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闽0802刑初944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9]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汤南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龙岩市新罗区岩山镇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龙岩市新罗区岩山镇政府工程项目承包人陈镇陆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50000元,为陈镇陆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便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陈镇陆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陈镇陆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陈镇陆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4、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陈镇陆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0元。
5、2016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陈镇陆所送现金10000元。
6、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陈镇陆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7、2017年中秋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陈镇陆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8、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陈镇陆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底,被告人李某某担心案发,向陈镇陆退还所收赃款150000元;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龙岩市新罗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次日,陈镇陆主动向龙岩市新罗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150000元。
另,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如下具体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等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岩山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分工调整通知等文件,情况说明及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相关情况说明、协议书、合同及银行回单、银行业务凭证,岩山镇项目情况表、相关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凭证以及银行流水明细账等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龙岩市新罗区岩山镇政府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1500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并已退清赃款,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赖 海 波
人民陪审员 傅 阿 循
人民陪审员 康 路 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茜茜(代)