签字审批后,我们财务部门具体发放。
7、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栾某任职文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栾某任职等情况。
(八)收受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栾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是砀山中医院的供药单位,该公司总经理栾某为了与郭某某搞好关系,增大其公司业务量与及时结算药品货款,在2013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到郭某某中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郭某某共计1万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栾某都会到我办公室来拜年,让我多照顾他们公司,每次都给我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我每次都推辞一下就收下了。他给我送钱目的是为了维持我们双方的合作关系,让我增大其公司业务量与及时结算货款。
2、郭某某自书材料与以上其本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3、证人栾某证明:2012年11月至2018年3月我任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在2013年至2017年的每个春节前,我到郭某某在砀山县老中医医院的办公室看望他,让他多照顾我们公司,每次临走前我交给郭某某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郭某某客气下就收下了。
4、证人李某2证明:郭某某多次安排我对安徽蓝天医药公司、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亳州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进行倾斜照顾。
5、证人李某1证明:安徽蓝天医药公司、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亳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及设备器材供应商安徽省力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药品、设备器材款都是院长郭某某签字审批后,我们财务部门才进行发放。
(九)收受安徽省力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彭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0.8万元。
砀山中医院在2014年下半年公开招标购买了安徽力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一台血球分析仪。该公司经理彭某2为了与郭某某拉进关系,让郭某某尽快协调安装他们公司的仪器,以及尽快拿到该设备款。2014年12月的一天,彭某2到郭某某在中医医院的办公室送与郭某某0.8万元现金,不久郭某某就协调相关人员安装血球分析仪并投入使用,该设备款也安排医院财务部门顺利拨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们医院在2014年下半年公开招标购买了安徽力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一台血球分析仪。2014年12月的一天,该公司经理彭某2到我办公室让我协调尽快安装这台仪器,彭某2还说这个仪器是他们公司在砀山市场做的第一笔业务,公司刚起步,让我多照顾,说完彭某2送给我一个信封,说马上过节了,是她的一点心意,我推辞一下就收下了。彭某2离开后我打开信封看到里面装了8000元现金。之后不久,我就协调医院相关人员安装血球分析仪并投入使用,该设备款我也让医院财务部门顺利拨付。
2、郭某某自书材料与以上其本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3、证人彭某2证明:2014年下半年安徽省力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向砀山中医院销售了一台血球分析仪,这台设备合同价30余万元,当年12月的一天,我到砀山中医院协调安装仪器的事情,期间,我去郭某某办公室交给郭一个装有8000元现金的信封,让郭某某以后多照顾,并说春节马上到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郭某某客气了下就收下了。不久,设备就安装投入使用,工程款也顺利给我们拨付。
4、证人李某1证明:安徽蓝天医药公司、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亳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及设备器材供应商安徽省力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药品、设备器材款都是院长郭某某签字审批后,我们财务部门才能发放。
5、血球分析仪中标合同、设备款结算证明,证明砀山中医院采购该医疗设备并支付了款项。
6、安徽力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基本经营范围等情况。
7、彭某2任职证明,证明彭某2的任职情况。
(十)2014年至2017年,郭某某在孩子结婚、过节及生病期间,收受亳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3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至2015年,我们医院与亳州医药药材公司有合作关系,该公司业务员李某3为和我处好关系,让我们多采购他们的药材,并希望我能顺利支付他们药材款,在2014年、2015年的春节,李某3到我办公室每次送我5000元现金;2014年、2015年中秋节到我办公室每次送我2000元现金。2017年2月份,李某3到我办公室崔要90万元的药材尾款,让我帮忙尽快支付,李某3临走给我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2013年我儿子结婚、2015年女儿结婚时,李某3分别送我5000元现金。2015年孙女出生时,李某3到我家送我2000元现金。2015年我动完手术回家休养期间,李某3送我5000元现金,这一共是17000元。李某3家的婚丧嫁娶、生病等事宜,我没有给李某3送过钱物。在我安排下我们医院重点关照了亳州医药药材公司。2017年2月李某3送给我2万元钱后,我安排医院财务部门分三、四次支付给亳州医药药材公司90余万元的药材尾款。
2、郭某某自书材料与以上其本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3、证人李某3证明:我在亳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我公司从2013年上半年开始给砀山中医院供药,我通过朋友张学民介绍认识郭某某,为了和郭某某处好关系,让该医院多采购我们的药材,也希望郭某某能及时支付药材款,我在2014年春节送给郭某某5000元现金,2014年中秋节送他2000元现金;2015年春节送他5000元现金,2015年中秋节送他2000元现金,每次我都是用一个信封包装好,在郭某某办公室里送给他的。2013年郭某某儿子结婚我送5000元现金,2015年郭某某女儿结婚我送5000元现金,2015年郭某某得个孙女,我送了2000元现金,2015年郭某某动手术我送了5000元现金。2017年,为了要回中医院欠我们公司的药材尾款,我到郭某某办公室送了2万元现金,不久郭某某安排人员支付了我们公司的药材尾款。
4、证人李某2证明:郭某某多次安排过我对安徽蓝天医药公司、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亳州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进行倾斜照顾。
5、证人李某1证明:安徽蓝天医药公司、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亳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及设备器材供应商安徽省力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药品、设备器材款都是院长郭某某签字审批后,财务部门才可以具体发放。
6、李某3身份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证明李某3的身份事项及因亳州市医药药材公司停业无法提供与砀山中医院的相关采购合同。
7、支付凭证,证明砀山中医院向亳州市医药药材公司支付90余万元药材尾款的记录。
8、亳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的证照资质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十一)2015年的一天,郭某某收受徐州市康贝森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朱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承诺尽快支付该公司60万元的设备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徐州市康贝森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朱某1将他们公司的耳鼻喉科设备投入到砀山中医院进行使用,双方开展合作,业务利润二八分成,后因耳鼻喉业务收入不高,朱某1想撤走设备,我没有同意,我们医院就把这些设备回收了,并答应按原价回收,后来朱某1提供了一张60万的设备发票,但设备款一直没给朱某1。朱某1为了要回设备款,在2015年的一天,朱某1到我办公室给我一个信封,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我答应会尽快支付他设备款,朱某1走后我发现信封里装有5万元现金。
2、郭某某自书材料与以上其本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3、证人朱某1证明:2009年前后,我到砀山中医院向郭某某推销耳鼻喉设备,郭某某建议我和医院合作投资,之后我以公司名义和中医院签了合作协议,双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成,这笔业务实际是我个人投资做的。后因利润较低,我提出不想做了,郭某某愿意将设备收归他们医院所有,算是医院欠我设备款,我同意了,设备款发票我交给了医院。2015年,我为要回设备款,我用信封装了5万元现金,到郭某某办公室送给郭,郭某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答应尽快将设备款支付给我。到目前为止,设备款仍然没有给我。
4、朱某1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朱某1的基本身份事项。
5、徐州市康贝森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合作协议,证明该公司经营范围以及与砀山中医院合作的情况。
6、设备款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证明砀山中医院收购了朱某1的耳鼻喉设备。
(十二)2018年4月份,砀山中医院护士贾某为了调整工作岗位和获得照顾,委托张某2送给郭某某现金1万元。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2、贾某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三)2015年8、9月的一天,经李某2介绍,郭某某收受砀山中医院护士李某4妈妈谭某所送现金1万元。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李某4、李某2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四)2015年7、8月的一天,经李某2介绍,郭某某收受砀山中医院护士付某家人的委托人汪某1所送现金1万元。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某1、付某、李某2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五)2010年至2015年,郭某某受砀山中医院工会主席单某1的请托,将单某1的子女安排进入砀山中医院工作,三次收受单某1所送“感谢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单某1、单某2、单某3、李某5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六)2012年6、7月份,郭某某受高某3之托,安排高某3侄女高某4通过考试顺利进入砀山中医院工作。2012年7月的一天,高某3出于感谢送给郭某某现金2万元。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3、高某1、高某4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七)2010年6月份,郭某某收受砀山中医院退休职工朱某2所送现金1万元,帮助安排朱某3进入该医院工作;2010年6、7月份,郭某某收受朱某2所送现金1万元,帮助安排王某3进入该医院工作;2010年5月份,郭某某收受朱某2所送现金1万元,帮助安排毛某进入该医院工作。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2、朱某3、王某3、朱某4、毛某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八)2010年4、5月的一天,郭某某收受砀山中医院工作人员刘某1所送现金1万元,帮助郭某进入该医院工作任驾驶员;2011年底,张某5的女儿张某6通过招聘进入该医院工作,为表示感谢及今后能得到郭某某照顾,张某5于2012年春节前委托刘某1给郭某某送现金1万元。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郭某、张某5、张某6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九)2012年7月,郭某某收受砀山中医院护士葛某1的亲属杨某1所送现金1万元,承诺以后会对葛某1多照顾。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1、李某6、葛某1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2013年下半年,郭某某安排汪某2的弟媳王某4到砀山中医院导医台工作,汪某2为表示感谢送给郭某某现金1万元。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某2、王某4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一)2009年底,郭某某安排单某4的女儿单某5进入砀山中医院工作。单某4为表示感谢,于2010年1月的一天到郭某某家中送现金2万元。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单某4、单某5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二)2010年5、6月份,郭某某收受冯某所送现金1万元,帮助崔某1的儿子崔某2进入砀山中医院工作;2010年11月份,郭某某收受冯某所送现金1万元,帮助张某7的儿子张某8进入该医院工作。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崔某1、崔某2、张某7、张某8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三)2009年10月,郭某某安排刘某3的儿子刘某4进入砀山中医院工作。2010年春节前,刘某3为表示感谢到郭某某家中送1万元现金。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3、刘某4、栗仲朴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四)2012年11月,郭某某收受武某1所送现金1万元,帮助安排武某1的儿子武某2进入砀山中医院工作。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武某1、武某2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五)2010年7、8月份,郭某某收受砀山中医院原工作人员王某5所送现金2万元,帮助安排尚某进入到该医院工作;2010年10月,郭某某收受王某5所送现金1万元帮助安排李某8到该医院内二科任护士;2012年5、6月份,郭某某收受王某5所送现金1万元,帮助安排李某7到该医院针灸科任技师。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5、尚某、殷某、李某7、李某8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六)2012年春节前,砀山中医院工作人员杨某2出于对郭某某为其安排工作的感激,送给郭某某现金1万元;2014年春节前,郭某某收受杨某2所送现金1万元,帮助杨某2的朋友孙某进入该医院工作。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2、杨某3、孙某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七)2012年5月,郭某某收受其同学索某所送现金1万元,安排索某的儿媳彭某3进入砀山中医院工作。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索某、彭某3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八)2012年4、5月的一天,郭某某收受张某9所送现金1万元,后帮助张某9重新回到砀山中医院工作。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9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九)2012年7、8月份,郭某某收受砀山中医院工作人员陈某2所送现金1万元,安排陈某2进入该医院挂号室工作。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2的证言、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十)2017年9月,郭某某收受许某3所送现金1万元,帮助许某3女儿许某4顺利通过砀山中医院的招聘考试,并安排许某4进入该医院人事科工作。
本起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